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蓝色碳汇交易制度的法律思考
2023-10-24高姗
中华环境 2023年9期
关键词:主体
文|高姗
蓝色碳汇交易通过市场化机制使蓝色碳汇供给者获利,激发社会主体的培育动力以提高我国蓝色碳汇的产出量,可作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制度路径。现阶段,我国蓝色碳汇交易的政策导向性较强,缺乏具体的规范性依据,致使实践交易行为存在所有权主体不明、交易客体特定化不足、交易价格失序问题,客观上制约了蓝色碳汇交易的发展。基于此,本文拟对蓝色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期推进我国蓝色碳汇交易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我国构建蓝色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潜在障碍
蓝色碳汇所有权主体不明
交易属于处分行为,故市场主体一般默认卖方拥有交易标的所有权。本文以此作为判定标准,通过收集整理我国已有的蓝色碳汇交易案例,总结归纳实践蓝色碳汇所有权的归属情况。我国蓝色碳汇所有权归属情况,详见表1。

表1 我国蓝色碳汇所有权归属情况
由表1可知,在实践交易中,蓝色碳汇所有权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组织、村集体、政府。虽然我国尚未将蓝色碳汇定位为碳自愿市场的交易对象,但鉴于蓝色碳汇交易与碳自愿交易市场存在需求主体相同性、交易客体同质性、交易目的一致性,蓝色碳汇交易可借鉴我国现行碳自愿交易市场中有关权利主体的法律规定,以此来判定上述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碳自愿市场交易主体为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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