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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鉴定问题研究

2023-09-03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隐私权当事人证据

汪 乐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生活中不断出现新技术,犯罪行为的产生也会因为技术的更新受到影响。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会更加隐蔽。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因为犯罪行为的隐蔽性造成了证据收集的困难。因此,电子数据在证据类型中脱颖而出,成为主要的证据类型,其与传统证据完全不同,具有识别性强的新特征。信息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对刑事诉讼在理念原则、制度规范、司法实践等各个方面均产生重要影响。[1]在实际案件的审判和证据定性当中,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类型具有较大区别,这会影响到实务中的判断,进而影响到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也会严重影响到后续案件的审判。本文从电子数据的概念以及与传统证据的分区着手,然后探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更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中电子数据鉴定的进行。

一、刑事诉讼证据中电子数据的相关法理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中出现的一个比较广义的新概念,现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内涵和外延,现代社会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形式应当采取抽象的定义方式来涵盖。基于此,电子数据可以被定义为:借助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或者互联网技术的功能进行生成、传输、储存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其他材料。学术界对于电子数据的概念界定也有所差异。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电子数据为与其他形式不同的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该信息不强调内容上的不同,而是强调记录方式的不同。其所蕴含的案件信息越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就越能保障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2]

(二)电子数据的特点

1.客观公正性。由于电子数据的技术和存在状态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电子数据的客观物质性。电子数据借助电子产品,例如计算机、智能手机等设备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运算、传输、接收和存储等功能是十分可观的,其呈现出来的数据相比传统的证据更具有客观公正性。

2.多样性。电子证据在形式上表现出与传统证据单一性的不同,其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信息内容出现在计算机里面或者其他的电子设备中往往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电子数据表现形式极其丰富。以这种形式存在的证据也更为便利,它不仅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显示,也可以通过打印、扫描等方式呈现在大家眼前。例如,与物证、书证相比,形式多样化有利于当事人收集、传输等。

3.动态传输性。电子数据多数时候也不是以静态的方式呈现,其具有动态传输性。电子数据作为新型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传统数据多数时候呈现在人们眼前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事实,并且传统证据大多定性为间接证据,因为传统证据大多不能完整呈现整个案件事实。与案件有关的图文数据以及其他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再现,案件事实可以生动形象地展现在眼前,并且它所反映的事实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较直观地再现了现场情景,所以也具有生动形象性。

4.反复性。由于电子数据可以反复传输,反复重现,在证据种类中便于使用,便于审查核实时操作。传统证据种类中,有的证据使用过就不能再使用,例如物证、书证等证据,使用过程中容易遭到人为破坏,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小心谨慎。而电子数据可以反复多次使用,并且由于自身占用面积小、易传输的特点,其有利于反复重现案件事实。

(三)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形式存储在介质上的数据,而电子资料是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储在介质上的数据。视听数据应限于模拟记录设备形成的数据,如录音机、磁带录像机和胶片相机。而电子数据则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重点是记录数据的方法。在法定证据当中,视听资料的地位十分有限,它常常被用来印证其他证据,例如书证、物证等。视听资料如果要作为定案证据,还需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

二、刑事诉讼证据中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问题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中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在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难免也存在问题。电子数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余的传统证据也会存在弊端,可能在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也存在问题。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证据类型中尤为重要,这关系到查清案件事实,打击惩罚犯罪。刑事诉讼证据中电子鉴定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一)证据封存、传输的安全性

电子数据具有技术性的同时,也伴随着极大的不稳定性。电子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存储和传输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的,由于此类证据传输的特殊性,对证据存储、传输都有较高的要求。在实务中,电子数据进行传输时,周围环境变化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存储状态。举例说,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如果要存储,需要一个干燥、常温的环境,如果手机浸水,就会丢失电子数据,这就是封存时的高要求,对于其他的电子数据也是如此。在传输时的状态也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状态,基于此原因,受到这些影响的时候电子数据的状态会被改变。

(二)鉴定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

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作为鉴定人员,保证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性是十分重要的。在实务中,鉴定人员由于个人差异,技术能力、鉴定习惯等都会导致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受到影响。由于鉴定人员操作不当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的丢失,如果电子数据丢失后,会影响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影响案件进程,降低司法效率。但是最基本的是,鉴定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意识,在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时候也会影响到电子数据存储的状态。

(三)电子数据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越来越高,也开始对于隐私权的问题日益关注。隐私权是一种人权,而人权亦是人类所共有的平等权利,任何人的隐私权均应受平等保护,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可被限制或是剥夺。[3]电子数据是一种极为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类型,现如今在互联网时代,当事人的生活与电子设备密不可分,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中,鉴定人员会接触到当事人的电子设备,除了需要提取案件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可能会接触到其余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这部分电子数据可能会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鉴定人员如果缺乏职业道德,将当事人的隐私泄露出去,那么当事人的隐私权就受到了侵犯。电子数据又具有传输快的特点,如果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技术设施,哪怕不是故意为之,在提取过程中操作不当也可能会造成隐私泄露。

三、刑事诉讼证据中电子数据鉴定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落实电子数据安全存储、提取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已经明确了电子数据在保管、收集等方面的内容。办案机关对于已经具有的规定要求,能够严格将其落实在工作中。在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提取方式后,还存在因为硬件设施不能够支撑电子数据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提取的现象,说明法律虽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尚未完全落实,为此可以设置良好的硬件设施,让电子数据提取、存储有技术支撑。如果由于鉴定人员的主观层面出现错误,那么加强鉴定人员的素质教育是十分关键的。正是因为电子数据在证据类型中具有特殊性,所以鉴定人员开展工作时,不仅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在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存储等方面也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避免因为鉴定人员的操作不规范而破坏证据,破坏证据不仅对当事人一方不利,也会严重影响案件进程。但是落实该项工作,也要结合具体实践,在相关法律的指引下开展该项工作。

(二)加强鉴定人员技术、素质教育

由于以往鉴定人员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电子数据的鉴定当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会随之出现,而这些问题往往与鉴定人员脱不开干系。电子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类型,为保证其稳定地发挥作用,必须保证在案件中使用该项证据的规范性。其中,加强鉴定人员技术和素质的教育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和素质教育有利于保证电子数据在被提取的过程中是规范的,保证该项证据能在案件中被规范使用。在加强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可以有效提高鉴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电子数据在鉴定过程中的安全性,也能够积极强化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使其在电子数据鉴定的过程中有良好的技术支撑,减少丢失证据的风险,除此之外,也需要加强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这样有利于鉴定工作顺利开展,并且更有利于服务刑事诉讼程序。

(三)加强电子数据的隐私性

现如今,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下,很多软件、小程序等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就这样被收集起来,并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公民对于隐私的觉醒不算太晚,公民的隐私权也应该在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鉴定中被考虑到。在实践中,具有良好素质的鉴定人员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开展工作,其也可以保证在取证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密,也会严格限制侦查行为。鉴定人员收集电子数据时,要绝对保证收集的信息与案件相关,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此处因为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尤其需要注意关联性,对于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鉴定人员不能越界查看和提取,这样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工作的保密原则,避免将当事人的隐私泄露出去。在取证过程中,除了要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也要保证电子数据的隐私性,如果取证过程略有不当,会面临隐私泄露的风险,再者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安全、不稳定的网络环境会有使电子数据丢失、泄露的风险。当事人对于自身电子设备的电子数据提取具有知情权,可以了解鉴定人员需要提取哪部分证据,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性质的犯罪,还有需要秘密进行的技术侦查取证以外,其余部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明确了公民的信息权利和公权力机关的责任之后,使用个人信息应以透明的方式去收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4]如果因为鉴定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电子数据外泄,要保证被侵权人有法律救济的途径,需要做好被侵权人进行隐私权保护的措施,完善的赔偿措施要与法律制度配套使用。

(四)加强电子数据鉴定技术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当中,证据的适用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但是在刑事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尽管对于收集电子数据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能充分保证。在诉讼前,电子数据也会面临被篡改的风险,如今互联网时代,篡改电子数据对很多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难,这样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不能保证。鉴于此,可以加强电子数据的鉴定技术,这样有利于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四、结语

电子数据是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随着时代发展,电子设备越来越普及。范围小到人手一部手机,范围大到处处布满了电子监控等。电子数据因为具有能反复重现案件事实、利于查清案件等优点,在现如今已经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性证据。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鉴定程序中,使用电子数据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鉴定人员对电子数据的特点了如指掌,根据电子数据的特点来提取涉案信息,为刑事诉讼做好服务。电子数据传输快、储存占用空间小、能够重现案件事实等优点,证明电子数据在证据种类中是十分关键的。但是电子数据的鉴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应当不断优化鉴定电子数据的方式,为侦破案件做好保障工作并打好基础,为提高司法效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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