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沿海应急航海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3-10-13王永利邢村村张红
中国水运 2023年9期
王永利,邢村村,张红
(1.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航标导航处,天津 300000;2.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天津 300000)
1 法定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和航运的快速发展,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每年都会发生一定数量的沉船事故。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扫测和设标,对于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保障沿海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应急扫测、设标是沉船沉物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责任。
根据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要求,沉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须设置警示航标,并向海事监管部门报告沉船位置和水深。
2021 年4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海安法》,进一步完善了沉船应急扫测、设标的法律要求。根据《海安法》第五十一条,沉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要求及时设置警示航标,并向海事监管部门报告沉船位置和水深。无法确定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海事监管机构组织扫测、设标,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第一百零六条指出,未按要求及时设置航标,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监管部门可实施代履行,费用由沉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2 工作现状
根据《海安法》,沉船应急扫测、设标是沉船沉物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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