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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边界与民众智慧:过渡礼仪视域下烟花爆竹“禁限令”蠡析

2023-10-06孟令法

民间文化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

孟令法

引 言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而空气质量的逐步提升则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核心目标之一。早在2017年3月,“蓝天保卫战”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关键词之一渐趋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同年10月举行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于2018年3月17日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成立了新的生态环境部。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宣布国务院于2018年7月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并公布“‘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该目标仍坚持PM2.5和优良天数两个指标。由此可见,我国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不仅在制度和行动层面给予保障(详见后文),更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作出深度优化。不过,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治理体系,是一场深入变革全民生产技术、生活方式、思维认知以及价值观念的集体行动,具有强烈的移风易俗属性,而能显著影响空气质量的烟花爆竹则成为不得不“禁限”的对象。

人们虽常以王安石《元日》来解释我国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正当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代城镇化的持续深化,对烟花爆竹的学术关注也具有了显著倾向性,即从环境科学角度测定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状况,且有部分学者立足社会安全对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加以分析,从而为政府出台烟花爆竹“禁限令”奠定了数据基础。较之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层面的学术探讨则略显不足,且产生一定认知矛盾。如夏公义(2004)指出应从维护稳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对烟花爆竹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加以管理①夏公义:《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思考》,《特区经济》,2004年第9期。;黄淑敏(2007)讲到,燃放烟花爆竹在放改禁到禁改限的政策轮回中,使法律和民俗产生博弈,但禁而不止的现象则成为法律的尴尬①黄淑敏:《从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看政府执政的新思路》,《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7年第4期。;肖敏(2008)的研究表明,公众以恢复民俗为由,要求解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不仅在于法律应顺从风俗、遵从民意,更源自深层的民族文化认同②肖敏:《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之正当性——民族文化认同的符号象征》,《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与前者不同,吕静(2010)判定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公害,而对烟花爆竹的扬弃则彰显了全民的价值取向和时代精神③吕静:《试论烟花爆竹习俗的时代局限——兼谈走出传统民俗扬弃之路的困境》,《新视野》,2010年第6期。;周星等人(2018)认为,作为一个“中国问题”,以烟花爆竹为代表的民俗文化需要尊重,但国家法律也需要遵守,但他们就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民俗的关系并未给出具体答案④周星、周超:《民俗与法律:烟花爆竹作为一个“中国问题”》,《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等等。

时至今日,特别是2018年之后,人们对烟花爆竹的关注点——大气污染不仅没有改变,相反还在强化,而地方报纸对当地“禁限令”的转发以及肯定性评价则更凸显了这一取向。不过,烟花爆竹“禁限令”在发挥正向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就两者的关系,特别是后者的社会功能并未给予有效观照。2019年末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显然增强了人们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同,纵然有学者认为“烟花爆竹除疫”是一个“谣言”,但其对民众心理的干预并非“利益群体”的“情绪裹挟”所能完全解释。⑤程鹏:《“烟花爆竹除疫”:传统民俗的发展困境与疫情防控下的民俗学反思》,《民间文化论坛》,2021年第1期。笔者认为,人们的节律感知以及由此采取的各种民族性或地域性礼俗行动或许更能说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正当性”。如今,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影响已不止于大气污染的瞬间“恶化”,而“禁限令”由城市向乡村的持续拓展以及执法力度的逐渐加强,同样不限于周而复始的节日,尤其是春节。总之,燃放烟花爆竹与“禁限令”的一脉相承愈发凸显了民情与政策的矛盾,因此如何改善这一问题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方向。

一、“法”与“礼”:“禁限令”的政策史依据及其城乡拓展

现代烟花爆竹的产生与纸和火药的发明密切相关,而其在民众生活中的广泛使用则有着深厚的礼俗积淀。如从现代科学角度出发,燃放烟花爆竹无疑具有“迷信”特征,但其显然更完美实现了人们对生命节点的感知。换言之,面对周期性时间变化⑥我国先民依据对自然规律的科学观察制定出指导生产生活的历法(阴阳合历),而某些时间节点(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以及二十四节气等)则被赋予相对特殊的社会意义。,人们需要采取与“日常”行为不同的“非常”方式与前段经历分离,从而跨越“阈限”阶段,进而达成新聚合。由此可见,烟花爆竹在特定时间点的燃放具有信息传递作用,是从这一阶段过渡到另一阶段的重要媒介。尽管烟花爆竹的文化意义是显著的,但其毕竟是一类具有安全隐患的爆炸物⑦纵然两宋诗词以及文人笔记对烟花爆竹的气氛渲染达到了高潮,但这并不代表时人未曾忧虑过它对人群所能造成的伤害,更何况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多种火器(参见《宋史•兵记》或《武经总要》等)。只是限于“重文轻武”的执政理念,两宋时期的烟花爆竹主要用于节庆期间的娱乐展演,如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吴自牧《梦粱录》及周密《武林旧事》等均有记述。后世元、明、清,虽也将烟花爆竹作为娱乐之用,但其原料——黑火药在武器制造方面获得了更大用途,从而成为一类极为重要的军需物资而为官府掌控。因与本文关系不大,故此不再赘述。,因而如何对之做出有效管理则是唐宋以降,特别是明清以来,都在思考的社会问题。

目前尚未发现唐宋时期因烟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的记载,但明清见诸典籍文献的相关事件并不稀见,如影响较大的永乐十三年(1415)春“午门失火”和嘉靖四十年(1561)“永寿宫被焚”等均与娱乐性烟花爆竹燃放有关。清朝初期皇家烟花表演被迁出皇城,康熙时转至畅春园;乾隆五十年(1785)位于北京西四牌楼东南角的“隆兴号”花炮局发生爆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乾隆帝闻之盛怒,随即下旨将城内所有花炮局迁往城外,并限其购买硝磺等原料;作为清廷常规娱乐活动,元宵“火戏”因在道光十六年(1836)引发森林大火而被禁,道光二十三年(1843)五月又裁撤圆明园花炮局,等等。①户力平:《光阴里的老北京》,北京:新华出版社,2017年,第276—279页。上述事件虽都发生于都市且以皇家宫苑为主,但这些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促发了朝廷立法以规避惨剧的决心,而这在清朝表现得最为突出。

《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十九《兵律•军政(私藏应禁军器)》规定:“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止准售卖花爆,不准售卖火药。如违例售卖火药,数不足十斤者,笞五十;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至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应需硝黄,如不由官行官店承买者,照私囤例治罪。”②“业花爆”条为道光二十年(1840)续纂。陶东阜等修:《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光绪二十年(1894)扫叶山房刻本,第53a—53b页。而其卷三十四《刑律•杂犯(失火)》则言:“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部分亲属凡人),杖一百。”③陶东阜等修:《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光绪二十年(1894)扫叶山房刻本,第19a页。由此可见,清代对烟花爆竹的城市生产及燃放作出了极为苛刻的管控措施。《大清律例》虽未限定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和地点,但部分野史却记有政令式信息,如“除夕子时,各家皆燃爆竹,以迎新岁,丑时起,爆仗(爆竹)皆禁,不闻声起,以为民安尽”,又“王府、仓库、寺院及街市等人之稠密处,皆不得闻爆竹之声,五城兵马司督查之”等。④户力平:《光阴里的老北京》,第277页。尽管法律是严苛的,但政令执行力度则随着清政府的衰亡而不存。至民国时,北京城内人口密集处又出现“德聚号”“五和成”“永庆号”“九隆斋”“顺成号”“达丰号”等花炮局。为此,民国政府也曾下令将之迁出民居密集的前门、宣武门及崇文门等地段。⑤同上,第278页。

国民政府的上述做法在短时期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城市居民对烟花爆竹的需求并未因此以及受“新生活运动”的政策引导而彻底改变,相反时局之动荡则为花炮局的内城恢复提供了契机。与北京的情形有很大不同,清末民国时的上海则因租界内的各种“禁令”而限制了当地居民对烟花爆竹的正常燃放。⑥吴志伟:《租界时期的爆竹管理》,《天津政协》,2012年第2期。总体来说,民国时期的城市“禁令”并非要将烟花爆竹隔绝于城市之外,而是出于生产安全暂时将之疏散于郊野乡村,并在特定时节派驻管理者以维护市场稳定和燃放秩序。在笔者看来,不同时期的烟花爆竹管理政策是一种相对严苛的法律规范,而具体执行中的刑罚既不以阻断烟花爆竹的供应为目的,更未在法律的强制下影响人们对过渡礼仪的实践,但不可否认的是,相较于唐宋元明相对模糊的烟花爆竹管理制度,为《大清律例》所规范的礼俗实践以及国民政府基于“新生活运动”所出台的各种政令,已然在法律和礼俗之间产生一种不易调和的张力。

烟花爆竹在民国及之前的传统社会虽有生产与燃放的时空限制,但这种以年节为时间标准、都市为空间指向的法律条文在考虑安全因素的同时并不周严。尽管笔者尚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曾出台过涉及管控烟花爆竹生产及燃放的法律法规,但相关文献表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提倡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破四旧”“立四新”,并未真正影响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及使用,而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导向则为烟花爆竹产业的全面勃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①宋燧文主编:《中国花炮文化博览》,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2年,第159—165页。不过,烟花爆竹产业的兴旺并不代表其就是安全的,相反“假冒伪劣”产品在此后一段时间不仅充斥于市场,且在生产、运输、销售以及使用等多个环节引发不少伤亡事故。鉴于此,个别地方政府率先从销售和使用两个层面对烟花爆竹作出限定——1986年北京市颁布《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至1993年出台《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②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施行,《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而后者恰是我国首个都市城区“禁放令”。尽管上述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也曾出现“禁改限”的调整③参见邹东升、冯清华:《城市烟花燃放“禁改限”的政策调整分析——基于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6期;艾佳慧:《“禁”还是“不禁”,这是个问题 关于“禁放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毕荣:《公共政策客体在政策变迁中的作用——以北京市烟花爆竹“禁改限”政策为例》,《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0期;刘智勇:《“禁改限”:政府行政理念与方式的进步》,《领导科学》,2009年第11期;等等。,但这些制度文本对其他大中城市产生了直接影响,特别是21世纪以来,从省到市相继发布本土“禁限令”,而多数地区则在修订政策时均有意扩大禁限区。

尽管大中城市在制定各自“禁限令”的时候也凸显了一定的区域性特征,但其执行力度却有着明显差异。简言之,人口密集的超大、特大及大城市在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时有着较强的法律执行力,而城市化程度较低的中小城市则在管控力度上略显不足。因此,相较于大都市的中心区,郊县及乡村地带的相关实践尚未在法律法规的强制下走向衰落。其实,当代中国对烟花爆竹的制度限定同传统社会的认知一致,即以“安全”为圭臬,但相关法律的出台却相对滞后。第一部涉足安全生产的法律乃2002年正式实施并经2009年、2014年、2021年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但其并未就烟花爆竹作出专门规定。具有较高法律效力且以烟花爆竹为单一对象制定的法律文书,则是2006年发布并在2016年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④2006年1月11日通过并施行,2016年1月经过修订本,并由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通过。,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7)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等部门规章则体现了对前述法律法规执行细节的补充。除此之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接续制定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也未曾脱离“安全”视角,且表现得更加具体⑤如《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04)、《烟花爆竹 礼花弹》(GB19594-2004)、《烟花爆竹 引火线》(GB19595-2004)以及《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等。此外,还有一系列安全行业标准(ISO AQ),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等级通用规范》(AQ4102-2008)、《烟火药认定方法》(AQ4013-2008)、《烟火药安全性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烟火药TNT当量测定方法》(AQ4015-2008)、《烟花爆竹 烟火药铝酸盐定性检测方法》(AQ/T4116-2011)、《烟花爆竹 烟火药作功能力测定方法》(AQ/T4117-2011)、《烟花爆竹 烟火药猛度测定方法》(AQ/T4118-2011)、《烟花爆竹 烟火药爆发点测定方法》(AQ/T4119-2011)、《烟花爆竹 烟火药经典火花感度测定方法》(AQ/T41120-2011)等。,从而为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及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除安全考虑外,“禁限令”何以在生产、运输、经营以至使用等方面不断扩大,并在近年深入空心化严重的乡村社会呢?反观北京、广州、上海等超大城市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即可看到,除了“安全”因素,“大气污染”也成为重要话语,而前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则赋予地方政府以“禁限”烟花爆竹燃放的权力(详见后文)。此外,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直至2015年第二次修订时才将烟花爆竹与大气污染绑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第一次修正;2000年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订;2018年第二次修正。另,相关法条具体内容详见后文。。随着“禁限令”的乡村拓展,“安全”“大气污染”之外,又出现“噪音”“垃圾”等推动“禁令”转向的动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②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正式施行时,废止。等法律法规并未涉及烟花爆竹。此外,如“人力负担”“资源浪费”等将“禁限令”推向“禁令”的原因也逐渐为人所知。

总之,“禁限令”的城乡拓展有着一定的历史积淀,当代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聚集、高层建筑、低碳生活等)进一步增加了烟花爆竹的负面效应。然而,作为一种传承性礼俗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并非简单的娱乐行为,而是带有强烈信俗特征的过渡礼仪。因此,“一禁了之”的国家文化治理方式是否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逻辑,颇值深思。

二、立法目的的认知差异与“禁限令”的多元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通过制度文本界定烟花爆竹的即为上文述及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于此可知,烟花爆竹的法定概念既指成品,也包括原料及半成品。不过,早在1984年烟花爆竹就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于1984年1月6日发布,其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第二款即为“(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为同日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替代,后者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不过,2006年11月9日由国防科工委和公安部联合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并未将烟花爆竹列入其中,且第55类“黑火药”的“备注”为“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然而,具体执行法却与此有所差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泰顺药发木偶”和河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赵县古火会”相关报道。,从而成为一类被严格管控的危险物资。

以法律形式规避烟花爆竹所造成危害的目的是极为鲜明的,但这种趋于精确的话语表述却未曾考虑文化因素。如前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即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而“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则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地方性法规亦与此趋同,如《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7)即以“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0)的目的即“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如从环境治理角度出发,以“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以“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在相似表述中为烟花爆竹“禁限令”的出台提供了立法依据。

正如上文所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相对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具有典型的礼仪属性,可以彰显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中国面貌。不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西来概念所覆盖的各类集体行为,直至21世纪才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可并得以立法保护,如今包括节庆、祭典及人生仪礼在内的诸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民俗事象,均已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虽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及据此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条例,但其立法目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在表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重要性的同时,或许更倾向于工作指导。与针对烟花爆竹的专门立法不同,《非遗法》并未赋予主管部门治理烟花爆竹的权限,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特质却引导人们从“文化自觉”走向“文化自信”。由是观之,“保护”与“禁限”之间存在鲜明的目的论差异,而大部分不赞同“禁放”的普通民众,其出发点恰恰源自对这一文化的认同。

近年就烟花爆竹“禁限令”的城乡拓展及争论辨析,虽在春节期间较为集中,但这一行政指令并非仅为“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所制定,只是相较于其他烟花爆竹使用行为,此一时段的燃放量大且密集,故对其管控的力度也就相对严格。因此,如果立足“禁限令”得以出台的法律法规便可知道,一切涉及烟花爆竹的约定俗成行为都将受到限制。尽管燃放烟花爆竹在人生仪礼(如诞生礼、成年礼、婚礼、葬礼以及寿诞礼等)和各类民间祭典(特别是祭祖、扫墓、迎神赛会以及社火表演等)中的使用缘起并未形成统一性认知,甚至并不明确,但在这些几乎均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的礼俗行为中,烟花爆竹却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辅助性物资——既是特定仪式过程之重要节点的导引标识,又可增添仪式本身或神圣、或喜庆、或哀伤的现场气氛。与此相似,在以破土动工、建房上梁(封顶)、乔迁新房以及门市开业等为代表且相对特殊的仪式中,烟花爆竹的功能则更凸显了人们从“旧”入“新”以趋吉避凶,由“非常”转向“日常”的美好期许。总体来说,“声”“光”“味”短暂复合的烟花爆竹给人们带来了具有延续性精神满足。如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出发,缺少烟花爆竹的仪式过程并不完整,且会影响大众对其传承性文化属性以及社会心理作用的认识,进而导致人们对优秀传统文化及其法律保护的疑虑。

在春节期间,针对是否“禁限”烟花爆竹的争论,“文化传统”成为大多“反对者”用以辩驳的核心证据,而造成大气污染的多元要素以及烟花爆竹燃放后的“蓝天”则成了有力佐证。上文表明,虽然“禁限令”的法律间矛盾是突出的,但“禁限令”所带来的文化保护问题并未掩盖其他领域所受到的影响。如今不少地市业已开启“源头阻断”模式,特别是关停本地烟花爆竹售卖门市并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这种做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烟花爆竹产业,但在弱化地方文化生态的同时,也从侧面阻碍了相关产业链(原料—生产—运输—销售)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导致部分产业工人失去经济来源。对此,很多来自烟花爆竹主要产地(如湖南)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曾在国家和地方两会中为振兴烟花爆竹产业提过建议①如湖南省人大代表颜颂华《关于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转型升级的建议》(2018);全国人大代表张学武《让烟花爆竹在中国城市重现绽放》(2019)、《关于新时代支持烟花爆竹产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2020)、《关于推动烟花爆竹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建议》(2021)、《推动传统花炮产业创新发展烟花文旅助力乡村振兴》(2022);全国人大代表黄小玲《支持烟花爆竹传统产业健康发展,杜绝“一刀切”禁放政策》(2019)、《加快建设全国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2022);全国政协委员诸葛彩华《关于合理引导和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提案》(2019);萍乡市湘东区政协委员肖尔田《关于做大做强烟花爆竹传统产业的建议》(2019)以及萍乡市政协委员敖桂明联合14位市政协委员《关于科学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产业烟花爆竹的紧急建议》(2020)等。不过,也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也在提出加强烟花爆竹“禁限令”的执行,如安徽省人大代表方书莲(2022)就建议在安徽省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虽然烟花爆竹(花炮)制作技艺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②“浏阳花炮制作技艺”,2006年(第一批);“万载花炮制作技艺”“萍乡烟花制作技艺”,2008年(第二批)。,但“禁限令”的强制拓展大大削弱了其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影响力。2021年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成新湘就于《关于促进中国烟花爆竹燃放习俗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中提出,希望借助烟花爆竹制作技艺及使用习俗的世界影响力提升带动相关产业,从而稳定并增加就业。③2021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答复该提案时表示:烟花爆竹是我国传承千年的民俗文化艺术产品,烟花爆竹燃放习俗是老百姓表达美好希望、抒发幸福情感的传统方式,提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将在工作中研究思考。同时,将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34号建议的答复》,https://gkml.samr.gov.cn/nsjg/zljdj/202112/t20211230_338729.html,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9日,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0日,浏览日期:2022年3月17日。

随着“禁限令”的乡村深入,文化传统的弱化与地方产业的萎缩已然凸显出来,而寄予燃放烟花爆竹的就吉避凶心理却牵引人们走向“违法”之路。也就是说,“禁限令”的背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撑,违反“禁限令”也就意味着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故而燃放烟花爆竹者一旦为执法者“发现”,势必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给予处罚。虽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刑事犯罪并不多见,但由此产生的行政案件却不少。从近年的相关报道来看,集中于春节期间(当年腊月至来年正月)的处罚手段,基本是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方式进行。然而,不论哪种处罚手段,一旦被记录在案,就将被认定为某人的一次违法行为。毫无疑问,与“禁限令”发布前相比,特定时段犯罪率的激增显然能够带高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犯罪率。从表面上看,“禁限令”在维护空气质量的过程中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种主要针对特定时段设定的规范文本却直接增加了人们的生活成本。此外,“禁限令”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的确降低了火警出勤率、减少了伤亡急诊率,但为了管控烟花爆竹的城乡燃放,公权力的基层施政显然有所增加,这不仅表现在出警频度,也凸显于“禁限令”的城乡宣传。据此笔者认为,“禁限令”在推高行政犯罪率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对各类社会资源的投入。

烟花爆竹“禁限令”的城乡实施,不论是法律法规之间,还是法律法规与日常生活之间,都存在显著的认知差异,这恰是“禁”与“不禁”、“禁”与“限”之所以产生争论并需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加以平衡的重要原因,而建立于环境污染(大气和噪音)、社会安全(火灾与伤亡)及人力资源(环卫与垃圾)等因素上的“禁限令”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面受到部分民众质疑,也影响到相关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地方就业态势的稳定,更在犯罪率层面加大了行政执法成本。总之,“禁限令”所造成的多元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且应及时作出调整。

三、文化传承与情绪表达:传统礼俗的行为变通

进入21世纪以来,新生代居民不断争论的重要文化话题便是“年味是否淡了”。尽管不同年龄层的城乡居民从各自角度认为“年味未淡”,但也发现曾经被视为“年味”重要组成部分的诸文化表现形式并非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相反是在“一刀切”的法条主义下被迫走向衰落。不过,这种“文化记忆”并未远离大众视野,且正以多种变通手段传承于新生代居民。也就是说,各类约定俗成的传统行为规范已然成为人们很难摒弃的“文化基因”,更何况这类为集体践行的文化表现形式尚未彻底失去其社会功能。不可否认,烟花爆竹“禁限令”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保障了具体时段的空气质量,但也从侧面影响到人们对传承性行为的有效践行。面对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大部分社会成员都是极力呵护并遵守的,然而为了能在特定时空表达集体或个体意愿,城乡居民充分发挥了自我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促使烟花爆竹“转型”。

从现已在网络空间流传开来的变通性“燃放”行为来看,除了使用电子鞭炮(录音),最具典型性的烟花爆竹替代品则是“气球”,而其“燃放”方式也多种多样。虽然笔者尚未明确这种方式究竟开始于何时何地,但可以肯定的是,“禁放令”助推了其在民间的使用频次以及使用范畴。具体而言,人们将注入空气的气球成串绑缚在一起,采用脚踏、针扎、拉拽以及燃烧制造声音。从表面上看,以气球代替爆竹,既可增强集体活动的娱乐性,又不会造成空气污染,实可谓一种比较好的变通形式。然而,气球并不能彻底取代烟花爆竹,这种行为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来说,并没有全民基础,只是偶尔出现于个别过渡仪式中,如节庆、婚礼、开业等,而像破土、丧葬、上梁(封顶)等信俗特征更为明显的集体活动并未有所体现。此外,尽管在市场上可以买到环保且降解速度快的橡胶气球,但不合格产品依然很难杜绝,一旦这类气球被用作烟花爆竹的替代品,亦可造成环境污染。

烟花爆竹之所以能够成为过渡礼仪的重要辅助,究其原因还是源自“爆竹”本身所具有的祈福纳祥与驱邪避灾功能。因此,纵然气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人们继承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能,但前者所富含的装饰性和娱乐性很难取代烟花爆竹与生俱来的神圣性。如果说“气球替代法”已经凸显了民众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那么以下几种行为或更彰显了劳动人民的智慧。

“口技”在我国有着久远传承史,如今这一技能也被用作燃放烟花爆竹的替代形式。2018年2月,江西卫视一档名为“家庭幽默录像”的节目展示了一段“环保烟花”搞笑视频——一位导引员拉着周边游客走近广场上摆放的4只巨大的“烟花爆竹”,并点燃“烟花爆竹”的“引线”。在人们等待时,忽从“爆竹”中站起一人,并发出“砰”的拟声词,而另外三个中随后也有人站起,接着就在拟声中完成了对烟花爆竹的声效模仿,而这被主持人刘仪伟称为“人体烟花”。在2020年9月21日“好看视频”上传了一段名为“搞笑:这里不准放烟花,我就来个环保放烟花热闹下”的短视频——一位站在墙边紧挨一段塑料白管的青年女性,左手拿着矿泉水瓶,右手高举红头扫帚杆,先仰头时发出“咻——”的声音,后用矿泉水瓶敲击塑料白管,发出“砰”的声音,从而完成对“穿天猴”燃爆过程的音效模拟。

与此相似,2021年2月11日,一位使用口技并辅以铝盆模仿“穿天猴”燃放声效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显示,这名居住于农村的女青年,站在一根电线杆旁,左手插入衣兜,右手拿着一只铝盆。仰头一声“咻——”,随即用盆敲击电线杆——“啪”。两种声音前后配合,完美模仿了“穿天猴”的声效。视频最后,女子敲击两下电线杆,以模拟“二踢脚”在空中连炸两声的特效。视频发布者配文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女子自制环保烟花”,而视频下部的解说则在前述配文后加了一句“就是有点费盆!#春节#成安”。由此可知,该视频或拍摄于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农村。与前述两者少有关注不同,该视频至今已获赞21万次,评论近六千条。2022年1月28日,网友“大白搞笑视频”发布名为“爆笑合集:大姐响应国家号召,自制的烟花确实环保”的视频,前5秒即对应该标题,只见一位身材肥胖的农村中年女性左手提着一只黄色塑料桶,表情严肃地站在一段矮墙旁,仰头发出“咻——”的声音后,即将塑料桶撞击墙角,以模拟爆竹燃放后的“砰”声。虽然这条视频来源不清,且未受到太多关注,但这种“搞笑”行为之所以持续得到模仿,或在于人们面对“禁限令”的无奈以及急需替代方式以表达诉求的心理。

2022年以来,口技与身体表演在模拟烟花爆竹燃放过程时依然发挥着优势作用,但除了“人体烟花”外,还有网民(“农民李磊”)借助小型爆米花机来呈现单体爆竹所发出的巨响,并将这一短视频命名为“河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民用爆米花锅代替鞭炮,全村都听到了”。此外,还有一些替代式燃放行为值得关注,如将女贞树叶燃烧时发出的爆裂声视为爆竹声。对此,网友“浅语花开”将之命名为“树叶鞭炮”;“only木凡”表示“有一种树,农村土话叫炮子树,它的叶子扔进火里,就像放鞭炮一样”;“冰吻”认为“过年鞭炮有着落了,发现拿这个树叶来烧,像鞭炮一样的响”;“影视星扒客V”指出“有过年那味啦!过年的鞭炮可以不用买了”,而“化蝶飞”则在发布相关视频时直言这是“最环保的鞭炮,女贞的叶子,找到了童年的乐趣”。虽然女贞叶遇火能够发出爆裂声的现象并非时下才有的经验观察,但这种难以匹敌爆竹声的替代方式却在娱乐中表达了特殊时段人们的祈福心理。基于相同的信俗理念,“(2022年)2月7日,大连船用柴油发动机有限公司”为“响应禁燃号召”,用“叉车碾压气泡膜,模拟开门炮”。(“半岛晨报”视频新闻)另有网友“收藏家大世界”借助“古法”——燃烧翠竹来体验节日氛围,并调侃道:“谁这么大胆,公然违规放鞭炮!还是中国古代的爆‘竹’,穿越了?”

声音是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的重要模拟对象,但燃放烟花爆竹并不只有声音一种要素。尽管燃烧女贞叶和翠竹可以增加烟气和火光,但其表现力却不能等同于真正的烟花爆竹。更重要的是,受人诟病的“封灶”“封炕”等都与焚烧秸秆、木柴或煤炭有关,而燃烧女贞叶和翠竹所产生的有害气体或不亚于前者,故其很难在特定时节或人生礼仪中得到普及。在笔者看来,人们之所以想到利用“气球”“口技”“爆米花机”以及“焚烧竹叶”等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其中虽有追逐娱乐的成分,但归根结底是对传统文化逐渐衰落的惋惜甚至讽刺。有网友指出“一声不吭辞旧岁,死气沉沉迎新春”是近年常态,但这种情绪表达的背后,还有人们比较东西方节日在我国发展现状产生的焦虑。总之,面对“禁限令”的持续深入,人们继承并创新烟花爆竹燃放手段不会停步。

四、优化城乡空间与尊重礼俗生活:移风易俗的法律边界

作为移风易俗的重要对象之一,烟花爆竹在“禁限令”的持续深化下,已然影响到相关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续力。然而,如何看待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现象,是否仅能从法律的单一层面或法律与生活的双重关系角度加以探查,都是值得我们思索的。正如上文所言,“禁限令”有着鲜明的立法基础,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又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措施。”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则给予了强力支撑。虽然前者是法规,后者是法律,但从二者的法条规定即可知道,是否颁布烟花爆竹“禁限令”以及如何确定其执法范畴(时间、空间及类型),均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相应的下级行政单位,如乡镇和村社等,只能根据上级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来执行。然而,立法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边界并不清晰,也就是说,“禁限令”的出台并非没有条件,但相较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法律界定,如何解读“实际情况”则相对复杂。

地方执法机构为了“禁限令”的有效执行,采取了高科技手段,如利用无人机助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这种以公权力为基础的“监督”手段,显然超出普通大众的生活认知——为了“禁限令”的基层推广,是否需要采用这种很可能介入私人空间的行为,而那些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烟花爆竹制作技艺”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节日节庆和人生礼俗,将如何整体传承,又是否应该获得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相应法规之外的国家法认可?其实,烟花爆竹在城乡两地的禁限,同城镇化下的村落拆迁、人口聚集和建筑高密等因素也有关联。在城镇乃至新农村的建设中,由于缺乏对公共空间,特别是相对开阔之绿地空间的规划,促使人们无法按照传统行为规范表达自己对美好生活的祈愿。此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同人群的权利竞争或攀比,催生了大型烟花爆竹的流行,但这些燃放时间久且威力大却没有太多技术含量的烟花爆竹,不仅产生了大量污染性气体,更对居住于密集空间的城乡居民造成安全威胁。不过,现有城乡居住空间仍可优化——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空间可以同居住空间实现融通——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小区及其周边公共空间加以分层认定,即根据公共空间与居住空间的远近大小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类型,并设置燃放桶以减少纸屑垃圾的环境影响。③2021年春节期间,花炮之乡浏阳首设“倡导性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烟花小屋”,不仅规范了烟花爆竹的售卖与燃放,更为当地居民带来了表达信俗心理以及增添娱乐气氛的安全环境,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参见何正章、胡吉星:《多举措保障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浏阳日报》2021年2月18日,第A3版;胡吉星:《浏阳这些地方纳入倡导性烟花爆竹燃放区域》,http://www.liuyang.gov.cn/lyszf/zfgzdt/zwdt/202102/t20210216_9783960.html,发布日期:2021年2月16日,浏览日期:2022年3月19日。不过,城乡公共空间并不固定,因而也需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燃放区域,以方便居民。

由于烟花爆竹是一种文化传统,其在我国民众心中早已形成既定传承心理。在法律框架内,既要规避文化的断层,又要规避文化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的确具有一定的矛盾性。法律、法规乃至部门规章的制定、实施及执行过程必然要体现合法性,哈贝马斯曾认为:“合法性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或政治秩序可能具有的属性,只存在于一个社会的‘社会文化’生活中,即在国家制度系统之外,社会文化生活得到健全的发展,国家的合法性在社会文化领域中能够得到自觉的论证,从而政治系统赢得了大众的广泛信仰、支持和忠诚。”④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据此有学者指出,“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的合法性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正当性,只有具备正当性的法律才会受到人们的遵从。因此,法律的合法性问题又可以进一步转化为人们为何服从法律”①黄家亮、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41页。。毫无疑问,在“禁限令”的执行中,人们对法律的遵从极为突出,这不仅体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也体现了基层社会普法力度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民众对文化传承的继承心理诱发了偶尔的违法行为,而相对僵硬的执法手段却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实现既定目标。不论从实地调查来说,还是就网络评论而言,之所以出现质疑“禁限令”的声音,不仅在于“禁限”原因与现实感受的差异,更与执法者的法条主义密切相关。

烟花爆竹“禁限令”的城乡普及虽历经三十余年,但正式开启于2018年的“蓝天保卫战”则是其中关键。相较于既往只存在于大城市的烟花爆竹禁限措施,近年“禁限令”的重点管控领域逐渐转向周边中小城市,执法力度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乡村地区得到进一步强化。不可否认,基层社会的烟花爆竹燃放的确影响了特定时段的空气质量,故需对烟花爆竹的规格、类型及质量加以限定,而这理应从生产源头考量。纵然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已然规范了烟花爆竹的生产过程,但这些制度性文本尚不足以维系民众对礼俗生活的需要。因此,在追求法律合法性的基础上,既要从公序良俗(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对现有法律、法规乃至部门规章进行修订或修正,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可补充制定民用烟花爆竹国家规格标准,并建立促进相关地区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实现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目的的制度体系。其实,制定“禁限令”的依据虽主要源出上述法律法规,但相关领域的知识结构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只是决策参与者对民俗认知上有不足。正如钟敬文在讨论北京“禁限令”时所言:

讨论禁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就涉及到了对民俗的认识。可惜会议当时没有运用这方面的知识,做出了春节期间完全禁放鞭炮的决定。不过,会议代表也有他们的知识结构,就是运用了环保的知识、生理健康的知识,并根据这些知识向市政府提供了决策。站在他们的知识的角度看,这种决策也有它的道理。但此决策后来还是被政府调整了、修改了,因为支持它的知识结构还不够完整和合理,它缺少了对中国人的精神传统的了解和对它的作用的估价。……为什么后来政府又允许在几个指定的郊区县燃放烟花爆竹呢?那是因为理解了老百姓过年缺少烟花爆竹的失落感。②钟敬文:《建立中国民俗学学派论纲》,《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地方政府在实施“禁限令”的过程中,也曾发生过“疑虑”,进而由“禁”转“限”,从而为区域民众心理的寄托带来喘息之机。不过,近年的“禁限令”在大部分基层社会已然变成全民“禁令”,而这种根本性转向得以发生的原因依然未曾脱离“环保”与“健康”等因素,只是本次持续性执法已不再考虑“中国人的精神传统”,更未观照普通百姓的“失落感”。正因如此,当凌驾于礼俗传统的“禁限令”强力来袭时,故意违法者并未出现。纵然个别民众由于燃放少量烟花爆竹而受到行政处罚,但这并未引发“反抗”法律的行为,然需注意的是,自媒体中的民意表达已然彰显了“法”“礼”冲突,而部分基层执法者在“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特别是未受法律制裁时,以舆论批评为主的网民话语则暗含了人们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信任。尽管民俗学者普遍认为“民间事当由民间办”,但这并不代表一切生活行为都不需要法律法规匡正。①因不规范生产、运输、存储或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虽然针对生产、运输及存储已有法律法规加以管制,但燃放环节导致的伤亡事故亦不少见,一方面人们的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未成年人缺乏指导),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力不足(宣教不到位)。因此,个体乃至集体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放时间、地点及烟花爆竹规格、类型的规定(不过,立法也应兼顾社会民情)。法律与民俗均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本无非此即彼的社会关系,但现实却将后者置于前者的治理之下。在笔者看来,民俗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规范,不仅具有典型的法律性,且在特定群体中凸显了一种内生性集体认同,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同国家法一样重要。

在苏力等法学家看来,以民俗为代表的习惯法,是制定国家法不得不参考的“本土资源”②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22页。,而在习惯法进入国家法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后者的知识结构发生矛盾。因此,如何协调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社会功能,不仅要考量社会发展的当下性和专业性,也应观照社会发展的历史性与人民性。虽然“在人口流动、文化杂糅的世界社会,个人与小群体必须与他人协商安排日常生活的细节,这种世界社会的民俗协商正在成为广泛的事实”③高丙中:《世界社会的民俗协商:民俗学理论与方法的新生命》,《民俗研究》,2020年第3期。,但法律的国家性与礼俗的民间性并非截然对立,两者于日常生活所能达成的共识,也应在不同群体的协商中进行。此外,法律仅是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其执行效果的检验离不开其他结构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作为一种文化创造,法律更不能孤立存在于礼俗生活之外。正如张士闪所言:“‘礼俗互动’奠定了国家政治设计与整体社会运行的基础”,而其“核心要义,是借助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将国家政治与民间‘微政治’贯通起来,保障社会机制内部的脉络畅通,以文化认同的方式消除显在与潜在的社会危机”。④张士闪:《礼俗互动与中国社会研究》,《民俗研究》,2016年第6期。因此,作为国家公器的法律必然要与民俗相对接。总之,烟花爆竹“禁限令”仍有优化余地——不能以牺牲民众的礼俗生活诉求为代价,这恰是立法规范习俗惯制所应考量的核心要素,或言立法边界。

结 语

烟花爆竹是民众智慧的结晶,它在增添礼俗气氛的同时,也充当了时间媒介,更承载了个体乃至集体的心理诉求。作为我国各民族各地区各类过渡礼仪的一类重要物资,不论最初的“限”还是后来的“禁”,其对礼俗生活的影响早已超越烟花爆竹本身,而以春节为代表的节日节庆活动也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的确会造成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并产生一系列污染,如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及垃圾污染等。然而,尽管《大清律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以及因此造成的火灾等安全事故给予严厉惩罚,但其根本目的并非要将烟花爆竹彻底决绝于城市居民的礼俗生活,而是为了减少原料和成品在集聚状态下的安全隐患。

历时性看待烟花爆竹“禁限令”的制定及执行过程,便可知道不同人群的知识结构以及目的认知会直接影响这一政令的法律效力或执法力度。在笔者看来,法律与民俗均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们在协调社会结构,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进程中,都发挥了各自作用,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于今已然成为治理民俗的核心手段。虽然民俗具有传承性,且带有强烈的时代特征,然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是否应该被界定为“陋俗”或“恶俗”并由法律禁止或革除,似乎尚无任何标准可以参照。就烟花爆竹而言,其正面作用是显著的,其负面影响也是突出的,但“禁限令”的强力拓展显然缺乏对前者的全面观照。上文表明,不仅城镇化的集聚效应严重挤压人们对公共空间的需求,相应的研发投入也不足以提高民用烟花爆竹的科技含量,而这恰为“禁限令”的出台提供了解释性话语。因此,如要消解“禁限令”对礼俗生活的影响,不仅需要不同行为主体(特别是法律制定者与礼俗实践者)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的多元认同,也应按照一定标准对现有公共空间给予分级认定,同时提高研发投入以降低各种潜在危害。此外,作为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个体或集体也应自觉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烟花爆竹是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在特定过渡礼仪中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而“禁限令”虽以提升空气质量、保护人身安全、降低环境污染为目的,但这种源自公权力的强制干预也带来了多元社会影响,故需重视探索弥合法律与民俗之间隔阂的方法。总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结构要素,其与民俗共同规范了人的行为模式,两者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而法律的合法性当以民俗的生活性为基础。换言之,立法规避相关社会问题应以正常的生活诉求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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