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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

2023-09-03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局限性民商法先进性

李 旭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现如今,我国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投入到现代民商法文化研究领域中,主要研究方向有两个:一是探索现代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认为现代民商法文化是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的;二是探索现代民商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造成的阻碍,认为现代民商法文化是百弊丛生和百无一用的。实际上两种观点均有所偏颇,本文基于此也提炼出了全新的研究观点,即现代民商法文化既具备先进性特点,又存在局限性问题。众所周知,现代民商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演变而来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以物权法、侵权法以及合同法为基础,是一种用来调整财产、经营、人身等关系的重要手段。对现代民商法文化进行深入研究、深刻理解,是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经济体制、加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民商法的解读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背景下我国无论开展哪种类型的活动,都要保证合乎现行法律法规。现代民商法作为民法和商法有机融合的一种法律体系,能够为市场经济建设奠定基础,同时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保障。尤其我国经济改革速度不断加快,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和讨论现代民商法,并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角度得出的,认为民商法文化无所不能;另一种观点则是基于和谐社会建设角度得出的,认为民商法文化毫无用处[1]。也正是因为两种观点相互冲突,使得现代民商法文化形成了先进性与局限性并存的特点,并且针对这一特点展开的研究内容越来越广泛。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在贯彻落实中,突出了公平、自由、民主等诸多优势,能够切实维护个人尊严和民事权利,可以在实现自我的同时加快市场主体发展速度,这也使得现代民商法文化普遍具备公平、公正、诚信、合作等先进性优势。在这一形势下的社会主体,能够在真实体验和感受中,潜移默化地形成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合作意识及主体意识,这无论对规范市场行为,还是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言都有一定现实意义,可以充分突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特征。

纵观现代民商法文化发展进程来看,其社会进步性是有迹可循的。英国曾有学者针对“挑战与反应”这一文明类型的演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分析情况来看,从20 世纪初期开始,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越来越多新经济形式应运而生,并且社会分工逐渐向细致化、专业化趋势发展,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2],共同构建成了社会网络。这一背景下,想要进一步促进交易发展,协调社会关系,就要认识到不同主体和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另外,在工业化和商业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同时,资本也逐渐呈现出集中化特征,促进各种垄断形式相继涌现,使得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在开展中时常出现恃强凌弱的现象,如大企业针对小企业,生产者针对消费者等。长此以往不仅会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加剧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还会引发各种生产事故和产品事故,导致人类不得不应对“现代性后果”的挑战。

针对以上提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变化,现代民商法也做出了一系列改革,重点突出了协调法律关系,维护主体权利的重要性,打破了近代民商法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等理念的限制,将保护人格、维护人的财产权利放在首要位置,不仅在形式方面突出了公平性,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在实质方面体现了正义感,切实维护了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进行总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在弘扬人的自由精神的同时,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等法律法规突破“绝对自由”的束缚。第二,在主张过失责任的同时,又提倡补正无过失责任。第三,在维护个人自由的同时,又鼓励个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调只有社会不同主体相互合作,才能实现共赢。第四,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履行社会职责。这也使得不同社会主体在现代民商法文化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诚信、责任、合作、公平等文化品格。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

适用技术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又一体现,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标准规范性、逻辑严谨性、定义准确性等方面,还表现在这些技术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拓宽现代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促进现代民商法稳定运作等方面。如果缺乏适用技术性特征,那么就无法充分发挥现代民商法调节和规范社会经济的作用。也正是因为现代民商法文化具备适用技术性特征,使得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在贯彻落实方面更加注重规律性的探索[3]。另外,现代民商法将判断“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作为建设“人”的关键基础,要求在参与民商事活动过程中,要满足“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期待,这也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建设提供了技术保障。

在《民法典》合同编实施过程中,需要将以下几点作为合同免责条款测试的基本原则:第一,合同中以事实为基础的默示条款对“商务效力”进行判断的基本原则。第二,在《民法典》合同编实施过程中,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免责条款及默示条款效力的基本原则。第三,产品责任中认定产品缺陷相关标准的基本原则等。以上种种,均能够为现代民商法拓展适用范围提供准确依据和方法,是推动社会进步、维护主体权益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弘扬

以上提到的现代民商法文化中具备的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两种优势,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如果缺乏社会进步性特征,那么适用技术性也将不复存在;同时,如果缺乏适用技术性特征,那么社会进步性也会失去意义和方向。也正因如此,使得二者被统一纳入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特征方面,并紧密地将思维和操作联系在一起,充分发挥了现代民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重要意义。如果弘扬不到位,那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步伐也会受到阻碍,并且大部分人无法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目标。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而言,在现代民商法研究方面起步较早。以英国为例进行分析,在法学院教育方面,仅私法学科就占据整个课程体系的绝大部分,这也提醒我们,想要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就要认识到民商法教学的重要性,并对学科进行细化,这也是不断优化和完善我国基础法律文化的重要手段,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人们的权利、平等、合作、责任等意识[4]。

四、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成因

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局限性,主要是我国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弊端造成的。结合法律体系完善和健全情况来看,想要使法律法规真正落地生效,就要确保其与社会发展需求相符。而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也侧面体现了社会经济体制缺乏完善性的现状,以上是基于社会经济体制视角进行分析的。而基于法律制度视角进行分析,法律法规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众所周知,现代民商法主要以保障个人私权为主,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存在特殊性。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结合个体的诉求能力决定保障个人私权的程度,由于不同人的成长背景、受教育水平以及分辨能力不尽相同,所以诉求能力也存在差异,导致诉求结果有高有低。所以,在经济活动开展中,很多地位较低、诉求能力缺乏的弱势群体可能出现个人利益受损,无法真正体现现代民商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五、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表现

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无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够等方面,导致各种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并且防控难度较大,使得不同主体在争夺市场利益时出现信息不对称、财富分配不合理、市场调节失灵等诸多风险隐患,甚至会导致个人财产大幅度上升,如果财富过于集中,那么社会垄断现象也会就此发生,如此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形成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现代民商法只注重保护个人财产,没有针对财富合理分配制定相应法规,导致财富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弱势群体利益。

六、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从理论方面分析,社会法学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改变,但从方法上来看,却打破了传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壁垒,并进一步加深了社会法学与自然学科的融合深入,使其发展成一种应用性较强的法学。这一背景下的现代民商法文化,相对于以往而言更加关注妇女、儿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促进民商事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和完善[5]。

从商法角度进行分析,破产重整制度能够充分体现“法的社会化”这一发展趋势。如果企业在实际发展中,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以往破产法领域的规定来看,需要通过清算方式偿还债务,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清偿方式,会导致一个有活力的生产组合体,被债权人分解成一堆“死气沉沉”的物体,很多企业会不堪压力停产或破产,导致员工被迫失业,同时社会财富来源也会不断减少,容易为和谐社会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对此,需要现代破产法不断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努力寻求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法,这也使得重整制度应运而生。

从民法角度进行分析,现代民商法在保护患者健康权方面,逐渐从过错侵权责任过渡到无过错赔偿方面,现阶段,已经全面转变为组合形式的社会化侵权法律。例如:发达国家在近40 年来,不断加快医疗过失责任法社会化改革速度,纵观改革进程可以归纳为两个阶段:第一,1970-2004年间,过失责任法逐渐从过失赔偿转变为过失补偿,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件为新西兰提出并实施过失医疗伤害补偿制度。第二,从2005 年至今,无过失补偿逐渐向社会化组合方案趋势发展,较为典型的事件为美国颁布并实施《病人安全法》,及英国颁布并实施《国家卫生服务法》。结合这些立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点:第一,从价值方面分析,强调维护社会安定,并给予弱势群体高度关注。第二,从方法方面分析,强调利用综合学科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从法律法规实施目的方面来看,并不是要彻底否认过失责任法的价值,而是注重克服法律法规实践过程存在的不足和弊端,尽可能突破局限性。

从批判角度、重建角度对现代民商法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在民商法融合过程中,已经逐渐从认识自身局限性,到克服和超越局限的趋势发展,尤其《民法典》已经全面突出了社会化特点。以英国出台并实施的《国家卫生服务法》为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现代民商法从司法框架方面已经完全突破了各种局限性。所以国内法律体系想要真正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就要在加快民商法社会化发展步伐外,充分认识到社会立法的重要性,并提高社会管理综合水平,既要维护人的权益,又要解决人的诉求。

七、现代民商法文化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中国含义

现代化本身有两层含义,分别为器物现代化和思想现代化。从这一层面进行分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在促进我国现代化目标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为我国转变农业社会及专制体制奠定基础,同时将以往的封建、特权、小农等文化转变为强大文化,从而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夯实基础。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中国含义

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提醒我们,传统民商法文化认定属于民事权利的各种权利,是人所固有的人权,需要将平等、尊重放在维护民事权利的主要位置。同时,还要尽可能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率,这就要求不断改革和优化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公平性原则[6]。

八、结语

司法体系中涉及的权利,即便是以维护个人权利、实现个人目的为主,也会或多或少会受到社会的影响,没有任何权利是独自享有的。所以,本文对现代民商法进行概述,探索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并提出几点克服局限性的有效方式,旨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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