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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运用

2023-10-05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文书民事裁判

梁 艳

河北省法官继续教育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在司法公开的大形势下,裁判文书的写作最考验法官的知识以及智慧,只有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才可以让双方当事人息讼,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本文从法律推理的角度剖析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希望能为司法文书改革提供一些有益思考。

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现状分析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是高质量庭审的具体表现,是民事法官对于案件的具体思考,更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重要途径。文书说理要有针对性、层次分明、论证充分,一个说理透彻、逻辑清晰、繁简得当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够让当事人信服,也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良好的效果。

2015 年2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要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改革。2018 年6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说理提出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其中第二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也就是说,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截至到2022 年7 月21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134322556 篇,其中民事文书82583653篇,占比61.48%,判决书37237327 篇,裁定书30733537 篇,裁定书大多涉及的是程序问题,多以撤诉结案。判决书中一审判决大多案情比较简单,说理过程也比较简单。二审判决涉及案情比较复杂,说理过程稍显薄弱。民事审判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说理是否透彻直接关系文书质量以及裁判效果,纵观实务中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陈述,大部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说理较为透彻,但部分民事裁判文书存在说理不充分、缺乏针对性、逻辑性不强等问题,主要原因是法官存在不敢说理、不愿说理的错误认知,深层次的根源在于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文字功底不强,裁判思维局限和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推理的运用不够规范,法律逻辑不够清晰。

二、法律推理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缺失的表现

我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成系统化、体系化,因此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时随意性较大,更没有形成完整的裁判思维以及法律推理过程。现代社会立法完备,我国法官裁判时应更注重法官思维的养成以及法律推理的应用,法官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1]它是构架整个裁判结果的逻辑基础,是体现文书说理性的重要方法,体现在文书中为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因此法律推理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极为重要,整个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法律推理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但在实务中法律推理的运用并不是十分理想,部分法官对法律推理的了解甚少,导致文书说理逻辑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

(一)法官在主观上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推理的逻辑体系

我国传统文化对法律思维构成不利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更加强调礼治、德治、人治,这样的道德思维不利于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给法律思维造成一定的文化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偏好道德思维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裁判文书中经常会看到“丧心病狂”“道德败坏”等充满道德伦理的语言文字。有的法官并未建立科学的裁判思维,并不清楚法律推理的内涵以及应用,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逻辑体系,法律推理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并不充分。受到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影响,法官办案压力较大,更多的关注点在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从而忽视文书的说理。有的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没有经过严谨的法律逻辑学的推理得出结论,往往习惯先确定判决结果再根据结果寻找法律依据。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2]一部分法官的思维方式比较局限,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他们认为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是一种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证据对应才能够做出裁判。因此判决理由比较简单,往往使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请求不予支持”,造成判决结果有时无法让人信服。

(二)民事裁判文书结论过于简单化,说理过程缺乏针对性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些法官不注重法律推理,不重视裁判理由的论证和裁判结论的说理。有的民事裁判文书结论非常简单,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没有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对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没有阐明。尤其是针对二审案件,经常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错误”来笼统表述,至于具体怎样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则含糊不清,让人云里雾里。还有一些裁判文书只是简单罗列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条文,没有反映三者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具体表现在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归纳争议焦点而未归纳;说理未围绕当事人双方的理由、争议焦点进行;证据表述逻辑不清晰;未对事实认定、性质、情节、效力、责任、数额等进行恰当评判,支持裁判结果的理由不充分或论述脱节等方面。

三、法律推理在不同案件中的应用

法律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目的是获得案件的裁判结果。法官审理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接着寻找法律依据,根据法律推理将法律依据适用到具体案件中,由此得出案件的裁判结果。实践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以及辩证推理。演绎推理可直接适用到简单案件中,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则需要综合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辩证推理以及其他法律方法来处理。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大致可以将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下文将对此三种类型进行展开分析,来具体表述法律推理在裁判文书中的作用以及改进办法。

(一)简单案件

此类型案件主要运用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我国法官在实务中经常采用的推理形式,其典型的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前提推导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在有明文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法官只需找出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进行匹配,将案件事实套用到法律规定中便可得出案件结论。在说明判决理由时要明确法条的具体内容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法条中的体现,这样可做到说理透彻。

(二)疑难复杂的案件

在实务中,法官判案并不是把案件事实和法律简单匹配便轻易可以得出结论。尤其疑难案件判决的形成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谓疑难案件,是指事实上疑难不清或者法律适用存疑的案件。可运用辩证推理与演绎推理结合来处理,辩证推理一般适用于法律规定缺失或者法条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法官会采用公序良俗观念、公平正义理念以及政治价值目标等因素作为标准来进行评判。

针对疑难案件,笔者认为可以适用以下的推理方法:第一,针对事实不清的案件,法官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来处理,举证不能的一方理所当然要败诉。在判决理由部分,要详细论证证据规则的要求以及举证能力的处理结果。在判决理由的论述上,重点突出举证责任的归属。第二,针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案件,可运用辩证推理来明确法律适用,进而运用演绎推理来完成三段论。辩证推理的过程应在判决理由中重点体现出来,比如法条之间冲突时,法官选择该条法律规定的理由要详尽表述出来,让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三)新型案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很多新型案件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找不到对应的法条,也就是出现了“法律空白”。面对新型案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辩证推理以及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来填补“法律空白”,寻找法律依据。第一,可以采用辩证推理来解决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构建案件的法律规范。第二,使用归纳推理,该推理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使用时要尽可能扩大考察个例的范围、数量、差异性来归纳出一般适用的结论,以此提高结论的可信度和确定性。第三,采用类比推理,该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针对个案可参照与本案类似的案件进行文书说理,这正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之处。需要法官系统地理解法律精神并很好地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因为民事法律中具体条文虽没有规定相关的问题,但是民法相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原则中体现了相关的精神。

四、完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措施

强调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几乎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笔者认为要完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法官教育培训中司法能力培训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以及文书的质量。面对社会日新月异、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更加复杂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法官需要练好基本功,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法官必须同时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3]文书写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体现法官的思维过程、语言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最生动、最直接的表达。因此,需要在法官培训中加强文书写作能力培训,增加司法文书写作、法律逻辑学、裁判思维学等课程,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教学、裁判文书评比等方式加大法律推理学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官综合素养和司法技能。

(二)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后附法律条文

实务中,司法文书中只写明根据XX 法律第X条规定,作出以下判决,没有直接列出具体条文的内容,也就是法律推理中的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文内容没有被列出来。公众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以及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不一,无法得知XX 法律第X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的具体意思,想要理解裁判文书还需要翻看法律具体条文,并且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理解和释义。因此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主文最后附加法律条文的内容,在文书正文援引法律条文后,在最后附加对援引条文的解释,有助于当事人理解和执行法院的判决。因为法官就是要通过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审判实践经验将比较枯燥的法律条文还原成鲜活的、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使得当事人明白法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并把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传播于社会大众。

五、结语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裁判文书成为体现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文化的窗口。只有法官逻辑清楚、推理正确,才能实现裁判文书说理透彻。可见,法律推理在实现文书说理透彻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阐述了对这一问题的一点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带动法律推理问题的相关研究,为裁判文书的改革提供一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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