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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2023-11-10石顺舟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网络空间犯罪

石顺舟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新增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率逐年升高,显示出我国对于打击信息网络空间犯罪的力度和决心。随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新增罪名的适用率不断升高,案涉在校大学生的比例也是逐年攀升,2021年达到顶峰,最近两年才有下降的趋势。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在校大学生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裁判文书数据,直至2023年6月仍有在校大学生触犯本罪,因此笔者拟探究在校大学生触犯该罪的成因,并结合案例给出预防对策。

1 在校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罚适用现状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中,搜索类型选择“裁判文书”,搜索框内输入“在校大学生”,案由选择“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共找出了55份裁判文书。分析结果表明,在2021年时案件数量陡增,达到峰值,其后的2022年开始下降,截至2023年6月稳步降低中,因此集中观察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6月这两部分的节点的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校大学生,刑罚适用情况如图1所示。3年内被判自由刑刑罚适用颇多,占总数的42%。

图1 在校大学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罚适用现状(2021—2023.6)

根据上述库中的55份裁判文书可知,年份在2021年的在校大学生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原因大多是赚钱,因此出售两卡(电话卡和银行卡)的行为被认定有帮助犯罪的故意。2022年之后,认定条件改为了明知对方具有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仍多次实施帮助行为。仅是为了赚钱而实施过一次卖卡行为的处罚通常较轻,可见主观动机的不同也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尤其是自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出台之后,收紧了该罪的适用情形,即主观上明知被帮助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及行为后果情节严重这三要素缺一不可时才可确认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办案机关通常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模式将影响降到最低,但要注意的是,在校大学生身份仅仅是酌定不起诉所考量的因素之一。

2 在校大学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原因探析

国家不断打击网络犯罪,在校园当中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宣传,这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如以经典案例进行释法,推出强有力的风险示警软件“国家反诈中心APP”,并要求了安装率。多项措施并举之下,在校大学生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人数有了一定的下降。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适用,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定,不再简单片面地以行为人有概然性的认知就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明知”,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犯罪有相对具体的认识,即至少要很确定地知道被帮助的行为对象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减少了该罪的打击范围。但在校大学生触犯该罪的情形依然时有发生,有以下5个方面原因。

2.1 人机交互情形增多

进入信息时代之后,人与人交际的方式及社交的空间地点改变了。对学生群体而言,他们更加需要集体认同感,也更注重个性化表达[1],更易融入有相同爱好的圈层,这就使得在网络空间中会产生一批基于共同爱好的社群,其指向性明确,能满足他们内心的社交需求[2]。同时,在寻找暑期兼职、课余兼职、实习工作的时候,难免会与网络上形形色色的人进行交流,这就给了不法分子犯罪的机会。他们利用这些需求精准地套牢学生们,从而诱使其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中搜索“在校大学生”字样,案由选择“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得到最近5年的55份裁判文书,显示有15%的在校大学生通过网络空间结识不法分子,并向其提供帮助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助犯。

2.2 社会实践与理论脱节

社会实践与理论脱节是在校大学生群体无法及时甄别犯罪行为与帮助行为的主要原因。大部分的在校大学生都是从高中紧张的环境转换到大学相对开放自由的环境,中间没有时间去接触与了解纷繁复杂的社会,同时出于对自身历练的需求考量,他们愿意去寻找一份工作机会以证明自己的价值,这就导致部分学生一旦面对涉及“兼职”“补贴家用”“自己赚学费”等字眼,就失去了辨别能力,落入了不法分子精心备置的话术之中。

2.3 消费观念的转变

与网络空间的交互增多,网上购物消费观念的熏陶,以及分期付款的消费方式转变,导致在校大学生消费欲望膨胀。然而大学生的经济来源较为单一,大多数都是靠家庭支撑日常花销,普遍情况下仅够满足吃住行,想要有额外的经济收入,要么是努力学习争取获得各类奖学金,要么是课余时间做兼职赚取额外收入。

因此,不论是出于覆盖自己的日常支出目的,还是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课余时间做兼职就成了在校大学生获取额外收入的首选[3]。大学生找兼职信息的渠道不外乎学校贴吧、学校微博、学校QQ群、学校微信群、学长学姐的微信朋友圈,或者是找工作的手机软件如BOSS直聘等。由于网络空间具有隐蔽性,不法分子潜伏在各个群内的情况不可避免,他们以“高薪”诱惑这些大学生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2.4 家庭校园学生三方没有形成协作关系

进入信息时代之后,当下的亲子关系存在孤岛效应,部分家庭成员靠着各自的移动设备就足以度过大部分独处时光,但家长对孩子的心理控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4]。部分的家长在一天的工作之后回到家只想放空、休息、娱乐,无法与孩子进行高质量的亲子互动,关心孩子时也是以侵略性极强的心理控制的方式强行干涉。这样不仅会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更迫使他们逃避到网络空间去寻求情绪的宣泄口或者慰藉,给了犯罪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学校层面也没有及时将学生的动态反馈给家长,导致家长没有办法了解学生学校里的情况,仅靠家长主动询问是没办法动态掌握学生情况的。

2.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宣传流于形式

近年来学校和各方部门合作进行了大规模的关于防止电信诈骗、兼职刷单、贩卖“两卡”等网络犯罪的宣传和讲座,虽然唤起了学生一定的防范意识,但并没有让大学生真正进行演练模拟。大部分的讲座都是讲授人用案例带动学生的情绪,学生听完之后没有反馈,且部分同学仅仅是为了完成老师或者学校布置的任务,主动听讲座的意愿不强,这就导致大学生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警觉性和敏感性不够。同时,很少有院校专门开设网络犯罪相关课程,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学习情景,导致大学生只能片面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至于涉案时难以敏锐察觉违法行为,或即便察觉到也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3 预防在校大学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措施建议

3.1 强化各网络平台监测机制

各大网络平台监管技术日渐成熟,可利用AI大模型筛选网络空间的信息。在用户浏览平台之前展示用户协议,用标红、下划线等显眼的方式将用户输入的信息被平台利用进行分类处理做出提示。在用户注册登录之前平台向其推送已经筛选好的优质内容。当用户注册登录之后,平台会根据用户身份的不同推送个性化的内容,用户浏览的内容也会被平台记录,进而优化推送内容。当用户身份信息显示为学生时,筛掉疑似非官方认证的招聘信息,从信息源断掉学生与不法分子接触的可能。同时设置认证环节,用户可用学号、学籍等能够证明学生身份的信息来注册认证,获取学生身份浏览权限。对于公司、企业,在认证时,与司法系统相衔接,以确保公司、企业是合规合法的,没有被取缔或者因信息网络犯罪而受过处罚、有过前科的公司、企业,在入驻时将触发自动报警系统,会被排除在平台之外。

社交平台在添加好友的步骤中应当注明添加来源;现场当面添加的应当进行人脸比对,以此来证明图像内容与社交软件所采集到的人脸生物信息一致,若是不一致则不予通过好友添加请求;线上添加应当标注添加来源,且标注内容应当包含对方的账号信息,比如在游戏内添加的,那么应当根据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是否为本人操作,又如社交聊天群内要互相加好友,应当截图对方的账号昵称及消息内容,以防是不法信息引诱。将“加好友”这一社交功能与提供相应服务挂钩,能够很好地避免在校大学生添加来路不明的陌生人,排除潜在隐患。

3.2 学校方应组织学生提升见闻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中提供的裁判文书里,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校大学生,有超过90%是通过认识的人以拉着一起赚钱的名义涉案。近3年里的55份裁判文书仅有8例属于偶犯,这意味着大部分的在校大学生明知租售两卡的风险还继续实施帮助行为。由于大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少,社会视野并不全面,通常只和同学、相熟的同乡或者关系亲密的伴侣交往,因此受这些人群的影响程度较高,当其中有人涉案时,很可能主动或者被动地邀请其他人一起涉案[5]。

因此,为了扩充学生的视野,应当分院、分班、分组,每周让学生与校方合作的企业进行职业演练,根据学生的演练时长给予时薪或者饭卡等报酬以满足他们的日常开销,使其不至于让犯罪分子以利相诱。同时演练期间对学生科普相应的法律知识,育教与实践更能加深学生的印象,避免其被不法分子当作犯案工具。

3.3 家校联合时时关注学生在校动态

根据研究可发现大学生身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家校没有形成统一的协作体去关注大学生在校生活情况,家长不应当把孩子托付给学校之后就不管了[6]。尤其是对于那些远离家门的学生,家长更应当加强家校联结。学校方面,每个班的班主任应当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生活作风,对于生活作风不佳的同学及时予以引导[7],以防其行为发展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各班班主任应当联合家长组建一个掌握学生动态的群组,如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每周反馈一次,同时对于生活作风不佳的学生,单独联系其家长一起商量如何引导。家长一般不懂教育心理学之类的专业知识,因此学校每个月可以集中组织培训[8],让家长们了解如何与孩子沟通才最有效果,同时也能纠正一些家长的错误观念。以平等对话的形式为主,家庭心理控制为辅,能对大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出现家庭忽视、学校脱责的情形。

3.4 各部门协作一致守护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校园中会度过他们人生最重要的时段,因此学校应当重视学生们的发展,以防他们偏离正轨[9]。学校层面,应当开设防范大学生成为网络犯罪帮凶的相关课程,并且将本类课程作为必修课系统性传授知识,从客观行为入手,教会学生辨析一项行为是否有让自己违法乱纪的风险,并以相关案例进行案例化教学,辅以情景再现环节让学生能够参与其中并强化相关知识的记忆。

负责管理电话卡的各运营商及负责管理银行卡的各大银行应当对办卡的条件进行严苛的把控,原则上一人一卡并告知出借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果需要办理多张卡则需提供证明,说明是出于什么原因需要办理多张卡片,如果是合理的比如因为各行不同优惠活动而办,那么需要有该行推销人员作保,而推销人员与办卡人员需从属不同部门,以保障其合理性。同时公检法机关应内设针对网络犯罪的部门,当接到在校大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线索之时,可以查看案涉大学生异常电话卡及异常银行卡,进行分类总结是哪些运营商和哪些银行的卡,每个月进行一次反馈让案涉运营商和银行能够根据案件情况针对性地做出调整,从“两卡”源头改变办卡策略。

4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新年祝辞时曾说:“明天的中国,希望寄予青年。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发展要靠广大青年挺膺担当。”本着教育挽救、感化教育、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缺少社会经验的在校大学生,各部门应当着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学校、家庭、社会各界的协同合作应当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多方联动、多管齐下才能减少乃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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