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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2023-12-16

农民文摘 2023年10期
关键词:储存经营者办法

最近,国家发改委公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简称《办法》),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办法》于2023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办法》要求,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办法》指出,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

在储存方面,《办法》要求,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此外,《办法》指出,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 年。

摘自央广网

链接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 章,共50 条。

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及其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责等。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实行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等内容。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包括粮食收购入库、仓储、销售出库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包括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等方面规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包括粮食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不同主体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监督管理包括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等。法律责任包括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附则包括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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