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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规则的优化途径

2023-09-03申基成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裁量数额损害赔偿

申基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2100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尚未完全,北京、上海以及广州等地先后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革工作,对其他地区维护知识产权具有借鉴的作用。基于这些城市改革工作的开展现状,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为主要途径,结合国内外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自由裁量”规则的理解和认知不同,对“自由裁量”规则进行实证分析,着重探讨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途径,能够为维护知识产权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侵权赔偿数额“自由裁量”规则

(一)“自由裁量”规则的发展背景

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发展尚未成熟,在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自由裁量”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国内外对于知识产权改革和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更为完善的司法产权保护法律内容。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各类侵权纠纷发生的事实,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条件更适合于对纠纷行为进行判定。就当前经济市场发展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需要具备一定的概括性[1]。“自由裁量”规则就是在这一前提下逐渐被应用到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当中。

(二)“自由裁量”规则的适用条件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自由裁量”规则适用条件的规定,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在“自由裁量”规则的前提下,一是需要证明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确实发生的情况。当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统一,在规定中都明确标注,只有在损害事实确实发生的前提下,权利人才能够向侵权人要求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权利人需要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有证据证明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只有损害知识产权的情况确实发生,才会产生赔偿问题[2]。二是在权利人自身难以提供损害事实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裁量性的损害赔偿。依据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法院通常需要依据现有证据,在反复斟酌案件具体情况之后,确定最终的赔偿额。三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案件满足损害发生和证明困难两个基本条件之后,法院在进行主观裁量的过程中,还需要基于自由心证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在这一要求下,客观条件更多作为主观考量的依据而存在,对于赔偿数额的最终认定仍需要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自由裁量”相关规则辨析

(一)“酌定赔偿”与“裁量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自由裁量”规则中,具体涉及酌定赔偿、裁量性赔偿、法定赔偿等概念内容。这些概念是能够落实“自由裁量”规则的重要前提,在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才能够保证“自由裁量”规则的实际适用效果。酌定赔偿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用于知识产权赔偿数额判定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应用能够明显体现出法官运用的裁量权。在自由裁量规则的前提下,二者都能够体现出法院所拥有的裁量权,也都具有“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两种损害的计算方法[3]。裁量性赔偿主要是指在权利人已有证据的前提下,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度,且无法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通常需要综合知识产权的各种因素来酌定赔偿金额。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酌定赔偿和裁量性赔偿更多以适用语境的不同来进行区分,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区分,也能够满足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赔偿数额确定的要求。

(二)酌定赔偿与法定赔偿

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酌定赔偿通常被应用到适用法定赔偿的判决书当中,以“酌定”或“酌情确定”的字样显示出来。而对于部分未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大部分也主要采用酌定赔偿的方法。由此可以发现,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体现“酌定”的判决书,并不一定都应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定赔偿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判定的基础,而酌定赔偿则需要基于侵权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最终的判定结果。从“自由裁量”规则的角度来看,法定赔偿隶属于裁量性损害赔偿下设的内容,而酌定赔偿则是裁量性损害规则的外部体现。

(三)法定赔偿与“自由裁量”规则

“自由裁量”规则的应用,主要会受到法官个人自由心证的影响,是一种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定的标准和计算的具体方法,不会对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数额产生限制。而从当前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情况来看,法定赔偿以羁束裁量为主,能够基于不同的法律适用情景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兜底性的损害赔偿方式[4]。从这一方面来看,法定赔偿能够适用于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自由裁量”规则体系中也包含着法定赔偿方面的部分内容,二者尽管以并列关系的形式存在,但在实际的内容方面能够相互交叉。

三、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酌定”的途径

在“自由裁量”规则中,自由心证是能够影响法院法官主观判定结果的重要依据。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重视“自由裁量”规则的应用,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实际作用,以知识产权的保护来推动我国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对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侵害损害赔偿“数额酌定”的途径进行分析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一)在民事诉讼法内建构相关制度

在“自由裁量”规则下,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最主要的就是法官能够在对侵权案件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对自身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但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案件的审判情况来看,“自由裁量”规则仍处于较为尴尬的处境。在知识产权案件本身能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和重复性特征的前提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并不存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数额酌定”的一般规定,而在知识产权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法外酌定”的情况[5]。从“自由裁量”规则下的“数额酌定”概念角度来看,我国在这一方面缺少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侵害损害赔偿处理的实际情况,首先可以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以构建基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自由裁量”规则体系的方式,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规定,为知识产权法的执行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在实际建构相关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扩大规定制度的适用领域,让“自由裁量”规则能够被应用到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财产或人身侵权纠纷当中,能够在保证法律适用效果的同时,为各类复杂的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对于当前经济市场发展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基于“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能够发挥事实认定和制度构建的双重功能,在司法实践当中也能够充分发挥“自由裁量”规则的作用。而以“自由裁量”规则为主,体现的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用,也能够从自由心证和举证分配等角度来证实“自由裁量”规则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合理性,从而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二)细化司法规定和解释

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意见内容来看,我国对于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持积极的态度。在这一基础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维护知识产权过程中推行裁量性赔偿制度,能够大大提高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自由裁量”规则的说服力,从而让“自由裁量”规则在判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得较为明显的效果。而考虑到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个别性的特点,在实际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确认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在各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中逐一规定损害“自由裁量”规则,能够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来确定具体的侵权赔偿数额。从这一方面来说,在完善各类专门法律内容的过程中,需要基于专门法自身的特性,针对各自领域司法裁判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问题,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以更为灵活的方式来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

(三)扩大侵权责任法规适用范围

在“自由裁量”规则下,要想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酌定”,还需要注重扩大侵权责任法规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也属于《民法典》侵权编的适用范围,但从当前我国应用的侵权编内容来看,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尽管能够体现“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内容,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侵害人身权益的适用范围。从各类实际的侵权案件来看,并非所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都会产生财产损失,在侵权人承担非金钱民事责任的情况下,难以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进行确定。同时,当前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都是对权利人的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害,因而也难以将侵权编相关的内容用于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判定当中。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扩大侵权编法规适用范围的方式,将知识产权中包含的财产权内容纳入到侵权编规制范围之内,以此来完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判定的法律法规,也能够有效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四)注重司法的适用情况

基于我国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将“自由裁量”规则应用到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判定当中,可以充分发挥“自由裁量”规则“兜底性条款”的作用,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有效避免因司法实践原有损害计算方法的“非黑即白”而影响判定结果的情况,充分发挥各类损害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在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数额的基础上,在实际进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判定和赔偿数额计算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司法的适用情况。

具体而言,“自由裁量”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的应用,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在发起诉讼的过程中直接启动,也就是说权利人在整个案件中不存在完全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基于这一前提,权利人需要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供关于损害发生的相关证明。在我国对于损害发生证明的规定中,明确标注权利人提供的证明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如果权利人无法出示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证明,通常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而言,“自由裁量”规则的应用,不能够作为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方法,权利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损害证明的收集问题。

与此同时,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官所享有的自主裁量权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最终赔偿数额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整个赔偿判定过程的公平公正性,需要对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在“自由裁量”规则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重对各类程序性审查事项和结果的解释,在权利人以及被告方都能够认同法院法官做出的判决的情况下,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最终赔偿数额。

而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整体情况来看,法定赔偿仍然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判定遵循的主要原则,考虑到大量“法定外酌定”的判决中应用“酌定”的字样,且大部分尚未明确将数额酌定与法定赔偿进行直接区分,导致在实际判决之后很容易增加公众的辨识难度。在进行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促进“自由裁量”规则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内容的融合。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政策文件中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其中,承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自由裁量”规则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成为贯彻落实和融合“自由裁量”规则的主要依据。在未来促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自由裁量”规则合法性的重视,通过不断完善和修法的方式,逐渐在法律体系中确立“自由裁量”规则的合法地位,用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结论

从“自由裁量”规则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侵权矛盾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需要进一步改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酌定”方面涉及的司法内容。基于当前经济市场发展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维护知识产权为主要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就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自由裁量”规则的合法地位,并通过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来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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