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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表现形式及保护策略

2023-09-03陈启明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息信息安全

陈启明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21

信息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互联网、智能手机、物联网等科技的广泛应用,使信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阻碍了信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保护消费者信息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1]。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

消费者信息权是指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任何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在信息时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离不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支持。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服务、购物、娱乐等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等问题,因此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被侵犯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一种比较普遍的就是某些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其个人信息,或通过一些欺诈、误导的手段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受到了侵犯。在网络购物、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应用中,往往要求用户同意隐私条款才能使用服务,但一些企业的隐私条款存在不合理、模糊、过于笼统等问题,消费者难以理解和判断。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使用服务时,不得不选择同意条款,从而强制授权企业获取其个人信息,也就是所谓的“一键授权”。此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被限制,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获取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一些企业也会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与第三方共享或出售,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例如,一些购物网站会将消费者的购买记录和浏览行为等信息出售给广告公司,进行精准广告投放,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也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潜在威胁。

(二)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

一些企业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其用于未经授权的用途。其中,最常见的行为是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企业或第三方,以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未知情的情况下被不同领域的公司和机构获取了其个人信息,而这些机构可能会滥用这些信息,向消费者发送不需要的广告或是推销其他产品和服务。此外,有些企业也可能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不当广告推送,向消费者发送关于其并不感兴趣的广告,或是将个人信息用于制作推销短信、邮件、电话等,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自主权和安全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本应受到保护,企业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滥用其个人信息,否则将导致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良后果[2]。

(三)个人信息泄露

很多企业在收集、处理和管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未能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致使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企业未能对其系统进行有效的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或者未能对其员工的权限和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约束,从而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黑客攻击、恶意软件侵入、内部人员非法获取等,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和滥用等严重后果。个人信息泄露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精神上的困扰和不安全感。消费者在泄露事件发生后,不仅要面对信息被不良分子盗用、骚扰、欺诈等风险,还要应对个人信用受损、社交形象受损等问题,甚至可能面临身份被冒用、信用卡被盗刷等严重后果。此外,个人信息泄露还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和忠诚度,对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个人信息错误使用

企业错误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企业应该明确消费者信息的用途和范围,只能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而且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如果企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不合适的广告或营销活动中,或在消费者未授权的情况下公开其个人信息,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此外,企业未能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也是错误使用个人信息的一种形式。例如,某些企业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黑客攻击盗取,企业未能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因此,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消费者信息权得到有效保障。

(五)个人信息被篡改或毁损

另外一些企业还会故意篡改或毁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例如篡改信用记录,影响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从而使其无法获得贷款或购买特定商品。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信息安全权,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生活和发展,甚至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获得财产权和其他权益。因此,保障消费者信息权是非常重要的,也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来加强保护和监管[3]。

三、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机制

(一)明确消费者信息权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消费者信息权的内容,分别为: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了解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情况;决定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以及是否同意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和处理;访问权,即消费者有权访问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可以要求修改或删除个人信息;安全权,即消费者有权要求个人信息的安全得到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或损毁;监督权,即消费者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和处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在民商法中,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也是以上述内容为基础展开的。其中,在保障消费者信息知情权方面,民商法规定企业在收集、使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包括个人信息的类型、用途、处理方式、提供方和接收方等内容,同时还要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在保障消费者访问权、决定权、安全权方面,民商法规定了企业应当确保消费者随时能够访问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提供修改、删除、撤销授权等服务,同时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个人信息泄露、滥用、损毁等风险。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信息权,民商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这套制度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制,明确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使用和保护。同时,也需要建立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规范,让企业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严格执行。此外,还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让企业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最后,还需要建立个人信息泄露应急处理机制,让企业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减少损失。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利用和泄露。

(三)加大监管力度

除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民商法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管,发挥监管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仅仅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还不足以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才能够确保企业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现企业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如果企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处罚措施不仅可以起到惩戒作用,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企业更加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制。此外,民商法还要求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组织和协会等机构,制定和推广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消费者也应当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了解自己的信息权利,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4]。

四、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保障策略

(一)健全购买方信息权保护

民商法注重建立健全的购买方信息权保护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信息权益。在这个制度中,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处罚,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信息权益。首先,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当制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的规则,确保规则的落实和执行。企业还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避免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益;其次,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措施。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惩戒,包括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或者行政处罚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以让企业更加自觉地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民商法中有很多条款都鼓励消费者积极了解自己的信息权利和保护措施,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首先,法律规定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必须告知消费者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等相关事项,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并自主选择是否同意。这就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避免企业非法获取或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次,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等服务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密码等敏感信息,以免遭受个人信息泄露或身份盗窃等风险。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向企业索要、更改、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等方式,行使自己的信息权利。此外,法律还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如果企业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信息权利,及时举报违法行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和落实。

(三)保护弱势群体

民商法在关注信息权保护方面,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应加强对其信息权益的保障。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企业在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时,应当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比如,企业应当告知监护人关于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使用方式、存储期限等相关事项,以帮助监护人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控制孩子的个人信息。同时,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滥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也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特殊需求,采取合适的措施,加强信息权益的保障。比如,企业应当提供易于操作和理解的信息保护措施,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自己的信息权利,保护其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此外,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明确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使用权,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对于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业,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保护,也有助于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和健康发展[5]。

综上所述,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作出了重要的规定和制度建设,为维护消费者的信息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消费者信息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可信、可持续的数字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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