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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制度规范:明代改土归流意义审思

2023-09-12陈文元

关键词:归流土司制度

陈文元

(贵州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研究中的“老问题”,对其研究的科研成果相当丰硕。但学界关注清代特别是有关雍正朝的改土归流论述颇多,对明代改土归流(1)改土归流,又称“改流”“改土设流”“改流革土”“设流改土”“改土为流”“改土易流”等,是指明清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改任流官,以确立对土司地区的直接统治。不过,“改土归流”名称的出现是在清代康熙年间,但此后其内涵不断扩大,逐渐成为规范用语,涵盖了以上几种称呼。需要说明的是,明代文献中多为“改土设流”“改土为流”,但其义之后已被“改土归流”所包含,考虑到现今“改土归流”的适用与规范,以及行文方便,故本文统一使用“改土归流”一词来论述。论述相对较少,缺乏系统性的分析与展现。且每当论及改土归流时,又多是从废除土司、社会变革、土司制度终结等层面来阐释。似乎表明,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是对立关系。不可否认,改土归流即是要废除土司,改行流官。与此同时,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从明朝建立到清朝灭亡,乃至民国时期,改土归流终未停止。学界一般认为,土司制度正式确立于元代,完备于明代,衰亡于清代。那为何在土司制度最为完备的明代,始终伴随着改土归流呢?如果改土归流只是土司制度的对立面,似乎并不能完全站稳脚根。显然,学界对明代的改土归流认识尚不全面,且无多维度的审视,更缺乏历史情境的微观考察。其实,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改土归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明代改土归流与后世改土归流既有共同性,又有所区别,并不完全以废除土司制度为目的,而是有将改土归流作为土司制度运行与发展过程的一个惩戒机制,规范土司管理,对土司制度运行过程中所暴露的制度缺陷予以完善,使土司制度臻于完备。笔者拟通过系统梳理明代改土归流,阐述其方式、特点与意义,厘清明代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的关系,以期丰富学界对改土归流的认识。

一、明代改土归流的实施及方式

明代沿袭元朝制度体系,南、北皆施行土司制度,但改土归流主要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四省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这其中又以贵州最为突出。细梳明代的改土归流,从结果导向来看,明代诸土司主要因仇杀、争袭、绝嗣、叛逆、获罪等情况被改土归流。实施手段主要是武力征伐和政治调控。

1.因仇杀而被改土归流。土司是国家正式官吏、朝廷命官,明廷授予土司职衔,令其负责辖区治理,有守土、御边、护民之责。但诸土司之间往往会因为争夺地盘、人口和资源发生矛盾,甚至结为世仇,争斗不止,造成地方动乱,民不聊生。明初,思州、思南二宣慰司仇杀即是一例(2)“二思”之地自宋代以降即为田氏土酋据之。元末,田氏家族内争,结为世仇。永乐初年(1403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思州宣慰使田琛因争沙坑之地再起争端。后田琛又杀田宗鼎弟,掘其祖坟,并戮其母尸,田宗鼎诉于朝廷,田琛抗命不遵。明廷命镇远侯顾成统兵五万,计擒田琛。与此同时,先前田宗鼎杀母事泄,亦被朝廷正刑。。“二思”相争,两败俱伤,明廷趁势将思州、思南二宣慰司改土归流,“遂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贵州为内地,自是始。两宣慰废,田氏遂亡”[1]。类似情况还有正统年间广西利州、嘉靖年间云南孟连长官司、四川龙州宣抚司等,皆因仇杀引起地方动乱而被改土归流。

2.因争袭而被改土归流。明廷为了预防土司争袭事件发生,明确了土司承袭的范围和手续,但“土官争界、争袭,无日不寻干戈”[2]。正德末年,芒部军民府土知府陇慰去世,其子陇寿承袭土司职位,但陇慰庶子陇政诱杀陇寿,争夺土司印信。明廷闻之大震,遣兵平定,“芒部陇氏,衅起萧墙,骚动两省,王师大举,始克荡平”[3]。遂改芒部军民府为镇雄府,派遣流官治理。倘若陇氏不因争袭而起争斗,明廷未必将其改土归流。土司争袭被改土归流在明代并不少见,如云南阿迷州、大侯州、云龙州,广西上思州,贵州水德江长官司等,皆因争袭被明廷改土归流。

3.因绝嗣而被改土归流。成化年间,寻甸军民府即因绝嗣而被改土归流。成化十二年,巡按御史奏称:“知府安晟病故,长(男)安宣被伊叔倘并安晟妾沙适等谋杀,本舍并无应袭儿男,止有安倘男安勒亦系极刑,难以承袭。”[4]因而明廷改寻甸军民府为流官知府治理。与此情况相似,广西左州、上石西州、思城州、上林长官司、武靖州、思同州,云南楚雄府、路南州、曲靖安置土宣抚司、维摩州、马龙州以及贵州水东长官司等,或因土司家族未有继承土司职位的人选,或不具备世袭条件与所持呈文,均被改土归流。

4.因叛逆而被改土归流。明末,四川播州土司杨应龙公然叛乱,被明廷强行改土归流。“应龙益横,所居饰以龙凤,僭拟至尊”[5],又“数从征调,恃功骄赛,知川兵脆弱,阴有据蜀志,间出剽州县”[6]。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五月,杨应龙公开发动叛乱,明廷以李化龙为湖广、川贵总督兼四川巡抚,统领诸军平定播州之乱。时杨应龙据险海龙囤以守,明廷集三省二十余万兵力克之,最终杨应龙兵败自杀。明廷遂将播州宣慰司地改土归流,分遵义、平越二府,分别隶属贵州、四川两省。“以播地分设遵义、平越二府,析置二州八县。”[7]除此之外,明代还有贵州普安府、金达长官司,广西向武州、南丹州、永安长官司、思恩军民府,云南麓川平缅宣慰司、越州、元江府、武定军民府、罗雄州,以及四川的永宁宣抚司等,皆因叛逆作乱被明廷改土归流。

5.因获罪而被改土归流。如四川马湖土知府,“(安)鳌性残忍虐民,计口赋钱,岁入银万计,土民有妇多淫之”[3],巡按御史张鸾请示朝廷诛之,改马湖府为流官知府。又如广西养利州,“宣德间,稍侵其邻境,肆杀掠。万历三年,讨平之,改流官”[8]。宣德年间,养利州土知州获罪被改土归流,后又复流为土。万历年间,再次获罪,明廷再次将其改土归流。明代贵州普定府、印江长官司、铜仁长官司,广西太平府、崇善县、永康县、田州府,云南陆凉州、鹤庆军民府等,均因获罪被改土归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系统审视明代土司被改土归流的过程,内中原因颇为复杂,往往兼及以上几种类型。还有一些因为其他原因而被改土归流。如广西庆远军民府因不能驭众,洪武初年即被改土归流;贵州新化府、镇远州皆因地狭民稀、人少官多而被改土归流。又如贵州金筑长官司自请改土归流,明廷“设官建治,钦定州名,铸给印信,改州判为流官”,遂“授大章土知州,予四品服色,不许管事”[1]。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明廷改金筑长官司地为广顺州,隶属贵阳府。

二、“治夷”与“守边”:明代改土归流的论争

虽然明代进行了为数不少的改土归流,但朝野上下对改土归流这一问题的看法却存在诸多争议。明承元旧制,延续土司制度,恪守“怀柔远人”“以夷治夷”“因俗而治”的历代治边之道,正所谓“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9]。因此,时值正统年间广西“蛮乱”迭起,庆远府南丹州土知州莫祯向明英宗建议增设土目以约束蛮众,改善军备以整饬边防,明英宗即称:“以蛮攻蛮,古有成说。今莫祯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尔其酌之”[10],同意莫祯所奏。土司多分布在边疆/边区交汇地带,且统兵辖土,世代为酋。改土归流事关边疆安全、政局稳定,因而明朝统治者对实施改土归流是颇为谨慎的。而且,土司之于明廷,核心在于赋役、忠心和稳定,如若满足,并无废除土司之必要,更无将土司制度一体废除之念想。事实上,对广处徼外的西南“夷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以土司治之实乃明智之举,不可轻言改土归流。

不过,随着土司制度实施日久,弊端亦显。因而,针对土司制度的弊端,一些朝臣对改土归流持赞同态度。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主要是秉持“开疆辟土”“平定四海”理念的儒学士人,他们认为改土归流是传播“王化”“用夏变夷”之举,乃国家盛事。如广西左州、新宁州改土归流后,当职官员即称:“建左州、新宁州儒学,各设学正一员,从两广督抚殷正茂等题称,二州改土为流,正用夏变夷之机也。”[11]但此类想法是历代士大夫“经略边地”固有的传统思想的延续,并非明朝时期特有,其实质也并不是基于土司制度本身而提出的改土归流。第二种则较为实际,从国家治理、地方安定层面倡议改土归流,减少土司纷争、地区动乱。明朝中后期,朝政腐败,国势日衰,已无力有效监管土司。诸土司纷纷乘势而起,叛乱、争斗不休,土司割据弊端尽显,成为明廷之一大患。嘉靖年间,针对西南土司纷争,时任贵州巡按御史杨鹤上疏言道:“乌撒者滇、蜀之咽喉要地。……父子各据一方,且壤地相接,无他郡县上司以隔绝铃制之,将来尾大不掉,实可寒心。”[3]杨鹤认为,土司势大难控,与其羁縻之,不如革除之,以绝后患。杨鹤的观点代表了部分官员呼声。因此,当一些土司叛乱平定后,不少官员纷纷向朝廷提出改土归流的建议,且在明代中后期也多被采纳。

但明廷诸多官员是反对改土归流的。不同于杨鹤的意见,早先主持平定芒部叛乱的四川巡抚唐凤仪直接指出,“乌蒙、乌撒、东川诸土官,故与芒部为唇齿。自芒部改流,诸部内怀不安,以是反者数起”,不能以剿代抚,建议“如宣德中复安南故事,俯顺舆情,则不假兵而祸源自塞”[3],可免朝廷兵事。对于“芒部改流”,王廷相总结道:“既非拓土开疆之功,实为劳民费财之举。”[12]曾任职湖广的魏濬更认为,“治夷方有两失:一曰裁省,一曰改土为流”,土人为乱“原由流官处之失当,若复改流徒益茧丝,我自为圉,事端愈众,棼而拢之,乱可日俟”,实乃“治夷之失”[13],于国于民均无益处。

曾长时间在西南地区任职的田汝成,颇熟悉“夷情”。田汝成论及广西地区的土官时指出,“广西,古羁縻之域也。明兴,诸酋纳款者因而与之,俾掌其土夷索以藩,父子继,兄弟及,比封建之遗焉”,继明初稍安,后朝政治腐败,职官逐利,边将失驭,“诸酋多以白衣署职,恩威并爽,征兵御宄,又以甘言诱之。罢役论功,靦然食约,致彼觖望,长傲诲悔,此其魁尤迨乎?逆节滋蔓,僵尸蹀血,莫敢草薙,徒以文移按验叱咤相凌,安可弭也”[14]。田汝成将土司比之“封建之遗焉”,认为造成土司势大难控、争斗不止,引发西南边疆危机实乃明廷监管之责,而非制度之弊。

明代名臣王守仁曾多次参与抚定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深谙“治夷”之法,认为土司制度绝不可轻言废除,他同样对改土归流持否定态度。嘉靖年间,王守仁奉命前往广西平定思恩、田州之乱后,闻土民“皆谓流官之设,亦徒有虚名,而反受实祸”,又“云思恩未设流官之前,土人岁出土兵三千,以听官府之调遣;既设流官之后,官府岁发民兵数千,以防土人之反复”[15]。结合“治夷”实际,王守仁力陈将思恩、田州改土归流之弊:“……皆且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九年之间,反者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不知调集军兵若干,费用粮饷若干,杀伤良民若干,朝廷曾不能得其分寸之益,而反为之忧劳征发。浚良民之膏血,而涂诸无用之地,此流官之无益,亦断然可睹矣。”[15]此论可谓一针见血。事实上,自改土归流后,思恩、田州非旦没能实现地区稳定和有效治理,反而叛乱迭起,频频劳师征发,死伤百姓无数,累计耗费兵马、钱粮甚多。王守仁认为,革除土司、改设流官徒无益处,建议恢复当地土司制度,既可省朝廷兵力,将土兵作为征调之用,还可实现战略缓冲,以为边疆屏障。“田州切邻交趾,其间深山绝谷,皆瑶僮之所盘据,动以千百,必须仍存土官,则可藉其兵力,以为中土屏蔽。若尽杀其人,改土为流,则边鄙之患,我自当之。自撤藩篱,非久安之计,后必有悔。”[15]王守仁既从国家治理层面考虑,又从土司地区实情出发,分析深入,考虑周全,着眼长远。他的言论对明廷影响颇大。

地方传统与社会结构是土司制度存续的重要社会基础,具有现实的固性和历史的惯性。“以长时段理论视之,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组织、思维传统等长时段‘结构’深刻型构了土司制度与土司社会。”[16]诸如田汝成、王守仁等皆为亲历“夷地”、从事“抚夷”工作的主政官员,正是了解了这一重要情况,基于实践探索提出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一言以蔽之,明代反对改土归流意见占主流。

三、“控驭”与“规范”:明代改土归流的主要特点

明代接续元代土司制度,并将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如何稳固和维持土司制度是明廷需要思考的重要议题。终明一代,明廷更多地是在完善土司管理制度,在方法、措施上不断进行实践探索,以便更好地管控诸土司,改土归流体现了明廷在此方面的一种尝试。

1.并非既定“国策”,更未形成“定制”。整个明代共改土归流九十余家土司(如果减去复流为土的则更少),而明代总共设有近1300家土司[17],由此可见,明代的改土归流并不构成规模,更不是全然以废除土司制度为目的。明代的改土归流,乃是因事因情而行,间而为之,并不常规和主动。明廷设置土司乃“踵元故事……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以土司为屏障,贯行“因俗而治”的治理方针,“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18]。如若土司立功,升职嘉奖;如若土司作乱,调兵征讨。终明一世,明廷从未组织过大规模废除土司制度的改土归流运动,改土归流亦非经略边疆的既定措施。只有当土司破坏了统一与稳定,甚至危及统治,明廷出于规训土司效忠朝廷,方行改土归流,以树立王朝权威,维护统治秩序,稳定地方。

明中后期,虽间有官员在国势衰微之际呼吁改流,但其提出改土归流的出发点是基于加强对土司的管控而非土司制度存废的问题。即便是平定“奢安之乱”、“底定”西南的明末名臣朱燮元,在一手操持明代改土归流较为突出的贵州事宜之后,当有朝臣主张乘水西土司无嗣、族属争位,实行改土归流之时,反而建议明廷“裂疆域,众建诸蛮”,以分土司之势,而不是全行改土归流,并称“夫西南之境,皆荒服也,杨氏反播,奢氏反蔺,安氏反水西。滇之定番,小州耳,为长官司者十有七,数百年来未有反者。非他苗好叛逆而定番性忠顺也。地大者跋扈之资,势弱者保世之策”[19]。针对明末贵州诸土司叛乱迭起的现象,郑大郁认为:“贵州古无封城,皆罗施鬼国之地,界在川湖云广之交,地理蛮夷并同滇境,汉民间处其中,地纯夷俗,非可以中国之治治也”[20],存续土司、“因俗而治”是符合实情的。郑大郁的观点代表了明廷官员普遍的看法。

2.多是被动进行,又是最严措施。一般而言,土司犯罪,明廷以“蛮俗”处之,惩治措施比较宽容,还准许土司以马、牛、粟、金等赎罪。换言之,如果土司不主动“犯错”,明廷一般不会将其改土归流。即使是有改土归流意向的,也要综合考量土司地区稳定、边疆安全、行政成本、文化差异后,方才付诸实施[21]。诸土司统兵辖土,占据边疆要地,承担着控驭诸蛮、保家卫国的重任,如何拉拢控制才是重点,如无必要,绝不轻行改土归流之举。对于边地比较恭顺的土司,虽势力强大,偶有不法,明廷非旦不予改土归流,往往还给予极大恩宠。譬如,云南丽江木氏土司在西南地区土司中地位较高,有“守石门以绝西域,守铁桥以断吐蕃,滇南藉为屏籓”[22]的重要作用,明廷极力扶持木氏,恩宥有嘉。

只有当土司罪孽深重,危害地方,造成动乱,明廷才会下定决心改土归流,派遣流官治理“夷地”。对于目无朝廷法纪,危害边疆稳定,甚至反叛作乱的土司,明廷派兵征讨,坚决进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建置,剥夺土司家族势力。比如前文述及的仇杀、叛逆、犯罪土司,明廷以改土归流为惩戒,将这些土司绳之以法,剥夺其治理权,改设流官治理,原先作乱的土司失去了统治根基,更无治理权限,地区动乱因子得以控制,震慑了其他土司,成为土司制度运行的一大戒条。通过改土归流来惩罚“违规”土司,训戒土司遵守法纪,鞭策土司积极效忠朝廷,建立起控制土司的法治体系。

3.严格规范调控,适时加以引导。明廷通过多种措施来完善土司制度,譬如制度规范、律法约束、卫所监控,改土归流也是重要举措之一。

“明统治者把改土归流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作为对土司控制的一种手段。”[23]一方面,明廷继承元代土司制度后,极其强调土司法统权威,逐渐在土司群体中确立起父死子继之制,除非土司乏嗣,否则旁支外姓绝难问鼎土司之职。如正统五年(1440年),水西土司安聚死,子“(安)陇富幼,诸罗欲择各目之年长者立为宣慰使。(安陇富养母)奢氏入朝自陈,英宗许之,乃以陇富袭”[24],“诸罗”欲立他者被明廷驳回,明确支持完全符合承袭条件的安陇富袭职。如若确定土司已无后人,为避免事端,便于朝廷治理和管控,明廷一般将其改土归流。

另一方面,如果诸土司家族屡因继承土司之位发生争袭事件,明廷适时以改土归流惩戒,以儆效尤。对于扰乱土司承袭规程的,明廷坚决以法制裁。正德年间,湖广容美土司田秀庶长子百里俾杀弟弑父,冒袭司职,但最终被明廷发觉,“始将百里俾严禁按察司狱”[25],后磔于市,以田秀幼子田世爵承袭容美宣抚司职。土司争袭本是“内部”之事,如果因此而被朝廷夺去“家业”,显然是这些世代土酋们不愿意看到的。通过改土归流,明廷引导土司处理好家族事务,严格遵守明朝制定的土司承袭制度。

4.既未真正“改土”,更未实质“归流”。不难发现,明代进行改土归流的地区,往往只是改掉大土司,其下属小土司均予以保留,改土归流并不彻底。如前述贵州思州、思南二宣慰司虽被改土归流,但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原领之数十长官司皆存,虽设思南、思州、镇远、铜仁、乌罗、石阡、黎平、新化八府(3)除设“八府”之处,又置镇远、安顺、永宁、普安四州,但建置不在一时。参见田敏:《论思州田氏与元明思州宣慰司》,《民族研究》2001年第5期。,但多属“空壳”府,很长一段时间既不领土,又不治事,更缺乏统辖原“二思”众长官司之力。而长官司势小,竟无钤束诸苗之威,“至于铜仁事势,颇异于实该府原是改土为流,无属县,以长官司为属,祸虽由于长官衰弱,不能钤束各苗,亦□前有司不能抚绥所至”[26]。由此开启了明代湘黔苗区互不统属、群雄割据的混乱状态,“苗患”不绝。

即便是改土归流较为突出的贵州地区,直至明朝灭亡,依然是土司遍布。而且,明代改土归流只是将土司职位改为流官选任,重在剥夺当职土司的治理权,并未对土司地区进行变革,体现流官体系的赋役、户籍、科举等并未建立,土司地区的基层制度、经济方式、文化习俗照旧,一些被改土归流的土司还承担了相应的职位。相比于后世将改土归流作为一项变革政策施行,明代的改土归流更多体现的是惩戒土司家族,并无关涉土司制度。

5.虽被改土归流,但又复流为土。明代云南元江土府、阿迷州、云龙州、孟连长官司,四川芒部军民府,广西思恩军民府、养利州、南丹州、忻城,贵州普安府等土司均是先行已被改土归流,但后又复流为土。虽然造成这一情形的原因很多,如“因‘土人叛乱’而复土”“因原土司有功而复土”“因乡老告保或土官求情而复土”“因土司地区地理条件的特殊性而复土”和“由于被土司侵占或归并而复土”等[27],但根本原因是由于明廷尚有维护土司统治的政治意图和完善土司制度的设计初衷。明代土司制度还处在上升期,全面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尚不成熟。与此同时,为了完善土司制度,必要时仍需改土归流惩戒土司,健全管控体系,以便土司制度更好地推行和实施。改土归流只不过是明廷完善土司制度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并非是废除土司制度。所以,如果先前已被改土归流的土司,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有恢复的正当理由,明廷皆准予重设。明代改土归流而又复流为土,表明土司的社会基础较为强大,这于侧面也佐证了明廷将改土归流作为完善土司制度重要举措之一。

四、明代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及启示

明代继承元代制度,“以原官授之”,大规模施行土司制度,以稳固统治。但元代土司制度不甚完备,明廷需要在驾驭土司势力和完善土司制度之间寻求一个突破点。因循损益之转换,改土归流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方面,明廷确立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与治理,改土归流是重要举措。为实现国家统治和控制土司地区,明初对前来归附的土司皆依例授职、封敕、赏赐。如何有效统辖1300余家土司,笼络他们效忠,解决纷争、处理问题呢?明廷选择将改土归流作为一项重要的调控手段。若有土司仇杀引发地方动乱,明廷多是先行调控,后行改土归流,但只是革除“肇事”土司,重在“治夷”,并不触及土司统治基础。若土司势大难控,明廷或“众建诸蛮”“分而治之”,或有限度地改土归流,以削弱土司势力为主。若土司争袭、犯罪,至规训不及,明廷施以改土归流,惩戒土司家族,规范土司行为。所以,当目的达到,土司悔改、恭顺如常,明廷又恢复土司统治,即“复流为土”。若土司叛逆、作乱,即行改土归流,以敬效尤。而对于边疆、边区等重点地区,明廷颇为倚仗土司势力,往往会给予诸多恩赐,开展改土归流比较谨慎。若遇“抗倭”“援辽”“征贼”“讨逆”时,还需大量征调土司武装力量。故而,土司之于明廷,虽是控制,实互为依存。简言之,明代改土归流更类似为一个惩戒机制,而不是政治变革,旨在规范土司管理,推进国家统治。

另一方面,明代土司制度的完善与改土归流密不可分。针对土司制度运行过程中所暴露的种种制度缺陷和各类机制问题,如土司割据、仇杀、争界、争袭、冒袭、违法等,明廷适时以改土归流予以更正、完善,强化监控、遏制扩张、明确贡赋、确定权责,将改土归流作为调整土司制度“内”“外”的建构体系,使土司制度臻于完备。换言之,土司制度以明代最为完备,在于明廷通过改土归流,调整土司势力,规范土司承袭、职权,引导土司忠诚、守法,惩戒土司忤逆、作乱,在制度结构、运行规则、职责体系、辖区范围作了一个整体的规范。改土归流并不一定与土司制度是对立发展的,明代土司统治基础较为雄厚,全面推行流官治理并不适宜,“流土共治”才是可取之策。所以,尽管自明初至明末改土归流终未停止,但纵观整个明代,并无全面废除土司制度之意,更无将改土归流作为中央王朝的既定“国策”,而是有将土司制度纳入到国家大一统政治秩序的强烈意愿。

总体而言,改土归流在明代不占主流,如无必要,绝不轻易施行改土归流。即便是开展改土归流的地区,很多时候只是形式意义上的,既未“改土”,又未“归流”,并不深入和彻底,更无关乎全然废除土司制度。明代改土归流与后世改土归流既有共同性,又有所区别,既完善了土司制度,维护了边疆稳定,弱化了土司势力,又为清代改土归流开辟了道路,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28]。在“国家治理”与“地方自治”之间,明代改土归流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还应该看到,学界通常认为明代土司制度的完备指的是制度本身的完备,而制度的运行与规范仍比较粗糙。所以,明代的改土归流是对土司制度运行的实践探索,调整规范甚之,政治变革较少。正因为改土归流在明代土司制度完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又进一步可知,其实明代土司制度完备只是宏观意义上的,且这一完善又更多体现的是土司对中央王朝的政治认同与责任义务,其囊括治理众多土司的律法、奖惩、规章、政策等内容依然比较粗糙。因此,阐述“明代土司制度完备”应结合历史情境和多维度的视角辩证地分析。虽然,改土归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土司制度发展的必然归宿,从土司制度到郡县制度,展现了王朝国家整合地方的历史演变脉络,但是不能因改土归流的积极作用而否定土司制度本身,更不宜将改土归流与土司制度落后相对等[29]。相应地,清代土司制度衰微是指土司制度本身衰落,还是指土司势力衰弱,也需要更全面、多层次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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