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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数字科技实现公路运输保险“提效能、降成本”目标

2023-12-15金怡钟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保险 2023年11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人保险人

金怡钟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李嘉雯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一、前言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于2023年10月26日公布的“2023年9月公路货物运输量”,我国公路货物运输量自年初累计达297.44 亿吨,9 月达36.24 亿吨,同比增速7.7%;我国公路货物周转量自年初累计达54603.65 亿吨公里,9 月达6724.59 亿吨公里,同比增速6.8%。公路运输是陆路运输的基本运输方式之一,由上述数据可知,我国公路货物运输量十分庞大,加之我国地域广袤,公路货物周转量规模更是巨大。

另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公布的信息,针对我国公路货物运输面临的风险,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适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陆上运输物流责任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第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二,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陆上运输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障承运人因过失、疏忽造成储运货物损坏或损失,依据货物储运合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必要的法律费用,以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然而,相较于我国庞大且仍在不断增长的公路货物运输量及公路货物周转量,公路运输保险(含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及公路物流责任保险)在我国财产保险领域的业务占比却不断降低,面临发展困境。笔者认为,欲实现破局,需依托数字科技,通过“数字化管理”与“数字化保险”,实现公路运输保险“提效能、降成本”的目标。

二、公路运输的特征

(一)公路运输系“最终”运输方式

相较于航空货运、海上运输、内河运输以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是能够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方式,是唯一能够将货物直接运送到收货人手中的运输方式,故笔者将其称为一种“最终”运输方式。随着我国物流产业深化发展,多式联运是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的有效举措,而多式联运中又以“公铁联运”为主流运输方式,可见公路运输在境内物流网络中占据重要地位。

从学者对“一带一路”区域公路的研究结果可知,中国271 个一类口岸中的公路口岸共68个,居各类口岸数量榜首。根据《“一带一路”贸易合作大数据报告(2018)》,2017年,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中,公路运输的进口额占比15.1%,较2016 年增长13.9%;出口额占比11.9%,较2016 年增长14.8%。世界贸易组织(WTO)双边公路协定清单包含了800 多个国家间建立的公路货运协定,中国在2016 年加入联合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这表明公路已广泛用于跨境和过境运输(李晓丽,2020 年),陆路运输在连通境内外的物流网络中同样起到关键作用。

▶表1 货运险总保费收入和公路运输保险总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及公路运输综合赔付率统计表

(二)公路运输面临的主要风险

公路运输主要面临两类风险:第一,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第二,实际承运人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及具体运输合同条款约定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两类风险造成的损失表象都是货物,看似相同,但实际上两类风险的实际承担人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三)公路运输中的两类险种简析

实践中,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前述的两类风险分别推出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及陆上物流责任保险两个具体险种。下文对其进行简单的阐述。

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本文以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为核心),是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货运险)的一种,以陆路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因此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通常具有承保风险广泛性、承保标的流动性、保单持有人多变性、承保价值定值性、业务范围国际性等多种特征(李立、李玉菲,2014)。由于陆上运输的特性,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仓对仓”条款,保险受益人主要是各类货物的所有权人。

2.陆上物流责任保险

陆上物流责任保险(本文以公路物流责任保险为核心),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疏忽或过失而应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目前,我国公路运输主体以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公司为核心,其中,拥有运输车辆的物流公司被称为实际承运人。陆上物流责任保险是为了降低承运人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对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陆上物流责任保险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主要是承运人,陆上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的合同主体是承运人以及保险公司,相较于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保险受益权从货物所有权人转为承运人,旨在为物流的各个环节提供风险保障(王田、丁一桓,2023)。值得一提的是,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就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可见陆上物流责任保险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且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三、我国公路运输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物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更是影响国计民生的行业。根据交通运输部2023年6月16日公布的《2022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2022 年全年货物运输总量达506 亿吨,货物运输周转量达226161 亿吨,其中,公路运输货运量占比73.3%,达371.4 亿吨;公路货物运输周转量占比30.5%,达68979亿吨公里。

然而,若以保费收入为口径,从货运险总保费收入和公路运输保险总保费收入在我国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来看,这两项指标在近20年均呈走低趋势(见表1)。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数据,2022年全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为347.6万亿元,且社会物流总额仅指第一次进入国内需求领域,从供应地向接受地实体流动物品的价值总额,尚不含后续销售所产生的物流金额。加之公路运输在我国货运量中占有绝对比重,可知公路运输中需要保险产品提供保障的需求是巨大且迫切的。然而,2022年,我国公路运输保险总保费收入仅为61亿元,且占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比重逐年降低,可见公路运输保险这一险种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抵御风险作用。此外,相较于其他财产保险险种,各保险公司公路运输保险的承保金额增速呈下滑趋势,这与我国经济40多年来的整体发展步调是背道而驰的。

四、我国公路运输保险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如前文所述,历史悠久的公路运输保险在中国遇到了发展困境,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公路运输保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已经下降到1%以下。笔者试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不同视角出发,分析公路运输保险当下在我国发展中遇到增长瓶颈的原因。

(一)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视角出发:重管理成本而非风险成本

当下,公路运输保险的主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多为物流企业及网络货运平台,其行业规模巨大且从业门槛较低的特点,导致业内竞争异常激烈。基于前述行业生态,物流企业及网络货运平台想要实现盈利,除了需要实现规模效应并提升服务质量,还需要尽力压缩经营成本。因此,降低管理成本是物流运输行业的普遍诉求,而降低保费支出成为物流企业及网络货运平台降低管理成本的方式之一。

从物流企业及网络货运平台视角出发,其真正需要的是“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所谓“物美”是指保险产品责任包含足额的赔偿,所谓“价廉”是指保险产品的保费相对低廉。物流企业及网络货运平台希望借助这样的保险产品实现自身运作的“提效能、降成本”。

然而,要实现“提效能、降成本”的目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要对公路运输保险具有正确的认识并规范投保流程,否则非但无法实现“提效能、降成本”的目标,还有可能会增加自身涉诉风险,且不必要地延长理赔流程,这与其投保公路运输保险的最初目的相悖。基于降低保费支出的出发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极易在投保公路运输保险时陷入两种错误认知。

1.误认为公路物流责任保险能够完全替代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通常认为,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与自然灾害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因承运人在运输途中疏于防范而导致的“有责事故”,并最终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们会认为公路物流责任保险能够完全替代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而事实上,这两类险种的保障范围、保费计算依据及受益人均存在差异:第一,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大于公路物流责任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不仅赔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赔付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而公路物流责任保险仅赔付因承运人的疏忽、过失所造成的意外损失。第二,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费以保险标的价值为计算依据,而公路物流责任保险的保费以承运人年运费收入为计算依据。第三,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以货物所有权人为受益人,而公路物流责任保险以承运人为受益人。

由此可知,这两类险种在具体理赔及核保的流程上均存在诸多不同,公路物流责任保险无法替代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两者择其一即可”的错误认知只会造成公路运输的风险敞口。

2.误认为公路运输保险标的是否足额申报并不重要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通常认为,在发生小额损失时,保险公司会按照修复成本扣除免赔额后进行全额赔偿,投保时对货物价值是否进行足额申报并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只有在发生重大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审核投保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之间的比例,并根据投保比例赔偿。结合前文所述,基于降低保费支出的出发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考虑到重大损失的发生率通常较低的特点,往往在投保时选择“铤而走险”,进行货物价值的不足额申报或漏报,实现眼下的“低成本”。

由此可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往往仅考虑如何控制自身管理成本,而非基于对实际风险成本的考量。这里所指的风险成本,包括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用成本、付出的保险费用、理赔金替代率、索赔时间和人力、诉讼成本、损失金额的财务利息、损失金额的资金垫付、违约赔偿责任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基于侥幸心理与降低短期成本的目的,会选择“铤而走险”,却导致与投保“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之初衷相背离。

(二)从保险人视角出发:对公路运输保险持“边缘化”态度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对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与公路物流责任保险采取“边缘化”的态度,是基于运输风险的高发生率、投保人不足额投保导致保费充足率较低以及险种负利润运营的趋势等多种因素。

从保险人视角出发,保险费率是基于多项风险因素共同形成的。具体而言,保险费率是由纯风险损失率、历史损失率及管理费率决定的。有关纯风险损失率的计算方式在此不展开讨论,但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的足额投保是准确计算纯风险损失率的前提和基础。另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货物价值的不足额申报或漏报,将导致保费充足率趋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而造成保险人赔付率升高,使得保险人普遍不愿承保公路运输保险,更遑论降低保险费率以扩大公路运输保险承保规模。近年来,随着保险人借助不断提高保险费率的办法实现收益平衡,公路运输保险的投保率随之走低,最终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出现“各方均输”的局面。

五、公路运输保险的破局之策

如前文所述,由于风险成本不对等,在公路运输保险领域,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能实质转移风险,保险人亦未能真正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为我国公路货物运输产业保驾护航的作用。笔者认为,公路运输保险欲实现“风险减量、承保增量”破局,必须依托“数字化管理”与“数字化保险”,使保险关系中的各方重新找到相互信任的平衡点。

(一)转变思维,让公路运输保险真正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

“无风险,则无保险”,保险作为一种有效弥补灾害事故损失的手段,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保障国民安居乐业(郑云瑞,2009 年)。反观公路运输保险的发展现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一味地追求低保费保险方案,不关心保险人承保持续性及保险服务质量等核心问题,更不用说思考供应链各方共赢的问题。

与此相对,保险人因过度追求销售业绩被带入市场的无序竞争中,又以诉讼为“盾”护己,这些操作只会徒增被保险人索赔的时间成本及人力成本。究其原因,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件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合同主体双方均存在赌博心理,不愿正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保险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立场上的差异。具体而言,相较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保核赔部门人员,实际与客户或投保人进行沟通、商谈的保险销售人员承担的责任相对更轻,较容易产生过度轻视风险而只重视销售额及销售量的心理。更有甚者,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存在误导客户、欺瞒核保核赔的情况,这些风险极高的违规行为,只有在风险事件发生却无法实现足额理赔时,才会显露“冰山一角”。

上述投保及承保思维成为公路运输保险良性发展的障碍,与公路运输保险紧密关联的保险行业和物流运输行业均因此受到影响。对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引入“数字化管理”,率先消除内部人员之间的立场差异,再由里向外,逐步推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一方作出改变。

首先,通过引入“数字化管理”,推动保险公司内部营业数据交互。针对当前部分保险公司内部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追溯等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运用“数字化管理”建立信息化交互平台,将“数据孤岛”变为“数据群岛”(陈育林,2023 年),消除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之间立场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要统一认识,充分了解公路运输保险的实际赔付率及纯风险损失率等多项指标的现状和存在的危机。在此基础之上,各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可持续经营的需要,必然会实施整改措施,主动消除不足额投保风险,满足承保的风险防范要求,坚持“优质优价、劣质拒保”的经营方针,并将该经营方针传达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一方,提升公路运输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并提高整体运输质量。

一般来说,就投保人而言,其面对保险人所提供的低价保险方案,缺乏“主动破局”的动力。是故,要想让投保人转变思维,应当也必须由保险人带头走在前面。

(二)依托数字科技实现公路运输保险良性发展

“最大诚信原则”系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第一道屏障。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表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活动过程中信守约定与承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重要事实,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救济自己的权利,包括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对于不履行约定导致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黄慧,2021 年)。对于投保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同时,告知义务的履行同样也是风险估计的重要步骤。依托数字科技,将有助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更为真实、准确、及时地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同时实现公路运输保险足额投保、风险减量的良性发展。

1.足额投保

在公路运输保险中,实际承运人可以在“受托、派单、接单、派送”的全过程采用数字化管理,与保险人实现数据对接并实时传递投保申请和相关数据;实际承运人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地图技术和区块链技术,对“装载、途中、卸货、验收”全过程进行实时影像传递,实现“监装、监运、监卸”的多方实时监控、干预和数据备证,并将前述影像记录数据设定为无法修改以确保数据真实性。通过依托数字科技实现数字化备证,保险人可以实时获得各项公路运输统计数据,优化风险分析结果,准确评估运输风险并以此厘定保险费率。需要强调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针对相关数据的采集及运用,应事先订立数据处理相关合同。

2.风险减量

在公路运输保险中,实际承运人可以利用AI 技术、语音技术、风险预警等数字科技,对驾驶人员提供全过程的安驾服务,降低运输过程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由此可知,防灾减损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目标,保险人有动力更有义务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程度的指导与帮助。

(三)依托数字科技建立诚信机制,提高理赔效率

“数字化管理”更注重优化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内部管理效率、提高经营效益和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借助各方“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构建而成的“数字化保险”,则能够在保险合同各主体之间建立诚信机制,提高理赔效率。

实践中,保险合同双方不诚信的事件并不少见。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可是,个别不诚信的保险人利用被保险人对索赔成本的考虑,在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违反前述规定,拖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产生所谓“惜赔”现象。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是,部分“惜赔”的保险人不仅逃避其本应履行的赔偿义务,还逃避其依法应承担的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损失责任。

从对“惜赔”的定义可知,被保险人索赔的人力、物力成本是导致“惜赔”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公路运输保险领域亦然,实际承运人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往往会放弃一些损失相对较小的保险事件的理赔。此类事件不仅加剧了公路运输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更直接损害到了实际承运人的切实利益。

依托数字科技及“数字化保险”,公路运输保险的索赔证据可以被锁定在云端,云端数据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获取,大大降低了索赔证据收集的难度和成本,为建立健全诚信机制提供有效保障,同时也能防止保险欺诈与“惜赔”,降低索赔成本,提高理赔效率。

具体而言,“数字化保险”的设计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托数字科技将数据备证与影像备证设置为自动记录且不可修改,保证前述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真实性;第二,将投保金额、投保时间、起运时间等投保信息与运输货物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运输信息合并记录,形成完整的保险数据链,消除不足额投保或漏报导致不足额理赔或无法理赔的隐患,同时为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提供依据;第三,即时记录意外事件及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具体情况,为后续及时索赔、足额理赔提供支撑。

(四)依托数字科技解决投保成本与风险成本对立的问题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是相对于交换合同或实定合同而言的,即合同的结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亦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在保险合同的语境下,其射幸性表现为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最终是否赔付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韩长印,2010年)。

正因保险合同之射幸性,在传统投保模式下,投保人若无法正确认识到射幸合同与实定合同之区别,则极易陷入对保险合同“成本—收益”的考量,会选择承担眼下相对较低的投保成本,却未考虑在日后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付出更高成本的风险对价。然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就保险人的全部保险合同来看,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是依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精算出来的。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原则上与理赔总额之间应当大致平衡,因而难谓具有射幸性(韩长印,2010年)。

数字科技能够实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内部的“数字化管理”,构建新时代语境下的“数字化保险”,使保费总额与理赔总额的趋平关系能够通过数据形式得到清晰的体现,影响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成本—收益”的考量,解决“投保成本”与“风险成本”的对立问题,实现公路运输保险的良性循环。

六、结语

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在《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快科技创新与风险减量服务融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重塑风险减量服务理念,压缩服务时空距离,优化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升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整体效能。

运输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运输行业中,公路运输又是最常见的运输方式之一,通过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管理风险为我国公路运输保驾护航具有重要发展意义。针对我国公路运输保险面临的发展瓶颈,依托数字科技可以较好地实现破局,通过“数字化管理”厘定合理的保险费率,通过“数字化保险”实现可持续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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