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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立法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2023-09-04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物流科技 2023年6期
关键词:法规物流法律

马 晨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1 域外物流立法经验梳理

1.1 日本物流立法沿革及特点

日本是深受传统大陆法系立法思维影响的国家之一,很早就认识到了在发展物流产业经济的同时,必须同步制定成文的法律规范调整物流法律关系,为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日本物流立法经历了分散立法至“统分结合”式立法的演变。日本最初就不同时期不同的物流领域内出现的关键问题进行专门性的立法,如为优化物流产业设施布局而出台的《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为提升仓储管理水平而出台的《仓库管理法》等。直到日本物流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原有的分散立法模式无法满足日本政府统筹管理物流经济的法治需要,日本立法机关遂先后出台新旧《综合物流施政大纲》两部宏观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对物流行业综合法律问题进行统一指导。

日本物流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公权力主导、立法周延细致、与时俱进。

首先,日本对物流产业的法律治理与行业规划引导是以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政策、施政纲领为主的。日本政府通过制定指导全国物流行业整体宏观发展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指明国家物流产业经济的战略发展方向,并居中统筹各物流市场参与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深度合作,促进各方共同有序地推进战略方针的实现,例如日本政府先后颁布的新旧《综合物流施政大纲》。

其次,日本物流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层次分明。日本立法机关勤于立法,对物流经济中的物流行为进行全覆盖,使每一种物流行为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在设计物流据点与城市商业中心布局方面,日本物流法律体系中有《大规模零售店铺布局法》;在规划物流交通运输方面,有调整运输代理企业业务的《货物经营运输经营事业法》;在物流市场管理方面,有规范中小型企业营业规范的《中小企业业务流通业务促进法》[1]。

日本立法机关不仅勤于立法,还注重与时俱进,根据形势的变化调整相应的物流立法。日本的环境问题是日本经济快速增长遗留的重要问题,因此,日本立法机关积极推动从立法上促进日本物流的“绿色”转型。日本立法者从具体的物流作业流程环节、物流设施布局规划环节和物流市场政企合作环节三个方面出台法案治理物流污染。在物流据点规划方面,日本出台《大规模零售店铺布局法》优化物流设施、网点布局,缓解交通拥堵;在物流作业流程方面,出台《物流效率化法》《废物回收利用促进法》精简、整合物流线路、推动物流企业引进环保型汽车、提高物流废物的循环利用效率。

1.2 美国物流立法沿革及特点

美国立法者注重通过市场管理法律在宏观层面上管理物流市场经济,以行政政策、措施作为监督、规范物流企业商业行为的辅助法律手段,用有限的立法引导市场经济规律,调节国家物流经济。

美国物流立法模式具有鲜明的“宽进严管”的特点。一方面,美国立法者通过出台法案降低物流市场的准入标准,扩大物流主体的服务范围、减轻企业运营负担,激发物流市场参与主体自由竞争的活力。这些法案中以《斯塔格司铁路法》《航空运输法案》为典型代表,上述法案分别就铁路物流运输与航空物流运输的物流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提供服务的允许范围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扩大;另一方面,美国立法者积极推动物流市场中政府角色的转型,通过颁布法案将政府从物流市场经济的管理者转型为推动物流行业进行环保型绿色物流、安全型健康物流建设的监督者,试图通过加强对物流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监督进而解决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引起的环境与安全问题。这些立法法案以《运输安全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综合环境责任赔偿和义务法》等法案为代表,立法机关通过这一系列法案建立因物流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与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法律追责、惩戒机制,加强了行业自律,营造了相对健康的物流市场环境[2]。

1.3 英国物流立法沿革及特点

在英国现代物流业刚起步的时候,由于当时的英国物流行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整体经济规模较小、从业人员不多,因此,这一时期的英国物流立法以出台法案指导物流行业业务分工,推动物流企业与市场深度融合为主。而20世纪60年代后,受其他发达国家现代物流管理经验以及本国长久的自由主义立法传统的影响,英国政府逐渐摒弃以往的立法模式。以《提单法》的废除与《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立法为标志,英国的物流立法重心从过分重视物流企业内部业务分工的指导性立法开始转向宏观层面的规范管理,将法律规定和物流管理、物流供应链逐步挂接,重视物流立法的自由意志及管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不仅如此,为了适应英国物流市场同欧洲物流共同市场的对接、完善英国国内法律与国际法规则的衔接,以便英国物流企业打开国际市场,英国法律委员会牵头对《海牙规则》与《海上运输法》的衔接与司法适应进行解释,辅之以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判例对具体问题加以明确[3]。

2 我国物流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物流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者所采取的物流立法思路是统一将各物流业务环节中发生的各类民商事或者行政法律关系交由对应的法律部门解决,因此我国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高度分散于民商事部门法、单行物流法规以及各种暂行条例之中,并没有集调整各物流法律关系的法规于一体的统一的物流基本法。举例而言,调整物流服务提供主体资质的法规由商事部门法中的《公司法》《邮政法》的通用规定规制;调整各物流业务环节的物流法律关系的法规,由《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适用;我国部委机关、地方政府对于物流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会出台行政规章条例、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予以解决。

2.2 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

2.2.1 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立法分散,法规之间协调性不佳,整体系统性不足

没有统一的物流基本法立法精神指导,我国国家机关在制定有关的物流法规时难以从整体视角设计规范内容。这种缺乏系统性、协调性欠佳的立法模式极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适用的冲突。例如,我国的《民用航空法》与《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关于物流运输中承运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中举证的责任分配完全相反。

2.2.2 我国现行物流立法模式比较粗放、缺乏针对物流业的专项立法

粗放的立法模式忽略了物流行业的专业性,以民商事部门法中的通用规定对物流法律问题予以粗略覆盖将增加具体法律条文司法适用时的模糊性和抽象性,不利于实务部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例如,物流合同和其他典型合同的区别较大,其包含的环节比其他典型合同多,合同风险也比其他典型合同复杂,难以用《民法典》合同编的通用规定对其进行调整[4]。

2.2.3 绿色物流相关立法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关于如何实现绿色物流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依赖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法》等通用的环保法规。对解决现代复合型物流产业的环保问题而言,我国目前绿色物流的立法尚不成熟,存在许多立法空白有待完善。例如,物流作业环节的环保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监督、惩戒制度也不完善、执行力度低;绿色仓储、绿色标准的行业标准也缺乏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规定。

2.2.4 国内物流立法的国际化程度不高

我国对于国际条约中相关物流法规的司法适用以直接套用为主,忽略了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衔接制度的建设[5]。此外, 我国物流立法的滞后性也影响了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国际化程度,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物流法规比较落后,仍是当年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制定的,难以与国际市场的法治要求相匹配,无法为我国物流企业参与愈加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3 域外物流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推进规划物流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规定的立法进程,引领我国物流统一立法的进程

现代的物流产业经济是典型的复合型经济,辐射面广、所涉及的业务环节众多,而且牵扯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使得物流立法需要相当程度的广度和深度。因此,统一的物流立法难度很大。通过在宏观层面制定纲领性物流法律规定,自上而下贯通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是打破统一立法瓶颈的有效办法。针对我国物流立法整体系统性不足的问题,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制定类似于《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的纲领性物流法规,推动我国物流统一立法的进程。加紧制定引导物流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法律规定,制定出纲领性、综合性的物流规划法规,自上而下整合已有物流法规并居中协调现存各物流业务环节的其他部门法法规、单行法规、暂行办法的司法适用,同时为现存的物流立法空白领域提供原则性的司法适用指引,逐步填补其他的物流立法空白,丰富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体系,渐进促成我国物流的统一立法。

3.2 推进物流业专门性立法进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

美国立法者虽然没有进行统一的物流立法,但却认识到了对物流产业进行分门别类、专门性立法的重要性。美国 “宽进严管”物流法律规制体系的背后有一套完善的物流业特殊法律法规的支撑。此类物流法规对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都较为明确,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举例而言,美国从事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的物流企业都要遵守《美国法典》中TILE49的运输法案、联邦法律法规体系中TILE49法案对应的营运规范。

解决我国物流立法粗放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一方面针对物流行业各个物流业务环节中的分别立法提升其专业性,推动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立法,为市场主体参与商业经营提供明确且操作性强的物流法规指导,另一方面为物流市场引入更全面的政府监管,通过立法为政府介入物流市场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铺上法治轨道。例如,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在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机制方面设立更多围绕物流技术、从业人员资质、环保物流水平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的物流法规,从而通过完善物流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为物流市场引入服务好、专业程度高的物流企业,淘汰一批法律意识淡薄、服务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的物流企业。

3.3 推动“绿色物流”的立法进程,为建设环保型物流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我国绿色物流的法律规制体系可以参照日本、美国的相应立法经验,从推动精细化立法与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入手。一方面在现有环保法规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到物流业务、作业流程的各个环节,从物流主体、物流网点规划、运输和仓储管理以及物流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绿色”立法,通过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物流环保法规结合现有的环保法规实现绿色仓储、绿色运输、绿色包装;另一方面建立绿色物流环境质量动态评估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物流环保监察制度,通过追踪物流行业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动态评测,既能提高物流绿色立法的时效性,也能为政府进行环保质量监察,为打击物流企业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提供明确指引[6]。

3.4 推动我国物流法规国际化程度的立法进程,促进我国物流市场同国际市场相衔接

英国物流立法者在保障英国企业在欧洲市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际物流企业在英国拓展物流业务时所应当享有的合法待遇方面,先后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出台司法判例Midland Suicones案以及Adler诉Dickson案的方式解决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与英国法律《1992年海上运输法》的衔接适用问题,提高了国际条约的本土化程度以及英国物流法规的国际化程度。完全可以借鉴英国物流立法的相关经验来提升我国物流法规的国际化程度。我国应当提高物流立法的前瞻性,对于不适应当下物流国际往来的物流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拓宽国际视野,紧密关注国际物流立法动向,与时俱进,动态调整国内法同国际条约的对接;注重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出台单行法规、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完善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司法适用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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