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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

2023-09-19张仕斌

今古文创 2023年33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罗尔斯平等

【摘要】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提到的“正义”内容上是分配正义,形式上是程序正义。对于理论建构而言,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理论体系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罗尔斯想要通过利用契约论的基础,采用理性思考的方法,构建一种形而上正义的社会制度。他认为通过这种社会制度所组成的社会是完全正义的。他通过理论的构建向学者们展现了正义的政治制度是具有可能性的,但对于现实问题而言,罗尔斯正义论却过于浪漫主义,他所提供的正义构建方式于现实社会而言过于理想化,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论。

【关键词】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平等;分配正义;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33-0065-05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33.021

在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后,“正义”问题便再次成为政治哲学讨论的中心问题。不同的学者对于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也提出了各自独有的看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问题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可欲性与可行性进行讨论:首先,正义是什么?其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到的正义是什么?再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欲什么?最后,对于现实社会而言该理论的可行性如何?

一、正义是什么

在探讨“正义”前,必须先要知道“正义”是什么。正如休谟所说:在未真正理解某些名词时就不能模糊地运用这些名词的概念。①对于“正义”的概念必须先将其分为两类进行解释,第一类是聚焦于个人的“正义”,而第二类是聚焦于国家的“正义”。

首先,来解释下对于个人的“正义”,它对象往往是指个人私德。对于“正义”这一词的联用,是中国近现代才慢慢流行起来,而在中国古代则更多的是单用一个“义”字。②在传统观念中,“正”本意是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一定的行为准则或与一定的行为准则保持一致。③而通常说到的“义”,一般会想到孟子所说的“义”,这种“义”取决于主体主观中的良知良能的感受,合“宜”便是“义”。④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宜”是他人所赞同的,也就意味着这种“义”是符合某种外在的行为规范。所以在中国传统意境中的“正义”是指,一个主体的行为符合其所处历史阶段的社会群体主观上所共同构建的具有普遍认同性质的行为规范。

然后,来解释下对于国家的“正义”,这类“正义”的对象是政治。这种“正义”的概念起源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构建的基础是“理性”。对西方而言,国家的形成是有其天赋使命,即为了维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包括财产,生命等),而政治则是国家为了履行维护签订契约的个体或团体的利益所形成治理手段。不同的政治核心价值(如“正义”“平等”“自由”等)致使治理方式与制度构建不同。所以当讨论到国家意义上的“正义”时,则是在探讨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治理手段的问题。在区分“正义”的个人层面与国家层面后,我们再来探讨罗尔斯所说的“正义”。

二、分配的正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通过阅读《正义论》可以发现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的对象既不是个人,也不是小范围的社会群体,“我说过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对象或问题。” ⑤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制度。⑥“罗尔斯论断中的正义是指与社会基本制度(或主要制度)相关的分配正义,正义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 ⑦罗尔斯通过反思的平衡,无知之幕等方法寻找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通过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描述,可以发现,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社会则是依据于其所提出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为基础而构建的。在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规定下,社会基本结构确立,社会基本善则依据正义的两个原则进行分配,处于正义社会中的主体因遵循正义的两个原则从而确定了其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很大篇幅的描述如何进行社会基本善的分配,着重探讨如何依据正义的两个原则进行社会基本善的正义分配才是合理的,同时,罗尔斯所强调的正义制度是满足程序正义的。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此处的“程序正义”是指在正义社会构建的过程是严格地遵循着规定的“程序”与上文所提到的“分配正义”描述的内容并不冲突。如果需要再进一步解释,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内容上看是“分配正义”的,在产生的形式上是满足“程序正义”的。⑧对于罗尔斯而言,正义的社会制度是什么样的,怎样设计才能得出正义的社会制度便才是其研究的核心。

值得注意的是程序正义被分成两种:一种是完美的程序正义,另一种是不完美的程序正义。罗尔斯这样描述完美的程序正义:“完美的程序正义,包括两个典型特征。第一,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独立于且优先于随后要遵循的程序而确定的;第二,设计一种一定能达到想要的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⑨这就意味着,完美的程序正义拥有两个特点:第一,一个独立的且具有优先性的标准,第二,依据程序是可实现特定结果的。对于现实政治而言,这种完美的程序正义是比较少有的。而另一种不完美的程序正义,则是评判的过程是特定的(判断的标准则不存在),但对于结果而言,依据程序获得的结果与最初设想的结果可能会出现偏差,最好的案例便是审判程序,依据审判程序获得的审判结果可能与最初期盼的存在偏差。“审判程序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使法规设计得让它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⑩结合完美的程序正义的特点与不完美的程序正义的特点可以得出程序正义的特点,即纯粹的程序性。“不存在判定正當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而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那么,罗尔斯对于正义社会的设计是否具有程序正义呢?可以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中的所有群体都能够自由平等地进行竞争社会基本善且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能够获得补偿时这种社会制度便是正义的。而为了构建出这种社会制度,罗尔斯基于契约论的理论基础,通过无知之幕的设计,利用理性进行构思社会的基本原则,整个推理过程是明确的,符合程序的。故而罗尔斯所构建正义社会的过程符合程序正义概念。

三、罗尔斯对于“正义是制度的首要问题”的解释

罗尔斯对“正义”在社会中的实现提出了前提,即只有当资源(社会或自然)处于“适度匮乏”,社会主体间“相互冷淡”的前提下“正义”才拥有讨论的价值,?因为当社会资源“足够充分”或社会成员间足够“热情”时,“正义”的讨论价值则不再具有意义。那么,在了解罗尔斯的“正义”的定义后,再来看看他如何对正义社会进行构建的,以及他这样构建的目的是什么。罗尔斯通过正义的两个原则来构建正义的制度体系,想要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就不得不分析正义的两个原则。

(一)正义的两个原则

学界内普遍认同将罗尔斯的正义的两个原则描述为自由原则(旨在保障形式自由)和平等原则(旨在实现实质平等)。

自由原则确保的是处于正义社会中的个体能够平等拥有自由权,这里的自由是一种体系式的自由。?依据罗尔斯所做的假设,当确保社会中的主体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后,社会中的主体便会自主地进行对社会基本善的竞争。这也为后续平等原则的提出提供前提条件。此外,需注意的是此处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形式的自由),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体在平等的自由原则的保障下,获得的是具有先天性质的形式的自由权,对于实质的自由(如是否真实获得选举权)并未给予保障。

对于平等原则,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形式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实质平等”(差别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陈述正义的两个原则的第二原则时提到的“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就是“公平机会原则”,罗尔斯在后续文中提到:“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这就意味着罗尔斯将“公平机会原则”看作是一种对程序正义的维护手段。?对于罗尔斯而言,正义的社会必然包括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一特点。“公平机会原则”满足的不仅仅是人们对于先天权利的追求,同样也是这个社会成为一个合作体系的前提。就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的设想:当社会中某些职位只能通过精英人士的任职才可将其价值最大化,甚至能够满足全部社会主体的利益,而作为前提却是剥夺那些不可胜任的社会主体的参与权,对于罗尔斯而言,他反对这种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他认为,即便能够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这项决定也是无法被通过的。因为这种举措使让社会主体感到被侮辱从而否决这种决定,这就意味着,没有“公平机会原则”就无法形成社会合作体系,从而“公平机会原则”也就成为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此外“公平机会原则”意味着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拥有相等的权利去竞争某一社会地位或职务,这便要求社会成员在竞争同一社会地位或职务时,社会成员所遵循的考核制度与审核程序是一致的(即在竞争时面临相同的程序正义)。在满足此条件下,当社会中的理性主体拥有平等的机会时必然自主地去竞争社会有利地位以获得更多的社会基本善。

“差别原则”的要求是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认为: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合作与竞争的体系,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则是其正义理论的背景制度,在这种背景下的竞争会因偶然因素的影响致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正如海德格尔所说“人是被抛入这个世界的。”人与生俱来的禀赋是随机的,其所在环境也是随机的,人与生俱来的优势是依据于运气而获得的,这种依据于运气所获得的优势是偶然的,而非其所应得的。当忽视部分社会个体只依据于此类先天的运气而获得更多优势时,这对于其他相对不幸运的社会个体而言,很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义的。显然,罗尔斯发现了这种不正义,由此他提出“差别原则”,旨在解决那些受先天运气影响而形成的竞争差距问题。“差别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平等。?罗尔斯想利用“差别原则”进行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无知之幕”理论这里对结果的再分配是全体社会成员契约的结果,并非强迫的。)以便最不利群体获得他们本应获得的社会基本善,从而使“实质平等”得以体现。?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差别原则”分配后的结果是不等的,也就意味着在经过分配后不同的社会群体对社会基本善占有仍呈现某种序列,最不利群体对于社会基本善的占有量不会因分配而超过其他社会群体。这就说明,虽然罗尔斯一直强调平等的重要性,但他并不认为正义就是实现绝对平等,相反,他认为一种合乎分配正义原则的不平等分配才是真正正义的。?

(二)词典式次序

在了解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基本内容与设立目的后,理解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次序问题便成为了解正义社会运行目的的关键。罗尔斯提到:自由原则(第一原则)与平等原则(第二原则)是先后次序的,自由原则优先于平等原则。?“作为一种专门的情况,我实际上将通过把平等的自由原则排在调节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原则之前来显示这样一种次序。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基本结构安排财富和权力不平等的方式必须符合在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 ?这就意味着:“平等的自由原则”所保护的“形式的自由”不会受到因社会地位或社会职务等现实因素的限制,亦不会因获得经济利益而得以补偿对“形式自由”侵犯。这一次序通过确保“自由”的优先性以明确指出限制个人“自由”的唯有与之相同的他人的“自由”。?此外,罗尔斯认为“自由原则”优先于“平等原则”还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当社会物质财富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个体对于物质的欲望不再强烈,相反对于,精神层面的价值趋之若鹜,而只有思想自由与良心自由才可满足;二、自尊是契约主体所追求的崇高价值,“原初状态的各方会希望以任何代价去避免损害人的自尊的那些社会情况” ?只有确保“自由”方能确保自尊;三、由于社会规则是社会主体在“无知之幕”后经过商讨、契约而成,那么作为契约的结果则不可随意改动,所以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理性的社会成员会在进入社会前考虑最坏情况以免当自己成为最不幸者的生活状态。?

至于关于“平等原则”中的次序问题,罗尔斯这样说道:“公平的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在前文已经说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为了保证社会个体在社会中获得形式上的平等,而“差别原则”则是为了确保“实质的平等”。那么,“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就意味着“形式的平等”要优先于“实质的平等”。?由于正义的社会是作为一种合作体系而存在的,而社会中的个体都作为理性的“契约个体”(无知之幕后的理性个体)参与了正义社会体系的构建,因此,在对结果进行分配时,这个合作体系中其他优势群体必然需对“最不利者”(least advantaged)予以补偿以履行在“无知之幕”后共同签订的契约。而差别原则的设计本意在于帮助底层人民,这里的底层人民由于拥有最少的机会和权利、收入和财富,社会中的不利影响充分在他们身上体现,这也就成为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当社会以“最不利者”为基准来安排社会的经济制度时,这种制度的安排会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处境,使其与其他社会个体间的差距减少,但应当注意的是“差别原则”是允许社会个体间存在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的。?“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偿原则,它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 ?在罗尔斯看来对于“最不利者”而言,相较“能获得什么”(差别原则)与“应获得什么”(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应获得什么”更具有前提性,而“能获得什么”则更具有现实性。只有先满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契约社会才会有基础保证。因为作为理性的人都会拥有强烈的自尊心,所以不会存在任何一个理性个体在主观上会自愿成为“最不利者”。这就意味着“平等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必须优先于“差别原则”。那么,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次序则为“平等的自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則”和“差别原则”,当“词典式次序”依据此次序时,作为合作体系的社会则会具有一定的“效率性”,?因为当先满足前两个原则时,作为具有较多优势(先天禀赋和生活环境)的社会成员能依据其偶然获得的优势(虽然这种优势并无正义不正义之分,对于罗尔斯而言呢这种优势是一种自然的现实)获得更多的后天优势来拉大差距(财富、收入等社会基本善),而这种仅依据偶然因素获得的优势是不应得的也是不正义的(即获得先天优势本身无关正义,这是一种事实,但仅依据偶然因素获益则是不正义的)。换言之,当满足仅前两者后,个体间的差距会因偶然因素的影响而再次扩大。而“差别原则”的作用则是对于结果的一种再分配,这时作为对“最不利者”群体的倾斜,更多的是弥补不利者在竞争过程中受到的偶然因素的负面影响,这种分配一方面出自于契约的义务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具有一定的人文关怀性。?

四、罗尔斯正义观存在的问题

(一)“现实的乌托邦”

对于“正义”的不同理解的根本便是在于对“应得”不同理解,?“什么才是应得的?”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哲学理论。对于罗尔斯而言,自然禀赋等先天的资源是属于公共的,依据此观点,个体“应得”的资源量便是在“无知之幕”之后社会中所有的资源依据会进入此社会的所有个体人数进行完全均等的划分,这种资源包括先天的自然禀赋,后天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善,而其他学者,例如诺齐克则认为所获即所应得只要满足“正义三原则”,那么对于个体而言,这种占有便是正义的,因此对于诺齐克而言,先天的优势(包括先天自然禀赋以及社会环境)都是应得的。罗尔斯认识到仅依据偶然因素所获得的优势是不应得的这是一种突破,但这种“应得”对于国家来说却很难确切把握,对于某一个体而言,进行辨别他是否“应得”其所拥有的财富、权利等看似很方便,但具体的问题却十分繁琐,更何况作为集合的整体,因为整体不再是简简单单的个体之和。假设社会中存在A、B、C三个个体且个体所获得的先天资源量逐步递减(A>B>C),依据罗尔斯理论其中C为“最不利者”,随后依据努力程度(B>A>C),最终三个个体所拥有的财富量为(B>A>C),依据正义的两个原则,A与B都需要给予C补偿,那么现在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A需要补偿多少?B又需要补偿多少?很明显,根据“差别原则”,A与B因为幸运程度不同,所以他们需要补偿的量是不同的,这就意味着在現实社会中需要存在一个极其详细的标准将社会个体所获得的先天优势进行划分定档,2.对于B而言,他通过后天的努力最终实现收入超过A。依据对社会基本善的最终结果,此社会体系如何辨别B是否因为谎报了其所拥有的先天优势抑或是努力程度超越A,同时,如果是努力程度超越A,这种努力程度是否也需要存在一种评判标准。3.由于社会构建评判标准对社会个体的幸运程度进行定档,可以发现,相较于A和B,C所需要对社会其他人的负责程度最低。对于C而言,由于其本身存在先天的不足,根据契约的结果,A和B都占有了C所“应得”的自然优势,A和B都需要对C负责进行补偿,对于C而言,这种补偿就相当于租赁,C通过租赁部分自身所“应得”的先天优势给A和B,A和B则是通过租借C的先天优势来对自身投资以谋得更多的后天资源,A和B通过努力后获得的社会善中存在C的股份,所以需要对C以回扣,而C则可以通过较少努力甚至不努力来获得生存的基本资源。这样社会便会逐渐形成两种风气,第一种,社会成员会进行谎报先天优势,通过降低自身在社会中的幸运程度以减少对“最不利群体”补偿的量。第二种,则是社会成员逐步向C靠拢,社会中的个体不再拥有高度的生产激情,社会总财富不断减少,最终形成均贫。

(二)过于理想化的原初状态假设

罗尔斯所旨在构建的是立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原则是一种共识,而形成这种共识的人应当是超越个人的、超越现实社会的与超越历史局限的,由此不得不引入“理想处境”。?罗尔斯对于“理想状态”的设计涉及到以下几点:1.环境与物质条件,对于罗尔斯所设计的“正义”的社会应当是物质适度匮乏,即人们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说的共产社会的物质的极大丰富的程度,也不是极度稀缺的程度,因为在这两个状态下作为分配的正义不存在讨论的意义。2.社会个体之间关系是“冷漠的”陌生人社会,社会主体间智慧顾及自身的需求,“善”只作为分外行为存在。但“理想处境”的设计看似是在满足“个人”但其本质上则是满足“群体”,“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个人会选择一个与其说是关注个人,不如说是关注群体的原则呢?最大极小值准则的采用,不是要使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赞成最大限度地提高状况最差的个人的地位吗?” ?在罗尔斯的合作体系中,对于先天禀赋占有更多的人所获得的优势来自于对“最不利者”“应得优势”的占有,这就意味着才智较高的社会个体在通过努力获得的成果存在对他人(才智较低者)成果的侵犯,但是“付出较大的能力或努力而使一些人得益较多,并不意味着别人就一定有所损失。”如果将这种通过努力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成果进行分配是否也是对于努力者所有权的侵犯。

五、结语

罗尔斯正义论有其独有的价值,他将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引向正义。在道德层面而言,正义的确是需要追逐的价值,?罗尔斯对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构建的确拥有十分系统的推理过程。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次序问题保障了“实质平等”的实现。但当理论落实于实践时,现实的问题却存在难以实行的问题,对于现实的政治而言,罗尔斯正义理论可以作为可欲的目标,在制度建设时罗尔斯的理论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注释:

①?齐延平:《论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讨论》,《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第19-38页。

②④邓晓芒:《中西正义观之比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3-24页。

③杨国荣:《“公”与“正”及公正观念——兼辨“公正”与“正义”》,《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53-57页。

⑤⑨⑩?????????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74页,第74页,第74页,第74页,第48页,第67页,第48页,第34页,第48页,第247页,第48页,第77页。

⑥段忠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哲学动态》2015年第9期,第5-10页。

⑦段忠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其含义是什么?——答张国清教授》,《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第111-122页。

⑧姚大志:《制度正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第27-33页。

??姚大志:《何谓正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浙江学刊》2001年第4期,第10-16页。

?????姚大志:《正义的张力:马克思和罗尔斯之比较》,《文史哲》2009年第4期,第130-138页。

?何建华:《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比较及启示》,《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30-35页。

?姚大志:《论分配正义——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98-105页。

?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17-24页。

?常永强:《自由主义是一种普世价值吗?——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演变的考察》,《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64-71页。

?章海山、詹宇扬:《西方效率与公平理论的道德启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第44-49页。

?张国清:《“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再议》,《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2期,第27-29页。

?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21-39页。

?诺齐克著、何怀宏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195页。

?万俊人:《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以罗尔斯为中心的当代政治哲学反思》,《哲学动态》2005年第6期,第3-12页。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3]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J].中国社会科学,2015,(05):21-39.

[5]张国清.“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再议[J].社会科学文摘,2022,(02):27-29.

[6]张国清.“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再议——兼与段忠桥教授商榷[J].浙江社会科学,2022,(01):101-110.

[7]段忠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其含义是什么?——答张国清教授[J].浙江社会科学,2022,(01):111-122.

[8]段忠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吗?[J].哲学动态,2015,(09):5-10.

[9]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26(01):17-24.

[10]姚大志.制度正义: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35(02):27-33.

[11]姚大志.何谓正义:罗尔斯與哈贝马斯[J].浙江学刊,2001,(04):10-16.

[12]姚大志.正义的张力:马克思和罗尔斯之比较[J].文史哲,2009,(04):130-138.

[13]姚大志.论分配正义——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J].社会科学,2015,(05):98-105.

[14]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J].哲学研究,2011,(03):107-114.

[15]杨国荣.“公”与“正”及公正观念——兼辨“公正”与“正义”[J].天津社会科学,2011,(05):53-57.

[16]邓晓芒.中西正义观之比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01):60-69.

[17]万俊人.从政治正义到社会和谐——以罗尔斯为中心的当代政治哲学反思[J].哲学动态,2005,(06):3-12.

[18]齐延平.论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讨论[J].北方法学,2007,(04):19-38.

[19]常永强.自由主义是一种普世价值吗?——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演变的考察[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9(04):64-71.

[20]何建华.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比较及启示[J].伦理学研究,2011,(05):30-35.

[21]章海山,詹宇扬.西方效率与公平理论的道德启示[J].江海学刊,2003,(04):44-49.

作者简介:

张仕斌,男,江苏常州人,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21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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