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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乐学视域下田野伦理问题的反思

2023-12-04钱鹏宇

轻音乐 2023年10期
关键词:音乐学田野研究者

钱鹏宇

在田野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伦理问题和挑战,这是研究过程的一个基本部分。然而,它们经常被忽视。在遵循田野工作、数据分析、撰写民族志的轨迹中,学者们并没有花费足够的时间公开讨论伦理问题或分享该领域的经验。本文的目的是探讨民族音乐学中出现的田野伦理并对其反思,并试图摆脱以往较为抽象的讨论,以一种具体和实际的方式,通过个人的见解来反思这个问题。

一、民族音乐学中的田野伦理

民族音乐学家从事着一门建立在音乐、参与性观察和田野调查为基础的学科,他们将音乐与文化的意义定义为研究目标,并为社会创造价值,田野调查、案例分析和民族志书写是民族音乐学家合作的社会行为,也是民族音乐学学科的核心要素。然而,在《田野中的阴影》(Shadows in the Field)第二版中,布鲁诺·内特尔(Bruno Nettl)哀叹道:“我们的大多数文献充其量只是把这些问题当作我们试图发现的一个重要步骤,而不是一个中心活动。虽然越来越多的民族音乐学家从事田野调查并将其理论作为调查对象,但这一领域未将受益于更大的学术关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通过分析民族音乐学家进入田野场地时会发生的困惑,来探讨田野调查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田野工作者的困境是:虽然作为民族音乐学学者进入到田野场地,但希望获得当地地区成员的一些认可,并在这种认可的范围内,参与到他们的私人生活中去,研究者希望参与进来,以便他们可以收集数据,然后将这些数据为己所用,以重新转化为对社会科学事业的贡献。因此,民族音乐学学者进入一个社区,寻求生活,并希望建立密切的田野关系,以允许进入它的隐私。但由于研究者不了解被研究者,在最初阶段必然会将被研究者作为一种研究对象接近,即田野调查的主体。从道德上讲,这种立场是不舒服的,因为它违反了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伦理学的理念,即“人应被视为目的,而不应仅仅被视为手段”。

民族音乐学的田野伦理问题在国内学术界并没有得到特别的关注,但在众多成果中却又被不同程度地提及着。杜亚雄早期的《采风和采风者的品德》一文中提出:采风者应具备“文化价值相对论”的观念,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遗产,不应存在文化偏见;采风者应脚踏实地,忠诚地记录文化背景和民间音乐作品,切勿加入采风者的主观臆断,更不可擅自更改;采风者应对民间艺人的音乐作品给予尊重,不能将其私有化,须要造福社会。伍国栋在其《民族音乐学概论》中详实地阐述了田野调查中的伦理问题,其指出在进入田野时,应遵循消除文化隔膜的基本原则:与被研究者磨合认识、统一目标,消除他们的思想负担;真诚交往,创造和睦的交往环境;对被研究者持有耐心和热情的态度;尊重各民族、各地方的风俗习惯;不滥用被研究者的精力和时间。张伯瑜所编译的《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中的一文讨论了西方民族音乐学田野伦理道德问题,并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所存在的伦理问题。曹本冶和洛秦的《民族音乐学理论与方法英文文献导读》一书中阐释了1983 年《职业伦理责任宣言》中所包含的主要伦理问题,并建议将伦理问题列入田野计划中。

二、田野伦理的反思

对某一地区进行长期的田野工作意味着道德问题必然会出现。本节特别关注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研究者是否应该是客观性的;第二部分论述了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讨论了知情同意的重要性;第四部分探讨了知识产权的问题。

(一)客观性

根据杜亚雄的说法,“采风者应脚踏实地,忠诚地记录文化背景和民间音乐作品,切勿加入采风者的主观臆断,更不要擅自更改,采风者必须是一个力求公正和不带偏见的人。”然而,在实践中,使田野场地保持完全客观是极其困难的。其原因是,当研究者面临多个不同群体时,研究者进入其中一方的生活可能比进入另一方更容易,研究者与一个特定群体将会有更多的接触和互动,也可能会考验和挑战研究者的客观性。例如,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的调查期间,发现汉族受访者比蒙古族受访者更愿意交谈。依据笔者的体验,一种原因是,笔者身为汉族在语言上的阻碍使得笔者无法跟蒙古族受访者进行过多的交流,但相较于汉族受访者,更容易建立相对稳定的田野关系。另一种原因是身份,在一次对蒙古族受访者的采访中,受访者坚持地认为我的汉族身份和外行人身份使我既不能理解他们的音乐,也不能客观地收集资料,这种消极的遭遇也会挑战研究者的客观性。这就导致笔者同时面对蒙古族民间艺人和汉族民间艺人时无法维持田野资料的客观性,是由于汉族群体相对容易接触,从而忽略了另一群体。还有一个对客观性的挑战是,如何判断受访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一些受访者自信地声称他们可以提供研究者需要的所有信息,他们不鼓励笔者与其他地区的人员交流,并声称其他地区的人员是“不正宗”的。例如笔者在内蒙古地区研究漫瀚调①漫瀚调是蒙汉两族音乐文化相融合形成的音乐种类。漫瀚调的形成和发展与晋、陕汉族民间音乐和鄂尔多斯蒙古族传统音乐文化相互交融有密切联系。其艺术风格兼具蒙、晋、陕三地民歌的特点,其文化内涵则承载了蒙、汉两个民族长期的交流历程,以及双方对于审美共性的汲取。音乐时,经常往返包头和鄂尔多斯两个地区,两地均有专业的漫瀚调剧团,每当提及对另一剧团有何看法时,个别受访者总会表示对方乐团的不纯正,都在宣称自己的本源性。这个例子说明了研究者在对受访者进行研究时,总会有受访者因为个人和利益的关系,对同一事物持有不同观点。

由于上述原因,在田野场地很难保持绝对的客观,那不客观也就代表了不道德吗?笔者认为需要视情况而定,在某些情况下,宣称中立可能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是宣称严格中立也是事不关己的,有可能阻止受访者敞开心扉,导致阻碍采访过程。总之,研究者是需要坚持客观性原则。研究者在面对不同认知的被研究者时,重要的是对每一方的观点保持开放和尊重。不论是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还是有着不同利益关系的受访者都带来了他自己的观点,每一种版本的真相都必须加以探索。评估和理解是研究者为什么持有这样观点的内在原因,也是遵循田野道德伦理的一部分。

(二)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关系

研究者们依靠着田野中的被研究者来进行研究,那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界定?大多数研究者为实现他的研究目标,会花费很多时间与被研究者建立田野关系,在后来的日子里失去了这种联系,当研究者离开田野场地时,终于割断了这种关系。这样的情形对许多研究者来说并不陌生,并引发了一个问题:“这样的行为是可以接受吗?”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行为。杰夫·托德·蒂顿(Jeff Todd Titon)的友谊模型作为田野工作的典范,友谊是在田野背景下可以使用的东西,作为成功实现我们研究目标的一种方式。蒂顿认为,“作为一种行动的方式,田野调查最好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友谊的模式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抗、监视、观察物理对象或是思考抽象概念的模式上”。蒂顿提供了具体的例子,不仅说明友谊是田野工作的内在因素,而且说明友谊需要大量且持续的关注。笔者初次进入田野调查时的联络人是在一次机缘巧合的情况下相遇的,由于田野场地偏远的原因,笔者需要只身一人前往,当时笔者居无定所,笔者的联络人提出帮助解决笔者起居的问题,由此,笔者居住到联络人的家中开始了长期的居住式田野。在长期的田野工作中,笔者在生活上和联络人朝夕相处模式,早已打破研究者和被研究者身份的界限。

笔者认为,田野工作就像友谊一样,需要大量的互动来保证研究的顺利进行,但多数学者倾向于把田野看作是一个异地的、遥远的地方,把被研究者看作是他者,而研究者则就变成了一个边缘的人,一个局外人,但研究者们所收集到的资料是由那些与其建立田野关系的人所给予的,在这段田野工作中,也是他们照顾和关心研究者的。

(三)知情同意

民族音乐学家一旦进入一个场域进行田野调查,研究者就会与当地有权威或有影响力的人进行接触,研究者需要言简意赅的表明研究目的,不仅要征求同意,还要寻求当地人的帮助。因此,要进行一系列完整的田野工作,不仅需要被研究者对研究的同意,还需要社区成员的积极合作。至少,田野工作者必须找到居住的地方,食物和供应的来源,以及学术工作的地点,包括访谈的地点,记录与拍摄的地方。现代西方伦理理论的主要权威之一康德理论中包含了知情同意的论点,康德宣称,我们应该将他人视为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把别人看作是自主的人。这意味着我们既不应该欺骗,也不应该强迫被研究者,知情同意就是尊重他们的自主权。如若在田野调查中研究者存在欺骗行为,研究者就会呈现出一个不真实的自我,使得田野互动变得不真实,因此,这种研究是值得怀疑的。

笔者认为知情同意是尊重他人的道德原则,向研究对象提供信息,他们对信息的理解,以及他们的自愿参与和同意过程至关重要。当人们被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时,他们的自主权将会受到尊重,与将人作为研究者达到目的手段的研究相比,笔者倡导研究者与被研究者采用合作关系,帮助他们确定相关的问题、方法和目标,然后与他们合作以实现目标。这样的话,研究者会促使被研究者的自主性,从而将被研究者充分地视为目的。因此,笔者这种研究是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理想关系的范式。

(四)知识产权

对于田野工作者来说,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尤为重要。研究者在田野场地所搜集的资料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财产”吗?是属于被研究者或当地社区吗?研究者应在田野工作过程中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所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问题。部分民族音乐学家的很多工作都陷入了灰色地带,在这一地带中可能存在关于所有权或伦理的重大问题。所以在进入田野场地前需要考虑这样的问题:比如你收集的是谁的资料,谁应该拥有它们?所有权是如何确定的?材料的所有权和被研究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可能部分研究者习惯性地占有了资料的所有权,但它应该属于当地的社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解决如何处理这些材料。所有权和保管的问题在以下情况下尤为重要:当存在重要信息时;当一个地区有很长一段历史,其文化实践的实物被拿走时;当材料的使用涉及金钱因素时——例如正在出售的音乐产品。 上文所论述的知情同意会为被研究者提供了一些保护,因为他们对材料的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应该被研究者保存都提出关键性的意见。然而,研究者还应该考虑即使在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也存在着资料的潜在影响,在一些田野场景中,存在着被研究者无法理解的风险,例如,研究者应该思考将资料公开,是否会对某些人或社区构成“风险”;是否存在文化或宗教上不适合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将材料带出社区的问题?这些材料在他们自己的社区中是否会得到更好的保存?

虽然研究者能在研究过程中使用各种多媒体技术进行制作影像,影音资料,但这些资料的内容中可能隐含其他权利,获得被研究者的同意进行访谈、拍照或录制音乐表演是一回事,但如何使用这些录音却是另一回事,无论最终如何使用所搜集到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以及研究成果的发布必须尊重知识产权。

结 语

根据笔者在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本文列举了一些在田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虽然挑战不可避免,但在如何处理它们方面往往没有明确的答案,道德规范提供了宝贵的指导,但仅就道德规范而言,有可能继续将田野伦理方面隔离在研究的边缘之外。也许正因为如此,国内研究田野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一个被忽视的领域。虽然学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深入田野、书写民族志,但也应该问问自己,我们是否也花了同样多的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围绕着研究者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与被研究者打交道。笔者认为,不应该将学术、田野场所和日常生活进行明确的分离,而是应该将田野场所转向为我们正常生活中的一个内在元素,而田野场所内的伦理同样要求我们承担客观的责任和道德,就像我们正常生活关系的那种形式。同时通过田野作建立起来的一些关系可以延伸到未来,有无数的例子表明,从最初建立起的田野关系,可以发展为长期的友谊、婚姻、家庭、艺术合作。研究者与田野过程中第一次遇到的人之间的关系是最有价值、最深刻、最亲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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