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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几点认识

2023-09-24苏岩河北农业大学

北方牧业 2023年16期
关键词:粪污资源化屠宰

□苏岩(河北农业大学)

一、修订的背景

畜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06年7 月1 日实施以来,规范了畜牧业生产和经营行为,转变了畜牧业发展方式,保障了畜禽产品供给,促进了农民增收,为畜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当前畜牧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畜禽产品消费既要保数量,又要保多样、保质量;产业发展面临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不够、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养殖业发展不均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比较薄弱的问题。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2022 年10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 《畜牧法》),自2023 年3 月1日起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宗旨更加完善

《畜牧法》第一条是立法宗旨,为防止肉蛋奶供应出现短缺的问题,增加了保障畜禽产品供给的内容,将保障畜禽产品供给与质量安全同等对待;为了振兴我国畜禽种业,增加了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的内容;为了防止出现畜牧业给社会带来公共卫生问题,增加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加了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使《畜牧法》的立法宗旨更符合新时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

(二)新增草原畜牧业内容

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一直是国家关心的重要事情,也是牧区农牧民关心的事情,因此《畜牧法》增加了草原畜牧业这一章,作为第五章。在草原保护方面:一是要对草原科学利用,二是要优先考虑生态,三是实现生产生态有机结合;在草原畜牧业发展方面:一是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行适度规模养殖和不同的饲养方式,例如,圈养、季节放牧、划区轮牧等。二是要增加农牧民收入。通过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协调发展,推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同时规定了支持优良饲草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建立完善了草原畜牧业灾害防御保障制度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制度,对促进草原畜牧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新增畜禽屠宰内容

畜禽屠宰一头联结畜禽养殖,一头联结畜禽产品,是畜禽养殖的出口,并且是唯一出口,无论是肉用、蛋用、乳用的畜禽,还是种用、皮用的畜禽等,所有的畜禽最后都要经过屠宰转变为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对畜牧业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的关键。因此,《畜牧法》增加了畜禽屠宰这一章,作为第七章,对畜禽屠宰发展规划、条件要求、质量管理、风险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等作出规定;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对于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实行定点屠宰。

(四)新增表彰和奖励内容

《畜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表彰、奖励的内容,对于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该规定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解决了过去想对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但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通过法律的引导作用,将调动畜牧业工作者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和从业者的创业积极性,增加活力,释放正能量,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五)畜禽要素更加明确

《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畜禽的基本要素,具备基本要素的,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具备的要素有四个:一是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的驯养动物;二是遗传性状稳定的驯养动物;三是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的驯养动物;四是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这在法律上将畜禽与野生动物区别开来,畜禽适用于《畜牧法》的规定,野生动物适用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畜禽有33 种,其中传统畜禽17 种,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 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六)畜禽种业更加重视

一是《畜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需求的保障。保种场和基因库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没有这些基础,畜禽遗传资源就不能保护,就会灭失,畜禽遗传资源一旦灭失,将无法挽回,而保种场和基因库是需要用地的,因此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同时规定保种场和基因库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处理。二是《畜牧法》取消了原《畜牧法》对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规定,今后进行中间试验不需要行政许可,但需要说明的是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还是要进行的,只是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程序,这样节省了中间试验时间,提高中间试验的效率。三是《畜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进口种畜禽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不能申请进口种畜禽的。但实践中,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申请进口种畜禽的情况客观存在,是一种特殊情况,《畜牧法》修订中充分考虑了这种特殊情况,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即可。这样的规定解决了过去多年来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使种畜禽进口更加顺畅。

(七)绿色发展得到加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畜禽粪污污染环境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成为障碍畜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畜牧业绿色发展,《畜牧法》新增了多个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内容,一是《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畜禽养殖场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的条件。二是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中增加了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规定。三是第四十六条完善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内容,规定了养殖场要保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正常运转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做到达标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环境的,要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并规定国家要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的建设,推行养分平衡管理,促进种养结合发展。

(八)养殖主体更加明确

养殖小区曾经为促进畜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养殖小区已经不适合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因此,《畜牧法》规定的养殖主体包括养殖场和养殖户,取消了原《畜牧法》中的养殖小区。对养殖场和养殖户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养殖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按规定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建立养殖档案,实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的排放。对养殖户的要求比较宽松,其防疫条件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要按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引导其按规划有序发展,对其加强指导和帮扶,不得随意强行清退,保护其合法权益。《畜牧法》第四十三条对养殖场和养殖户作出了不得违法使用饲料、兽药等五项规定。

(九)养殖用地得到保障

养殖用地对畜禽养殖来说至关重要,没有养殖用地就没有畜禽养殖。因此,为了畜牧业的发展,《畜牧法》对养殖用地作出了保障性规定,规定畜禽养殖用地由各级政府保障,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要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从而保障了畜禽养殖用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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