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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有病”?夫妻俩互送对方进精神病院

2023-10-14苗巧颖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23年9期
关键词:住院治疗精神病院精神障碍

苗巧颖

妻子将丈夫强送精神病院

西安市民渊强(化名)和妻子屈艳(化名)育有一儿一女。2022年10月10日傍晚,渊强遭遇了人生中最黑暗的时刻,他回忆道:“我下班刚走出公司门口,突然冲上来5名陌生壮汉,把我架到一辆越野车上。”

渊强被带到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渊强说:“我在病房里见到妻子,我才明白,这一切是她早有预谋的。从2021年开始,我们吵架变得频繁,她说我情绪不稳,建议我去医院看看。”

此后80天,渊强说他每天都要接受“无穷无尽的检查和治疗”,包括电针治疗、头皮扎针、吃药等。他想见母亲和儿子,被医院拒绝。“不能反抗,不能激动。一反抗一激动,治疗手段会更多。我多次要求出院,都无人理睬。”

直到2022年12月29日,渊强才出院。医院对其做出的诊断是焦虑和偏执状态。

丈夫出院后将妻子强送精神病院

渊强出院后,前往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科就诊,7项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均显示“正常”。

2023年2月5日,渊强和儿子回到家中,见到了妻子屈艳。

“没说几句话儿子就出了门,约过了五六分钟,进来5名自称是来自精神病院的陌生男子,”屈艳说,“上来就给我胳膊打了一针,很快,我就全身没劲儿。我是被他们架着出门的。”

一个多小时后,屈艳被带到了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二级精神病医院),被迫换上病号服,捆绑在病床上,接受电击治疗。屈艳跟医生明确表示,送她来的丈夫曾在此看过精神疾病,医生不予理睬。屈艳要求与家人联系,也被拒绝。

3天后,屈艳的亲朋好友找到了她,并接其出院。屈艳随即报警。她认为丈夫是在报复自己:“我没有精神病,也没有任何医院关于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西安脑康医院听了我丈夫的一面之词,就把我当精神病人对待,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给我吃精神病药,给我扎针、捆绑、电击。”

西安脑康医院和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这两家涉事医院均认为自己收治“非自愿”患者没问题。——所谓“非自愿”,即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律师观点

关于监护人:“夫妻双方是彼此的监护人”是对法律的误读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认为,法律对于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有严格的规定,须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为其设立监护人。也就是说,正常人是没有所谓的监护人的。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夫或妻一方是另一方的监护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夫妻任何一方,既不能未经法院认定,也不能在配偶没有出现法定的伤害他人的情形下,就擅自以监护人的名义将对方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其住院治疗。

医疗机构也不能未经严格审查监护人资格以及进行严谨的精神疾病诊断,特别是不遵守法律关于收院治疗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未严格审查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情形,就依据夫妻一方的说辞直接对另一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住院治疗措施。

关于收治:医疗机构未按诊断规范诊断,对患者造成的损害需担责

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亲属在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这里只是说到诊断,而是否强制住院,法律很明确的一个原则是:即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采取自愿原则。

其中分为:1.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2.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上述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基于上述规定,本案夫妻双方均将对方送进医疗机构强行住院治疗,都违反了住院治疗自愿性原则的规定。

医疗机构除了需要家属提供既往病史、病历及打架毁坏物品的视频等收治条件,还需听取患者本人的意见,如若无视患者本人的异议,未告知患者在诊断过程中享有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权利,直接对其采取了住院治疗措施,便违反了诊断程序,严重损害了患者或者正常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对患者进行住院治疗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不代表监护人就有权将患者随意放入医疗机构进行强制住院治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若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所作出的住院治疗诊断依据并不充分,在医疗机构强制住院治疗期间,给患者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且对患者的损害明显存在过错,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自由:医师剥夺患者或者正常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若医疗机构的诊断医师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和收治标准就轻易将人关入精神病医院,损害了患者甚或正常人的合法权益,明知擅自强制住院治疗的措施,有非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能,仍对不符合强制住院条件的人,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强制让其住院,則具有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观故意。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很多人迫于生活、工作压力不同程度患有精神类疾病,比如抑郁症、焦虑症等,但这类疾病轻微、控制得当时,并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这类人的权益。针对精神类疾病的治疗和控制,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细则。

摘编自《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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