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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GB/T7714中档案类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修订建议

2023-11-12郭朗睿蒋卫荣

档案与建设 2023年9期
关键词:著录规则页码著录

郭朗睿 蒋卫荣

摘 要: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7714—2015《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是目前国内学术论文普遍采用的参考文献著录标准,张衍、陈子琪的《〈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档案著录规则的修订建议》一文指出了现行标准针对档案类参考文献著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然而,张、陈文所提出的修订建议仍存在不完善乃至不妥当之处。在重新梳理档案及档案编纂成果、文件、法律法规与公务文书、舆图等相关文献的类型归属后,进一步规范化修订责任者、题名、档号、出版项和页码等档案著录要素的著录格式,可对档案著录示例进行辨正。

关键词: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国家标准

分类号:G254.31

Suggestions on the Revision of Description Rules of Archival References in GB/T 7714 Discussion with Zhang Yan and Chen Ziqi

Guo Langrui1,2, Jiang Weirong1

( 1.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000; 2. Jiangsu Jiatu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Suzhou, Jiangsu 215000 )

Abstract: The recommended Chinese standard GB/T 7714—2015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Rul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and Citation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 is commonly used in description of references of academic papers at present. However, Zhang Yan and Chen Ziqi’s paper Suggestions on the Revision of Archival Description Rules in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Rul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and Citation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 proposes that the current standard should be revised. Still, there are some imperfections and even inadequacies in the proposed revisions in Zhang and Chen’s paper. After reorganizing the types of archives and archival compilations, records, laws and regulations, maps,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we can further standardize and revise the citation format of description item of archives such as author, title, file number, publication item, and page, and we can correct the examples of description of archives.

Keywords: Rul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 and Citation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 GB/T 7714—2015; Chinese GB Standards

推薦性国家标准GB/T 7714—2015《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1](以下简称《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为国内学术论文中参考文献的规范著录作出了巨大贡献,也成为目前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常见学术文章最普遍采用的标准。《规则》的推行既为学者阅读论文时追溯检索提供了方便,也以结构化标引为机读创造了条件。但在实践工作当中,以档案为代表,个别类型文献著录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一方面源于部分作者和编辑并不熟悉《规则》的细节内容而未能采取正确的著录格式,或对“非主流”的文献形式缺少著录意识而未将参考的档案标注为参考文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规则》自身对此类文献的著录标准不够全面、清晰[2],缺少关于档案的针对性条款。

虽然GB/T 7714在2015年修订的版本相较于旧版本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明确增加了“档案,A”这一文献类型,但并未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参考文献类型单独制定著录规则。只有2处示例出现了档案文献的著录,分别沿用了“专著”和“电子资源”的一般格式: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中国明朝档案总汇[A].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7号[A/OL].(2005-07-12)[2011-07-12].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9934.html.[4]

此2处示例对于原始文献而言可谓差强人意,既标明了原文献的主要信息,也符合《规则》的一般思路。但[9]为出版成图书的档案汇编成果,[2]为收录在法规数据库网站的政府公文,都不是直接的“档案”,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档案机构的馆藏档案中都难以称得上典型。而对于典型的档案文献资源,其既不像图书有详细的出版项,也不像电子资源包含固定公开可访问的链接路径,反而包含了档号、馆藏单位等独有的外部信息,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标准以适配。

针对《规则》中档案著录规则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多名学者均提出了修订建议,其中以张衍、陈子琪2021年发表于《图书馆论坛》的《〈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档案著录规则的修订建议》[5]一文(以下简称“张、陈文”)最为详尽且最具代表性。张、陈文提出的修订建议整体架构较为科学合理,但细节上仍有若干瑕疵有待商榷。由是,笔者试图在其基础之上对细节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从而针对《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的档案著录规则提出新的修订建议,兼与二位学者商榷。

1 档案及档案相關文献的类型归属

1.1 重新审视档案编纂成果的文献类型

主流观点认为,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的成果类型可以分为两类,原文型的编纂成果与非原文型的编纂成果,前者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纂的《清代奏折汇编 农业·环保篇》等,后者如苏州市档案馆沈慧瑛著的《过云楼档案揭秘》等。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曾一度似有以“编研”取代“编纂”的趋势,但近一二十年“编研”一词又渐趋式微。因为档案部门的编纂成果毕竟还是以原文编纂者为多数,至于在原文基础上作阐释并作一定程度内容拓展的,以方便普通读者为目的,即以叙事随笔型示人的非原文型的编研成果无疑是少数,更非每个档案部门都有如是之编研力量。

关于文献类型标识代码在档案编纂成果上的适用范围,张、陈文认为《规则》中将《中国明朝档案总汇》作为“档案,A”并不合理:“建议此类划入‘普通图书,M’。‘档案,A’专指著者利用档案典藏机构未经汇编整理出版的档案”[6]。笔者以为不妥,此举似有将“普通图书”范畴扩大之嫌。虽然“普通图书”并非一个通用术语,但《规则》中对其却有明文解释,“3术语和定义”指出“专著 monograph”包括“普通图书、古籍、学位论文、会议文集、汇编、标准、报告、多卷书、丛书等”[7]。《规则》中对于以图书形式出版的文献类型原本就并非以“M”一以贯之,例如:以书代刊的集刊(辑刊)参照“汇编”的类型以“G”作为标识代码;学术会议中出版成书的会议论文集作为“会议录”采用“C”……由此可见,以出版与否作为划分文献类型的依据与《规则》的制定初衷有所违背。

未经出版的馆藏档案归属进“档案,A”的范畴固然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档案类出版物而言,应当以其出版内容作为依据进行划分:若仅仅是按照特定主题、机构或时限等汇编而成的影印本,或对原件内容“述而不作”的转录、点校成果,则也应当适用于“档案,A”;若是编纂者加以自身的研究评述对档案内容进行了释读与分析(例如沈慧瑛《过云楼档案揭秘》等),本质上属于“档案研究”的学术专著,方适合按照“普通图书,M”进行著录。对于前者而言,虽然属于“二次(档案)文献”,但因信息内容的原始记录性仍应属于“档案,A”,而编纂者则应当参照外文译著中译者的著录形式,作为“其他责任者”进行著录;对于后者而言,学者将其作为参考文献时可能也会引用图书中所附的原始档案内容,此时则可以单独引用这一独立文件,并按照析出文献[8]的格式进行著录。

1.2 “文件,RS或REC”不宜作为文献类型

张、陈文以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入手,认为经过鉴定的文件才能转变为档案,且“档案并非全部由文件转化而来,还包括大量非文件类的原始性记录物”,并为文件设置了单独的文献类型,标识代码为RS或RES。[9]尚且不论“文件”的定义在档案界内外均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仅从文档管理和文献著录的工作实务情况来看,文件并不适宜作为一种文献类型,而张、陈文对此的论证亦不足够严密。

首先,张、陈文沿用了档案行业标准DA/T 1—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10]的表述作为文件的定义,并基于此作为增设“文件,RS或REC”的依据。然而,这一定义是针对档案管理工作而作出的界定,针对的是档案管理的对象,并非《规则》所面向的参考文献著录的对象。图书、报刊、数据集、公务文书等各种不同的“文献类型”均可以作为“文件”进行管理,“文献”并非“文件”的属概念。而任何“原始性记录物”一旦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保存,其实本质上就已被视作“文件”而处理。

其次,张、陈文用以论证文档关系的文件所处阶段问题,也属于文档工作的管理依据,而非文献类型的分类依据。“大文件观”下文件现行、半现行或非现行的阶段差异并不会改变具体文件所属的文献类型,而文件向档案的转化并未改变信息资源作为文献被利用的本质,因此不足以作为区分文献类型的依据。且有大量机关单位公布的重要官方文件,在形成之初已经有清晰的档案价值,最终进入档案阶段是一种必然。

最后,张、陈文目前采用的文件定义以及相关解读,将“文件”的内涵和范围呈现得较为狭促。构成“文件”的要素,离不开两个方面:一是作者身份,是“公”抑“私”;二是文件内容,是“公务”抑是“私务”。不能把“文件”局限在“公方身份的公务文件”上,从而大大缩小了文件概念本身理应涵盖的范围。但是,从著录的角度而言,还需要将“文件”与“法律法规”(包括“党规党纪”)区分开来。与此同时,还需考虑“法律法规”与“文件”的差别。其作者,前者是后者的很小的一部分,是特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形式上往往是以章条(少数还有“编章节条”“章节条”)示人。既然“舆图”可以单独列为一类,“法律法规”更有理由作如是设计。

1.3 应增设文献类型“法律法规与公务文书,L”

张、陈文并未明确指出法律法规的文献类型应当如何界定,但对关于法律法规著录相关观点的现状作出了两项有代表性的复述:一是《规则》主要起草人之一陈浩元指出“档案,A”包括法律法规[11];二是余丁认为“法律法规归为档案(A)有点勉强,故有些出版单位将其归为其他(Z)”[12]。这两种观点其实各有道理:对于《规则》既设的15种包括“普通图书”“会议录”等在内的具备明确标识的文献类型来说,“档案”大概是和“法律法规”亲缘关系最近的一项;但法律法规又与常规的档案文献表现出形态和性质上的差别,如果以“档案”作为文献类型似乎不够清晰。

但倘若完全依照《规则》现有的文献类型进行著录,而把法律法规从“档案,A”中排除,将其著录为“其他,Z”的话,同样不是一种理想的设计。对一个确定的分类体系而言,“其他”项往往是体系中数目较少而性质不太容易确定的“边缘”类型。而法律法规作为典型的官方规范性文件,应当是文献分类中的一个重要条目。况且《规则》中已经为“计算机程序,CP”“舆图,CM”“数据集,DS”等比起法律法规更边缘的文献类型设立了单独的类目,那么法律法规无论从文献的数量还是利用率来看,都应该增设专有文献类型以体现其地位并方便识读。

笔者以为,可将法律法规与公务文书合并为同一文献类型“法律法规与公务文书”,标识代码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英文“laws and regulations”缩写为“L”,包括各类政策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党政机关法定公文[13]等,如此不但明确了官方规范性文件的文献类型归属,同时也能解决前述文件不宜作为文献类型的诸多问题。当然,如若增设这一文献类型,需要解决两个新的问题:一是在引用类似“××单位关于发布(或印发、转发等)《××文件》的通知”格式为题的公文中的《××文件》时,题名项应直接著录“××文件”还是完整的通知文题;二是此类文件往往以网页等电子资源形式被获取,《规则》目前对一般的电子资源要求以“(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的格式著录相关日期,但对于法律法规与公务文书来说,成文日期、印发日期和施行日期相对网页自身而言可能是更为重要的著录项。这一问题的细则有待更深一层的研讨,本文暂不过多展开。

1.4 “舆图,CM”或可考虑纳入“档案,A”

“舆图,CM”是现行标准中使用频率极低的文献类型。余丁曾指出这一类型应当改为“地图”从而更加广泛、通用[14],但笔者认为这一文献类型的设置在逻辑上本身存在缺陷。其他常见的文献类型如“期刊,J”“学位论文,D”“普通图书,M”等,无一例外是根据外在的发行形式而划分的;而无论“舆图”或“地图”都是内在特征,各种类型的参考文献都可能包含舆图内容,因此舆图在逻辑上与其他参考文献存在重叠,不宜作为并列的类型。

陈浩元在对2015年修订内容进行解释时,将新增的文献类型“档案,A”界定为“分类保存以备查考的文件和材料,如人事档案、科技档案、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15]。据此,笔者以为“舆图,CM”或可考虑归纳进“档案,A”的范畴——古代文物中的舆图本身就属于历史档案,而现代地质信息中的未以其他形式出版发行的地图文献也可以纳入到科技档案的范畴。因此,将“舆图,CM”合并进“档案,A”可以减少《规则》的冗余。

2 档案著录要素的著录格式

2.1 责任者

档案文献的主要责任者应按照档案的形成者著录,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在格式方面,张、陈文“著录应保留名称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特有的朝代或政权信息,以‘( )’加以标识”[16]的观点则并不适宜。

一方面,这显然与《规则》的自身的标准相违背。对于与其他文献类型相通的著录要素,档案著录规则不应打破原有规律。《规则》在“8.1 主要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的著录细则中,明确地去除了原题中包含的朝代或國别信息,并给出若干示例,如:

示例1:李时珍 原题:(明)李时珍[17]

另一方面,这样也与张、陈文参考《规则》中8.4.3.1部分为档案形成日期编写的规则存在语义重复。张、陈文在“出版项”部分“形成时间”的著录方面指出:“当档案中标注有其他纪年形式时,还应另将原纪年以‘( )’形式附后。”并给出了“1939-01-20(民国廿八年一月二十日)”的示例。[18]既然形成日期中的其他纪年形式已经体现出了朝代和政权,那么在责任者部分再额外著录则是冗余的。

2.2 题名项(题名与档号)

在题名的著录上,张、陈文认为档案相对于其他文献的特殊之处是“每一控制层级均有独立的题名且意涵不同”,所以修订的标准应当“明确指出应标引哪一层级或哪几层级的题名”,并建议:一是根据“引用档案资源的深度,逐级标引题名”;二是引入一个新的著录用符号“·”用以间隔全宗、案卷和件;三是“全宗名必须予以标注”,“若档案原件中只著录有文件题名,则只标注全宗名和文件名即可”[19]。

这一论断的前提本就耐人寻味——“每一控制层级均有独立的题名且意涵不同”真的是档案的特殊之处么?不可否认档案在分级分类上表现出远超其他类型信息资源的秩序,但似乎不足以认为这是其“独有”的特征。图书的所属系列丛书和内部的篇、章、节,期刊论文的栏目,报纸的版名……无不可以看作是与档案类似的有特殊意涵的独立题名,而以上要素均未在《规则》中作为著录要素存在。倘若大费周章地引入新符号用以著录档案中的类似要素,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严格来讲,如果将档案作为参考文献时利用深度到达了“件”的层级,则在题名项只著录件名是与当前《规则》整体标准最为一致的方案。而如若全宗、案卷等信息确有著录的必要,也不应挤占题名的位置,可以采取两种思路修订著录规则:一是按照析出文献著录,即把案卷视作整体信息资源专著,把全宗对应单位视作“对文献负责的机关团体名称”[20]作为专著主要责任者;二是按照连续出版物著录,把全宗视作类似期刊或报纸的连续出版物。以张、陈文所举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北洋政府档案·交通部·中华民国六年邮政事物总论”为例,按照两种思路修订后的著录方法分别是:

示例1:中华民国六年邮政事物总论[A]//北洋政府.交通部档案

示例2:中华民国六年邮政事物总论[A].北洋政府档案

张、陈文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将“档号”作为与其他文献类型中“页码”对标的要素著录于末尾。[21]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并认为档号应充当“其他题名信息”著录于题名部分。《规则》指出“其他题名信息包括……专利号,报告号,标准号等”,并给出若干示例:

示例8:信息与文献—都柏林核心元数据元素集:GB/T 25100—2010[S]

示例9:中子反射数据分析技术:CNIC-01887[R][22]

显然,作为文献的唯一标识,档号与专利号、报告号、标准号和法定公文的文号等具有相似的结构和功能。因此,档号也应当与以上信息一样作为“其他题名信息”著录于题名后并以“:”间隔。对此,赵正、龚阔英先前已经提出过应采用“题名:档号”格式著录档案文献的题名项[23],但并未交代选取这一格式的具体缘由。笔者以为,题名项选取这一格式相较于张、陈文更为妥帖:

其一,张、陈文给出的格式将全宗和案卷均纳入题名,与文献识读、利用的一般习惯及《规则》的整体思路不符。

其二,需要引入《规则》已明确定义的9种著录用符号之外新的著录用符号“·”,这一符号仅用于档案著录或会破坏《规则》整体的融洽性。且《规则》中原有的著录用符号“.”本身具有类似功能,如著录细则部分8.1.4中规定:“机关团体名称应由上至下分级著录,上下级间用‘.’分隔,用汉字书写的机关团体名称除外。”[24]可见著录用符号“.”本身具备与张、陈文提出的“·”类似的“分级”作用,且一般不用于中文内容,《规则》给出的著录示例也仅将这一特殊用法用于英文机关团体的分级著录(因英文单位多将下级单位标注在前并以“,”连接所述单位,依照原有形式著录会与《规则》表示合作责任者的著录形式混淆):

示例1: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示例2:贵州省土壤普查办公室

示例3: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示例4:Stanford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25]

其三,档案文献档号与《规则》中“其他题名信息”所定义的内容具有相同的属性,因此宜采用与“其他题名信息”相同的方式加“:”著录于题名后,可以最大程度继承《规则》固有的著录格式,确保整体的统一性。

2.3 出版项

笔者完全赞成张、陈文中以“典藏地:典藏者”(典藏者为档案馆等)代替图书出版项的“出版地:出版者”(出版者为出版社等)这一观点,但出版日期以“circa”表示推测形成时间并著录为“c1884”的格式[26]会与版权年相混淆。《规则》中“8.4.3 出版日期”第三条明确指出:“出版年无法确定时,可依次选用版权年、印刷年、估计的出版年。估计的出版年应置于方括号内。”并分别给出了示例:

示例1:c1988

示例2:1995印刷

示例3:[1936][27]

因此,档案形成年份无法确定时,也应当按照类似的规律进行著录。如前述推测形成时间为1884年代的档案应著录为“[1884]”。且这一格式也与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著录规则》(DA/T 18—2022)中“考证日期”项相一致,即“没有形成日期的文件……考证出形成日期后著录,并加‘[ ]’”[28]。将推测形成时间在方括号内进行标识,既符合《规则》自身对出版日期的著录标准,又与档案自身著录方式[29]一致,便于学者参照档案著录情况对论文参考文献进行著录。

此外,张、陈文中“以‘-’连接档案形成的起止跨度日期”[30]的观点也有待商榷。虽然《规则》中的著录用符号“-”有“用于起讫序号和起讫页码间”的连接作用[31],但是对于档案而言,如果是跨越多个年份的文件被汇编至同一案卷,应采用“/”作为著录用符号连接不同年份更加合理。因《规则》中“/”的功能包括“用于合期的期号间”[32],广泛用于多期连续出版物合订本的著录[如1985年1、2期合刊应著录为1985(1/2)],这种著录方式与不同年份汇编而成的案卷关系上更为紧密,采用“/”比“-”更符合《规则》思路。

2.4 页码

在探讨档案著录规则中的页码著录问题时,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页码并不是一个“必备”的著录项目。《规则》中将参考文献划分成了“阅读型参考文献”和“引文参考文献”[33],前者可以不著录页码或者著录析出文献的起讫页码,后者则是著录引用内容所在的页码。因此当参考文献中的档案属于阅读型参考文献时,按卷保管的档案可以著录所参考文件在卷内被编写的页码范围,按件保管的可以不著录页码;而参考文献中的档案属于引文参考文献时,则应该精确到具体页码。无论如何,页码项应该按照档案保管时实际编写的页码作为著录依据,而非以档号代替页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页码不一定著录为阿拉伯数字,《规则》指出“引自序言或扉页题词的页码,可按实际情况著录”[34]。因此当将档案文献中没有页码的部分作为参考文献时,也可采用自然语言加以描述,如“备考表”等。

3 档案著录示例辨正

《规则》中暂未明确档案文献的著录格式,张、陈文最末一章给出了依其观点而自拟的著录格式和示例。而结合本文前述观点和修订建议,笔者拟重新提出档案著录的规范格式,并以张、陈文中示例按照新格式重新著录。在档案文献的著录方面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档案原始文本编纂出版而成的图书,二是较为传统、典型的档案馆藏资源。前者可参照专著的著录格式,仅修改文献类型标识代码为“A”,此处不再赘述;后者根据档案管理和利用是以“卷”还是“件”为单位,可以进一步分成两种具体情况:

对于以件为单位管理利用的档案,或以卷为单位但利用其整卷内容作为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如下:

主要责任者.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识].典藏地:典藏者,档案形成时间:页码(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

对于以卷为单位管理利用,并且引用案卷中具体某件档案内容的,以析出文献形式著录,著录格式如下: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文献载体标识]//案卷主要责任者.案卷题名:其他题名信息.典藏地:典藏者,档案形成时间:页码(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獲取和访问路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

以上“其他题名信息”部分均以著录档号为主,若具体档案存在副标题等其他信息,则置于档号之前,一并著录至“其他题名信息”处。

示例1:柯台山.港九脱险记手稿:T1050_02_02_001[A/OL].台北:中研院台史所档案馆,1942-07-12(民国31年7月12日)[2020-07-01].http://tais.ith.sinica. edu.tw/sinicafrsFront/search/search_detail.jsp xmlId=00003117 66&checked=&unchecked=0000311766.

示例2:澳门基本法协进会.澳门基本法协进会会议记录册:MO/AH/APLBM/03/012[A].澳门:澳门档案馆,1995-01-05.

示例3:Royal Commission on Government in England. Research Unit on School Management and Government: interim report 1967: HLG 69/940[A]//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and of successor and related bodies. Royal Commission on Local Government in England (Redcliffe-Maud Commission): Minutes, Papers and Maps. Kew: The National Archives, 1966/1967.

示例4: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Appellants’ Brief: 75677517[A/OL]. Philadelphia: National Archives at Philadelphia, 1966-10-03[2020-07-01]. https://catalog.archives.gov/id/75677517.

4 结 语

学术论文中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标准化及其修订过程,反映出学术研究在形式上趋于规范之进展。合理参考既有文献资料的研究成果,乃是科学精神的体现,而将诸参考文献加以规范著录作为学术写作要领,其有效执行不但便于后来者追溯检索,更是对原始文献乃至学术事业的尊重。GB/T 7714经修订已然取得了显著进步,而编辑出版界乃至学术界各领域对标准提出各项修订建议,亦是学术共同体为优化学术生态而携手共进之策。唯标准起草者、编校工作者和从事学术写作的科研人员协调配合,方可推动其有效落地。

档案类参考文献本应是学术研究中的重要资料,但在著录方面却未受到应有重视。学者撰文时,对档案类参考文献用而不著、著而不当的现象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对档案作为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造成了一定滞碍。而《规则》中对档案类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标准制定设计的模糊与缺失,是造成此现象的端由之一。张、陈文对此问题展開的研究与建议,是一番有益的探索,而笔者撰此文与其商榷,亦是期待以学术交流之途径,共同推进档案类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能够再上一个台阶。愿此举能够引发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在标准修订中给予档案类参考文献更为充分的一席之地,同时也愿增进学界同仁对档案类参考文献的关注,使档案文献在学术事业发展中更充分地开掘其文献价值。

*本文系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档案开放审核研究”(项目编号:2022-R-034)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参照GB/T 7714—2015之格式,本文中同一参考文献多次引用时本应采用统一序号,并于正文中方括号外加注相应页码。然作为期刊论文出于编排印刷及读者阅读便利之考量,依文内引用顺序进行了分别编号,每次引用内容所在页码著录于参考文献末,依顺序与序号一一对应。

注释与参考文献

[1][3][4][7][17][20][22][24][25][27][31][32][33][34]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1,3,7,1,9,9,10,9,9,11,8,8,2,11.

[2]王亮宇,骆鑫雨,孙悦,等.论参考文献著录规范[J].汉斯预印本,2023,8:e81001.

[5][6][9][16][18][19][21][26][30]张衍,陈子琪.《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档案著录规则的修订建议[J].图书馆论坛,2021(2):107-111,108,108,109,110,109,110,110,110.

[8]“析出文献”在《规则》中被定义为“从整个信息资源中析出的具有独立篇名的文献”。

[10]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2000[S/OL].(2001-01-01)[2023-03-30]. https://www.saac.gov.cn/daj/hybz/201806/d1aef1f215a5404eab96 6451bcdeb95c/files/fb8604ccdbd74ebab3ad149aa0faf182.pdf.

[11][15]陈浩元.GB/T 7714新标准对旧标准的主要修改及实施要点提示[J].编辑学报,2015(4):339-343.

[12][14]余丁.GB/T 7714—2015参考文献新标准的不足及修订建议[J].出版科学,2016(6):45-49.

[1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A/OL].(2000-08-24)[2023-03-30].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 content_60454.htm.

[23]赵正,龚阔英.档案文献著录格式建议[J].编辑学报,2018(1):43-44.

[28]国家档案局.档案著录规则:DA/T 18—2022[S/ OL].(2022-04-07):36-37[2023-05-29].http://www. saac.gov.cn/daj/hybz/202206/beb7ba0f09ee4742ad4bb93bce250 4b0/files/c2ec2a6a3d314efda7a56289909e0229.pdf.

[29]此处“档案自身著录方式”中所指“著录”,是档案馆等“对著录工作负有责任的机构或部门”,参照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著录规则》(DA/T 18—2022)对馆藏档案所展开的“为检索和管理档案资源,对档案内容、结构、背景或管理活动进行分析、选择、组织和记录”等著录工作。因其与本文主题“参考文献著录”皆采用“著录”一词作为专业工作术语,但二者含义不同,特此注释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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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linear Dynamic Analysis and Fatigue Study of Steep Wave Risers Under Irregular L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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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OF 2020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Consequences of early adverse rearing experience(EARE) on development: insights from non-human primate studies
新旧版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