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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现状及法律价值

2023-09-04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关系民法典

李 明

邯郸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6

一、离婚冷静期的现状

(一)社会关注度高

随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随之而来的争议也未曾停息,从社会层面出发,从近年来大家较为关心的高离婚率和对于离婚自由予以限制等观点,不难看出人们从认识到接受仍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出现的“汉中女子遭遇的家暴案”“广西男子的杀妻案”“湖北家暴杀妻案”等社会热点新闻的出现,都无不将离婚是否真的需要冷静期推向了风口浪尖,故此离婚登记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对登记离婚的夫妻进行法制宣传解释时,应当从冷静期的具体程序着手,引导他们理解和践行该程序。对于一些已经分居多年,已过冷静期的夫妻来进行登记离婚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大宣传和解释的力度,避免误解。

(二)登记离婚具有强制性

近年来随着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的不断增加,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冷静期制度随着《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新的离婚登记流程更是确立了“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登记离婚程序,同时还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 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的制度,这种新的登记离婚手续取代了原有“申请登记离婚的,只要符合夫妻亲自办理、夫妻双方自愿以及就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民政部门的形式审查之后便发放离婚证书”的登记离婚程序。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通过让处于要离婚的人们有一段时间去冷静思考和慎重对待婚姻关系,以此达到修复夫妻关系,减少冲动离婚,调节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离婚冷静期具有强制性,是限制夫妻双方任意离婚的障碍性程序,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排斥使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登记离婚采取网上预约和现场登记两种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需等30 天的冷静期后才能自由办理离婚手续,这一规定的出台明显使得登记离婚的人数减少,虽然在该规定实施后出现了扎堆离婚等情况,如2021 年1 月~3 月武汉市受理离婚登记1309 对/月,2021 年1 月~8 月温州市民政局共受理13000多对离婚申请,2021 年1 月~3 月银川市西夏区共受理离婚申请111 对,2021 全年肇庆市共收到离婚申请8494 对。但2021 年全国总体离婚率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同时,因客观因素影响,为解决群众实际需求,我国多地民政部门通知,申请预约办理离婚登记程序,可通过网上预约和现场登记或通过微信预约等方式即可申请,从多渠道解决了群众办事难的问题[1]。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探索配套措施,因地制宜办公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会有30 天的冷静期和30 天内的自由办理手续的时期,而这些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的人群中,有些并未感情破裂,只是因为一时的夫妻相处摩擦而导致的冲动离婚,还有一些则是因为长期异地分居,缺少沟通导致的离婚,故此一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讨配套措施,因地制宜地办公,设置特殊的离婚心理咨询干预项目和调解项目,对来进行离婚登记的夫妻适当进行心理干预和调解,尽可能地修复这些并未感情破裂的夫妻,以达到安抚离婚双方,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的目的。

二、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价值

(一)离婚冷静期的权利价值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者不为的许可或者保障手段,法律权利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是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是确定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超过这一范围,则不受法律的保护,或是非法的,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在于通过增加一个月的冷静期,使夫妻双方慎重考虑,重新审视婚姻家庭关系,以期待减少草率、冲动型离婚,达到调节婚姻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的目的。该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离婚自由,为挽救婚姻和保障子女以及老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程序上的制度保障。同时,离婚冷静期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离婚的往往是没有工作或全职照顾小孩和老人的妇女,虽然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但一旦掌握经济权的男方提出离婚,则没有工作和照顾老人、小孩以及承担大量家务的女方,将面临经济和养育子女等多重负担,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撤回申请,则不能通过登记离婚来实现其目的,而只能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或者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很难成功[2]。故此离婚冷静期从一定程度上为不平等的婚姻关系设置了门槛,保障了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也为小孩健康成长有个完整的家庭提供了一定保障。

(二)离婚冷静期的自由价值

自由是保障人斗争和发展的动力,是人属性与主体性的表现,是法的价值体现。在婚姻法律关系中,自由不仅意味着结婚的自由,同时也意味着离婚的自由,但这两种自由并不都是绝对的,以婚姻为例,婚姻关系是主张爱情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强调个体平等和个性延展的家庭伦理,在缔结婚姻时人们认为婚姻是个体的自由联合体,只有经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婚姻才算得上是有意义、正确且真实的婚姻关系,而离婚则是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作为评价婚姻的唯一标准,而不以过错和作为与否来作为离婚的标准,故男女双方认为爱恋之情消失了,只要统一离婚意愿即可以达成离婚。卢梭曾经说过“人生而自由但他总是被束缚着”,对婚姻自由的法律限制不是对夫妻双方自由的干涉,而是将“绝对自由”限定在“相对禁止”下,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离婚自由同样如此,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而离婚的冷静期的实施则正好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时间去慎重考虑,重新审视婚姻家庭关系,以期减少草率、冲动型离婚,达到调节婚姻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的目的。故此,面对冲动型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似乎干扰了婚姻自由,但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而对于一些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婚姻,离婚冷静期不仅没有起到帮助,反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程序的进行[3]。

(三)离婚冷静期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指社会关系的期待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而婚姻作为推动社会发展延续的基石,从古至今有着几千年的历史,纵观我国的婚姻发展史,从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它不仅代表着时代的发展特征,更是凝聚家庭家风建设和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核心。婚姻是指男女通过缔结婚姻,以家庭为单位而产生的一种关系,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在维持家庭伦常的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义务,是强调人们对家庭的责任与义务,是男女双方体恤彼此,相互负责的基础,而离婚则会导致家庭解体,而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的处理,由此可见,婚姻关系的稳定与社会的秩序有着紧密的联系,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缓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而且还增强个人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离婚冷静期法律价值的区别对待

(一)应当将有价值和无价值从离婚冷静期中剔除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法律的权利价值、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实现,如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协商离婚有价值和无价值或负价值,那么设立离婚冷静期就偏离了其初衷,离婚冷静期是2020 年提出,在2021 年1 月1 日正式开始实施,考虑到离婚冷静期是新设立的制度,可能存在操作性不强和规定不完善等弊端,故此离婚冷静期对哪些协议离婚案件能够产生价值,对哪些离婚案件无价值或产生负价值的问题,则可通过借鉴诉讼离婚来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确定了离婚的五种情形如下:夫妻双方实施了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要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符合以上五种情形中任意一种,则法院可根据该条的内容判决双方离婚,故而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婚姻只要达到这五种情形之一就没有了法律价值,不值得法律保护,双方可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4]。

(二)应当延长有重要价值的离婚冷静期

婚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区别在于因缔结婚姻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关系,如赡养双方父母、抚养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社会关系,而一旦解除婚姻,则会考虑到是否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父母赡养和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分担等情况,故此离婚不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而是涉及双方家庭生活的问题,尤其是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因为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则可能会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压力,让未成年子女得到的关怀减少,有的甚至会面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而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价值是使夫妻双方慎重考虑,重新审视婚姻家庭关系,以期减少草率、冲动型离婚,也能够为未成年子女美好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三)应当保持有一般价值的离婚冷静期

一般价值与有价值或无价值以及重要价值的婚姻冷静期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价值既要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的不利负价值,又要保障没有太大负价值的婚姻维系,因为维持婚姻的稳定不仅对社会发展的稳定起到根本性的促进作用,且当前我国实施婚姻冷静期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为符合实际,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保障,不仅可以表明法律对于婚姻的态度,且还能对人们的离婚起到引导作用,让人们不会因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给孩子和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也更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

四、结束语

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可见婚姻对于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现代的人们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价值观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追崇个体自由的人们一旦生活中出现摩擦就很容易产生草率离婚和冲动离婚的现象。另根据民政局的统计,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快消”式的离婚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树立了不好的榜样,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的态度,且还能对人们的离婚起到引导作用,让人们不会因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给孩子和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且面对负价值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此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价值应当区别对待,不可囿于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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