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有效供给的法律规制
——基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83条的思考
2023-12-21张红艳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体育
张红艳 邹 京
(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体育教学部,福建 厦门 361008;2.集美大学 体育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1 问题的提出: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引发的思考
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家体育总局发布《2022年全国体育场地统计调查数据》显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体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供给存在的问题成为制约全民健身实现的瓶颈因素[1];主要表现在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人均面积占比偏低、布局失衡、结构和内容有待适应性调整等。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并将这一问题纳入国家决策予以统筹解决;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健身场地设施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供给,补齐健身设施短板。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明确“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同时新增第83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将这一问题上升到法治层面予以保障。
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坚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总则”、新增“第83条”等相关条款中,明确范围“居住社区”,明确用途“用于居民日常健身”,明确内容“体育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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