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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用工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

2024-01-21李梦云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6期
关键词:信息企业

李梦云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随着互联网平台用工兴起,平台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事交易关系下,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对等。平台企业往往单方决定与平台劳务提供者达成合同关系的类型、对价等交易条件,平台劳务提供者无法就重要条款与平台企业平等磋商。但是,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趋势下,平台劳务提供者只能受到民法的平等保护而非劳动法的倾斜保护,使得平台企业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出现“拟制平等”与“实质不平等”的矛盾,这是平台劳务提供者法律保护困境的直接原因。

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务提供者的市场力量差距根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用工企业掌握着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经营资源,平台企业的控制地位主要来源于其信息优势。平台企业的自我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其掌握着平台消费者和平台劳务提供者的基本信息,市场实时供需信息,以及大数据、算法技术获取的订单履行方案等信息资源,平台用工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及其承载的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生产要素①2019 年10 月3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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