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研究

2023-09-07王瑾娴

河南科技 2023年14期

王瑾娴

摘 要:【目的】结合域外立法,分析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侵权判定主体、相似性判断标准,为局部外观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完善建言献策。【方法】以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构成要件为检视对象,结合局部外观设计的特点,逐一与构成要件比对,进一步考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在局部外观设计上的适配性。同时对部分具有典型价值的域外立法进行分析。【结果】解除“相同或者近似产品”的限制,重塑“一般消费者”定义并调整适用现有权利保护范围,或许是一种满足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实践需求的有效方法。【结论】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这一新生客体的引入将会对外观专利司法救济产生重要影响,但是目前尚未达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需要灵活调整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侵权判定主体、相似性判断标准,建立具有一定实用性和合理性的判断规则。

关键词:局部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侵权判定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3)14-0124-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3.14.025

Research on Judgment Rules of Partial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

WANG Jinxian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94,China)

Abstract: [Purposes] Combined with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scope of rights,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subjects, and similarity judgment standards of partial designs, and provides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local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 judgment rules. [Methods] Taking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design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as the object of examination,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artial designs, and comparing them with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ne by one, the suitability of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rules in local designs is further investigated. At the same time, some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with typical value is analyzed and referenced. [Findings] Lifting the restriction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products", reshaping the definition of "general consumer" and adjusting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existing rights may be conductive meet the practical needs of local design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Conclusion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artial design system, a new subject matter, will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judicial remedy of design patents, but at present, a relatively unified adjudication standard has not yet been reached, and it is necessary to flexibly adjust the scope of rights, infringement judgment subjects, and similarity judgment standards of partial designs, and establish judgment rules with certain practicality and reasonableness.

Keywords: partial design; general consumers;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0 引言

早在 2014 年,《專利审查指南》就通过内容增补的方式引入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这一保护客体。由于 GUI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实际上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局部外观设计,其已经能够代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前身。然而,“整体或者局部”的这一表述直至2020年修订《专利法》才正式确立,该表述完善了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定义,使原有外观的权利领域吸收了局部外观这一新角色,成为《专利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由此,局部外观保护制度顺势而生。局部保护新客体的确立不仅利于与域外专利保护体系接轨,同时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产品外观创新的迫切需求。

1 问题的提出

当前,局部外观设计这一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其相关的侵权判定规则还未有较成熟且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引。局部外观侵权判断思路还是沿用现有的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规则,依据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在进行侵权判定时依然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之间是否属于高度一致或者相近作为核心标准。同时坚持以整体观察、综合判定的原则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是否一致或者相近。

但该界定标准适用上存在一些错位,主要原因是对局部外观来说,专利权人仅要求保护外观附图中由实线绘制而成的部分,对于虚线所代表的整体结构并不是权利人意欲要求保护的部分,该虚线部分仅作为局部设计的环境要素,其充其量只是一个帮助理解局部设计的参考性特征,或者该虚线仅代表产品表面的过渡线、辅助线或轮廓线等非核心部分,这些线条并非用于限制局部外观设计,关于这一点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做更为细化的说明和解释。故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思路存在一定的漏洞,一方面是新旧法的更迭带来了冲击;另一方面在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局部设计细节。因此,对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的考察应适当削减,若将整体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思路沿襲到局部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逻辑难以自洽的问题。

2 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的检视

2.1 权利范围界定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基础上将图片要求具体化为六面正投影视图,细化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要求。对于局部外观设计来说,仅仅依据图片或者照片来确定拟申请保护的产品权利范围,过于粗糙,不利于清晰界定保护边界,因此需要辅以简要说明,对产品拟保护的重要外观特征进行文字描述。然而当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外观上的形状、大小、比例、色彩等细节一旦以文字形式被写实后,法官在判定侵权时就难以做出相对灵活的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和适用了[1]。

其次,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在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时,可用虚线、点划线、半透明覆盖层等与实线相结合的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实线表示需要保护的局部,虚线等表示其他部分。虚线、点划线等除实线之外的线条,它们的作用是为了帮助理解局部设计,不应当被划入局部设计的保护范围而产生对权利人限制的不利影响。而在实践中,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规则,法官在关注某一局部设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受整体设计的干扰,最终得出对专利权人不公平的错误判决。因此,现有的权利范围确定规则并不能适应该种新局面,可能会变相打击局部设计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2.2 侵权判定主体的定位

判定主体的选择对外观侵权的判定起重要作用,只有侵权判定主体的定位准确才能做出中立的评估,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往往选取“一般消费者”这一视角。然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认识能力的认定标准,在2005年“路灯”案、2014年“房车外观设计”案、“万丰摩托车车轮”案等诸多案件中并未达成共识。部分学者认为,“一般消费者”是一个虚构的形象,法律拟制的主体,它对相关产品具有一定的了解程度。“一般消费者”对产品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具有常识性了解,前者包括产品的基本功能、附加功能与相应的设计空间;后者则区分了日用品与专业产品,其中专业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能力应当更高于日用品的一般消费者能力[2]。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指出,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通常需要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近似类型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小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往往更易于关注到不同产品间的微小差异。但是,针对局部外观设计而言,首先,设计空间通常要受到现有设计、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3],这是一个抽象概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阐述。如“西门子诉深圳绿米公司及上海吉研公司”案中涉案产品为墙壁开关,对于开关插座类产品而言,由于开关的尺寸、面积等需要满足一定标准,所以设计空间较小,局部的细微区别会显著呈现在图片中,法官无须纠结于该局部设计是否处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一般消费者易于观察的部位;其次,从局部外观的立法目的来看,其重点关注局部的细微变化,这就要求侵权判断主体对相关产品有相应的知识背景。以GUI为例,GUI是信息化高度发展背景下企业用以改善用户体验的竞争手段之一,其存在的意义是服务所搭载的电子产品,搭建操作简便、交互方式友好的操作界面。GUI作为人机交流的重要媒介,其技术含量较高,设计较为精细,如果“一般消费者”没有相应的技术背景,恐怕难以充分理解局部设计的精髓。因此,可以适当调整侵权判定主体的相关规定,以确保GUI侵权判定过程中的公平度,比如要求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在相关产品领域拥有能够相互匹配的技术理解和知识层级,这样判断主体才可能注意到不同产品的细微差异,从而对外观设计近似与否做出判断。

2.3 相似性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逻辑是在整体外观设计的架构下,对涉案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或者局部的对比,如果涉案外观权利同在先权利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产品载体,并且外观设计也存在相同或者非常近似的情况,则构成专利侵权[4]。但是如何把握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仍有待斟酌。

首先,我国相关规则尚未规定有关局部外观设计审查准则。如果将局部外观专利的权利领域限定在相同或相似种类,那么就需要将局部设计和产品载体融合视为一体考虑,那么局部和整体外观的差异之处无法凸显。

其次,以GUI设计为例,GUI是保护其本身,还是保护带有GUI的有形状产品。在“奇虎诉江民”案中,法官照搬现有整体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思路,把图形用户界面与硬件载体产品捆绑一起进行整体侵权判断,这种裁判思路无法令人信服,如果采用此种审判思路,图形用户界面和载体产品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相同或相似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侵权,有悖于局部外观专利保护的立法精神。近期的《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草案中提出,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产品设计要点只针对用户人机互动的图形用户界面,相关外观申请文件可以采取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图片,局部外观设计方式包括视图带有或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两种方式。该修改意见反映出局部外观保护思路的变化,局部外观设计无须受限于必须依附在具体产品上。

最后,如果仅以整体产品的功能和用途来划定局部外观权利范围,不免落入整体外观设计既定的侵权判断逻辑中,那么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意义就被架空而无单独存在的必要,与立法者用意相悖。

3 域外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现状

3.1 美国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及特点

美国是推动局部外观专利保护发展的先驱,主要通过判例和法律规定共同确立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在权利范围方面,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保护范围仅限于该专利本身,与载体种类无关,并不以产品种类的相同或者类似为前提[5]。在Avia Group公司诉加利福尼亚L.A. Gear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只要盗用了专利权人的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就构成侵权。

在侵权判断主体方面,美国以“普通观察者”作为判定主体,该规则由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Gorham Mfg.公司诉White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衍生并沿用至今[6]。此外,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普通观察者”这一法律拟制主体与新颖性判断中的“普通观察者”有较大区别,两者在认知能力、感知水平上并不完全一致。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普通观察者”需要对相同或者近似产品的外观有相当认识,才能对是否构成侵权做出正确判定。

在局部外观实务操作方面,在视图中可以对产品整体进行简化表示,即某个局部设计所依附的产品载体可以通过虚线、点划线或双点划线来呈现,因此局部外观设计基本不会受到其所依附载体产品的功能或用途的限制。局部外观保护客体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和广泛性。

3.2 日本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及特点

日本同样赋予产品局部外观设计以法律保护,但是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条件、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本土化修改,与美国有着明显的区别。

日本专利局将外观设计称之为“意匠”,通过《日本意匠法》中关于外观产品的文字描述,可以发现局部外观的定义是通过法条补充说明的方式说明的,除了一些普遍性规定,额外要求局部外觀设计需要同时满足三点要求:必须是产品的设计形态,必须能被视觉感知且能引起美感,部分外观设计有工业实用性[7]。

在客体方面,日本明确要求局部外观需要是一个闭环区域,在外观附图和辅助文字描述的共同限定下,可以清楚地表现出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产品中所占权重。与此同时,部分外观设计必须是人们可以感知存在和掌握的部分,被局部外观设计依附的整体一定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只要满足这样的前提,才能够实现后续的侵权比对研究,否则无法找到合理的比对标准。

在权利范围方面,局部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的物品,判断两者应用的物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同时保护范围仅限于附图中以实线绘制的内容。按照日本特许厅的标准,物品的“局部”和“整体”不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比较性。因此,局部与整体外观设计之间无论事实上的关系如何,在法律上两者不可能被认定为相同或近似,不可能被判断为侵权。

在侵权判断方面,日本的《外观设计法》和《审查基准》并没有对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做出规定。从相关判例来看,日本法院均以“一般消费者”或“一般需求者”作为判断主体,该判断主体学识渊博,通晓案涉外观设计产品的领域、发展历程、现有设计等,同时能准确找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点,并判断该创新点对于外观设计整体视觉美感效果的影响[8]。日本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也是以是否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为标准,其与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基本相同。

3.3 欧盟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及特点

欧盟与大部分主流国家现有的外观侵权判定的模式一致,先确定权利行使范围,然后进行是否实质相同的判断;先判断是否一致,然后判断是否相似。局部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认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范围判定是否可以延伸拓展到其他产品类别。侵权判断主体通常是具备大量产品认知且认知丰富的用户[9]。从该用户的视角出发,充分考虑设计给该类人群带来的完整视觉感受,即坚持整体影响的判断标准。

4 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认定规则的构想

4.1 权利保护范围界定的调整

判断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前提是需要准确界定其保护范围,既要考虑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也要结合简要说明的文字解释。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对于附图采用实线和虚线结合体现不同内容的形式,应该重点考虑通过实线绘制出的局部设计要点,原因在于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通过实线划定了保护范围,其权利保护内容也应当符合申请人保护的初衷。对于通过虚线呈现的部分,这部分仅代表产品的环境要素,其意义在于使得产品以更为完整的形式显示出来,仅起到帮助理解局部设计要点的辅助作用,故该部分不应包含在其权利领域内,只能作为参考。

第二,在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规则进行认定侵权时,如果仍将产品的整体纳入考量范畴,那么就淡化了局部外观专利的区分作用,弱化了其显著性。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在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整体观察”仅特指于争议专利的某一具体部位,“综合判断”则是将涉案专利与主张侵权的专利两者具体细节部位加以比较,并由此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

4.2 重塑“一般消费者”定义

局部外观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局部的设计构思,其侵权判定需要关注局部的细微变化,是一个相对较复杂的过程,而如果判定尺度和标准具有差异必然会导致判定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应该坚持何种标准来定义所谓的“一般消费者”,坚持现有的判定标准是否明智,有待商榷。局部外观的特征要求侵权判定主体的知识背景门槛适当提高,否则很可能会因为判定主体缺乏技术背景导致对局部设计要点的理解不到位或者直接忽略,最终出现认识错误和偏差以致裁判不公。

故筆者认为当前关于侵权主体的规定需要适当调整,以确保局部外观侵权判定的公平和合理。可以参照美国、日本及欧盟对于侵权判断主体的定义对“一般消费者”进行完善,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一般消费者难以认定时,需要通过具备一定专业背景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侵权判断,他们对技术的理解比普通消费者更为深刻,很容易观察到一些普通消费者觉察不到的技术细节。同时,专业性较强领域内产品的受众人群也是这些技术人员,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根本没有机会去接触到这些产品更何况购买,此时以这些对是否购买拥有话语权的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来进行相关侵权判断更为合理。

4.3 相似性判断指标的调整

日本规定了认定局部外观设计侵权的前提必须是在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基础上,但是美国和欧盟则认为不需要严格界定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持前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外观设计授权的前提应当是以相同或者相似产品载体为前提,该前提的优势是可以避免出现授权范围和权利救济范围不一致的局面[10]。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去除“相同或相似”这一前提条件有利于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1]。

笔者认为,当今社会产品种类繁多,功能日新月异,产品分类表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变化。以经典案例“奇虎与江民”案为例,法官判断两个产品的类别不同,并且不属于相近,侵权行为无法被认定,使得奇虎公司维权困难。事实上,对于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特殊局部设计是消费者关注的点,对于GUI所承载于哪一种整体产品来说,作为载体的该整体产品的权重不应该被如此放大。因此,在侵权判定实践中,可以将产品外观设计分类作为一个考虑因素,还需要更多结合产品使用场景、功能等多方面判断,弱化产品分类的地位。

5 结论

自专利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我国相关侵权认定及保护制度并不完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拟于2023年完成,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规则的修改势在必行。解除“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限制,重塑“一般消费者”定义及调整适用现有权利保护范围,或许是一种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管育鹰.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几个问题[J].知识产权,2018(4):11-25.

[2]钱亦俊.论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能力[J].知识产权,2011(8):37-42.

[3]袁博.“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判定中的作用[N].人民法院报,2016-02-03(007).

[4]李青文.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必要性探讨[J].电子知识产权,2019(5):49-58.

[5]陈晓林,陶宇涵.我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完善[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3(2):94-101.

[6]李青文.域外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3):68-79.

[7]范晓宇.设计经营理念下日本外观设计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J].知识产权,2019(10):89-96.

[8]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2.

[9]李冀骜.欧盟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主体的对比[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0):28-30.

[10]黄浩赟. 论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