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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修复政策的浙江思路

2023-11-02杭州行政学院李贝贝

办公室业务 2023年20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

文/杭州行政学院 李贝贝

一、信用修复背景简介

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信用修复工作,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下文简称为国家“527号文”。

2021 年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网上公开意见征求。《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以及附则等七个章节,主要对失信信息的划分、公示、保存、屏蔽或删除,以及不同类别失信信息的修复要求和不予修复的情形等内容做了规定。其中,《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移出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轻微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通过信用修复申请终止公示,但其屏蔽或删除无须信用主体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执行。

与国家“527 号文”相比,《办法》主要有五方面调整。第一,调整了修复范围和不予修复情形。国家“527号文”的修复范围是“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并明确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而《办法》明确修复范围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不予修复的情形删除了被责令停产停业,增加了被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等情形。第二,明确了失信信息分级标准。《办法》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被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被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1],被罚款100 万元以上等4种情形的,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其他均属于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第三,修改了修复条件,相比国家“527 号文”,在《办法》规定中,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修复,增加了参加修复培训的要求,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修复则减少了提交信用报告的要求,同时也删除了信用修复培训的举办机构等内容。第四,修改了修复程序。国家“527号文”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完成信用修复后,要经信用网站核实(设区市初审、省级复核、国家终审),才能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而《办法》规定,认定单位应当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2 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至同级信用平台网站,不再需要信用网站核实,同时增加了各级信用平台网站间,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间的修复协同和信息共享等内容。第五,改变了修复结果处理方式。国家“527号文”和国家《办法》均规定失信信息修复后不再公示。但是在标注上,国家“527号文”未做要求,而《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主体需就其失信行为向信息使用者进行解释或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说明的,向认定单位或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后,应当予以标注。

二、浙江省信用修复政策与国家办法的差异比较

为规范信用活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8 年12 月,浙江省印发实施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 号,以下简称《修复办法》),作为《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为浙江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依据。与国家《办法》相比,主要有四方面不同:

(一)修复内涵不同。相比浙江省《修复办法》,国家《办法》将失信信息的公示、保存、屏蔽或删除等信息管理要求都纳入了信用修复内容,扩大了信用修复内涵。国家《办法》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二)信息分类不同。浙江省信用修复未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级分类,而国家《办法》将行政处罚信息分成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两类。浙江省在分类上面还应更深入,更为有效地对信息加以处理,提高治理效能。

(三)修复要求不同。如在修复主体上,浙江省为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定单位),国家《办法》规定为认定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

(四)信息共享不同。浙江省信用修复要求修复信息在国家、省和市三级信用平台网站间实现共享。而国家《办法》要求修复信息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和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实现共享。

三、国内不同省市信用修复政策与实践

截至目前,除浙江之外,已有11 个省份、直辖市专门制定出台了信用修复政策文件,分别是湖北、广东、江西、河南、吉林、广西、陕西、江苏、北京、上海、甘肃。有17 个已出台社会信用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省份对信用修复的条件、实施主体等内容做了原则性规定。从修复主体、修复时限、修复结果处理三个维度,对已出台信用条例或信用修复政策文件的省份进行比较分析,详见表1。

表1 部分省份信用修复主要规定对比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河南省、上海市明确由认定机构实施修复,其余修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527号文”执行。除此之外,其他省份均完全按照国家“527号文”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从政策调整层面看,国家《办法》出台前,8 个省份、直辖市均保持目前的信用修复操作流程不变。河南、吉林、陕西等3 个省份在国家《办法》出台后,有对各自的信用修复政策文件进行修订的打算,其他省份尚未考虑。

四、规范和健全浙江省信用修复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和信用修复制度建设。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信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加快信用立法和信用修复制度建设,不仅是创造良好商业环境、打击不法行为、提高社会网络效应的手段,更是建立社会信任机制的必要手段。因此,推进信用立法和信用修复制度建设已成为当下政府工作的重点。在加速信用相关立法的同时,需要注意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的利益和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出现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同时,要提高各部门对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执行力度,确保立法的顺利实施。除了信用立法,应该尽快制定行业的统一信用修复标准,以便对各自领域的不良信息行政处罚进行分类分级,促进行业监管。统一的信用修复标准能够使得处理不良信息更加规范化,更有效地遏制不法行为,防止潜在的风险发生。此外,为了支持信用修复制度建设,还需要加大对信用修复机构和信用保险行业等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

(二)按照双轨制开展信用修复。考虑到国家与浙江省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较多,特别是在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和修复时限上不同,为保证浙江省信用修复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参照兄弟省市做法,在国家《办法》出台前,仍按照现在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执行,暂不作调整。

信用修复是在不良信用信息被发布后,通过补救措施和修复措施来消除损失,恢复个体或者企业社会信用的过程。在信用修复方面,国家和浙江省官方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在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和修复时限上。

在开展双轨制信用修复工作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和修复时限的规定。修复实施主体应该是符合相应规定的信用修复机构和企业自身。修复时限也需要根据情况确定,但是应该尽可能缩短修复的时间,降低信用损失的影响。

(三)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信用立法和信用修复制度建设中,建设健全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拥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分析平台,才能快速处理不良信息,构建良好的社会信任秩序。因此,应该加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推动信用网站的功能应用,引导信用主体自主进行信用修复。

为了实现信用信息平台的有效运营,各部门需要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共享合乎规范,并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机制。此外,还需要强化各部门的信用修复咨询汇总,确保信用主体进行修复时能够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确认,保证修复的有效性。

在信用网站的建设方面,应该加强用户体验和功能应用。一方面,要增加用户使用的便捷性,提供更加精准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另一方面,要引导信用主体自觉履行信用义务,接受信用评估,积极参与信用修复,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四)实现信用数据恢复的智能化。高效的信用荣誉和失信行为管理,需要大量的信用数据解读和分析,包括失信主体的信息、行业数据和行为模式等。为此,应开展技术研究,推进信用管理向智能化、自动化转型。在信用数据恢复方面,可以开发信息库的自动对比功能,通过引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把信用修复工作从烦琐、重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实现信息检索和处理的科学化和精准化。此外,为了实现信用数据恢复的智能化,还需要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避免因技术漏洞、人为疏忽而导致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同时,应该建立健全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推动信用修复行业的规范化和成熟化。

(五)加强信用应用及修复反馈和信用宣传。加强信用应用及修复反馈和信用宣传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要加强把信用修复与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反馈对接,通过信用应用与修复促进行业持续改善[2]。

加强信用宣传,是推广信用修复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大力宣传信用修复的重要意义、实质内容和示范案例,可提高公众对信用修复的认识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发展。

此外,加强信用宣传还需要借助新媒体力量,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宣传,打造网络维权服务平台,建立互动式信用修复服务体系,方便市民和企业了解信用员和信用修复服务,建立和发展良好的信用生态。

(六)加快调整浙江省信用修复办法。考虑到国家修复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国家信用修复政策的衔接,尽量降低因修复对浙江省市场主体在省外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按照国家《办法》的框架内容,应加快启动浙江省《修复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第一,修复范围上,要加强与国家信用修复政策的衔接,同时降低因修复对浙江省市场主体在省外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二,信息类别上,按照国家《办法》进行分类和界定,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程度划分轻微和严重程度,增加对失信行为界定的严谨性。第三,修复时限上,考虑到浙江省可修复的数量特别是轻微失信的修复数量较大,有可能对全省公共信用评价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对于修复时限的确定要做进一步研究。第四,修复结果处理上,按照国家《办法》规定,失信信息修复后终止公示,同时修复标注内容更改为信用主体对失信信息的解释和对整改情况的说明。第五,修复信息共享上,加快启动省《修复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并集中修订修复范围、信息类别、修复时限、修复结果处理和修复信息共享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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