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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冈石窟保护条例》在石窟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的促进作用

2023-12-25

文化学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石窟寺云冈云冈石窟

边 蕾

一、引言

从历史文化属性上来看,石窟寺是集建筑、雕塑、绘画、书法、艺术等多重元素于一体的特殊文化遗产,凝聚了区域人文、经济、社会在当时的发展特征,无论是在史料研究还是艺术特征探寻问题上,均有极高的价值。在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上,《“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了顶层设计与相关部署。这既是国家文物局首次针对石窟寺保护工作编制五年规划,同时也是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专项规划,后者就石窟寺保护工作编制了时间路线图。路线图中明确提及,到2025年,石窟寺的示范性保护与利用模式基本建立并形成品牌效应。至2035年,建立起我国完善的石窟寺保护体系与国际一流的石窟寺保护与研究机构。同时,兼顾培养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才与保护成果与民共享,提升中国石窟寺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云冈石窟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城西约十六公里的武周山南麓,其开凿并成型于北魏时期,是当时南亚佛教文化北上、东进的过程中与少数民族文化交融而诞生的多民族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云冈石窟现存主要洞窟45个,其中有大小佛造像51000余尊,为现存规模最大的古石窟群之一。出于其特殊的历史地位与保护需要,1961年被列为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于2001年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当中。2007年,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审核、评定,将云冈石窟纳入5A级旅游景区。自此,云冈石窟所具有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社会经济价值相结合,走上了开发与保护并重的道路。2018年,因应社会历史发展需求,《云冈石窟保护条例》出台并对原法进行了增补与完善,从立法内容上来看,与《规划》中关于石窟寺保护的工作原则与内容要求不谋而合,具有一定的行政立法超前性。

二、石窟寺保护的法律概述

(一)石窟寺的法律概念

在《中国石窟寺研究》中,宿白先生将石窟寺的定义解释为开凿于河畔山崖的佛教寺院,并在 《中国佛教石窟寺遗迹——3至8世纪佛教考古学》中与寺院进行并列讨论。可见,在他的观念里,石窟寺并不等同于寺院,具有其独特属性。李崇峰在《因岩结构与邻岩构宇——中印石窟寺外观初探》中,以对比的视角认为石窟寺是对地面寺院的一种模仿,在外形上与之类似,而在用材上多以土石崖壁作为砖木的替代。国家文物局在2015年颁布的《石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规范》中,将石窟寺定义为一种开凿于山崖上的洞窟式寺院遗址[1]。综上,本文认为,石窟寺是一种利用岩体建造的特殊寺院形式,并在功能上划分为起居生活的“僧房窟”、修行的“禅窟”与礼佛的“佛殿窟”等三大类型石窟。

(二)石窟寺保护的特殊性

唐以后,石窟寺受佛教禅宗与净土宗的影响以及“儒、释、道”三教合一的影响,石窟寺的形制发生变化。尤其是在功能区的划分上,石窟寺内部划分出了明显的石刻造像区与木质建筑寺庙区,前者主要承担礼佛功能。这种功能的拆分使得石窟寺遗址保护难度更大[2]。云冈石窟作为北魏时期的产物,根据王志芳在《唐代以来云冈石窟修缮保护研究》中对云冈石窟的保护历史概述,从唐代至清代经历了多次修缮,尤其是清代对云冈石窟金装彩绘挽救过程中所选用修复工艺的问题,对原有的石雕与佛造像造成了破坏,使得石窟原有的雕刻技法与佛像神韵被覆盖,提高了云冈石窟的保护难度。

(三)《云冈石窟保护条例》出台背景

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量尺,将石窟寺保护工作纳入法律范畴,既是《规划》在法律层面的落实要求,同时也能为石窟寺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围绕石窟寺的法律保护工作,因应新时期不同社会需求,《云冈石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进行了重新修订。纵观《条例》内容,对比原《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法规更进一步明确了在云冈石窟保护工作中所应当坚持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在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之间更加强调云冈石窟安全、人文景观、自然生态此三者之间的协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一是强化了石窟寺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二是推动了石窟寺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三是促进了以云冈学为重点学术研究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四是平衡了石窟寺庙历史文化保护与社会经济开发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来说,结合当前云冈石窟保护工作现状与进展,丰富行政法领域的保护条款,并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使民众享受历史文化的洗礼与熏陶,更有价值。

三、《条例》在推进云冈石窟保护与开发中的作用

(一)强化了《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在石窟寺保护工作中的引领作用

《条例》第二章“保护管理”第7条明确规定,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来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计划,并上报备案[3]。2021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文物保发〔2021〕34号(以下简称《规划》)。作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做好“十四五”时期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一项具体落实举措,云冈石窟在《“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中被作为“二、主要任务”中“专栏1:石窟中国”保护工程的“重要石窟寺保护示范项目”与“专栏3:石窟寺考古报告出版工程”被重点关注。因此,云冈石窟的保护工作同时涉及了《规划》中所明确的八项主要任务中的两项,即“实施‘石窟中国’保护工程,全面提升保护水平”与“推进石窟寺考古工作,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但作为山西省大同市云冈石窟研究院云冈石窟保护工作的直属管理与落实部门,早在2007年便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年)》,并结合《规划》、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文物保护宪章和公约等对云冈石窟保护区内的环境进行统筹,实现保护、科研与开发利用并重,使得相关保护与开发工作既符合上位法与顶层设计的要求,也符合云冈石窟保护与开发的现实需要,贯彻落实《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在石窟寺保护工作中的引领作用。

(二)推动了云冈石窟遗址保护工作与周围环境融合过程的科学有序

在云冈石窟遗址保护工作与周围环境融合的过程中,《条例》第2章保护管理共计17条,实际上整合了原《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2、第3章第6-22条之规定并进行了完善。尤其是在三区划分上,不同于原法关于“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地下安全线”的判断,随着云冈石窟保护区范围的扩大,相应的管理区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这方面,新法实际上更加突出云冈石窟保护区与周围环境的融合,并将原法的三区划分重新定义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并进行了适度扩大。同时,增强了惩处力度,切实提升云冈石窟保护工作。最大的进步在于增设了第3章合理利用,涉及第24-36条共13条合理利用项目,使得民众能够切实从云冈石窟的保护工作中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提升游客文化素养水平。同时,新增的合理利用项目实际上也是践行《“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与《“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中所明确的石窟寺“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重要举措,推动了云冈石窟遗址保护工作与周围环境融合过程的科学有序,提升游客的旅行体验,切切实实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提供坚强支撑。

(三)促进了云冈学的构建和发展

云冈石窟在中国古代石窟群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是其石刻艺术、彩绘技艺、藏经藏卷等表面历史遗存,更重要的是其表象下所集中体现的凝聚了南亚与中亚地区,以及鲜卑等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人情的历史文化烙印后所形成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都占有一席之地的云冈学。因此,围绕云冈石窟遗址保护的科学研究应当站在历史长河中,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检视并探究各个历史朝代发生在云冈石窟遗址保护区的不同文化交融轨迹,进而以一叶知秋的方式深入了解多民族文化交融与发展过程中中华民族意识共同体形成的艰辛历程,增强民族自信与文化自信。在云冈石窟的研究性活动内容集中体现在《条例》的第3章合理利用当中。以第25条为例,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云冈石窟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的研究与宣传,进而推动云冈学的建立。第26条规定,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交流与合作方面加强与国内外科研单位的联系[4]。第27条则是就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做了相关安排。基于有法可依的考量,此三条法律实际上为云冈学的构建、云冈石窟的国际化交流研究、云冈石窟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对推进云冈学的建构与完善,进而弘扬云冈独特的石窟寺文化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四)兼顾了云冈石窟开发与保护并重的保护思路

不同于旧法,新法在对待云冈石窟的保护与开发的问题上,强调了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思想。尤其是在开发层面上,《条例》第三章合理利用以第24-36条共计13条法律对云冈石窟遗址保护区内可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进行了列举。纵观此13条,共涉及科研与宣传、交流与合作、影视拍摄、文物展陈、景区容载量、导游讲解以及报批核准的商业行为等6项可行性方案。为了保障可行性方案的实施,同时又制定了包括收入上缴财政、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处置权限制、文化体育等群众性活动的保护性规范与引导、道路交通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在内的5项保障性方案。在具体落实方面,云冈石窟保护区在非核心区域开设有云冈书房、文创产品售卖点、咖啡馆等经营场所来满足游客对云冈石窟周边与其他服务的需求。在东侧更是开设有东山菩提艺术区,充分利用关停煤矿所遗留生产设备开设了体验馆,增进了游客与云冈石窟的贴合度。因此,云冈石窟遗址保护区所走的保护性开发之路实际属于闲置资产的二次利用,并依托云冈石窟的文化氛围实现了现代工业文明与古代佛教文化的融合与共生,使得云冈石窟成为云冈艺术区与文创区的融合体。此外,针对云冈石窟保护问题,《条例》法律责任以第37-45条共计9条,结合当前社会背景,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约束,保障景区安全。

四、结论

从云冈石窟在世界石窟寺遗址名录所处的位置上来看,它不仅与敦煌莫高窟、洛阳龙门石窟并称中国三大石窟寺,更是与印度阿旃陀石窟、阿富汗巴米扬石窟并称为世界三大石雕艺术宝库,并于2001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全人类的瑰宝,在石窟寺篇章中占有极其独特且重要的位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3条在遗产保护工作中明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工作方针,并将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放在首位。结合我国《“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来看,在正确处理石窟寺的保护与利用此二者关系上,更是将“坚持保护为主,安全第一”作为各项工作所应贯彻的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即文物保护单位所管理的保护范围内,按类别、规模、内容与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并使之与周围所处环境保持一定空间距离。虽然《条例》在贯彻落实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方面,在区域划分上与限制性行为上有所提及,对于世界文化遗址保护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特殊强调依旧存在一定差距。但作为优先《“十四五”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出台的一部地方性行政法规而言,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完善,其行为本身便具有一定的立法超前性。立法目标清晰、结构完整、用语准确、条文表述简洁没有歧义,且在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兼具了立法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同时,《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云冈石窟文化研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具有相应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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