网络著作权诉讼的正当性缺失与修正
2024-03-21马驰升王楠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1期
马驰升 王楠
摘 要:大数据时代来临,由网络爬虫技术的普及引起的商业化维权现象凸显,现有网络著作诉讼程序在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时产生了不公正的现象。由于网络爬虫的技术特性以及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著作权人为维护利益往往采用共同诉讼形式。然而鉴于共同诉讼侵权主体和侵权目的认定困难,再加上网络隐蔽性和电子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复杂性,著作权人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商业化维权,加剧了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的缺失,其内在表现为著作权人维权理念的失衡、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者的认知偏差和司法审判机制的失效,其成因涉及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哲学等多个方面。为修正网络著作权诉讼正当性的缺失,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应从遵循自由市场规律、改变诉讼效益途径和完善著作权诉讼制度三个维度入手,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關键词:网络爬虫;商业化维权;著作权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24)01-0078-08
网络时代信息的快速传播赋予人们信息获取的多渠道、多途径,人们可以通过更加便捷、成本更低的手段来获取网络信息。诸如通过搜索引擎等网络平台或借助网络爬虫技术便能轻松获取作品部分信息或全部内容,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于网络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但在网络著作权诉讼中,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以及电子证据收集认定的复杂性,使得著作权人不论是在确定侵权人还是在取证阶段都存在不小的困难,这也迫使其选择专业的维权团队进行维权,加剧了商业化维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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