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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3-10-05金丹阳包哲仁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法警审判法官

金丹阳 林 颖 包哲仁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温州 32500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与司法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尤其各级法院组织结构逐渐趋于完整。自20 世纪80 年代司法改革至今,取得了很多成果,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级法院也开始认识到,审判辅助人员在司法改革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审判辅助人员改革的支持下,方才实现了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也就有了“审判辅助人员到位,法官才可实现真正归位”这句话。为此,在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提出,要积极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并明确规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尤其强调“要不断进行审判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其他辅助人员等人员相关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来源渠道上予以严格管理,持续拓宽来源渠道,实现改革的制度化、科学化与结构的优化。

一、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制度建设现状

(一)相关规章制度架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司法系统当中,从制度的定义和所能够起到的作用角度来说,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法警和其他辅助人员等,以书记员为例,依据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主要进行审判庭相关工作内容的记录,并辅助办理审判其他工作事项,也就是说,在基层法院审判庭当中,书记员所担负的职责是进行其他事项审判和详细记录,但其中并没有对法官助理的相关工作概念和对于审判辅助工作内容以及范围的定义,对这些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相关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不具备制度支撑条件。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改革纲要当中提出关于法官助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在缺乏纲领性和原则性以及框架性相关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导致各地区所推出的一些改革事项以及试行制度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这就出现了相关规章制度架构不健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构建的推进[1]。

(二)分类不明且目标定位不清

笔者对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各项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仔细分析,逐渐明确了当前基层法院相关人员的结构组成,其主要划分为审判和审判辅助以及司法行政,而其中审判辅助人员主要是指除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以外的书记员和法警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其中首次提到了审判辅助的相关定义,并且从原则角度进行了这五类人员概念的界定,将这五类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从法官单独序列的执行难度上来说,其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尚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审判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方面所具有的难度可想而知。所以,即便这些文件规定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执行原则,然而在落实上却并未真正取得应有的效果[2]。而且关于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各地区也纷纷提出一些质疑,其中包括法警列入审判辅助人员行列的这一规定,其主要是对法警职能产生质疑,本身法警主要负责法庭开庭秩序维持与安全保卫、负责对刑事案件被告的提押、看管和送解,负责按照法院的相关决定对有关人员实施拘传、拘留,而实际上法警还有着辅助执行案件、抓捕罪犯的职能,从这一点来看,法警有着一定的执法权,不应算作辅助工作范畴。但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司法警察通常是负责保证案件受理流程稳定进行,主要包括提押犯人、传递文件资料以及搜查等工作,这又完全可以将其列为辅助人员。

此外,在法官助理的定位和相关职责规定方面也存在不明确之处,本身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是进行法官辅助,帮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然而其定位和具体的范围与理论解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基层法院人员不足,法官助理往往兼任着书记员相关工作,职责不清则分类不明,目标定位也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这也是当前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当中所存在的一个难点。

(三)缺乏充足的专业人才支持

从当前我国各地区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角度来看,很多地区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与其他地区往往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也就是说,当前各地区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内容建立是属于“各自为政”,并没有做到标准和规则上的统一。本身基层法院政法编制数量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在新的改革目标要求当中所进行的人员配置,明确审判辅助人员数量需增加一倍,而编制的紧缩与人员数量需求的增长之间产生了明显的矛盾。由于基层法院所招聘的大多是相关司法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主要是集中在司法行政岗位当中,对于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的专业人才较为缺乏。虽然能够招录编制外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但也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和规定,须符合拓宽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相关要求。而目前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加大编外审判辅助人员招录的力度,在数量上也不断增长,但编制和经费等诸多现实问题,也对其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大多数审判辅助人员的招纳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仍需要借助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且需要依赖于地方人事和财政部门来提供支持,所以必然存在十分现实的阻力。而地方政府由于对基层法院相关工作缺乏必要的了解,在配置人数和专业配置方面往往无法给出较为专业的意见,如此大批量的人员招录和硬性配置,会导致无论业务分工还是人员素质方面都会显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在管理制度的建立方面必然也会形成一定的阻碍[3]。

(四)人员素质低且管理难度大

受到政法编制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目前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大多为非编合同制人员,而且在地方政策的部分规定影响下,在管理上往往呈现出了一些问题,例如成分相对较为复杂、人员素质偏低。例如,编制内人员与编制外合同人员在待遇标准上往往有着很大的不同,也就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很多非编制合同人员待遇偏低,而且很多审判辅助人员大多属于编外人员。工资待遇需要依靠地方财政的拨付,只有少数编制内人员待遇方面较为优厚。所以,很多应聘和招录的审判辅助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而且由于属于非编制合同制人员,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会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且部分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较小,其职业发展规划难度较高,导致审判辅助人员岗位招聘人才难度较大,很多审判辅助人员执业能力不足,甚至为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这些问题汇聚在一起,必然会造成管理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对于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也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构建的路径

(一)加强对现有相关规章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无论从组织结构还是从人民法院改革角度来说,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制度建设与改革都是属于分类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将其提高到法官单独序列改革同一层次来予以开展,在实施法官员额制之后,在法官人员规模方面会产生一定的缩减变化,由此就会导致出现案件多而法官人数少的问题,超出部分必然会发生后延,无法得到及时的审判和处理,而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改革则是能够有效实现配套缓解这些问题的一项“解决之法”,这也需要加强对现有规章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尤其要明确各岗位职责,精细划分各项岗位制度规定,做好角色定位。另外,还要配备科学的考核制度,以原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结合当前基层法院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和岗位要求,进行各项制度内容的增减和完善。

(二)精细化分工实现审判辅助人员分类管理

基层法院审判辅助相关工作有着极为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分工,这也是司法专业化整体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对司法事务进行合理分工是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构建的根本基础之一。一方面,需注重各审判辅助人员分类,遵循审判辅助事务分类来予以划分,从而实现分类管理,如进行辅助事务的分类,从管理当中的各项基础性环节出发,将审判辅助人员相关工作职能划分为实体性、事务性和保障性三种类型。其中,实体性辅助相关工作主要是指可以直接对案件实体裁判产生影响的辅助工作,例如,帮助法官进行诉讼材料审查和证据交换以及庭前会议召开,并开展各项调解工作、分析研究工作和裁判文书拟定工作;而程序性辅助则主要指的是在案件审理当中会设置必要的事务性工作和程序性工作,例如庭前准备、各项开庭通知和文件送达,以及材料收转、记录和校对以及归档等等,需要依据具体工作性质进行集约性工作和非集约性工作的分类,并作出精细化管理;而保障性工作则主要是指并不与具体个案直接关联,但却能够对相关审判工作开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对于审判辅助人员的分类,也可严格依据当前所设定岗位来予以划分,如明确规定法院辅助人员不同职责的分类,明确各自担负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和层次性。

(三)以等级管理明确审判辅助人员职业规划

要想实现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完善,必须要能够明确各等级管理内容和具体标准,并帮助审判辅助人员制定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职业规划,结合当前编外审判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差异化和缺乏职业上升通道这一局面,适当建立编外审判辅助人员等级制度,并将其与薪酬待遇关联在一起,在合理范围内为审判辅助人员提供职业晋升路径,从而提高审判辅助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另外,需要关注不同身份人员等级管理相关问题,不需要以不同身份来单独进行等级定力,可以跨越身份限制,在同一类身份当中区别不同等级薪资待遇和具体薪酬标准,极为有助于拓宽、晋升职业空间,留住优秀人才[4]。

(四)借助配置管理构建可量化动态管理系统

一直以来,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当中,对于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数量的配备极为重视,很多专家学者纷纷开展相关研究,而我国与世界各国关于司法统计数据巡查和相关类似标准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所以,无法借鉴国外关于审判辅助人员数量方面的研究成果。但笔者认为可以参考部分关于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和相关工作岗位以及工作量方面的数据和研究成果,例如,可以从审判团队配备方面和集约性辅助工作相关人员配备方面来予以考虑,并构建出可量化动态管理系统。如从集约性辅助相关工作人员配备方面考虑,主要是以随案为配备原则,并依据各地区法院相关管理集约化程度来进行差异化设定,利用可量化动态管理系统来予以合理化配备,例如根据案件的实际数量和具体需要来予以人数配备,可通过平均两名审判员配备一名速录员和一名法警作为标准。法警和速录员都可以由法警大队和速记员部门来进行集中管理。另外,也可以依据审判事务岗位进行人员配备,如根据实际岗位需要,适量进行人数上的安排,包括审判执行部门、审判庭事务综合管理岗位、档案工作管理岗位、司法统计人员管理岗位、信息化系统维护管理岗位、司法委托工作岗位等等,依据岗位进行人数的配置[5]。

原则上来说,审判辅助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比例来予以确定,并根据其工作岗位和具体案件要求以及工作量来予以灵活调整,这也是必须构建可量化动态管理系统的主要原因。

三、结束语

目前来讲,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制度的构建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阻碍了基层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建设进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寻求改进之法,如此才能够实现各项改革的真正落实,提高我国人民法院改革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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