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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治意识“两极化”背景下隐性法治教育研究

2023-12-10杜晓桐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两极化显性隐性

杜晓桐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8

法治社会的建设由制度层面建设和精神层面建设两方面构成,中国的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法治体系逐步完善,但是公民的法治意识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对于青年大学生而言,他们刚脱离中学阶段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个人的行为边界被拓宽,主体意识被放大,如果不及时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引导,提升他们的法治意识,可能会造成大学生思想或行为上的偏差。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呈现“两极化”现象

法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大学生对法律不再陌生,但大多也仅停留思政课堂上在对零碎法律概念的了解,并未真正触及法治精神的内涵。在面对现实矛盾或者纠纷时,一部分学生依旧选择以粗暴的原始方法进行还击,这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完全忽视了法治社会的运作规则,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两败俱伤。还有部分学生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个人的权利意识过强,动辄拨打电话报警,宿舍矛盾片面上升为人身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治意识过剩。这种法治意识“两极化”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是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已经无法满足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需求,难以与学生达成精神上的共鸣,无法让大学生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治的信仰。

一方面,大学生的心性尚未成熟,极易受到消极思想的侵蚀。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全球化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传统的“熟人社会”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以契约关系为导向的“生人社会”正在形成,个人的主体性被放大。但是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必然会带来各个领域的更新甚至变革,而大学生这个群体思想活跃,对新事物的好奇心重、接受度高,势必会置身于变革的旋涡中心,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上不可避免会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在法治建设初期,“灌溉”式的显性法治教育确实能够快速将“法治”概念强制输入进大学生的知识体系,让大学生对法治有了初步认知,但是法治意识增强不意味着用法能力提升。随着大学生主体个性的日益凸显,折射出多元化的个体需求,统一设定的显性教育课程难以融合到大学生生活当中。

古往今来,教育的开展无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课堂教学旗帜鲜明地对受教育者进行教化,另一种则是把教化融入日常生活,让受教育者在预先创设好的教育情境中潜移默化地吸取知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 年3 月18 日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为大学生法治教育指明了方向。隐性法治教育强调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融合,通过润物细无声式的教育过程初步消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排斥,让学生由“被动接受”到“主动探索”,在不知不觉中树立对法治的信仰,这种教育方式更为契合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

二、隐性法治教育相关概述

(一)法治教育

对于法治教育的定位,学界持不同意见。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教育从属于思政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认同。另一部分学者则将法治教育放在与思政教育同等的地位上,认为其不存在从属关系。首先,从历史渊源上,“法治”是对“礼治”的延伸和拓展,“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是礼”。[1]“礼治”即“德治”,而思想政治教育属于德育的范畴,据此逻辑,脱胎于“礼治”的“法治”亦应归属于思政教育的范畴之下;其次,人的精神世界是一个整体,强制将法治精神“拆卸”“组装”必将阻碍学生对法治理念的深度体验,最终影响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一切有道德品格及法治精神的教育,都不应是“镶嵌于生活的、一个可以任意装卸的部件,它是融入于生活的,存在于生活的整体联系之中”。[2]鉴于此,法治教育是思政教育课程体系范畴下的,围绕法制框架开展的相关社会活动,目的是避免“有法无治”的现象,强调引导学生不仅仅要守法,更要懂法、用法,让“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隐性教育

20 世纪初,美国教育学家杜威提出,校园生活和各学科教学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道德教育内容。随后克伯曲进一步提出“伴随学习”的理念。1968 年,社会学家杰克逊首次提出“隐性课程”这一概念。

隐性教育是指“引导学生在学校教育性环境中,直接体验和潜移默化地获取有益于个体身心健康和个性全面发展的教育性经验的活动方式及过程”。这是国内学者对隐性教育定义较为全面的概念。隐性教育最大的优势在于道德强化,而这正是目前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薄弱点。相较于显性教育而言,隐性教育是“无声之教”,其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一种浸润式的精神文化上的熏陶,使得受教育者在感受不到教育意图的情况下受到教育,在这种放松、愉悦的教育过程中,学生能够更好地发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教育影响也更为稳定、深远。

(三)隐性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具有极强的观念性、精神性与行动性的教育形式,其最终目的是对接生活,完成法治精神的内化,而科学化、生活化的显性课程很难融合到学生的精神世界。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充满着探知世界的渴望,他们急于挣脱“束缚”,追求所谓的“自由”和“民主”。但是显性法治教育通常带有“自上而下”的权威性和压迫感,学生处于一种被强制学习的状态中,心理上易出现对法治的抵触情绪,难以产生认同感,教育实效性不高。而隐性法治教育是将学生放置在平等的位置上,采用协商合作的方式,以非专业性的、开放自主的教育形式,潜移默化地加强个体与法律之间的黏性。

学界专家曾从教学资源、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多方面对隐性法治教育进行概括,其中最为全面的定义是郑艳菊在博士论文《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中的论述,她认为“隐性法治教育是指教育者主动隐藏其教育目的,使教育对象在没有感知到接受教育的状态下,通过采用比较含蓄、隐蔽的教育方式,如运用公共空间中营造的法治文化、制度规则中的行为约束、实践活动中的体验感知等,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对教育对象思想观念、价值追求、态度情感等产生影响,使他们的思想认知和外化行为符合法治社会需要的一种教育实践样态”。[3]隐性法治教育是和大学生生活紧密相连的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镶嵌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让学生在无意识中沉浸到法治情境中来,有效实现法律精神的传递。

三、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现状分析

(一)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一直归属于思政课程下,采用自上而下的“漫灌式”教育方式,教育内容偏向于宏观上的法治理论,例如学法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的基本原则等等,学生习得的也是一些抽象的条款概念,和大学生的现实生活相距甚远。在法治建设初期,这种教育方式有效提升了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只了解法治整体运行机制是不够的,大学生需要学会运用法律解决自身实际问题。同时,目前大学生法治教育课程内容过于专业化,相关的法学理论超越了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力,且思政教育配备的教师大多是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的,不易在短暂的教学时间内将法学理论讲透,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法治知识的主观能动性。

(二)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资源开发不充分

隐性法治教育资源的束缚是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高校法治资源主要来源于学校、社会、家庭这三个方面,而大部分家庭并不足以成为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认知的渠道。目前高校的法治资源主要来源于思政课堂以及不定期、无序的法治宣传活动,对于法治校园文化的建设是存在空缺的。此外,社会力量参与度不够。社会资源的加入可以满足大学生多元化的法治需求,给予大学生切实的法律保障。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未与公检法等法治职能部门搭建长期稳定的法治资源互通平台,而社会力量亦缺乏主动参与高校法治教育建设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三)对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定位不准确

当前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模式传统单一,侧重于显性法治教育,导致显、隐法治教育脱节,存在空间上的裂隙。一方面,对隐性法治不重视,隐性法治教育边缘化严重。大部分高校将主要精力放在法治理论宣讲上,通过显性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法治立场,但是在创设校园法治文化、法治文体活动中的投放较少,有限的法治活动开展大多也是流于形式,学生参与感不强,难以获得的实质上的法治意识提升;另一方面,高校重视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但是制度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校规校纪是与大学生联系最为密切的“法”,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于舆情或是负面形象带来不良影响等考量,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网开一面,但是殊不知这种对学生的“爱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违纪违规行为的默许,破坏了法律的神圣感。

四、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发展路径

(一)“以生为本”,满足大学生法治教育需求

传统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往往被看作是一种“上所施下所教”的“格式化”教育,其忽略了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但却是法治发展在特定时期所需要的。在全球化背景下,牢牢把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依旧是重中之重。宪法是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加强宪法教育是一切法治教育的基础。只有增强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才能使得大学生的思想在全球化思潮冲刷下保持稳定不动摇。大学生法治教育应从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普及一些与大学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涉及诈骗、斗殴、侮辱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高校中出现频次较高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让学生明白违法违规的后果,增强大学生守法意识。同时也要设置一些涉及个人侵权、劳动权益保障、法律诉讼程序等与大学生利益紧密相关的课程,切实增强大学生的权利保障意识,培养法治思维,从而让学生真正领会“让法治成为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4]的真正内涵。

(二)“协同育人”,实现校内外隐性法治资源互融互通

隐性法治教育资源的开发主要包括校园空间和社会资源两个部分。首先,应发挥校内公共法治空间的隐性教育功能。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用环境进行教育是教育过程最微妙的领域之一。”[5]例如,以在校园草坪山设置雕像、在教学楼走廊上增添法谚,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此外还可以将法治教育寓于校园文化活动中,利用文化活动融合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实现法治意识的传播;其次,要深挖社会法治资源,破除育人空间壁垒,实现与政府、企业之间的资源良性互动。高校应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资源互通互融平台,如开设法治专题讲座、邀请专家兼职授课、设立专门的校园法律事务咨询中心等等,实现社会资源下沉到高校,为大学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三)“显隐结合”,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协调发展

正确把握隐性法治教育的定位,厘清显性法治教育和隐性法治教育的关系是开展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教育从属于思政教育,而任何思想政治教育都必须是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显性教育在任何时候都处于主导地位。毛泽东主席曾指出:“我们必须坚持真理,而真理必须旗帜鲜明。我们共产党人从来认为隐瞒自己的观点是可耻的。我们党所办的报纸,我们党所进行的一切宣传工作,都应当是主动的、鲜明的、尖锐的、毫不吞吞吐吐的。”[6]鉴于此,显性法治教育的主体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而隐性作为显性法治教育的重要补充,同样不可忽视。在信息化时代,隐性法治教育的潜隐性、开放性、多化性能够在学生对法治有一定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建立更为深刻的精神共鸣,并且影响深远。此外,高校在积极推进隐性法治教育活动的开展之余,亦要坚定落实学生管理制度,帮助大学生树立的底线意识、制度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亦是隐性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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