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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出版者版权风险与防范之策

2023-11-02姚鹤徽

编辑之友 2023年4期
关键词:智能时代版权

姚鹤徽

【摘要】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方式,对出版者的版权治理构成了挑战。新技术环境下,作品的权属复杂化,作品版权状态不明的情形常态化,作品授权成本提高,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模糊化,算法推送的版权风险增大。为应对版权风险,出版者需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的版权管理人员,健全版权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在技术上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服务,进行作品权属的确认和授权许可,同时建立本单位版权管理的数字化平台;在演绎、剪辑、修改作品或使用多媒体数字化作品前,做好版权的风险防范工作;在利用算法推送作品时要提高注意义务,采用一定的过滤技术自动过滤明显构成侵权的作品。

【关键词】智能时代 版权 侵权风险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3)4-084-06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3.4.012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乃至新兴的元宇宙为代表的新技术深刻改变了社会的运行机制和人类的生活方式,使得人类社会从数字网络时代进入“以智能元素为主要社会基础的智能社会”。[1]在智能时代中,信息的创造、传播、使用都发生了不同于数字网络时代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信息的传递和使用方式的变化。亦即信息传递速度前所未有地加快,海量信息传播成为可能,人们对信息的使用从固定的电脑设备转移到各种移动设备、可穿戴设备甚至脑机接口设备上,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更为便捷,人们可以利用各种编辑技术或人工智能技术对作品进行深度的编辑、演绎与修改,甚至人工智能本身就能够创造出不逊于人类智识创作的作品,元宇宙技术的发展又使得人类可以在一个虚拟现实的世界中实现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在科技改变社会场景上,元宇宙开启了‘后人类社会’新纪元。”[2]

智能时代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深刻影响了出版业,出版者的版权风险在新技术的冲击下进一步加大,出版者的版权风险防范能力和版权治理能力面临严峻的挑战。如果出版者不能适应智能时代新技术的发展,对智能时代所面临的版权风险以及防范措施认识不清,则可能导致严重的版权侵权后果,影响出版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学界对于新技术环境下出版者面临的版权风险有所讨论,[3-5]但对版权风险的归纳以及对策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和深入。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智能时代新技术对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的影响出发,明确出版者面临的版权风险类型,提出出版者的版权风险防范之策,期冀对出版者的版权风险治理工作有所启发。

一、智能时代的新技术对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影响

出版行業深受新技术的影响。20世纪中叶开始,在数字网络技术的冲击之下,版权治理的风险大幅提高,出版业经历了技术带来的严峻考验。一些出版者由于不注意版权风险的防范,没有处理好版权的授权与管理事宜,导致版权纠纷与诉讼,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为代表的新一代智能技术建立在数字网络技术之上,对传统出版业的影响更为深远,其所引发的版权治理风险也更为严峻。智能技术的出现与应用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方式,在很多方面对出版业的版权治理构成了挑战。

1. 使用作品的方式发生变化

技术融合与产业融合的趋势加深,人们使用作品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技术能够做到深度融合,形成高速传播海量作品的平台。消费者不再需要购买大容量硬盘等存储设备,只要有能联网的设备,就可以在互联网云端随时下载或获得作品。“在云计算技术下数字版权的传播不受时间、空间和硬件的限制。”[6]在新的智能技术的影响下,产业也出现了融合的趋势,传统出版业经数字转型后,可与游戏、体育、文化、娱乐等产业深度融合。数字出版已不再是单一地在数字环境下出版电子图书,而是与游戏、体育、文化、娱乐等紧密结合,向消费者提供丰富的短视频、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画面等多媒体数字化作品。在技术和产业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阅读电子图书,而是通过各种设备接收内容丰富的多媒体数字化作品。作品早已脱离了纸质媒介,出现在各种移动设备之上。在智能技术下,万物可连,耳机、眼镜等各种可穿戴便携设备、智能音箱、智能电视机、家具、汽车都可以相互连接,使用和播放各种作品,同时实现不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机器之间的互动。消费者通过手机上的APP甚至语音即可操作这些智能平台,使用智能平台上的作品。不仅如此,在当下,元宇宙技术方兴未艾,借助元宇宙技术,消费者可在虚拟现实中身临其境地体验不同的作品,“既实现了运用科技创作虚拟数据作品的创作范式,也通过‘数据躯体’沉浸式参与‘去中心化’的网络场景”。[2]元宇宙技术为数字出版行业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主要表现为在虚拟现实空间作品来源认定难及其引发的侵权风险。[7]“在虚拟现实的场景之下,自然人可借用强大人工智能、算法算力、5G、VR、AR等技术设备,更轻松地创造出多种多样的虚拟数据作品。”[2]这些丰富的多媒体数字化作品中包含大量的版权,由此造成版权权利人众多、授权成本高、版权风险大等难题。

2. 消费者成为创作或演绎作品的作者

在智能技术的帮助之下,消费者不再是作品的被动接收者,而成为创作或演绎作品的作者。智能时代之前,消费者一般是购买版权作品进行阅读或观看,在技术上很难对作品进行进一步的演绎。但在智能技术的帮助下,消费者可以轻松地对作品进行各种修改或演绎,对不同的作品进行编辑、剪辑或整合。这就使每一个传统意义上作为作品被动接受者的消费者成为积极主动创作作品的创作者,这被称为“用户创造内容”,主要聚焦于改编型、同人型、汇编型、采样型、融合型、附属型、转换型等重混创作内容。[8]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消费者可对作品的各种特征、作品的类型、作品的风格甚至基本内容等进行设定,创作出自己所期望得到的作品。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帮助下,消费者还可以在海量作品中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作品素材。由此,作品传播出版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变,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地创作、演绎或传播自己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上的作品版权权属更加复杂化,出版者面临更为复杂的版权治理局面。

3. 传统出版者积极主动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推送等新的智能技术,传统出版者可向社会提供更加丰富的作品,更加积极主动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数字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在数字出版内容生产、审校纠错、流量预测和管控、运营推荐以及人机交互等方面广泛运用”。[9]很多人工智能可以根据出版业者的需求,创制出符合要求的作品。人工智能已广泛参与各类型作品的创作,出版行业也在不断提高作品創作出版的智能化程度。不仅如此,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帮助下,出版者可以对消费者使用作品的行为、倾向性进行分析,准确定位不同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对作品的需求,这样能向消费者提供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作品。“算法升级显著提升了互联网平台处理信息的能力。算法推荐构筑了当下互联网平台的主要内容分发模式,形成了规模的商业效应。”[10]在算法推送的帮助下,出版者可以精准定位不同消费者的阅读偏好和个性化需求,向消费者推送各种符合其意愿的作品。由此,在智能技术的帮助下,出版者不再是单向地向消费者传播同质的作品,而是与消费者形成有效互动,根据消费者的偏好向消费者传递更具个性化的作品。

二、智能时代出版者面临的版权风险

在智能技术的冲击之下,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给出版者的版权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果无法在新的智能环境下处理好版权的授权与风险管理等事宜,将导致出版业者承担版权侵权责任,极大地影响其版权业务的正常开展。概括而言,智能时代出版业面临的版权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作品的权属进一步复杂化

作品版权状态不明或找不到作品的版权人的情形将成为常态,出版者的版权侵权风险大幅增加。智能时代,由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高度融合,在网络平台上存储和传播海量的作品,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获取、使用的频率都呈几何数增长。在这种情况下,一部互联网上的作品可能经过了多次的授权许可、多次的改编演绎或长期大量的传播,其实际权属状态难以确定。同时,由于消费者还可借助智能技术对已有的作品进行后续的演绎或剪辑,再将演绎或剪辑而成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由此更进一步造成互联网上作品权属状态不明的局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不要求作品上必须标注作品的版权状况和权利人信息,这就造成作品权属状态的复杂化。作品是否享有版权、版权人的具体信息、作品授权许可的条件和使用方式等都不确定。智能技术进一步放大了数字网络时代就存在的作品权属不明这一问题。出版者要出版或传播某一作品,但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明确该作品的权属信息,无法取得版权人的授权,这就大幅增加了作品的交易成本,主要是版权交易前的彼此信息搜寻和确定权属的成本,[11]增加了出版者版权侵权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出版者花费了时间、人力、物力出版发行的作品包含侵权内容,从而导致整个出版项目受到影响,甚至承担高额的侵权损害赔偿。

2. 作品授权成本提高

出版者将面临海量作品或作品素材、片段的授权许可要求,版权侵权风险加大。由于各种智能技术可以高度融合,智能技术又可以与体育、娱乐、文化等产业相融合,使得平台上可以高速传播海量的各类型的作品。智能技术环境下,很多作品是由其他多种作品、作品的素材、片段等改编、演绎或剪辑拼接而成的,特别是结合了音乐、歌词、配乐、解说、字幕等能够适用于移动平台和各种可穿戴设备的多媒体数字化作品。这些多媒体数字化作品的内容构成极为复杂,一部作品的权利人往往不是单一的主体,出版者要使用这些作品,需要分别与作品所包含的众多版权人进行授权许可谈判,这就使得作品的授权成本大幅提高。“授权过程中,存在确权成本高、侵权风险高、授权效率低、授权渠道少等困境。”[12]如果说在数字网络时代,出版者在使用作品时还能承受与版权人进行一对一的授权许可的话,那么在智能时代,一对一的授权许可就显得极为低效,甚至无法完成。因为出版者面临的是海量的授权许可要求,作品的内容构成极为丰富,作品的权利人众多,甚至一部多媒体数字化作品的音乐、歌词、配乐、解说、字幕等分属于不同的版权人或邻接权人,加之还会出现上文所说的作品的版权信息不明朗的情况,这就使得出版者在使用一部作品时面临巨大的交易成本,版权侵权的风险非常大。

3. 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进一步模糊化,作品侵权与否的不确定性加大

著作权法有合理使用规则来协调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关系,为使用者自由使用作品保留一定的空间。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也对合理使用问题做出了规定。然而,在智能技术的冲击之下,很多对作品的剪辑或修改行为介于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很难对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事先判断,这就使得出版者在出版、使用作品时难以判断经剪辑或修改的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下,出版者或消费者都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演绎、剪辑或整合,并将新的作品传播到互联网上提供给终端用户。这样,“用户创造内容”成为智能时代的惯常现象。那么,这些通过修改、演绎、剪辑或整合已有作品或作品素材、片段而形成的新的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就成为棘手的问题。由于很难事先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往往在出版者出版或使用这些作品后被作品的版权人起诉侵权。在智能技术环境下,出版者在出版或使用这类经过剪辑、修改或演绎的作品时很难分清楚这些作品内容中包含的版权类型与版权主体。如果出版者不去探究这类作品的版权状态而径直去使用,将存在构成版权侵权的风险。

4. 人工智能技术下的算法推送增加了出版者版权侵权的风险

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一些数字出版者构建了基于互联网的作品出版和传播平台,可对海量作品的内容、风格、特征等进行整理,对网络终端用户使用作品的信息进行分析,根据网络终端用户的不同喜好和倾向性,向其发送个性化定制的作品,即依托技术手段、利用大数据实施针对不同用户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13]即算法推送。算法推送极大地拓展了数字出版业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业务种类,能够有效提升网络终端用户对特定平台的用户黏性,也能够更好地满足终端用户个人的需求。然而,算法推送在便利数字出版者和网络终端用户的同时,极大地增加了版权侵权的风险。数字出版者通过算法自动整理和挑选各种作品,并通过分析终端用户的需求,自动化地向用户推送内容,面临着作品权属不明和授权成本高昂的问题。算法推送极大地提升了作品传播的速度和精确度,却更容易引发版权侵权问题。“如果网络用户的选择偏好正好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就可能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14]甚至由于海量作品的存在,以及计算机算法推送的自动化执行,数字出版者很可能无法在作品内容推送前及时地对每一个待推送的作品的版权权属情况进行审查,这就极可能导致大规模的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智能时代出版者的版权风险防范之策

智能技术的发展给出版业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出版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面对新的技术环境,出版者不能因为版权侵权风险的增大而因噎废食,相反,出版者应通过分析智能时代出版业的版权侵权风险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工作,通过建立有效的版权风险的防范机制来应对版权侵权风险,更好地适应智能时代的技术环境。概括而言,智能时代出版者的版权风险防范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題。

1. 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的版权管理人员

智能时代,由于作品的权属进一步复杂化,作品版权状态不明或找不到作品的版权人的情形将成为常态,这就给出版业的版权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作品的使用上,出版者需要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或在法务部门中设立版权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版权管理人员或精通知识产权法的法务人员,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审核待使用作品的版权情况。专职的版权管理人员应当精通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同时掌握编辑出版的专业知识,要从法律合规角度和版权侵权风险防范的角度为出版者提供专业的版权意见。实践中,一些出版机构并不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而是交由总编室或社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责。[3]这种做法在智能时代之前具有合理性,但是在目前的技术环境下,互联网上存在海量的作品以及作品权属的复杂化,都要求有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和专业的人员来处理版权事务,以提高版权管理的效率与效果。因此,为避免版权侵权的风险,更高效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或在法务部门中设立版权管理部门,通过配备专业的版权管理人员或精通知识产权法的法务人员来审核作品的版权情况。

2. 建立健全智能时代的版权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强化版权风险防范的全流程管理

智能时代,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版权权属不明的作品,甚至存在大量故意不标明版权信息、引诱他人免费使用而后进行起诉索赔的“钓鱼”作品。这就要求出版者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使用网上免费提供下载或使用的作品不会被追究版权侵权责任。相反,出版者需建立健全版权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强化版权风险防范的全流程管理。一是建立完善的版权风险防范制度。如出台《出版机构作品版权交易合同管理办法》,健全作品版权交易合同的拟定、审核、签署、执行、责任追究等事项的规定;出台《版权审查的基本流程》,明确版权审查的主体、人员、审查的具体流程和主要工作、版权审核出现问题和发生版权侵权纠纷后内部责任的划分与承担等;出台《版权授权许可与纠纷处理办法》,明确纠纷处理的责任人、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等。二是强化版权风险防范的全流程管理工作。版权风险防范要贯穿于作品出版和使用过程的始终,做到风险防范的规范化、程序化。无论使用哪种类型的作品,使用多少作品,都需要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审核作品的版权权属情况,在作品版权权属明晰、经过版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予以使用。全流程管理要求出版者从作品版权的审核、版权授权许可的谈判,到版权授权许可合同的签订、执行、责任的划分与追究等,每个流程和环节都有版权管理人员予以把控,责任到人。

3. 引入区块链服务,建立版权管理数字化平台

出版者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服务,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进行作品权属的确认和授权许可,同时建立本单位版权管理的数字化平台。智能时代,作品复制与传播的成本大为降低,版权保护面临作品权属难以确定、版权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等一系列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解决出版者甄别作品版权权属,合法出版和使用作品提供了契机。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是继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之后的又一项颠覆性技术创新。出版者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服务,建立本单位的版权管理数字化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及其特有的数字签名等技术,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可以逐步进行革新,实现简化认证流程,降低确权难度等目标。”[15]近年来,我国开始将区块链技术逐步运用于版权管理和保护。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蚂蚁集团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建数字版权链(DCI体系3.0),这是中央网信办、中宣部等多部门联合推广的国家级“区块链+版权”工作的主要项目。[16]这一数字版权链可用以标识和描述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与版权人的权属关系,可向互联网上数以亿计的用户提供版权登记、权属确认服务等。在数字版权链实施之后,实现数字内容的版权锚定,让作品交易的整个流程都能记录在区块链上,可以追溯、验证,从而更好地满足用户的版权权属确认、版权授权许可交易等需求。借助区块链技术,出版者可以构建本单位的版权管理平台,平台可以接入区块链技术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平台提供的信息更好地确定作品版权的权属、授权许可条件、版权有效期等信息,从而有效地防范版权风险。

4. 对已有作品做好版权权属审查等风险防范工作

审慎对已有作品进行后续的演绎、剪辑或修改,在演绎、剪辑或修改作品及使用多媒体数字化作品前做好版权的风险防范工作。前文已指出,在智能技术的冲击之下,很多对作品的演绎、剪辑或修改行为介于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很难对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事先的判断,这就使得出版者在出版、使用或对作品进行相应改动时难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因此,出版者在对已有作品进行后续的演绎、剪辑或修改时要注意侵权风险的防范。尤其是在目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除了著作财产权之外,对作者的著作人格权的保护也逐步被重视与强化,出版者要注意对作品的修改不能侵犯版权人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由于智能时代的作品一般是由其他多种作品、作品的素材、片段等改编、演绎或剪辑拼接而成,特别是结合了音乐、歌词、配乐、解说、字幕等的能适用于移动平台和各种可穿戴设备的多媒体数字化作品,以及由终端用户利用智能软件创作出的“用户创造内容”的作品,导致多媒体数字化作品版权权属的复杂化。出版者如果需要使用这类作品,需对作品的版权权属进行审慎的审查,考察作品的版权人是单一的主体还是由多个版权主体构成。对多个版权主体的作品的构成要素要进行分别分析,查明曲、词、配乐、字幕、解说、配图等多媒体作品的版权人并分别取得授权许可,贸然使用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5. 利用算法推送作品要提高注意义务

算法推送作品,往往一个推送平台有很多订阅用户,平台会根据用户需求推送海量的作品,这就更容易导致版权侵权的发生。智能化的技术往往会造成规模化的版权侵权。出版者在从事算法推送业务时尤其要提高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对本平台推送的作品务必进行版权审核,查清作品的来源,提高注意义务。如果作品来源不明,版权人无法确定,则预先通过算法设置一定的过滤机制,将此类版权状态不明的作品予以过滤,不推荐给用户,以免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对于一些热门的或刚刚推向市场的作品,不太可能在互联网上有经过授权的免费作品供使用。因此,对于这一类作品,可以通过过滤机制予以过滤。对于不直接参与推送业务但搭建推送平台的出版者,要避免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出版者主观上要尽到最大限度地避免版权侵权的注意义务,在工作中要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当用户通知平台上有版权侵权的作品内容时及时予以删除、屏蔽,同时主动进行一定的版权审核工作,通过过滤机制提前过滤一批侵权可能性大的作品。这样,即便被诉版权侵权,也可以已经尽到版权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达到无须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效果。

结语

智能时代技术的不断发展给出版者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使得新技术环境下作品版权权属状态进一步复杂化,版权授权许可的成本提高,版权侵权风险增大。智能技术的大存储、高速传播、智能编辑与修改、自动化推送等技术形态都使得版权侵权变得更为容易,甚至发生大规模的版权侵权行为。在新技术环境下,出版者只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版权风险,引进区块链技术构建本单位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来防范版权风险和处理版权授权事宜,在数字化平台推送作品时提高注意义务,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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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Risk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ublishers in the Intelligent Era

YAO He-hui(School of Law,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30081, China)

Abstract: Intelligent technologies, such 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ig data and cloud computing have changed the way of creation, 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works, posing a challenge to the copyright governance of publishers. Under the new technology environment, the ownership of works is complicated, the status of works' copyright is normalized, the cost of works' licensing is increased, the boundary of works' fair use is blurred, and the copyright risk of algorithm feed is increased. In order to deal with copyright risks, publishers need to set up special copyright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llocate professional copyright 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improve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copyright risk prevention. In terms of technology, blockchain technology should be adopted to confirm and authorize the ownership of works as well as to establish a digital platform for copyright management. Take precautions against copyright risks before deducting, editing or modifying works or using multimedia digitized works; When algorithm feed is used, caution should be taken, and certain filtering technology should be used to automatically filter the works that obviously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Key words: intelligent era; copyright; risk of infringement

作者信息:姚鶴徽(1983— ),男,湖南耒阳人,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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