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676 条(逾期利息支付义务) 评注
2023-10-14刘勇
清华法学 2023年4期
关键词:利率
刘 勇
一、规范意旨与属性
(一) 规范意旨
[1] 《民法典》 第676 条(以下简称“本条”) 规定了借款人须就逾期返还借款的情形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2] 逾期还款被立法参与者认为是借款合同中的“严重” 的违约行为,会对贷款人、尤其是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后者提供的借款本金来自于存款,无法及时回收会影响“国家经济的良性循环”。〔1〕参见黄薇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470 页。与此类似,有学者认为,逾期还款“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须对违约后果加以明确规定,否则会造成社会不稳定。〔2〕参见谢鸿飞、朱广新主编: 《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1》,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年版,第442 页(胡旭东执笔)。
现代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建立在较为完备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之上,将借款人的情形转化为具体数据,从而高效率、动态地实施贷款业务。个别或者部分贷款无法按期回收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的良性循环,至少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实证数据的说明。另外,借款合同的典型违约形态就是逾期还款,且我国民法采无过错的违约归责原则,所谓“严重违约” 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 在借款合同中并无要件和效果上的意义。
[3] 自原《合同法》 以来,本条正当性的依据之一在于“一些国家及国际金融机构在其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逾期还款场合贷款人可以加收利息。〔3〕参见同前注〔1〕,黄薇主编书,第470 页;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336-3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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