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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规生成与社会变迁
——以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族规碑刻为例的研究

2023-09-13郭广辉

关键词:刘氏族人家族

郭广辉

族规是指家族内用来约束家族成员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追溯其历史,目前所知最早的成文族规诞生于唐代,历经宋元时期的发展,到明清时期达到鼎盛,尤其是到清代中后期,因人口剧增和社会动乱等因素,民间兴起了制订家法族规的高潮(1)费成康主编《中国家法族规》(修订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页。。家法族规在民间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引起历史学、法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个学科的关注。前辈学者对历代家法族规或区域家法族规作了较为整体性的研究,重点探讨其内容、类型、特点、作用、评价等问题(2)民国时期,林耀华和瞿同祖在西方社会学、人类学的影响下,分别在其《义序的宗族研究》(燕京大学1935年硕士学位论文)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中,指出族规的存在及其功能,但未展开全面讨论。在瞿同祖的建议下,Huizhen Liu-Wang(刘王惠箴)的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lan Rules(New York: J. J. Augustin Incorporated Publisher, 1959)一书最先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对族规进行了系统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历代家法族规的研究,除前引费成康主编《中国家法族规》外,代表性成果还有:戴建国《宋代家法族规试探》,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350页;王善军《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9-85页;常建华《试论明代族规的兴起》,本书编写组编《明清人口婚姻家庭史论——陈捷先教授、冯尔康教授古稀纪念论文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147页;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有关区域家法族规的研究,则以徽州家法族规的论著最多,如:赵华富《徽州宗族族规家法》,赵华富编《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第1-33页;卞利编著《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黄山书社2014年版;等等。。有关族规订立的问题,学者多从制订机构、指导思想或内容来源、订立和颁布的程序等角度来展开论述(3)参见: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第78-85页;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修订版),第23-45页。。这类研究多通过将众多家法族规的条文按照主题作重新分类组合,以作类型化描述或总体性概论,有益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家法族规的时代特性或区域特征,却无意间忽略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具体家法族规与其得以诞生和存在的历史情境之间的关联。

事实上,借用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的话说,族规与法律一样都属于“地方性的技艺:它们都凭借地方知识来运作”(4)克利福德·格尔茨《地方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杨德睿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61页。。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脱离“地方知识”来讨论族规。正如杜正贞的研究说明,族规有着复杂的生成、确认和修改的过程,除了受国法、儒家礼仪的影响外,更与人们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其间充斥着权力的博弈和话语的竞争(5)参见:杜正贞《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季氏修谱案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21-33页;杜正贞《“异姓为嗣”问题中的礼、法、俗——以明清浙南族规修订为例》,《历史研究》2017年第3期,第23-39页;杜正贞《习惯(俗)的确认与生成:从诉讼档案到历史人类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41-149页。。族规不仅仅是社会的反映,还对塑造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将族规的生成及其作用,置于具体的历史情境中来认识,既在社会变迁的脉络中具体呈现族规的生成逻辑与原理,又要通过族规的内容和作用来深入理解社会变迁的过程与机制。

明末清初,成都平原在战乱、灾荒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人口锐减,土地荒芜。清代前期,大量外省移民的到来,才逐渐使地方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随着移民定居和族人繁衍,到清代中后期各家族往往会在族人管理、资源分配、社会秩序等方面遭遇众多挑战或困境,订立族规成为他们解决问题的普遍做法。这些族规大多载于族谱中(6)以笔者在四川省图书馆所查阅的数十种族谱为限,发现《(简州)李氏族谱》(光绪四年刻本)、《(成都)周氏宗谱》(光绪三十一年刻本)、《(华阳)桂公祠林氏家谱》(光绪三十三年刻本)、《(华阳)范氏家谱》(1915年刻本)、《廖氏族谱》(1924年铅印本)等族谱均载有非常详尽的族规条文。,或者刊刻在石碑上,为我们探讨成都平原的族规与社会变迁提供了丰富史料。

本文主要研究对象是成都刘氏族规碑刻。在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宝胜村刘家大院的祖堂西侧墙壁上,镶嵌着两块族规碑刻。每块碑刻高约1米,宽1.17米,碑文为阴刻楷书,竖排左行,两块碑刻内容相连,全文近4000字。碑文刊刻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篇首为时任成都府简州知州霍勤炜颁发的示谕,准许刘氏族人呈报的新订族规立案遵行。刘兴国等人在呈文中称,祖先由江西入川后在桃花寺附近置业定居,经历100余年后,“届兹人众族繁,恐有不肖玷辱先灵。民等集族会议,仍遵先祖遗训,兴设尝会,培植风水,保固蒸尝,原期惩不法而赏有功”,于是,公议订立条规19则,并且将“先年治不肖之案及合约”一同抄粘刊碑。这里所谓的“先年治不肖之案及合约”,是指刘氏家族订立的道光十六年(1836)“拆屋文约”、道光二十六年(1846)“堰塘使水条规”以及光绪十四年(1888)惩治族人的“首状”(7)首状是宋元以来常见的一种诉讼文书,用于出首告状或自首坦白。清代四川巴县、南部县衙门档案所存首状显示,“原首”与“被首”多为服亲,且都属于卑幼犯尊长(参见:申艳茗《〈南部档案〉所见“首状”探析》,《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87页)。刘氏家族的首状内容,亦属族内卑幼犯尊长的事例。。所以,刘氏族规碑刻的主体内容,除了光绪三十一年新订立族规条文外,还包括早前订立的两份合约和一份首状。从内容来看,新族规与合约或首状分别属于独立的文本,后者并非族规条文的组成部分,但又与之密切相关。刘氏族人认为早前的合约或首状对族人仍具有约束或警示意义,并且新族规条文的部分内容来自于早前的合约或首状,所以要将其一并刊刻。从性质上说,四种文本各具特色。族规按照调整范围分为“单一性规范”和“综合性规范”两类,按照文字形式则分为“法条式”、“训诫式”和“合约式”三类(8)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修订版),第19-20、35-38页。。根据刘氏新订立族规和合约、首状的内容及形式(详见下文),可知光绪三十一年族规条文属于法条式综合性规范,道光十六年“拆屋文约”是合约式单一性规范,道光二十六年“堰塘使水条规”为法条式单一性规范,而“首状”作为一种诉讼文书,不属于族规的范畴。尽管刘氏族人将“拆屋文约”和“堰塘使水条规”称为“合约”,但二者是分别针对单一事项的专门规范,在本质上也属族规的范畴。因此,刘氏族规碑刻实际上包含三种族规文本和一种诉讼文书,并且三种族规的性质各异,具有显著的多元性特征。四种文本的产生时间,前后持续70年,表现出显著的历时性特征。这与我们常见的那些在某一时刻订立的单种族规文本是不同的,这种多元性和历时性使得刘氏族规碑刻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因此,如果我们不只是将刘氏族规碑刻的内容作为史料来源(9)学者刘蓬春教授曾以该碑刻为主要史料对成都东山客家的宗族管理、风水观念以及宗族和官府的关系等问题作了系列细致研究,参见:刘蓬春《从〈刘氏家族示谕碑〉看清代东山客家的宗族管理》,《中华文化论坛》2008年第1期,第28-33页(按:该文载录碑刻全文,存在个别文字错误);刘蓬春《东山客家的“风水”族规》,《四川文物》2008年第1期,第78-82页;刘蓬春《清代东山客家的“风水”实践与“风水”观念——以四川成都洛带镇宝胜村刘氏宗族石刻族规碑文为例》,《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116-122页;刘蓬春《东山客家宗族组织与清朝地方政府的关系——以成都洛带刘氏宗族示谕碑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2期,第320-324页;刘蓬春《清代东山客家宗族组织的性质——以成都洛带刘氏宗族为例》,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编《狮山论坛》(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145页。,而是逐一探讨各族规和首状“文本”生成的社会情境及其彼此关系,或有助于思考族规生成的过程、逻辑和机制等问题,并深化对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社会变迁的认识。本文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赐教。

一 由赣入川与置业定居:刘氏家族史考略

清代前期,四川是全国接受移民最多的地区。据曹树基测算,乾隆四十一年(1776),四川总人口约为1000万,其中自康熙中期以来的移民及其后裔的人口约为617万,占总人口的62%(10)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6卷(清 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如此大规模移民主要来自湖广、江西、广东、福建和陕西等省,大多属于主动自发的“经济性移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迁徙入川(11)刘正刚《闽粤客家人在四川》,广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72-83页。。

刘氏祖先是清初大规模入川移民中的一分子。据族人介绍,当年他们的祖先刘立璋及其母李氏、兄嫂刘立琼和陈氏一起从江西迁移进川,李氏在途中去世,最后只有刘立璋和兄嫂到达四川(12)2016年7月29日,刘氏族人访谈笔记。。据光绪《刘氏家谱》记载,刘氏的原籍在江西省赣州府安远县南水乡太平堡新田甲(13)佚名纂修《刘氏家谱》,光绪年间抄本,第61a页。。安远县位于江西东南端,“壤连闽广,万山联络”(14)董正修、刘定京纂《(乾隆)安远县志》卷1《舆地志·形胜》,乾隆十六年(1751)刻本,第8a页。,地处丘陵区,全县“万顷山冈一线田而已矣”(15)杨霄远《薄敛疏》,魏瀛修、鲁琪光等纂《(同治)赣州府志》卷66《艺文志·明文》,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第6a页。。百姓“惟以耕稼为业”,但农事非常辛苦,“课晴问雨,并日而营,三时迄无休息”,山区的农民只能“以薪易米”,或者散种旱禾(16)黄文燮修、徐必藻纂《(道光)安远县志》卷11《风俗志·农事》,道光三年(1823)刻本,第1b页。。这里的土地承载能力较弱。刘氏在安远的始祖是刘贵七郎,原居广东龙川县,于元末因“人稠地窄”而迁居此地,垦荒纳粮。最初贵七郎和两个儿子置有大量土地,但明中期以后受到族人讼案、差役繁重及用度奢侈等因素的影响,家族的土地规模不断减少。随着族人的增加,人均土地亦越来越少。至明末清初传到第十世刘怀泰时,其同祖父堂兄弟就有十位,族众之繁可见一斑。清初又有大量闽粤流民迁入该地,导致人地矛盾更加尖锐(17)曹树基《明清时期的流民和赣南山区的开发》,《中国农史》1985年第4期,第26-31页。。刘氏族人因人稠地狭,出外营生者众,有的去了瑞金、兴国等地,到康熙年间则有不少族人迁往四川(18)刘士濬《增修迁川实录谱系后序》,佚名纂修《刘氏家谱》,第62b-64a页。。刘怀泰的孙子即是刘立璋。刘立璋的父亲英年早逝,家里只剩下母亲和年轻的兄嫂,势单力薄,他们全家的生活想必变得更加艰难。这时,对他们来说,像其他族人一样迁到四川去,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出路。

家谱并未记载他们入川的具体时间。有一种说法是,刘立璋等人在雍正年间入川(19)光绪《刘氏家谱》没有记载刘立璋等人迁川的时间。据孙晓芬介绍,刘立璋的八世孙刘隆文,曾在1980年代编修《刘氏考正(证)族谱》(笔者在田野调查时未见该谱),称他们是在雍正年间迁川的。参见:孙晓芬编著《明清的江西湖广人与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但这与其他事实相矛盾。刘立璋是到四川后才结婚的,他的妻子杨氏来自居住在今宝胜村八组、九组的杨氏家族。杨氏祖先的原籍,同样在安远县太平堡新田甲,只不过是在晚明时先迁居附近的长宁县(今寻乌县),后又迁上犹县,康熙二十七年(1688)杨奕延迁到四川成都龙泉驿桃花寺侧近定居,康熙四十九年(1710)他的叔叔杨乔俊亦搬来居住(20)杨祖志、杨祖云纂修《杨氏家谱》,光绪二十三年(1897)抄本,第1b页。。据《刘氏家谱》记载,杨氏生于康熙三十一年(1692),其长子刘士桂生于康熙五十七年(1718)。所以,刘立璋应该大约在康熙五十年到五十五年(1711-1716)间迁徙入川。据乾隆《安远县志》记载,康熙五十二年(1713),赣州府境内发生了严重水患,安远县虽地势较高但亦未能幸免(21)董正修、刘定京纂《(乾隆)安远县志》卷7《纪事志·灾异》,第7a页。。这次灾害很可能是刘立璋一家决定离家进川的促发因素。

碑文记载,刘立璋在桃花寺“置买粮业,创造房屋”。但刘氏族人对祖先创业方式的记忆却有两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一种是说刘立璋先充当佃户,然后插占土地而落业(22)刘蓬春《东山客家的“风水”族规》,《四川文物》2008年第1期,第80页。;另一种则说刘立璋先靠佣工度日,稍有资财后佃耕而食,直至丰衣足食后才购买田地置业(23)孙晓芬编著《明清的江西湖广人与四川》,第156页。。从当时的情形看,刘立璋插占土地是几乎不可能的。清初官府为了鼓励外省移民入川垦荒,允许移民自行插占土地,报亩定籍。到了康熙末年,四川人口数量已达289.6万人,接近前朝万历年间的人口规模(24)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9-70页。。时任四川总督年羹尧就以“虽川省丰稔,足以相容,然日久人众,所关甚大”为由,拒绝大量外省移民来川就食(25)《四川总督年羹尧奏陈捐银以助军赏并请密谕整顿营伍折》(康熙五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671页。。此时的成都平原,实际上已经没有荒地可占了。在刘家大院东北侧,今属宝胜村五组的地方是谢氏家族的聚居地。谢氏原籍是广东省嘉应州,谢子安和妻子陈氏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一起迁川,先到简州草池堰短暂居住,后迁宝胜寺侧近居住,买田1000余亩(26)佚名纂修《谢氏族谱》,光绪年间抄本,第62b页。。因此,大约同时入川的刘立璋一家,只能购买田地落业,碑文所载“置买粮业”应是事实。他的兄嫂则在龙泉驿观音阁(今宝狮湖水库附近)置业定居,两处相距约15公里。

刘立璋积累资本的历程和时间无从得知,但从他与妻子杨氏的同乡兼姻亲关系或可推测,这一历程和置业选址应该与杨氏家族有着密切关系。据家谱记载,刘立璋在36岁那年就去世了。据此推知,他应该最迟在雍正到乾隆初年买地置业。在刘家大院东侧2公里处,有一名叫锦佳池的地方(今分属宝胜村一组和岐山村六组),是来自广东兴宁县的刘氏家族祖屋。兴宁刘氏的入川始祖,雍正四年(1726)先迁居荣昌,两年后搬到简州两河口佃种土地,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在此买地落业(27)佚名纂修《刘氏族谱》,民国年间抄本,第31b-32a页。。据此可知,到乾隆中期,成都东山地区的土地价格和人口密度应该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刘立璋在此前“置买粮业”应该不会非常困难。另据现在的田野调查可知,大概在乾隆中期,这里家族分布的空间格局基本定型。也就是说,乾隆中期以后,在成都东山丘陵地区很难在一个地方买到数百亩土地了。

刘氏族人回忆称,刘立璋当初购买的田地规模大约是300亩(28)刘蓬春《东山客家的“风水”族规》,《四川文物》2008年第1期,第80页。。相比谢氏的1000余亩土地,他们的产业并不算多。他们定居后,刘立璋祖父母和父亲的遗骸都迁葬到新居地,并且将祖传“江西龙灯”和保护神“菩倌”(土地菩萨)一并迁来(29)孙晓芬编著《明清的江西湖广人与四川》,第157页。。他们积极与周边家族通婚联姻,并参与公共活动,融入本地社会。距离刘家大院最近的场市是镇子场(今龙泉驿区洛带镇),该场的江西会馆在乾隆十七年(1752)兴设中元会,刘士桂捐银1.8两(30)《中元祀孤碑记》,乾隆十八年(1753)立,碑存洛带江西会馆门外。。刘家大院附近的桃花寺,则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兴设了文昌会,有“五十一家”参与,刘士桂亦是其中一员(31)《文昌会碑》,道光十六年(1836)立,碑存宝胜村桃花寺内。。但是,在清代,刘氏族人获得功名者甚少,这或许限制了他们在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力。

刘立璋生养了3个儿子并有10个孙子(详见图1),这是合同文约中所见的“三大房”和“九大房”的由来(32)据家谱所载世系,发联房的后裔全部迁出刘家大院,故未列入“九大房”之内。。其后裔以“本立士发成,昌盛兴隆贵;大学承先统,礼义登朝位”的班辈排序。从刘立璋算起,至今已传至第十二世。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刘氏族人离散开来,除了居住在刘家大院外,还有大量族人分布在今成都市龙泉驿区、金堂县、郫都区、新都区石板滩和成华区龙潭寺等地(33)孙晓芬编著《明清的江西湖广人与四川》,第158页。。

图1 刘氏入川始祖刘立璋及前后世系图(34)本图据《刘氏家谱》第50a-67b页绘制。

二 人满为患与族人离散:道光十六年“拆屋文约”订立的背景与影响

清代前期,移民先祖的创业历程往往充满幸运、艰辛和不确定性(35)参见:陈世松《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313-379页。,但在实现有田可耕、有屋可居和子孙满堂的理想后,他们无疑对未来充满信心。然而,因族人繁衍增多和生产生活资料的有限性,过不了多久,移民后代子孙就会遇到田地和房屋的难题。刘氏族规碑刻刊载最早的族规,是订立于道光十六年(1836)十一月二十日的“拆屋文约”,此时距离刘立璋入川约120年。该文约说到,刘氏家族内“眼今死者死,病者病”,一种对生命和健康的担忧正笼罩着族人。大约就在当年的秋收以后,刘氏族人便专门请来阴阳先生看原因。阴阳先生发现,“先年老屋当门所种树林与下檐菜园之地,修为房屋之所”与老屋“实有关碍”,老屋左侧本欲公坟墓后所修房屋与祖地“亦有关碍”,他还告诫说,“若房屋不拆,日后被祸不小,伤害实多,不惟退财破产,而且害人损丁”。在这种焦虑不安之驱策下,三大房子孙在香火堂商议,就“惜死顾生”达成一致,强制要求房主限时拆去先年所修有碍风水的房屋、粪房和猪圈等,砍去老屋当门的树木,要求以后任何人不得在老屋当门左右下檐和祖坟后修建房屋,违者将被强拆,甚至报官究治,并相约:“恐口无凭,立合同三张,各房执一张,子孙永远存照。”该文约是专门针对族内修建房屋的规定,因此属于单一性族规,其内容并不复杂。但若要理解该族规订立的背景和逻辑,我们需要思考以下三个重要问题:其一,族人为何先年在此处修建房屋?其二,刘氏家族强拆族人房屋的权力来源为何?其三,强拆房屋会带来什么后果?

“拆屋文约”签订之时,刘氏族人已繁衍至第五、六代。以刘立璋的儿子为第二代算起,刘氏家族的男子数量从第二代到第五代分别是3人、10人、28人和66人。笔者曾统计过附近另一移民家族廖氏家族的人口增长状况,同样显示其族人数量自第四代起呈现大幅增长(36)郭广辉《移民、宗族与地域社会——以清代成都廖氏宗族为中心的讨论》,西南民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7-61页。。从时间上看,移民家族人口大幅增长开始于嘉庆初年,这与四川全省人口数量增加的特征相一致。据学者研究,到道光十六年(1836),四川人口总数已超过2500万(37)参见:刘铮云《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6页。另据王笛测算,道光十五年(1835),四川省人口总数是2473.4万人(参见: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第80页)。。相应地,相比清初人均耕地面积则大为减少。这虽然尚未威胁到人们的生计,但有些人在房屋居住方面已遇到不小的麻烦。

刘氏家族所在的宝胜村,位于成都平原东部低山丘陵区。这里的村落与平原腹地一样,都是散居形态,农民居住的农庄俗称为“林盘”。林盘的内层为房屋宅院,外层为竹林树木环绕,林盘之间则为耕地。东山地区大多数传统房屋是一种类似于四合院的样式,由上、下两个堂屋组成,故称为“二堂屋”。按照房间数量,它又分为两种样式:一是“硬八间”,即共有8间房屋;二是“假六间”,即只有6间房屋,没有左右厢房(38)陈洪东《传统家屋的居住空间与礼制文化的变迁和转型——以成都东山客家家屋文化变迁为个案》,《求索》2013年第4期,第225-228页。。这样的一座四合院是房屋的基本单元,因周围基址的宽窄和人口的多少,可在左右两侧按照相同样式造屋,组成一个具有三个、五个或更多四合院相连的横长形建筑物,且每座四合院都有一个独立的大门,各四合院之间则以上堂屋的檐廊相通。民间一般称为某家大房子或老房子,常以五匹或七匹大门来表示房屋的规模。

刘家大院现仅残存一个较为完整的四合院,属于“硬八间”样式,横长为12.5米,纵深是14米。上堂屋和下堂屋各房间面积约为20m2,厢房和门厅面积约为14.5m2。虽然两侧房屋已被新修的独立房屋所替代,但从该林盘房屋基址的长度可以推断,刘家大院原来共五匹大门,即共有40个房间。在刘家大院东南方向400米处,原有另一座刘氏家族的大房子,此前因政府征地而拆毁,不见踪迹。如果此座大房子与刘家大院的规模、样式完全一样,则刘氏家族的房屋一共有80间。随着族人的繁衍,人均占有的房屋势必越来越少。据“拆屋文约”记载,自建房屋的族人是昌仁和骍龙。骍龙应该是某位族人的字或号,未能根据家谱确定其身份。昌仁是长房发魁的孙子,按各兄弟分家时均分房屋计算,昌仁可分得的房屋为1/135份(39)刘昌仁的曾祖父兄弟3人、祖父兄弟3人、父亲兄弟5人、自己兄弟3人。按照兄弟均分的原则计算,他所应得的房屋即为1/135。,即约为0.6间。如果去除门厅、祖堂和厨房等地,他所分得的房屋则不足半间。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即便算上所有房屋,他可以分得的生活空间仅为10m2。昌仁生有2个儿子,他们每人都仅能分得1/4间房。刘氏族人所住房屋和生活空间的逼仄,由此可见一斑。昌仁所在的长房会首先遇到这一难题,如果兄弟子孙数量众多而又不富裕,房屋居住问题就会更加突出。在田野调查中可以发现,现在东山地区的林盘基本都创建于清初至道光年间。所以,受限于人均耕地的减少和地形因素(40)成都平原腹地和东山地区的地貌具有“大平小不平”的特点,地势低洼处容易积水而造成洪涝灾害,不宜修建房屋。,在原有林盘附近新建四合院房屋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如果个人再没有足够的钱财到他处购置房屋,除了在附近隙地或自己分得土地上修建房屋,别无他法。族人在妨碍风水的地方修建房屋,实属无奈之举。

自建房屋的族人看到老屋门前和祖坟后侧有空地可用,可能未曾料到会妨碍风水并招致族人的群起反对。在传统时代,人们认为房屋不仅仅是一个居所,还是“一个与宇宙有关的、有能量的空间”,房屋的方位和空间布置要讲求好“风水”,占风水的基本原理是“一个位于有利地形的房宅,部分由方位决定,也由山丘、溪流、大石和树木的配置与形状决定”,房屋“构造的细节”以及“布局设计”都是“为了顺导宇宙能量而为居住者谋利避害”(41)白馥兰(Francesa Bray)《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江湄、邓京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48页。。在成都平原,林盘与周围的耕地、水流、道路、林地及相依托的台地和丘陵等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体系(42)方志戎《川西林盘聚落文化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34页。。刘氏家族所请阴阳先生认为,昌仁等人修建的房屋和当门树木的配置不利于“气”的流通,造成族人或病或死。从科学的角度理解,风水是想象的知识,并非刘氏家族遭遇危机的真实原因,我们不必深究。但值得追问的是,刘昌仁等人修建的房屋被强拆何以可能?刘氏家族的权力来源和实施手段为何?

“拆屋文约”记载,在听到阴阳先生的告诫后,刘氏家族的三大房子孙“目击心伤,情实不忍”,遂“约齐叔侄兄弟、老幼尊卑人等”,在老屋香火堂商议此事。以“惜死顾生”为原则,三大房人“老幼同心,祖孙合志”,决定拆除有碍风水的房屋、粪房和猪圈,砍去树木,并规定日后不许在此处复修房屋。这一决定体现了集体(三大房人)对个体(刘昌仁、刘骍龙等人)的强力压制。文约的签订者共有10位,分别来自“发”字班辈的10个房支(参见图1),其中“发”字辈2人,“成”字辈6人,“昌”字辈2人,他们均是刘昌仁的祖父、叔伯或兄长。这说明这一文约的签订和执行,依赖的是长辈对晚辈的权威。文约中出现的“概行尽拆”,“若有不依从者,三大房人到前一概与他砍去拆了”以及“倘有一人胆敢复修房屋横霸,众族人到前预先拆屋,以后与他理论”等表述,说明这一族规具有强制性。因此,我们看到刘氏家族“拆屋文约”的逻辑是:集体(家族)的利益优先于个体(族人)的利益,后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前者。“拆屋文约”反映出刘氏家族长辈权威以集体(三大房人)的名义转化为家族的管治权力,这一权力表现为外部的强制性惩罚。

刘昌仁因家庭内部分家的“排挤”效应,被迫在老屋外围修建房屋。刘氏家族订立的“拆屋文约”,又将他“排挤”出刘家大院。经过“双重排挤”作用,刘昌仁、刘骍龙等人只能搬离老屋,到他处购置或租赁房屋居住。当然,也有族人主动搬离老屋到异地置业的情况出现。我们从清代到民国年间东山地区的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大约有1/5的土地、房屋买卖契约,显示卖主出售产业的原因是“移业就业”或“移窄就宽”(43)郭广辉《清代民国年间成都乡村的田房产业交易——以〈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为例》,《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0-51页。。不过,无论是被动搬离老屋,还是主动异地置业,都与老屋或祖地的生产生活空间狭窄有重要关系,并且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族人的离散。随着各房子孙越来越多,搬离祖屋的族人也就越来越多。他们搬离后,他们的名字在家谱上往往成为一个“尽端”,其后人信息不见记载。据《刘氏家谱》可知,第五代“昌”字辈族人共66位,其中27位搬离老屋,占40%;第六代“盛”字辈族人共88位,其中45位搬离老屋,占51%。晚清以来,族人离散的速率和比例越来越高。这是晚清成都平原人口高速增长后人口流动和家族离散的一个缩影。生态环境、房屋结构与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在中国其他地区亦普遍存在,同时又有显著的区域特征。如闽西南地区土楼的结构形式与分家的矛盾,就导致本地人口的大规模流出,他们或迁到附近村落、乡镇,或迁到江西、浙江等省,甚至有不少人迁到东南亚各地(44)郑静《土楼与人口的流动:清代以来闽西南侨乡的建筑变革》,《全球客家研究》(台北)第2期(2014年5月),第141-142页。。但成都平原的人口流动,大多是流向附近村落,或者迁到附近州县,跨出成都府或四川省的少之又少。伴随着高频率的人口流动和家族离散,清代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田地、房屋产权亦发生高频变动,社区人口不断重组,社会关系趋于复杂,社会秩序的维护遭遇重大挑战,乡村社会组织因之呈现出显著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特征。

三 从私家堰塘到公共堰塘:道光二十六年“堰塘使水条规”订立的逻辑

对生活在林盘中的人们来说,房屋是最重要的生活设施,而土地和堰塘则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成都东山地区是一片低山丘陵,海拔在500-1000米之间。由于地势相对较高,发源于平原西部龙门山脉的河流均绕行此地,东部龙泉山脉的细小溪流灌溉田地的作用又非常有限,直到唐宋时期东山地区的土地才逐渐垦辟成熟(45)郭声波《四川历史农业地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6页。。这些无法得到江河溪流灌溉的田地,只能靠天降雨,在宋代被称为“雷鸣田”(46)潘洞《圣母山祈雨诗》,袁说友等编《成都文类》上册,赵晓兰整理,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80页。。东山“雷鸣田”在类型上属于塘田,与唐宋时期全国山泽地区的圩田、梯田的开发进程是基本同步的,都属于“灌排农业”。塘田的灌溉,最重要的是人工开挖山塘蓄水,塘的面积与所灌溉田地的面积之比约为2∶8或3∶7(47)唐启宇编著《中国农史稿》,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571页。。在东山地区,除了挖塘,还可以在小溪流中以土、石为材料潜水筑堰以蓄水,称为河堰(48)有关四川丘陵区堰塘的形态和修建方法,可参见:程得中《传统社会巴渝地区的堰塘建设及管理》,《农业考古》2018年第6期,第142-147页。。有史志云,“壅有源之水,引而注之,分流接派,曰堰;聚无源之水,潴而蓄之,挹彼注兹,曰塘。皆以人力补天工,润彼嘉谷也”(49)张凤翥纂修《(乾隆)彭山县志》卷3《沟洫志·堰塘》,乾隆二十二年(1757)刻本,第1a页。。所以,成都平原的人民通常以“堰塘”统称本地的水利设施。

明代后期,成都地区各州县的堰塘数量相当繁多(50)冯任修、张世雍等纂《天启成都府志》卷6《水利志》,李勇先校点,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四川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整理《成都旧志》,成都时代出版社2007年版,第93-95页。,但经过明末清初的战乱和灾荒后,田野荒芜,“沟渠壅塞,寥寥孑遗,姑取其近水者而垦之耳”(51)佟世雍修、何如伟等纂《康熙成都府志》卷28《水利》,李勇先校点,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四川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整理《成都旧志》,第167页。。随着外省移民的涌入和土地开垦范围的扩大,修复或新建水利设施是最急切的工作。到东山地区落业定居的移民,其首要任务就是挖筑堰塘。实际上,挖筑堰塘和修建房屋一般同时进行,因为挖出的泥土可用来平整、抬高屋基以及打成泥砖以筑墙。同时,堰塘还可用来养鱼、提供生活和灌溉用水,是移民定居后不可或缺的生活生产设施。据刘氏族人介绍,老屋附近原有一座30亩的大堰塘,是入川始祖刘立璋的长子刘士桂率领家人开挖的,故数百年来该大堰叫作“刘士桂堰子”(52)刘蓬春《东山客家的“风水”族规》,《四川文物》2008年第1期,第80页。。东山地区的堰塘多以挖筑的家族姓氏命名,如在刘家大院附近就有刘家大堰、钟家堰塘、李家堰、罗家堰、游家堰、白家堰等,甚至有的以开挖堰塘的个人名字命名,如刘士桂堰子、刘桐棕堰塘等。从名称就可看出,这些堰塘基本属于私家所有。在管理制度上,这些私家堰塘由自家管理,与平原腹地的堰渠体系“有长有吏有夫有约有甲”的管理制度不同(53)魏用之《新都水利考》,陈习删修、闵昌术等纂《(民国)重修新都县志》第六编《文征》,1929年铅印本,第27a页。。

堰塘的性质并不决定于挖筑所费工力的多少或灌溉田地的面积,而是决定于灌溉田地的产权结构。各移民家庭落业定居时挖筑的堰塘,只是用来灌溉自家田地,家长可决定所有事务,这时的堰塘是私有性的。然而,当家庭分家或田地买卖时,堰塘水分会随着田地产权的变化而被分割。东山地区的分家文书,会明确规定各股产业的田地、房屋和堰塘的水分权利。如道光三年(1823),袁氏的分关文书就注明:“堰塘壹口,叁股均收均放。河堰壹股,叁股均车均扎”(54)胡开全主编《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巴蜀书社2012年版,第350页。。在土地买卖契约中,大多亦会注明“堰头水道仍照旧例灌溉”(55)胡开全主编《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第15页。,或者依照买卖土地面积规定堰塘使水的份额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当同一堰塘灌溉田地属于不同所有人,它就具有了公共性。因堰塘蓄水是有限的,如何分配,需要各相关所有人协商确定。若有人不遵约定,就会引起矛盾和纠纷。堰塘水分析分的次数越多,涉及所有人越多,引起矛盾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加上不同田地的面积大小、位置高低以及距离远近各不相同,在争相使水的时刻非常容易产生冲突(56)史进爵《修筑诸法》,四川省水利电力厅编著《四川历代水利名著汇释》,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456-457页。。从根本上说,这类矛盾和纠纷的产生,缘于堰塘性质的变化,即从私家堰塘变为公共堰塘。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刘氏家族的“堰塘使水条规”,就是因这类矛盾和纠纷而订立的。其文记载,此时刘氏家族共有“大小堰塘二口,河堰三座”,田地分上、中、下三节,但因“人多分受,插花佃、卖不一,使水不均,强者多栽,弱者不忿”。前文已述,至道光年间,刘氏家族已经繁衍至第五、六代,经历过很多轮次的分家,再加上土地买卖和租佃导致的土地产权变动,刘氏祖先挖筑的堰塘早就变成了公共堰塘。有些族人或土地所有者不遵约定,强行占水或阻挠他人,便会出现所谓“强者多栽,弱者不忿”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刘氏族人共签订了十条规约。这些规约大体可分为四大部分:一是明确权利,如第九条规定“堰塘、河堰四处有田之人,人人有分,不得胡说你我有无”;二是明确义务,如第一条规定堰塘、河堰的堰埂“有分人等,帮工出力”,第二条规定冬水田的田埂由“自己培补封塞”;三是明确各堰塘、河堰灌溉的田地分布及用水时间和顺序,共包含第三至第八条等六条规约,是该合同的核心内容,确定大堰之水不许灌溉大坝沙田、车水遵循“延上而下”的原则、天旱时节优先保障秧田的用水等事项;四是成立管理机构,如第十条规定“年年公报堰长三人,经理水事”,若有违反条规者,“经理水事三人传众是问,任随三大房人等将过分栽插之田到秋收割归众,不得为情不罚。如有豪强,禀官究治”。显然,该合同与“拆屋文约”一样,都只针对单一事项,因而属于单一性族规,并且都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

水利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区域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议题。王铭铭提出,在中国社会中,从朝廷到农村社区乃至家庭,都可能因争夺水利这一农业社会的核心资源而展开斗争,“斗争的结果,有时是社会依据利益产生分化,有时是社会依据利益形成结合”(57)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读书》2004年第11期,第21页。。我们看到,成都东山地区围绕堰塘的使水纷争,实质上是家庭之间的纷争,这会让刘氏家族内部产生分化。近30年来,学者们对 “库域型”、“泉域型”、“堤垸型”等类型的水利社会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58)相关研究综述,参见:张俊峰《二十年来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新进展》,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编《山西水利社会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3-187页;张俊峰《当前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新视角与新问题》,《史林》2019年第4期,第208-214页。,然而,他们关注的多是大中型水利设施的修筑、管理及其社会意义等问题,虽有提及在南方丘陵山区广泛存在的像成都东山地区堰塘一类的小型水利设施,却缺乏专门而深入的研究。不过,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认识成都东山地区小型堰塘的鲜明特点。其一,堰塘修建之初,尽管需要较多人力,是家长邀请亲邻友人或雇请人工来挖筑,故堰塘属于私家所有而非公共资源。家长就是堰塘主人,对堰塘的管理和使水具有唯一的、绝对的支配权。这与大中型水利设施的修建需要官府督导或区域内跨家族的人群合作是不同的,因而堰塘修建并未产生家族或区域联盟。其二,随着堰塘灌溉田地的产权转移,因堰塘蓄水的有限性,田地所有者或租佃者之间容易围绕使水和堰塘维护问题产生纷争和冲突,这促使地邻间产生分化。像刘氏家族一样,林盘附近的土地大多属于同一家族所有,故堰塘使水的纷争会促使族人间的分化而非聚合。他们的矛盾表现为个体或家庭间的矛盾,而非家族、村落或区域联盟之间的矛盾。其三,堰塘修建之初,无需设立管理机构,但到堰塘灌溉田地的产权构成愈趋复杂的时候,才需要设立堰长作为管理机构。刘氏家族的使水条规说明,堰长由各房分别公报一人组成,并未按照堰塘灌溉田地面积的多寡来产生。其四,堰塘所涉社会范围较小,并未有因堰塘而产生的神灵或庙宇。由上述特点可知,在成都东山地区,人们因堰塘使水纷争产生的是“离心力”,而非“聚合力”。清代四川一些州县保存的诉讼档案显示,有关堰塘使水的纷争和冲突并不鲜见(59)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308页。。为了应对这种困境,如果堰塘的使水者主要是某家族的成员,就需要像刘氏家族一样制订使水条规;如果堰塘使水者来自不同家族或其关系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官府来裁决和订立条规。成都东山地区的堰塘使水条规的意义在于:创立管理机制,明确各家的权利和义务,尽量减少纷争而形成新秩序。

四 无业游民与团族难安:光绪十四年“首状”的社会镜像

就在“拆屋文约”和“堰塘使水条规”签订之际,鸦片战争爆发,中国近代史的进程由此开启。鸦片战争并未给居于内陆的四川地区带来显著的直接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依然平静如常。对刘氏家族来说,在处理完房屋、堰塘问题后,家族秩序和日常生活可能暂时会有所好转。然而,此时族人或许无法预料到的是,40年后族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会遇到严重威胁,社会秩序会越来越差。光绪十四年(1888),刘氏家族的一份首状显示,是年“刘家祠九大房家族”将偷盗焚杀族人的刘兴銮及其兄刘兴隆捆送简州衙门,前者被判“装笼致死”,后者因管束不力和纵容罪而被判终身监禁。我们不禁要问,清末刘氏家族何以出现族人“相互残杀”的局面?这40年间,成都平原的社会状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前文已经提到,道光年间,四川人口已达到较高规模。在土地矛盾加剧的同时,伴随着土地集中,贫富分化愈发严重。然而,成都地区有着发达的土地租佃市场和手工业、商业贸易,人们的生计实际上并不会受到严重威胁(60)吕实强《近代四川人口密度与人口压力的分析》,《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5期(1977年4月),第423-446页。。但是,有些无产者因从家庭或家族离散出来而缺乏管束和帮助,又因懒惰而成为游民或加入“啯匪”团伙,使得偷盗、抢劫(61)王树桐等修、米绘裳编辑《(同治)续金堂县志》卷1《建置志·官署》,清同治六年(1867)刻本,第3a页。、啯匪聚集(62)参见: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卷22《灾异篇·兵灾》,1927年铅印本,第32b页;罗廷权修、马凡若等纂《(同治)仁寿县志》卷15《志余》,清同治五年(1866)刻本,第33a-b页。等事件屡有发生,社会秩序愈趋混乱,社会风气渐趋败坏。道光末年,太平天国起义的发生,将四川强行卷入历史洪流中。四川虽不是主战场,但却是清军的大后方、前线的“协济”省份。为了筹集军饷,四川官府采取预征田赋、加派津贴、抽收盐厘、开办捐输、征收厘金等举措,加上清廷铸造大钱导致通货膨胀(63)隗瀛涛等主编《四川近代史》,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33-43页。,让百姓的生活负担大大加重,破产者和流浪者大为增加。四川多地发生起义、动乱,其中尤以咸同之际的“李蓝起义”规模最大,影响最著(64)参见:胡汉生《李蓝起义史稿》,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27-104页;隗瀛涛等主编《四川近代史》,第64-87页。。同治元年(1862)三月,起义军溃兵窜扰镇子场(今洛带镇)和附近的龙泉驿、柏合场等地,镇子场保正刘凤图率团勇追击至华阳县西河场(今西河镇)被杀(65)余鸿观《蜀燹述略》卷5《义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1辑(第407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12b-13a页。。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少百姓被裹挟进起义军队伍中,庐舍田地被摧毁,社会更加动荡不安。为了防御李蓝义军,咸同年间,成都各州县开始兴办团练。战乱平定后,为了进一步安定社会秩序,光绪初年,四川总督丁宝桢奏兴保甲,当时简州共编联66大保,每保设总保正一人、副保正一二人不等(66)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卷19《食货篇·户口》,第1b-2a页。,团保成为重要的基层组织。

刘氏家族的刑事案件,就发生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首状记载,刘兴銮曾“无所不为”,在光绪十年(1884)“偷盗焚杀”族叔刘盛清。我们在《刘氏家谱》中没有发现刘盛清和刘兴銮的名字,因而无法获知他们的服属关系,首状亦未交代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缘由。首状称,凶案发生后,族众本来要将刘兴銮“捆送”官府,被其胞兄刘兴隆“硬保”下来,“书立服字,逐出,永不回家扰害团族”。按照清朝律例,“凡谋财害命,照律拟斩立决”,且族正或族中有品望者有举报“匪类”的责任,否则便要照保甲一体治罪(67)《大清律例》卷26《刑律·人命》、卷25《刑律·贼盗下》,张荣铮等点校,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438、431页。。所以,照清代法律,刘氏族人需要将刘兴銮送交官府,并应处斩刑。刘氏家族的做法并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首状称系因刘兴隆“硬保”才未将其送官,可能主要是为了洗脱罪名。不过,就家族法的惩罚方法来说,将族人“逐出”并令其“永不回家”,是仅次于送官究办的最严厉惩治办法(68)费成康《论家族法中的惩罚办法》,《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5期,第18页。。然而,家法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大约过了三四年,刘兴銮又回到刘家大院。如首状所述,“今遂浪尽无聊,归家霸踞老宅,恃刘兴隆窝留,昼食洋烟,夜间行窃,以致团族难安,被劫受害之家不少。族众捕拿送究,伊胆吼‘移送处不毙,回家定要焚杀劫夺’等语”。为了保卫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剪除一方之害”,刘氏族人不得不将其兄弟一起捆送衙门,交给官府来处治。

因为首状并未载录刘兴銮兄弟的辩诉,我们无法判断该首状内容的真实性。但从文字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真实的时代剪影和社会镜像。据首状描述,刘兴銮是一个无产者,常年在外流浪,嗜好鸦片,靠行窃为生,并有命案在身。事实上,刘兴銮的“无所不为”,并不是特例,而是一个群体的缩影。自嘉道以来,成都地区“市井场镇每多游荡无业、赌博好事之辈,于赛神、演剧、赴会、赶场之日,勾引乡愚,使富者破悭囊,贫者卖田宅,呼朋引类,群聚轰饮,酒酣气盛,动辄斗殴,甚或勾引赌博,乘醉强奸,因醉行窃”,导致“废时失业”又“狱讼益繁”(69)朱鼎臣修、盛大器等纂《(嘉庆)郫县志》卷18《风俗》,清嘉庆十八年(1813)刻本,第3a页。。道咸之际,“吏胥贿通衙门,结盟聚赌,豪夺巧偷者,虽势焰薰灼,咸指而目之以为非类。同治以后,此风少变”(70)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卷22《礼俗篇·风俗》,第2a-b页。。可以看出,在清代中后期以来,成都平原就有不少无业游民,并且群体规模逐渐增大,刘兴銮就属其中一员。这一人群产生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包括前述人地矛盾的加剧、社会风气的转移、动乱、田赋加派以及哥老会的传入等因素。但不应忽视的是,前述的道光年间“拆屋文约”,说明家族因居住空间的限制及其采取的“排挤”策略客观上让一些族人成为游民。当刘兴銮归家时,族中长老称其“霸踞老宅”,说明他已经完全失去在刘家大院居住的权利。然而,站在这些无业游民的角度,他们的生活容易染上吸食鸦片或聚众赌博的恶习,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靠行窃为生,并且为了保全自己而积极加入盟会团体。当他们走投无路时,很可能会侵害族人或邻居的财产甚至生命,造成“团族难安”的恶果。家族将被视作“威胁”的族人逐出,却难以避免受其伤害。所以,在社会失序的状态下,不论是被家族排挤逐出的个人,还是家族自身,都会受到伤害或威胁,这就使得彼此之间关系更为紧张,冲突更为剧烈。

在官府和士民眼中,这些为非作歹的无业游民是应被惩治的对象。这种观念在族规戒约中就有所反映。编修于光绪九年(1883)的《华阳范氏族谱》,就载入该家族的戒约之一:“各房嗣孙或有不贤不肖,嫖赌奸盗,学习邪教,食鸦片烟,入英雄会,偶犯一弊者,凭族扣其丁分,不许入祠祭祀。倘顽梗不服,为祠首者协同祠众送官处治”(71)范宗政纂修《华阳范氏族谱》,光绪九年(1883)刻本,“约例”,第1b页。。范氏家族与刘氏家族一样,如族人为初犯或偶犯此处所述种种恶行,就剥夺其作为族人的权利,甚至将其逐出家族。这是家族内部的惩治。如果这一惩治无效,族人“顽梗不服”,或屡犯不止,则要由族中首领将其送官,按照国法处治。过去一般认为,家法族规是国法的补充,前者有协助后者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这一观念无疑是站在国家和国法的立场而言的。但站在家族的立场,我们可以发现,晚清刘氏家族为了解决族内问题和维持家族秩序,不得不主动“引入”国法。所以,这一行为的实质是,在社会矛盾加剧和家族秩序遭遇严重危机时,刘氏家族不得不借助官府和国法来解决族内问题。这一现象无疑在客观上强化了官府权力和国家法律在基层社会的渗透与实施。

五 国家认同与家族权力:光绪三十一年新族规的内容与实质

在很多家族像刘氏家族一样感到“团族难安”的时候,周遭的社会也不太平,正孕育着更大的危机。光绪十七年(1891),重庆被迫开埠通商,四川农村社会经济自此受到外国商品的严重冲击(72)彭通湖《重庆开埠后四川农村经济的变化》,《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第20-27页。,加上官府滥加捐税、水旱灾害、地主盘剥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至世纪之交,四川有更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失业,阶层分化日趋严重(73)参见:隗瀛涛等主编《四川近代史》,第325-342页。。光绪二十五年(1899),四川总督奎俊在奏折中描述了当时的社会情势:“近则贫民日众,教民日多,人心亦觉浮动,啯匪、枭匪、散练游勇之外,又有平会、成会、江湖会、孝义会等名目,成群结党,劫夺为生;无业游民遍地皆是,掳抢之案,层见迭出”(7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之农民运动类1003号,转引自:张力《四川义和团运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8页。。受到八国联军侵华和义和团运动的影响,在20世纪初年,四川多地爆发了红灯教起义,刘氏家族所在的成都东山地区就是一个重要据点(75)参见:张力《四川义和团运动》,第48-132页。。据民国《简阳县志》记载,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神拳由资阳、乐至传入,妄称神灵附体,念诵咒语,可御枪殴,被惑者日众,州境镇子场、三星场、芦葭桥等处均受其祸。匪首李永洪……七月廿五日率党数百人劫掠镇子场,州牧颜守彝派兵往御,众寡不敌,哨弁陈秉钧阵亡”(76)林志茂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卷22《灾异篇·兵灾》,第34a页。。镇子场附近的各家族都难免受其影响,并且不少人可能亦参与其中。为了快速清剿“拳匪”,四川官府一再要求各地整顿团练,严查保甲,实行连坐之法,以清“盗源”(77)参见: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教案与义和拳档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22-756页。。

光绪二十九年(1903),霍勤炜接任简州知州,将清除“盗源”、安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社会经济作为施政重点。在这一背景下,大约在光绪三十年(1904)秋冬季节,刘氏家族拟定条规19则并呈报官府,并于次年正月获准立案粘贴,示众遵行。前文已述,刘氏族人新立族规的目的在于“遵先祖遗训,兴设尝会,培植风水,保固蒸尝,原期惩不法而赏有功”。这一精神与当前官府整顿社会秩序的要求非常契合。新族规的内容大体可归为四类:第一类是关于家族权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共5条;第二类是关于蒸尝会的会产和运作规则,共3条;第三类是关于堰塘堤埂维护与使水的规定,共5条;第四类是关于维护族内治安和社会秩序的规定,共6条。为便于阅览与分析,笔者将新族规的内容摘要及其与早前合约或首状的相关内容汇列成对比表(见表1)。

光绪三十一年,新族规调整、约定的事务种类较多,内容详尽具体,属于综合性族规。从表1所列不同事务的条规数量可以看出,刘氏家族新族规的主要内容是维护族内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法则、重申堰塘使水的规则以及产生和更换权力机构的原则。从具体内容看,新族规相对于早前的族规或首状,既有继承,也有修改,还有新增。继承的内容主要包括:家族尝产碾子、堰塘水田的租谷用来支付讼费;有关堰塘使水的规定和顺序,“道光年间九大房立有合同文约,各执为据”;培补堤埂的义务“均照老规”;族内修建房屋不得有碍风水;对犯有焚杀盗窃、霸踞老屋等人的处置办法,“照光绪十四年族送窝贼伙窃之族裔刘兴銮为榜样”。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来只公举堰长管理堰塘使水事务,现在根据需要公推族堰长和经理人来管理族内一切事务;老屋当门冬水田的大堤埂,原由田主各自培补,现从蒸尝会提钱培补;此前规定大堰水不过大坝子,“现凭族会议,水道不通,难以栽插,此后大坝子、大堰有来有往,不得阻持”。新增的内容主要包括:族堰长和经理人的产生、更换原则和方法;蒸尝会(产)的设置和作用;族内有违治安的其他行为(如欺孤灭寡、以富欺贫)的处置办法;族人房业买卖的新规定。

上述族规内容的“变”与“不变”,既是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家族演变和社会变迁的结果与反映,也体现了综合性族规生成的逻辑和机制。自道光十六年刘氏家族订立“拆屋文约”,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订立新族规,历时约70年。从前文分析可以知道,70年来,刘氏家族遭遇到人满为患、住房逼仄、堰塘使水纷争激烈、堤埂培补不力影响农田耕作、族人中的无业游民数量增加、盗窃焚杀导致族内治安面临巨大威胁等问题,并且随着地方战乱、开埠通商和税捐增加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问题和矛盾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形势更趋复杂。因此,刘氏新族规既要处理数十年来一直存在的“老问题”,还要解决近年逐渐出现的“新问题”,解决方法亦需因形势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社会事实的存在、叠加和变迁,决定着综合性族规的内容并非订立那个时刻的“一次性”知识生产,而是对原有单一性族规和其他约定、案例的继承、修改和新增的产物,是层累性的知识生产。

刘氏家族新族规中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呈现出两大显著特征:一是国家认同的多面化,二是家族权力的集中化。在道光年间的“拆屋文约”和“堰塘使水条规”中,仅仅提到若有不遵约定者会被“禀官究治”,除此以外几乎不见“国家”的影子。但在光绪三十一年新族规中,多处可见“国家”的存在。首先是在有关堰塘使水和堤埂培补的条规中两处出现“国课”。一处指出老屋当门的大堤埂因“各家分受,各怀奸心,误却春耕,以致三年两不栽插,合族人众实难度活,甚至国课无输”;另一处说明大堰水灌溉大坝子田地的目的在于“可以保风水,亦可以保全国课”。这里“保全国课”至少包含了两方面含义:一是洗脱族人与红灯教的干系,因为此前红灯教为吸引穷苦百姓加入而声称“打富济贫”,可以“不上粮,不纳捐”(79)张力《四川义和团运动》,第34页。;二是促进农业生产,提高纳粮能力,呼应官府自咸丰年间以来不断加征津贴、捐输的要求(80)参见: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卷19《食货篇·贡赋》,第32a-b页;王暨英修、曾茂林等纂《(民国)金堂县续志》卷3《食货·田赋》,1921年刻本,第4b页。。其次,维护族内治安的条规特别提到,将族内霸踞房屋、私行盗窃者协送官府的目的在于“庶良莠始有分别”,这与官府整顿保甲、清查“盗源”和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相一致。第三,在19则条规中,“禀官究治”、“连名呈禀”、“禀究”、“协送”等表述共出现了11次,说明刘氏家族对国家权威和通过官府解决族内问题的高度认可。因此,新族规在国课、治安和权威等多个方面都体现了刘氏家族的国家认同。

新族规中有关家族权力机构和蒸尝会的内容,体现了家族权力集中化的特征。瞿同祖曾指出,族长实际上就是“奉行宗族法律(家法)的法官,为族法的执行者”(8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8页。。因此,订立族规就必须设立族长,不然无人确保族规的执行。刘氏新族规第一条就是关于公举呈报族堰长、经理人的内容,但并未说明具体人数,亦未载明第一届族堰长和经理人的名单。不过,通过对照《刘氏家谱》可以看出,新族规的16位呈请人中,除有2人所属房派不明外,其他14人分属六个房派,其中长房发祥房5人、长房发龄房5人,另外4人分属二房发宣房和发彰房、三房发昌房和发扬房。也就是说,此时刘氏家族内的权力主要集中在长房发祥房和发龄房手中,房派之间权力的集中化特征非常显著。主要原因在于,此前不少族人陆续迁出刘家大院,各房派在此居住的人数差异较大,同时族内又缺少较有名望的士绅或精英,人数较多的房派自然容易获得掌控和管理家族事务的权力。另外,从有关蒸尝会的条规可以看出,同治年间,刘氏家族设立蒸尝会的做法就是大房和三房先各成立一个春分春尝会和秋分龙灯会(82)据刘大清所藏《龙泉驿洛带刘家大院刘氏宗亲春分祭祖祖传家训活动资料》(2016年3月20日)可知,“龙灯”指的是舞龙灯活动。,然后将祖先留置的八亩水田移交给这四个会支配,即将原来全族共有尝产划分到四个不同“账户”。然而,因为会产较少,新族规又称:“倘有买业或讼事,并培植老屋场风水、田埂事务,停会出钱支用,无事祭祖做会。”这么看来,表面上看,蒸尝会设置的目的在于祭祖做会,但实际上会产收益的首要功能还是保障堰塘设施和族内治安。因此,刘氏家族设置蒸尝会,与其说是建构家族的举措,不如说是长房、三房分割和支配族内尝产的名目。新族规有关蒸尝会的条款,实际上就是确认此次财产分割的合法性。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指出,明清时期,“合同约表面看来是通过相互合意订立的契约,实质上却往往带有有势力者针对该地域其他居民单方发布命令的性质”(83)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页。。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刘氏家族在光绪三十一年订立的新族规,实质上就是人数较多的房派为维护和确认自身利益而制订的规范和准则。70年来,刘氏家族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是保障农业生产和维护族内治安,但因地方动乱的发生和族内问题的复杂形势,新族规有关两大问题解决的内容中表达了强烈的国家认同。刘氏家族中掌握权力的房派,通过设立权力机构和支配尝产收益来保障族规的执行,而官府则批准和认可了他们的做法。家族需要国家权威和行政力量来协助解决族内问题,国家则需要家法族规和族长权力来缓解治理压力。因此,尽管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政治社会模式在近代以来遭遇严重危机(84)郭亮《家国关系:理解近代以来中国基层治理变迁的一个视角》,《学术月刊》2021年第5期,第96-105页。,但像刘氏新族规一样,在清代中后期产生的大量经官府立案批准的家法族规,实际上是家族与国家为应对政治及社会危机而“合谋”的产物和象征。

六 结语

通过对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家族所订立的族规和首状的具体解析,可以了解族规的制订实际上与地理环境、资源分配、权力结构、风俗习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族规需要凭借“地方知识”来运作。综合性族规实际上是一个较长时期家族演变和社会变迁的反映,其内容并非“一次性”的知识生产,而是在原有族规、案例、约定的基础上继承、修改和新增而实现的层累性知识生产。所以,综合性族规并非一张瞬时的静态“照片”,而是一部历时的动态“剧集”。综合性族规既蕴含着历史性,又具有现时性。明了这一逻辑,或许可以为将来推进和深化族规研究带来启示:一是除了理解族规所蕴涵的儒家伦理、国家法律的内容和思想外,更需要关注族规与地方社会情境和生活实践的作用与互动,阐明其时代性、地方性和社会性;二是除了说明族规订立的机构、程序和知识来源等内容,更要梳理和探究族规生成、演变、记录的过程和机制;三是不能仅仅就族规文本来谈族规,要将其与族谱、契约、合同、诉讼档案、地方志等多种文献相贯通来展开综合分析。

清代中后期成都刘氏家族的发展历程和族规的订立,可看作这一时期成都平原地方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清代前期,成都平原吸纳了大量移民,到嘉庆道光年间人口开始呈现爆炸式增长,人地矛盾逐渐加剧,社会风气发生转向,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自道光中期以来,刘氏家族遭遇到人稠地狭、住房逼仄、堰塘水利设施维护不力、治安问题严重等问题,遂希望通过订立系列族规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族规的内容和作用却显示出家族治理的悖论。一方面,族规通过约束族人行为,以保障水利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族内治安;另一方面,族规却将部分族人“排挤”出去,可能促使更多无业游民的产生,反过来又危害家族的安宁,同时给官府维护社会秩序带来更大挑战。那些离开刘家大院的族人,除非给本地带来威胁,否则并不受该族规的约束。造成这一悖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刘氏家族的组织力量较弱。事实上,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的大部分家族都像刘氏家族一样,属于英国社会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所称的“规模小而未分化”的家族(85)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65页。,家族共同财产的数量较少,无法有效建构起家族组织并形成强大的凝聚力、约束力,不具备以共同财产来维系家族认同意识的物质条件(86)龚义龙《社会整合视角下的清代巴蜀移民群体研究》,重庆出版社2011年版,第138-140页。。同时,因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寻求生计的需要,很多族人游离于家族之外,不受族规和族长的约束,这为成都平原的家族构建和社会治理带来更大挑战。认识到这些特征,我们就容易理解,在清代成都平原乃至四川地区,移民后裔对社会组织的依赖远比宗族组织更为重要(87)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第534页。,乡间的保甲长、客长、团正、学董等职役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基层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88)梁勇《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清代巴县为例》,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340-342页。。当无业游民或弱势族人被家族排挤出去之后,他们更有可能加入哥老会等盟会组织,形成具有地方社会特色的权势结构。因此,刘氏族规对从微观角度深入理解清代中后期成都平原的家族特征和地方社会的结构过程颇具启发价值。

附识: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多次得到陈世松研究员的指教。本文初稿曾在厦门大学“第十三届民间历史文献论坛”上报告,得到郑振满教授和江田祥教授的评议和启发。本刊匿名评审专家精确指出了文章的不足之处,让我得以重新思考一些关键问题,提高了文章在逻辑和行文上的完整度。谨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中之不足,概由笔者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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