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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关系转向劳动者权益保护

2024-01-27严紫岩朱嘉琪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4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严紫岩 朱嘉琪

摘 要: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加速外卖行业崛起。外卖骑手与用工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传统标准化就业,外卖骑手面临职业伤害及权利保障缺失问题更为突出。通过对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类型及特征分析发现,外卖平台用工模式具备劳动关系主义复杂化、用工形态多样化、人格从属性强、经济从属性弱化特征,呈现互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表象,致使外卖骑手与互联网平台的不平等地位。笔者对上述问题分析后,总结有关对策,如规范平台企业的劳动保障义务、整顿各种规避法律的做法及加强对平台劳动者的司法保护,进而对外卖骑手劳动权益进行保障。

关键词:外卖平台;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职业伤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4.059

1 研究背景

2022年國家信息中心公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数据展露,我国2021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体量达到约36881 亿元,同比增长幅度达约9.2%,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53.3%,而共享经济体量增长的贡献率占比54.9%。国家信息中心2021年公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数据表明,2020年共享经济市场中服务提供者数量约8400万人,其中约631万人为平台企业员工。平台经济裂变式发展,外卖行业发展跃迁式前进,外卖骑手与用工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呈现复杂样态,不同于传统标准化就业关系。

互联网平台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保护成为社会焦点。截至2022年1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外卖骑手”所得结果包括涉“外卖骑手”交通事故纠纷785件,涉误工费纠纷680件,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03件,涉劳动合同纠纷350件,涉精神损害纠纷334件,涉残疾赔偿金纠纷329件,以上数据可知骑手面临较高的交通事故风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不明晰等权益保护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化解骑手之伤害,并给予保护迫在眉睫。

保护外卖骑手合法权益的背后涉及骑手法律身份及与外卖平台劳动关系认定、职业伤害困境与保障等诸多方面问题,近年来成为学界探讨重点课题。在CNKI官网,以“外卖骑手”为主题检索总库文献958篇,其中学术期刊564篇,学位论文153篇。涉及外卖骑手权益保障问题的文献有124篇,根据可视化分析,笔者得出对于外卖骑手权益保护问题相关文献在2021、2022年度呈快速增长趋势。作为近几年新兴的快速发展的热门话题,学界对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与日俱增。

基于此,本文对外卖平台用工模式及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用工关系特征进行探究,根据外卖骑手遭遇的职业伤害与权利保障缺失现状,提出相应对策。

2 外卖平台用工模式

2.1 外卖平台用工三大模式

如何界定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的用工关系,关系到外卖骑手是否能够获得劳动法律保护及力度。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间主要存在3种用工模式,即平台直营模式、劳务派遣模式及众包模式。

平台直营模式即外卖平台企业同外卖骑手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此用工模式主要出现在外卖平台企业发展早期阶段,及平台企业同内部少数负责平台正常运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间。劳动合同的订立意味双方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

劳务派遣模式,即外卖平台同劳务派遣企业间签订协议,以满足自身用工需求的一种模式。在此模式下,骑手与外卖平台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尽管其与劳务派遣企业间未真正建立起劳动关系,骑手的劳动权益依旧能得到劳动法保障。

众包模式,是指骑手通过外卖平台提供的信息、自主选择接单、自主进行零散配送。其与外卖平台独立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具有入职门槛较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等特点,与外卖平台间的用工关系认定较为困难。

2.2 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共同特征

2.2.1 劳动主体复杂化

在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系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劳动关系通过劳动者与单个雇佣者间签订的契约在约定年限内稳固地存续。此背景下,最常出现多方法律关系的情形为劳务派遣,随着《劳动合同法》颁布,单独专节对劳动者、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多方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内容已较为明确。在当前外卖行业共享化的商业模式下,传统的用工模式逐渐复杂化,劳动主体间的关系纠缠不清,在骑手同雇佣者间的关系中,甚至出现层层分包现象,导致骑手同多家单位均存在界定不明的从属性关系,但厘清又难以认定骑手与平台单位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2.2 用工形态转变

以往的用工形态分为两个部分,系企业组织生产,个人提供劳动的工作组合。在传统用工形态中,用工模式具有实体性,用人单位需提供基础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办公场地提供劳务,工作场所固定,因此工伤认定的某些情形相对情景化,一旦脱离了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与管理程度呈明显下降。在现今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下,骑手不再受限于场景化的固定劳动场所,是以移动设备和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媒介。骑手提供劳务的方式更加灵动,利用信息数据对接技术,通过企业搭建的信息平台分发的实时订单为需求者提供商品配送服务,此以互联网为依托、不局限于固定的工作场所、相对独立的工作模式,所引起的用工形态的变化为传统的工会组织形态带来挑战。

2.2.3 人格从属性弱化

人格上的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选择对自身人身自由进行抑制,基于劳动关系让渡自身权利,并置于接受劳动的单位或个人的控制范围内,用人单位得以支配劳动者的人身或人格。在传统的用工模式中,雇用劳动者的单位站在权威至高处,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控制、监督权。劳动者因不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在劳动关系中居弱势地位,以劳务换取报酬。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现今平台企业提供办公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成本得以减小,仅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作为媒介,该现象引发支配管理权弱化,使外卖骑手在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减弱。

2.2.4 经济从属性弱化

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经济价值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业务盈利不承担风险,其经济状况与用人单位的经营和盈利情况相关。在传统劳动关系中,经济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2)用人单位提供生产工具和资料;(3)用人单位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4)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的报酬通常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一旦失去提供劳务的机会,便导致经济情况的衰弱,这进一步证明经济从属性的存在。然而,在骑手与其工作平台经济关系中,平台与骑手间的经济从属性特征逐渐弱化,骑手的日常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和社保缴纳主体出现了区别于传统雇佣模式的异化。

2.2.5 呈現为互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表象

外卖平台企业通常不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民事协议或口头协议替代,以规避法律责任并降低用人成本。在上述检索的劳动争议纠纷中,这些协议中的内容通常会强调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外卖骑手有权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和接单与否等条款,以证明双方间不存在劳动隶属关系,而是外卖骑手自由意志的表达让渡其权利予以平台,法院在认定骑手与平台间的劳动关系时因外卖骑手在协议中的意思表达而陷入困境。

2.3 众包骑手从业特征与众包骑手面临的困境

2.3.1 众包骑手与外卖骑手的关系

众包骑手同外卖平台间的用工关系独有特征,这些特征极大影响了众包骑手同外卖平台间用工关系的定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众包骑手的就业灵活度较高。众包骑手对工作内容有极大的自主权,众包骑手由于并未同外卖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可选择是否接单工作,接多少量的单,自己工作时间的长短。另外,由于骑手们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顾客的选择和住址而穿梭于街头巷尾间送餐,所以骑手们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限制。

众包骑手从事的工作对劳动技能要求程度低,其工作的可替代性高。由于外卖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行业性质对从业者的劳动技能水平要求不高,外卖平台对于员工的要求更多集中在良好的健康水平、身体素质、服务态度等方面,不需从业者提供相当水平的学历证明或者具备一定水平的特殊专业技能,且其工作的业务熟练度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达到较高程度,使得外卖骑手群体更新换代及扩大规模的速度快,是务工人员的最优选择之一。

众包骑手的工作收益取得方式简单,多数情况下采用的是计件薪酬。制骑手们多劳多得,平台不会设置最低工资,且工作收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实时取得,不存在延期的情况。这便捷了骑手的生活供给,但是微信等支付方式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界定及骑手的职业伤害保障。

众包骑手们所接受的管理更具隐蔽性。骑手和外卖平台的关系表面趋于平等和松散,一旦他们选择接受外卖平台软件上的工作任务,就会“身不由己”。外卖平台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新型的商业模式,实现对骑手们更加隐蔽和更加高效的管理。通常情况下,外卖平台可通过定位软件实时获得骑手们的位置,部分平台甚至要求骑手们每隔固定时间通过平台软件刷脸以确保骑手们处于工作状态中,这其实和大工厂时代雇主直接面对面的监督管理工人并无本质上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监督管理的手段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外卖平台普遍采用顾客评分的模式来评价众包骑手们的服务程度,并且会根据顾客评分的高低分别采取不同程度的奖惩措施。此行为实质上是将顾客这一庞大的群体也无形地纳入到对骑手们的监督中,其监督模式监督主体更广泛,成本更低,效率也更高。

在平台直营模式与劳务派遣模式下,外卖骑手分别与外卖平台、劳务派遣企业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在众包模式下,外卖骑手并未同外卖平台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众包骑手拥有较高的职业自由度,同时带来的问题就是该用工关系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难度。众包骑手虽具有前两者不可比的灵活度,但是在众包骑手配送过程中仍旧受到来自于外卖平台利用大数据、卫星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的跟踪控制,即双方间仍旧存在着一定的从属性,只是此从属性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肉眼可见的时空控制,变得更为隐蔽。

3 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3.1 劳动关系认定:传统路径

关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现行法中并没有较为明确的概念辨析,而学界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概念多有讨论。学者王全兴认为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另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的一种社会关系”,林嘉认为所谓的劳动关系是指政府、雇主和劳动者组织间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对劳动关系的含义作狭义的理解;常凯在林嘉定义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指出“劳动关系又称“工业关系”或“产业关系”,其内容包括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保险关系、社会争议关系、劳动就业关系等。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符合劳动法的基本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进行有效协商,依照国家意志处理社保关系、争议处理关系等。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基于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第二,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第三,国家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可见,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具有绑定关系。工伤保险的救济方式限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在互联网+业态活跃之前,我国劳动者类型单一,该绑定关系适应当时大部分劳动者关于保障之需。随着新业态劳动者规模与日俱增,我国现行制度下劳动二分法已不能适应新业态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难认定问题。

3.2 劳动者权益保护:全新路径

新业态发展势头迅猛,不能单纯依靠立法上对其进行规制与保障,需多角度建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全新路径。

考虑到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在劳动关系认定与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可针对新业态从业者探索与制定更为灵活的保障机制。通过弱化劳动关系,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通过修改劳动法规定,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更加倾斜的保护措施。

4 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4.1 外卖平台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

4.1.1 规范平台企业的劳动保障义务

在考虑平台企业的劳动保障义务时,应考虑到骑手群体数量庞大,当大量骑手与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将给企业运营和发展增加较大的成本,为了减轻此负担,增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可考虑平台与其延伸的配送、众包企业等通过合作用工协议。降低各方主体经营成本的同时,通过多保障主体的形式更好保障骑手的劳动权益。此外,应注重探索在“共同雇佣”情景下各方主体间责任分配制度,以确保骑手在各方主体合作用工的背景下不再趋于弱势地位,明确在该模式中平台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以防止各方在责任承担上相互推诿。

具体而言,以下为必要措施:应当明确平台企业与骑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系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合作公司应该设立一定的资质要求和准入门槛,以筛选出具备一定能力和诚信度的合作伙伴,从根本上提升劳动保障水平。禁止合作公司进行转包或对业务主体进行分包,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被削弱或忽视。

4.1.2 加强平台劳动者的司法保护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应当在充分了解平台用工复杂模式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準。考虑到平台用工模式的复杂性,需明确判断劳动者与平台间的真实劳动关系,以避免模糊边界和漏洞,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劳动权益和保护。

放开多主体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支持和鼓励那些受到侵害的平台劳动者同时起诉多家主体。此做法可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效力,迫使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减少责任推诿和逃避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在平台用工模式中,可能存在多个主体参与,导致责任的模糊和分散。明确各主体在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能够更好地确定责任归属,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5 结语

平台经济相较于传统行业最大特点,是其高度的灵活度及科技运用力度和去劳动关系化。正是因为政府没有过度干涉平台经济领域,所以我国外卖平台以快速送达为特点,如果一旦要求明确劳动关系,那么处于对企业运行成本的考量,企业可能会减少对外卖骑手的聘用量,至此骑手群体也将活力大减。消费者享受的服务质量可能会下降,企业的品牌吸引能力也就会下降。如何兼顾去劳动关系化及外卖骑手合法权益,提出保护外卖平台劳动者合法权益,将是我们需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R].北京:国家信息中心,2022.

[2]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R].北京:国家信息中心,2021.

[3]张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研究[D].吉林大学,2022.

[4]李沅钊.我国远程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21.

[5]林嘉.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立法完善[J].中国工运,2006,(7):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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