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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视角下分公司法律地位相关问题研究

2023-09-03王付芹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总公司分公司民法典

王付芹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014

开设分公司是总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满足发展需求的常见组织形式。在商业活动当中,分公司与总公司一样需要面临着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的来源非常广泛。常见的有分公司经营过程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等方面的风险,而在分公司所面临的众多风险当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责任,若牵扯到刑事案件,则还伴随着刑事风险等等,通过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缘由发现,其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存在着密切联系。基于此,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入手,为分公司的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一、分公司的概念与地位分析

我国关于分公司概念以及地位的相关法律条文较多,如在《民法典》以及《公司法》中都存在关于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表述,这些法律规范为分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商业活动提供了依据。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首先,分公司是依法设置的,在《民法典》规定中对分公司的申请制度以及营业执照领取要求等内容做出了要求,且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分公司登记的各类事项也做出了规定,若分公司存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现象,其法律地位与总公司内设置职能部门地位基本一致,所以自然也就不受我国法律中分公司的相关规定规制。本文主要从商务视角下对分公司法律地位进行探究,所以提及的分公司均已经获得营业执照。

其次,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构成部分之一,但是分公司还不同于总公司内部所设置的部门,在经营过程中的某些方面仍然保持着独立性,如分公司通常会具备独立的名称以及专门的办公场所,在人力资源方面具有专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业资源,且分公司内的财务制度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相联系,分公司同样具有营业执照并能够以主体或者代表的形式参与各类活动。

最后,分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以及名称,但是仍然属于总公司的下级;分公司虽然具备独立展开经营以及其他业务的能力,但是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章程,在经营过程中的权限需要经过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虽然拥有一些组织机构以及人员,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多由总公司派遣,且分公司的财产仍然隶属于总公司管理。

所以,分公司的经营特征既不同于总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也有很大差距,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法人性质[1]。此外,本文论述的相关内容并不适用于金融行业内,出于对金融行业特殊性的考虑,金融类分公司具备更为明显的特殊性,所以本文分析的对象同样不包括金融类分公司。

二、分公司主要理论问题及其实践影响

(一)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首先应当明确分公司的组织归属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在原《民法总则》中存在相关规定,法律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为第三类民事主体。此外,在我国《民法典》中仍然延续使用了原《民法总则》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所以,是否能够将分公司划分至非法人组织领域呢?即分公司是不是民事主体?一些法学研究人员指出,非法人组织囊括了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所以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那么分公司同样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且分公司是在总公司的授权下进行的商业经营,所以应当拥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一看法持否定态度,这些学者认为虽然分公司经过总公司的授权,且在进行民商事交易过程中保持着主体性,若要从民事主体方面的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分析,则法律规定的独立性主体并不包括分公司,同时在总公司和分公司财产区分上面还存在一定模糊性,所以分公司并不具备主体资格,同时分公司也并不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分公司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中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2]。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关于两者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有代理、场所、独资企业以及代表等等,但是这些观点均存在一些缺陷:一些学者认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这是因为分公司的一切商业经营都是在总公司的授权下进行的,且分公司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最终均是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可以将分公司视作代理机构,而分公司的负责人即是代理人,将分公司视作代理机构,缺陷在于没有考虑代理制度相关要求和条件;另一部分人认为分公司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分公司视作总公司设置的机构,即便是在《民法典》中存在关于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但是仍然不能认为公司法人所承担的责任必须基于分公司任何与法人意思相反的、无限制的行为。且从这一角度出发,一些人认为与特殊机构说相比,代理说更加符合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分公司的相关论定,通过代理说也能够解释分公司在授权与超越授权上的法律适用性,且在实践当中人们普遍认同代理说。

(三)分公司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其他组织”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表述,那么,关于其他组织的法律规定是否能够应用到分公司当中?关于带有“其他组织”的法律法规较多,如《民法典》的第四百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的第三条,此外在《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规范中也出现了关于“其他组织”的表述,虽然多次提及“其他组织”,但是该名词的内涵并没有得到相关解释,同时关于“其他组织”的外延也没有进行详细说明。此外,在“其他组织”用语使用过程中,或者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意思。一些学者认为,分公司属于总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而在关于“其他组织”的法律规定中又表明,其他组织是依照我国法律而设定,且成为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仍然由公司法人负责,且分公司在业务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均是由总公司管理,若分公司无法获得法定代表人资格,那么就应当确定其总公司机构的地位与属性,此外,分公司无论是在名称、章程还是财产上均归属于总公司。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其他组织虽然满足合法成立条件,且具备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是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及代表机构均属于“其他组织”,所以,即便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代表关系存在争议,那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分公司理应属于“其他组织”[3]。

三、商务实践中分公司的若干问题分析

(一)分公司是否能够独立地参与招投标

关于分公司是否能够独立地参与招投标,在《民法典》中出现了相关表述,法律肯定了分公司正常招投标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的这些活动权利是否需要上级的授权?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一些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分公司可以进行投标,但是必须建立在总公司的授权且出示授权书的基础之上。此外,一些观点认为,总公司无需授权于分公司,且只要是能够满足招标条件,且在招标过程中能够正常出示各类文件证明就可以。我国《民法典》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分公司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负责,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间接由总公司负责,从责任承担方面看招标人能够得到保障,但是从更为谨慎的一方面来看,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则应当将总公司和分公司视作一种代理管理;而招标方则需要认真审视参与招标分公司的资格与业务范围,若仍然存在怀疑,则应当确认分公司的投标行为是否得到授权,以此避免分公司、总公司与招标方三者之间出现纠纷。

(二)总公司和各分公司是否能够共同参与同一投标

法律规定,总公司与各分公司、总公司的分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并不能参与同一投标,这是由于虽然分公司能够参与正常的投标,但是由于分公司内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若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民事责任,总公司仍然需要全权承担分公司的责任。因此,若要总公司与各分公司参与同一投标,或者总公司的分公司和分公司参与同一投标,实质上就是总公司获得了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投标机会,这一点显然与我国《招标投标法》内的公平投标原则相悖。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附属机构不能参与招投标,所以,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并不能共同参与同一投标[2]。

(三)总公司和分公司在“资质”上的关系

公司的资质通常涉及经营许可问题,尤其是在一些生产类以及建筑类公司当中资质更为重要。从法律方面看,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那么分公司是否具有这种行政许可呢?从分公司的法律划分以及自身的性质来看,若肯定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代理管理,那么分公司所参与的一切民商事交易均建立在总公司的认可基础之上,而分公司向总公司所申请的资助同样是总公司授权的表现。若分公司获得了某一方面的资质以后,总公司作为该资质的实际申领人,总公司同样具有该资质,所以总公司完全可以使用分公司所取得的资质参与招投标活动。相反,分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总公司获得的资质参与投标活动?

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一些人持有肯定观点: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定成立的,且分公司的权利也都来源于总公司,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也直接由总公司承担,且总公司与分公司还存在代理关系,因而分公司在获得总公司授权下可以参与投标活动;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持有否定态度:分公司即便经过授权后,对于招标单位来说仍然具有一些风险,如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合同履行的情况。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应当对分公司进行仔细审查,确定分公司完成招标任务的能力,且在分公司参与招标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确保分公司已经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同时对分公司的技术、人员、资金以及管理体系等展开严格考察,依据这些标准判定分公司的合同履约能力,即以参与投标分公司的实际能力为准,而非依据分公司是否得到总公司的授权。

四、分公司经营中的主要风险

首先,分公司面临着合同签署权限方面的风险,若肯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分公司所进行的经营交易必须建立在总公司的授权基础之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在商业洽谈以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分公司仅仅需要以自身的名义,使用分公司的公章即可完成商业活动,若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存在授权界定模糊的现象,即便是总公司的授权意图与分公司的活动意图存在差异,那么分公司仍然会与合作方形成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然需要由总公司承担。

其次,分公司需要与其他公司签订各类合同,而总公司还是这些合同履行的监管者,所以需要承担监管。若分公司出现分布分散的情况,那么总公司在监管过程中就会面临许多压力,分公司在与其他公司或者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总公司可能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那么很有可能引发合同纠纷,严重时甚至还会涉及法律诉讼或者法律仲裁[5]。

最后,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风险。从分公司的“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分公司存在可能是负责总公司的某一范围的情况,所以分公司所设置的机构也比较简单,在一定的管理范围之内,分公司管理人员很容易出现权力高度集中的现象,而这将会对分公司内部控制产生影响。对于分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会出现监督和管理缺失的问题,所以在分公司内可能会出现为了私利而使公司受损的情况。

五、结语

从商务视角下的分公司法律地位来看,关于分公司的很多方面还存在争议,尤其是分公司在总公司的地位问题更是争议焦点。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设立分公司,所以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中关于分公司的规定,明确分公司的各项权利,保证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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