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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中的有效办理

2023-09-03黎松鑫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人公证

黎松鑫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广西 南宁 530005

从定义上看,法定继承权公证是一项合法活动,公证处要根据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个人财产的权利。法定继承权公证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直接关系着当事人财产的继承,因此公证处要重视法定继承权公证,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贡献力量。

一、《民法典》中的遗产分割协议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要求,遗产分割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主要指享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根据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分配遗产,那么遗产分割协议则是就如何分割遗产进行协商之后订立的协议,这一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对遗产分割协议进行了相应的阐述,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处于相同顺序的继承人,其财产分割的份额应均等,除继承人同意不均等外。同时《民法典》中也对继承问题提出了要求,各继承人之间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合理协商遗产分割的时间以及地点;一般先由继承人自行协商,当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或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讼;此外,还对遗产分割的胎儿继承份额进行了保留,明确了遗产分割的具体方法以及继承人应按时缴纳税款等。将《民法典》继承编与原《继承法》进行比较可知,二者大部分的内容类似,前者增加了部分内容,比原《继承法》更为全面。在对法定继承权中的遗产分割协议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其具有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首先明确了遗产分割协议签订的主体;其次明确了遗产分割协议签订的客体;再次强调了遗产分割协议的重要前提,最后对遗产分割协议的原则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协商、分割自由以及保留必要遗产的原则。

二、遗产分割的具体方式

《民法典》对遗产分割的具体方式进行了分析,这一分类与原《继承法》的分类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割实物

遗产分割中有些遗产表现为实物,包括家具、珠宝以及家电等具体物品,针对实物分割一般是由继承人协商分割;在具体分割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实物具体的功能存在差异,带给被继承人的功能也不一样,被继承人对这些实物的需求也不一样,所以在实际分割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继承人之间各自需求,尽可能发挥出实物遗产的实际功能[2]。

(二)折价分割

在实物分割的过程中,有些实物遗产不宜分割,那么在此情况下,便要思考其他的遗产分割方法,例如折价分割。如果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法定继承权中房产继承就存在实物不宜分割的问题,对此遗产继承人会协商将房产变卖后形成房款,再按照对应的遗产继承份额分割房款,达到遗产合理分配的目的。

(三)补偿分割

公证处在办理遗产分割的过程中常见的遗产主要是房产与车辆等具体的实物遗产,但在实际的遗产分割过程中,会存在部分继承人愿意继承房产与车辆,但也存在部分继承人不愿意直接继承这些实物遗产,那么在经过协商后,愿意继承实物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实物全部遗产,然后根据其他继承人在遗产中占据的份额,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共同分割

在实物遗产分割的过程中,尽管存在实物无法分割的情况,但若全部继承人都希望能获取这一实物遗产,那么各自的继承人需根据各自占据的份额比例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取得这一实物遗产的继承权,共同共有该遗产,确保遗产分割的真实与公正。

三、遗产分割协议与放弃继承权之间的差异

遗产分割协议在法定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分割方式,在补偿分割方式中,甲方与乙方放弃房产,而丙方得到了房产,在这一过程中,甲方与乙方属于放弃遗产,而不属于放弃继承权,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对其进行明晰的阐述,确保在遗产分割协议办理的过程中掌握各个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3]。

(一)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意思表达内容差异

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放弃继承权主要是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相对来说,放弃遗产主要是不要遗产。那么在补偿遗产分割方式中,丙获得了房产的所有权,甲与乙放弃房产,但不代表甲与乙不获取其他遗产,同时丙获得房产,要按照甲与乙的继承份额给予相应的补偿金,而这一补偿金主要来源于他们共同的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说放弃遗产与放弃继承权之间存在显著的内涵差异。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过程中,要清楚地掌握二者的差异,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地做好法定继承权的遗产分割协议办理工作。

(二)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存在意思表示时间差异

在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之间的意思表示时间差异上,主要来源于原《继承法》与《民法典》二者的阐述。首先根据原《继承法》来说,对继承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当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放弃需要选择在遗产处理之前,否则会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开始继承;其次《民法典》针对继承权放弃与遗产放弃之间的时间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要求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来作出放弃表示,而不应是口头表示,进一步明确了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人作出的书面形式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应;再次,原《继承法》与《民法典》都对放弃继承权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要求在遗产处理之前;那么放弃遗产的前提是获得了遗产处理的机会,同时继承人也没有放弃继承权,只是在遗产处理上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

(三)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存在溯及力差异

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存在溯及力差异,主要表现在前者具有溯及力,而后者不存在溯及力。具体来说,放弃继承权的溯及力主要从继承开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的内容可知,当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开始。例如,当甲乙都具有继承房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公证来处理遗产,其溯及力主要表现在继承开始时;那么如果在补偿分割的方式中,甲与乙都不要房产,要补偿金,而丙最终获得房产的所有权,此时在公证的过程中,还需办理遗产分割协议,但此协议不具备溯及力,因此,从这一案例中也可知晓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之间存在溯及力的显著差异,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中要根据继承人各自的遗产需求办理遗产分割协议。

(四)遗产分割协议与放弃继承权存在条件差异

遗产分割协议与放弃继承权存在条件差异,即二者之间成立的条件不同。对放弃继承权来说,其需要在遗产办理之前作出表示,这一表示形式是书面说明,在办理书面形式说明的过程中无需其他人在场,只需作出声明的人在场,并表明主动放弃。在遗产分割协议的办理中需要双方甚至多方的参与,涉及遗产分割的各方继承人都需要参与,同时还需协商一致才能办理遗产分割协议[4]。如果甲乙主动放弃实物遗产,则需要分别书写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报告。而如果甲乙放弃房产,需要补偿金,则需要涉及的各方继承人在场办理遗产分割协议。

四、遗产分割协议办理的注意事项

法定继承权公证中遗产分割协议的办理需要明确相应的注意事项,确保遗产分割协议正常办理[5-6]。在法定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公证人员对遗产分割协议办理提出的不同看法,认为遗产分割协议的办理可以不用在公证中进行,可以私下办理,在公证的过程中只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经过协商后明确继承人以及放弃人,这样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中的效率能大大提升。但从法定继承权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办理实际情况来看,法定继承权的办理如果没有在公证的过程中理清楚,那么日后出现家庭矛盾的概率较高,继承人来公证处复查的概率较大。因此,法定继承权公证应充分对各个继承人进行真实意思审查,并明确继承方案,做好与各个继承人之间的充分沟通,了解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之后,按照法律框架的要求协助继承人设计较好的遗产分割方案,当继承人日后出现遗产分割矛盾时,可以持相应的遗产分割协议到法院诉讼,法院根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追究违约人的直接责任,同时公证处的权责也更清晰。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定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就应及时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并采用书面方式将各项内容确定下来,避免后期出现矛盾。

法定继承权公证中,遗产分割协议在撰写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明确各方继承人以及代理方的信息,将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信息都填写清楚,还需明确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同时还应将代理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数量罗列出来。其次,要阐述清楚基本的事实。在写明各方继承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要对被继承人的首位继承人的具体信息进行仔细阐述,包括其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等。在撰写信息的过程中当发现存在放弃继承或第一位继承人死亡,则要考虑转继承的问题。再次,要仔细填写遗产分割协议的基本信息,包括遗产名称、数量以及具体的产权等信息,明确遗产分割方式,同时对各自的代理人代理权进行阐述,对各方的行为能力进行明晰。最后,还应制定合理的遗产分割方案,从各方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尊重各方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方案要明确不能模糊,通过遗产分割方案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概念,在方案撰写的过程中尽量不适用放弃继承,确保各方继承人都获得相应继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相关的决定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情况,在对房产以及车辆等遗产上作出放弃决定时,要通过折价或补偿的方式获得遗产,同时补偿或折价的遗产要符合原有的遗产份额要求。在遗产分割协议方案撰写的过程中,可以附条件,在附加条件中对房产销售以及居住权利等进行阐述。同时还要对违约责任进行明晰,规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还应将胎儿的继承权利保留。对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的债务纠纷问题,也要及时处理,将债务偿还体现在遗产分割协议中,还应注明各自继承人之间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要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总之,规定遗产分割的具体方式等等多项内容都需在附件中得以体现。

遗产分割协议撰写完成后,各方要保留一份作为凭证,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协议内容无异议,需要签字盖章。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中还需写公证书,组成公证书的证词内容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要在继承人罗列上按照遗产分割协议的要求来执行,而不是仅仅罗列排名在后的继承人。从原因上看,是因为签署遗产分割协议的各方都具有法定继承的权利,所以要全部罗列到位。其次,要规范化引用遗产分割协议中的内容,包括甲方某某、乙方某某、丙方某某在具体的时间、地点上办理了遗产分割协议,根据此协议对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进行阐述,主要涉及的继承权利是xx,主要占据的遗产份额是xx,主要继承的方式是xx等等。最后,下结论要准确,要依据法定事实下结论,而不是主观随意地下结论,要求所下结论符合事实,并根据法定程序对遗产分割协议进行执行。

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中应用遗产分割协议,不仅能减少家庭纠纷,还能直接提升法定继承权公证的效率,对法定继承权公证工作来说十分有利,所以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法定继承权公证工作也要与时俱进,真正做到遗产分割科学有效,公平公正分割遗产,降低家庭矛盾发生的概率。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要严格履职,协助继承人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真正发挥遗产分割协议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中的积极作用。

五、结束语

在法定继承权公证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问题,如一些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疑问,对由谁继承存在考虑,同时对放弃继承的相关问题也有很多疑问。为了减少遗产继承中的矛盾纠纷,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中要强化遗产分割协议的研究,从《民法典》中找寻概念,掌握遗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并分析放弃继承权与遗产分割协议之间的关系,对遗产分割协议的办理注意事项一一进行阐述,以此提升法定继承权公证工作的效率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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