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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利益权衡

2023-09-03石文菲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权衡知情权隐私权

张 祎 石文菲

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2.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民法典》对隐私和个人信息做了区分,分别界定了二者的概念,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本文具体分析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以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利益权衡,确定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原则。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同时关注对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一)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联系

比较国内外的立法经验,隐私和个人信息一直有着密切联系,二者之间的界限一直十分模糊。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1]还有学者认为,隐私与个人信息是一种交叉嵌套的关系。[2]但无论如何,学界普遍承认,不论是作为一种人格权的隐私权还是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隐私和个人信息都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益,都与公民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如果隐私和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人格尊严的肆意践踏。因此,应当科学合理地区分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确定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式。

(二)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

1.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

《民法典》对隐私和个人信息分别进行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对隐私和个人信息做了区分。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如个人日记,身体缺陷,个人私密照片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被各种方式记录下来的能够单独或者相互结合,用以锁定某一个特定自然人的各种各样的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还列举了一些具体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该条第三款同时也规定了,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属于私密信息,应当用保护隐私的方式来保护这类信息。

2.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侵害方式与保护方式

隐私和个人信息不仅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重合,在受到侵害的一些方式上也存在重合。比如,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取与处理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但是二者的保护方式存在区别。针对这些侵害,隐私已经有了相关的保护体系,对于个人信息的侵害,法律尚没有给出科学合理的答案。因为针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是近几十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才逐渐出现的。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规制与保护,采用的还是保护隐私的规范体系来进行。

3.隐私与个人信息在实践中的识别存在混乱

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个人信息当做隐私来对待,用保护隐私权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法院却把隐私当成个人信息来处理。例如,H 市某纺织公司为解除劳动关系将员工的个人信息公示在报纸上,而法院仅从是否侵犯隐私权的角度考虑,作出判决。不能明确对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区分,无疑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民法典》的规定落到实处,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以实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对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

二、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逻辑和利益权衡

(一)隐私保护中的利益权衡

1.隐私保护与社会竞争与合作

人为什么会有“隐私”这样一种意识,来源于一种竞争的生物本能。隐私是私生活的安宁和一些不愿公开被他人所知的私人活动。在原始社会中,人类便学会隐藏起一些生活和行动痕迹来躲避大型捕食者的猎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信息的掌握有助于在社会竞争之中取得优势。掌握的信息越多,越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案来应对社会中的竞争。但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不仅有竞争,合作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合作中,人们也要权衡哪些信息是可以分享的信息,哪些信息是不可以分享的私密信息。

在信息传播手段还不发达的时候,人们处理信息的手段往往是依靠感官来进行的,此时对于隐私活动、隐私信息,可以通过个人采取一些物理性的预防手段来进行保护。[3]比如,在个人的住宅中,人们可以进行一些私密活动而不担心被其他人知晓、传播和利用。但是随着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传统的物理性预防手段不能很好地保护隐私,人们便产生了隐私权的权利意识。但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个人的隐私利益很多时候会选择让位于公共利益。只有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利益才会被置于隐私权的保护之下,这是在社会竞争与合作中进行利益权衡的结果。

2.隐私权保护与人格尊严

保护隐私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隐私与个人的尊严与自由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保护隐私就是保护个人尊严与自由。这也是欧洲国家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逻辑。

首先,在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之后,基于对战争中侵犯隐私、肆意践踏个人尊严的不当行为的反思。一些欧洲大陆国家认为,隐私与人格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对于隐私权的侵害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就是对人权的侵害,如果不能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以处罚、不能及时恰当地保护好隐私权,就会招致可怕的后果。

其次,在欧洲大陆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逻辑中,隐私权的保护高于财产利益甚至是主权利益。[4]对两次世界大战的反思,导致欧洲大陆对于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极为重视,这固然是一种进步,但某种意义上也过于夸大了隐私权和人权保护的作用和地位。至少在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权衡之中,隐私权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这应当是国家在隐私权保护中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3.隐私权保护与知情权、言论自由

知情权是了解与自身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公共事务或者其他一些事务的权利。行使知情权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一部分人的隐私权构成限制。比如社会上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他们的隐私权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的知情权的限制。此时法律需要进行利益权衡,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具备正当的理由。行使知情权与保护隐私权的冲突,归根结底是社会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冲突。因此也要遵循利益权衡的原则,对这两种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言论自由是公民以各种方式向外界和社会表达自己的看法与观点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但在行使这种言论自由的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某一部分人的隐私造成侵害。表达言论的过程中常常不可避免地涉及信息的传播,这也是隐私保护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当这些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时,公民有权对此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通过某些大众传媒的方式手段进行信息的传播。这是美国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逻辑,每个人都有权了解到呈现在新闻媒体上与社会利益有关的各种人或各种事件。在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同时,也关注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不能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完全忽视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利益权衡

1.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和自由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被各种方式记录下来的,能够单独或者相互结合,用以锁定某一个特定自然人的各式各样的信息。《民法典》具体列举了几种典型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从这些信息中可以轻易分析出一个人的人格特征,例如从住址信息、行踪信息中可以分析出一个人的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和人际交往关系。人们公开一部分信息是为了生活和工作上的方便与快捷,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正当地获取并加以利用,无疑会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造成损害,因此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好如何避免个人信息被不当处理和利用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侵害。

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也应当考虑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比如在不久前的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个人行动轨迹的调查与公开,这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仅要了解并公开确诊感染者的医疗健康信息,还要了解并公开确诊感染者的行踪信息,只有了解清楚确诊感染者的行动轨迹,才能找出密切接触者,达到防控目的。此时就需要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收集、利用一部分人的个人信息。当然,在收集利用一部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本着对个人信息利用的最小限度的原则,只收集最有必要的、相关性最大的个人信息,一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则不应被收集、利用。应在平衡好公众知情权与确诊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同时也要最大程度保护好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能完全忽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个人信息与商业性利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商业运营的模式也随之改变,一些平台通过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精准推送用户感兴趣的广告,实现产品与服务与消费者更加精准的对接,获得高额利润回报。因此也催生出了一些大量收集个人信息的产业,信息资源成了现代社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5]对于信息产业的从业者收集、利用、储存个人信息的这种行为,已经获得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同,因为对于个人信息正当的利用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可以享受更多个性化的服务。原因在于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可以分析每个人的偏好,降低消费者寻找自己所需要的产品与服务的时间成本,使每个人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而对于这些收集信息的信息从业者来说,他们可以利用信息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近期,16 款移动应用小程序被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点名”,这些APP 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提醒广大手机用户提高警惕,不随意开放不必要的隐私授权。由此可见,实践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为了商业利益侵犯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法律加强对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信息从业者公平进行市场竞争,保护信息从业者的利益。只有合理有序的保护,才能带来信息产业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信息产业的从业者也可以有法可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序地收集、利用、存储个人信息。

三、结论

公民的隐私与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现行的《民法典》对二者作出了界分。应当在理解二者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确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式。通过分析国内外对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过程和立法逻辑,不难发现,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背后体现的是对于人格尊严和自由的保护,而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同时,关注对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具体的情况,在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基础上,落实《民法典》对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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