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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阶段虐待儿童行为治理的法律探究

2023-10-05黄嘉庆覃青青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监护规制刑法

黄嘉庆 冯 源 覃青青 王 笑

1.成都东软学院,四川 成都 611844;2.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213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在孩子成长成才过程中学前教育也越来越被重视。但学前教育阶段暴露的问题却愈发严重,例如出现了幼儿园教师扎针体罚学生、扇耳光、给儿童投喂不明药物等屡次发生的虐童行为。一直以来,我国都十分注重对学前教育儿童权益的保护,但却没有专门出台有关虐待儿童行为的相关立法。对未成年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零散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但是上述法律中都未能对虐童行为予以防控、缺乏对虐童行为的严厉惩处以及应对虐童行为的善后措施,使得法律规范在危害行为发生时容易沦为一纸空文,起不到有效的约束和保护作用。学前教育阶段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建立全方位的幼儿教育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司法救济畅通无阻的呼声日益高涨。鉴于此,本文力图全面客观地梳理现有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治理的法律体系,以目前的国内现状分析,识别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的概念界定

虐童是虐待儿童的简称,与成人相比,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虐童行为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独特性。目前,法律上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因此,想要界定虐童首先要明确“儿童”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对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的规定,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 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现实生活中,虐童发生在学前教育机构但也发生在家庭中,甚至会存在于社会的其他相关组织,例如为了利益故意虐待儿童致残的组织等。

本文讨论的虐待儿童行为是指0 ~6 岁且在学前教育机构(例如早教中心、幼儿园等)身体或精神上受到了来自保育员、学前教育教师等负有一定监护及看护责任的人员伤害的行为。

二、学前教育阶段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在近10 年的研究中,很多关于心理学、精神学的研究报告反映出,虐童行为会对儿童的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都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经济与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学前教育机构幼师的虐童事件频频被爆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更关乎国家的未来。但遗憾的是,我国关于虐童行为治理方面的现存法律效力不足,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去合理规制学前教育机构的行为是应对此类事件的不二选择,这也反映出学前教育阶段立法进行虐童行为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

(一)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对学前儿童的危害

1.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影响学前儿童的心理

施虐者在虐童行为过程中很难关注到学前儿童,这会进一步诱发学前儿童的心理上机体性失常,进一步加剧学前儿童的恐惧和其他多种复杂未解的原始情绪。健康学家、心理学家等专家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学前教育虐童行为会对学前儿童造成一定的危害,可能会导致学前儿童形成消极情绪和阻碍其正常人际关系发展等。

2.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影响学前儿童的生理

大脑支配着人的全部心理活动,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也会使学前儿童生理上机能性失常。脑科学的相关研究结果也进一步证明虐童行为会对儿童造成一系列的伤害,在生理上不利于学前儿童大脑左右半球的发育、影响额叶皮质的活动等,其危害后果为:怕受伤、易受挫、承受挫折能力差、难共情等问题[2]。

另外,前沿精神病学家丹尼尔· 西格尔曾指出:“大脑的发展就是不断对持续体验作出反应的过程——神经元的放电模式会激发注意力、情感和记忆。”学前教育阶段的虐童行为激发出来的儿童对于暴力环境感受的产物会和儿童最根本的神经生物学体验永远交织在一起,形成学前儿童内隐性被侵犯记忆、回避型调控技能和学前儿童压抑型认知结构等。

(二)现有法律在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治理上的不足

北京某幼儿园虐童事件的曝光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大的负面反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学前教育虐童行为[3]。然而,虐童事件并没有因此得到一定的治理,各种虐童事件接连不断、屡禁不止,近5 年又有多起虐童事件被报道[4],2021 年4 月7 日,一段名为“新都某利幼儿园教师虐童”的视频在网络传播,一名女孩子的脸被老师死死掐住,进行推搡和拖拽;另一段视频则是女童被老师拽着头发;2020 年5 月29 河南某县一幼儿园多名学生被老师抽打事件中,在4 分钟内共打了教室内7 名孩子,包括5 名男孩和2 名女孩,另一段视频显示,该老师用同一物品对1 名学生连续打了6 下。

而且,仍然有很多类似虐童事件未被曝出。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教育机构仍存在许多虐童现象,如何有效治理这一现象是学前教育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经过对近几年虐童事件法律介入的分析,发现我国在学前教育

阶段虐童行为治理及刑法责任上存在以下问题:1.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的主体身份

根据现行虐待罪相关法律条文,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的犯罪主体是对被监护人(即被害人)有看护、监护职责的人,例如与监护人是收养与被收养关系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等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因此,学前教育机构老师的虐童行为并不能被法律合理规制,即虐待罪成立的范围并没有涵盖学前教育老师虐童案件。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方面,我们根本无法将学前教育老师和学前儿童的关系解释为社会学意义上或者生物学意义上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5]。所以虐待罪的评价范围并不能包含学前教育机构虐童案件。

2.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刑事处罚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虐待罪名,0 ~6 岁的儿童因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而被视为较为特殊的一类群体。因此,在刑法上应该将儿童放在特殊的位置,结合儿童的不同发育阶段制定相应的法律认定及处罚措施,更有利于完善我国学前教育虐童行为相关法律法规[6]。现行法律在规制虐童行为过程中仍然以情节恶劣作为入罪门槛且并未对儿童这个特殊群体进行法律上的“特殊化”保护或从重处罚[7]。

另外,对于情节是否恶劣如何断定也是相关司法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与对成人的虐待行为相比,对儿童群体的虐待本身就是恶劣的行为。而虐童行为对儿童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某种程度上对受虐对象伤害更大、危害性也更强。现行司法实务中的虐待罪也更偏向于身体上的伤害,无法充分考虑到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与脑部发育状态。因此,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儿童保护方面的需求。

3.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刑法罪名设置缺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不难发现法律条文对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及犯罪主体进行了补充完善,这有利于我国对于学前教育虐童行为进行规制,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使犯罪主体从家庭成员范围扩大到能够包含负有监护及看护职责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员及老师等,弊端就在于虐童行为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不一致,且两罪的犯罪主体身份存在重合的情况,这也影响了司法的公平性。根据法律条文规定,犯虐待罪会被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单位的罚金刑。

从主体方面以普通虐童罪行为为例,对于有血缘关系的婚生子女来讲,其父母既对子女有监护、看护职责又是家庭成员。因此,法律仍无法合理规制从事学前教育工作且具有监护人身份的公民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的事件。

三、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法律规制的设想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虐待儿童行为频繁被媒体曝光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治理,反映出我国在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治理过程中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缺失[8]。本节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社会上的虐童事件分析针对学前教育虐童行为做出以下设想。

(一)虐待儿童罪的增设

为保护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建议对学前教育虐待儿童行为立法制定专门的虐待儿童罪[9],根据不同发育阶段的儿童制定不同的法律认定,将虐童事件对学前教育儿童心理上的影响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予以相应的处罚[10]。

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是特殊且脆弱的群体,虐童行为给儿童带来的伤害是长期的也是无法消除的。儿童在早期受到的虐待会对其后期的大脑发育及身心成长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其成年后的生活。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之所以容易成为受害者是因为他们在自我防卫及保护方面处于劣势。虽然《刑法》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忽略其对学前教育虐童事件规制的法律缺陷。另外,笔者认为对“儿童”这一主体的虐待行为应该进行一致的评价与审判,不应该对施虐人进行多罪名的认证,专门以虐待儿童罪规制学前教育虐童行为能够第一时间解决因多罪名导致的司法不公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从弱势群体中抽离出来,专门设置虐待儿童罪、明确法律尺度及相关刑法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现行《刑法》中仍然缺乏针对学前教育虐童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切实健全学前教育行政保障机制

一方面,除了法律上的缺陷,我国相关保障机制的欠缺与行政监管不力也会造成虐待儿童行为持续发生、难以改善的状况;另一方面,法律如果得不到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有效执行,我国仍然很难脱离虐童行为无法得到高效解决的困境。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完善虐待儿童事件的救助机制等。具体可以是提升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考核入园体系,做到规范办园;要求成年人对已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疑似虐待儿童机构或个人进行报告,强制建立报告机制,同时对于知情不报的主体或个人予以相应惩罚。

四、总结

虽然现行的《刑法》在规制学前教育阶段虐待儿童相关内容上进行了一定的增改,进一步规制了虐待儿童行为的主体,但这在有效预防虐童行为出现上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本文通过相关案例的研究以及法律制度的分析,从刑法罪名缺失、刑事处罚缺陷以及虐童行为主体身份三个方面考虑,提出增设虐待儿童罪和健全学前教育的行政保障机制两个建议,以期发挥出刑法的惩治力度,进一步预防此类学前教育阶段虐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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