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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中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

2023-11-06徐鋆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9期
关键词:血亲继承权公证

徐鋆

继承公证即对于自然人之间继承权的公证,旨在通过公证机构的见证公民合法继承权的确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在该背景下,通过公证的方式确定公民自身的合法继承权成为了公民维权的重要表现形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但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认定在立法以及实务界仍然存在着亟须解决的困境。继父母与继子女相较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等血亲而言,他们之间的关系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该关系并不会因为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相互之间仍然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这种继承权属于附义务的继承权,需要达到“有扶养关系”的标准。因此,对于该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地明确和完善。

继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证机关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公民的公证意愿逐渐提高。继承问题为公民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尤其再婚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等纠纷屡见不鲜。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公民在面对遗产以及继承纠纷时,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逐渐提高,法律制度在继承争议的解决中的约束力和指导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当前,公民通过公证的形式明确自身的继承权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继承公证成为公民在继承资格确认中的重要选择。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认定的概述

(一)扶养的含义

相较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养”是一个广义概念,它具体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以及赡养三个方面的内容。长辈对晚辈的照顾、保护,称为抚养;夫妻以及兄弟姐妹间互相照料称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照顾、帮扶称为赡养。《民法典》所涉及的“有扶养关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二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三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来源于亲情的纽带,而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血亲,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血亲关系,而是基于生父母的离婚以及再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纯的基于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例如,没有扶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在该种情形下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履行监护人角色的照顾、抚育义务,成年继子女也没有对于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时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法律所规定的“扶养关系”,也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并不能成为彼此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另一种则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就《民法典》的继承编而言,包括养子女和养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和丧偶儿媳以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二)对“形成扶养关系”的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具有严格的顺位排列,其中第一顺位中的子女类的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养子女的继承资格的争议较小,主要问题集中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资格认定时,对“形成扶养关系”这一词作何理解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梳理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认为“扶养”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概念:第一,扶养关系包括抚养、狭义的扶养以及赡养关系三种类型;第二,扶养是双向的概念,如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既包括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妻子对丈夫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就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言,扶养既是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指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民法典》对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在第五编即婚姻家庭编对于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指出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因为抚养、教育等事实行为产生等同于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总则编还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以及保护父母的义务。这也说明了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扶养关系时,继父母对于继子女则负有了教育、保护以及抚养的义务。成年继子女则对于年迈的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以及保护的义务。

此外,《民法典》继承编也规定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在继承中的顺位问题,同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互为双方的第一順位的继承人。由此不难看出,《民法典》对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都较为笼统,法条规定较为原则化,法条规定的“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为继承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构成扶养关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继承公证而言,仍然需要对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为公证条件下继承人的继承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三、继承公证中继父母和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路径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公证实务,在认定继子女以及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可以从扶养和赡养两个角度出发,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认定标准问题进行明确。同时,还应该对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其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问题进行探究,并加以明确。

(一)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认定标准

1.双方之间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无论是学理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二者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所达成的共识即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只有在共同生活、朝夕相处的基础上才能够产生类似于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感情联络,在继承公证中可以借鉴司法实践的经验,在认定继父母对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作为首要的参考条件。

2.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教育、保护以及抚养的义务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需要建立在继子女未成年或继子女具有需要被抚养的情形的基础上,若继子女已经成年,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需要继父母方予以抚养教育。此外,继父母需要为继子女的成长、教育等提供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经济支持。最后,继父母要有抚育、照顾以及教育继子女的具体行为,包括照顾继子女的生活起居以及思想教育等工作。

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共同生活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限

相较于自然血亲关系而言,法律拟制的血亲更加看重双方的感情培养,而继父母在照顾、教育继子女过程中所产生的感情纽带是否牢固,其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便是双方共同生活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限。因为只有时间较长、较为稳定的抚养行为,才能在双方之间形成类似于血亲的依赖情感。法律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共同生活的年限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便导致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认定出现情况不一的问题。梳理司法实践案例发现,大多数法院将共同生活的年限以3年、5年甚至10年作为认定标准。基于此,在继承公证的具体实践中,公证机关可以借鉴司法实践的经验,以5年为期限作为认定共同生活是否达到一定年限的标准。这是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基于法律拟制而产生的重要的人身关系,若将3年作为认定的标准,时间较短,不利于人身关系的稳定性;而若将10年作为认定标准,则时间较长,与实践中的大多数继承纠纷案件不相符合,故应该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达到5年以上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公证继承中,公证员要保证在充分考虑上述三重要素的情况下对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进行认定,进而使得我国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得以提升,保证公证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中立性。

(二)繼子女赡养继父母的认定标准

在继承公证中,继子女对于继父母的照顾是否形成赡养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继子女与年迈的继父母之间是否共同生活达到一定的年限。同继父母对于未成年或者其他需要抚养的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相同,在认定继子女对于年迈的继父母是否形成赡养关系时,也要重点参考双方共同生活的年限,二者共同生活的年限也应该以5年为宜。这里突出强调继子女出于对继父母的照顾而共同生活的年限,并非在公证实务中将一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无房居住的“啃老型”继子女认定对于继父母形成赡养关系。另一方面,若继子女未与年迈的继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则认定双方之间的扶养关系时,需要重点考虑双方是否长期保持联系以及联系的频率;继子女是否经常探视继父母;继子女是否在生活上给予继父母经济支持和照顾等因素。综上,认定继子女对于继父母的赡养关系主要是分析继子女是否对于继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若尽到了这些义务,则可以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认定双方之间具有扶养关系。

(三)继承公证中继父母离婚后与有扶养关系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认定

结合当前继承公证业务的实际开展现况而言,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认定时,公证员应该充分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若己形成继承关系的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情况下仍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需求时,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二是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不再有来往,则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解除了扶养关系;三是在既无相应文书证明又无法核实所有子女的情况下,不宜单方面认定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可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继承的问题。通过如上三个方面因素的考量,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公证程序中的合法权益,进而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公证程序,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继承公证为公证业务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有关继承的问题,在保持客观、中立以及调查核实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确认,公证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通过公证程序解决继承权的有关问题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审理继承纠纷案件的压力,还能够让公民在这一过程中提升法治意识,增强法治建设的参与感。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作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一种,在继承公证环节,公证员可基于上述因素进行考虑,认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构成扶养关系,进而使得我国公民的继承纠纷能够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节约司法资源,深入推进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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