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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保护互联网商务交易安全的价值与保护思考

2023-09-03葛埔伸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民商法商务商家

葛埔伸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1370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完善,改变了大量社会公众的交易习惯,人们越来越喜欢这种足不出户在网络上购买产品的模式。然而,尽管互联网交易促进了消费者购买产品、商家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便捷度,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网络交易安全问题,近年来网络诈骗、消费者权益纠纷问题不断涌现,不仅引起十分严重的社会舆论,同时也对政府治理工作带来了巨大难题。民商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法律,其站在了消费者利益角度,深度指明如何实现互联网交易阶段消费者的保护,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深度分析民商法对互联网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保护策略,有助于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更加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作用,有效净化互联网商务交易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交易平台。

一、网络交易安全现状分析

(一)信息来源渠道多、消费者知情权受限

自我国进入到信息化时代后,网络交易的频繁程度不断增加,网络信息的获取渠道也不断增加。然而,电子商务平台中,消费者本身的知情权十分有限,极易受到互联网商家文字、图片、视频形式的广告误导,对于产品或是服务价值、质量出现认知误差,最终导致个人经济财产遭受损失。并且上当受骗之后,一旦商家逃逸,退出互联网,消费者很难以直接的证据来维护自身利益。目前,互联网信息来源越发广泛,即便是正当的电子商务平台往往也会插播大量广告、弹窗,而这些广告、弹窗之中往往隐藏大量不法互联网商家,以各种形式欺骗网络消费者实现牟利目标。

(二)网络交易过程协作性较差

一般情况下,互联网交易行为不会依靠单纯的一个商家来完成,而是多家企业合作的结果。站在主观角度分析,互联网交易过程中通常都会涉及第三方合作,如第三方物流、第三方保险、第三方支付等,倘若某一方未严格按照规范或是相关标准面向消费者开展服务,则在最终交易上必然导致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矛盾。一些商家通过互联网交易渠道购买商品后,往往无法找到正确的售后渠道,退货维权过程中各方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被多方“踢皮球”,如此便导致了互联网交易的漏洞,造成互联网诈骗案件不断发生。尽管我国近年来对于互联网交易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但仍旧频繁发生消费者利益受损、互联网交易诈骗的各种案件。

(三)互联网交易风险多样化存在

消费者、商家开展互联网交易行为,其最终目的为满足自身购买需求或是经营需求,然而当下互联网环境下频发的网络诈骗、交易纠纷,对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乃至民众生活均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互联网交易风险已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首先,目前互联网交易已经不完全通过官方的支付渠道完成,而是采用第三方支付等模式实施,尽管付款金额会保留记录,但消费者并不能将其直接作为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这一情况较为明显的案例为微商让消费者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或是充话费的形式进行产品货款支付,但消费者付款之后卖家不发货,或是直接将买家拉黑、删除,此刻买家作为受害者,往往难以对卖家进行追查与处理;其次,互联网交易之中还可能存在各种诈骗、信息盗取技术以及黑客技术,这些技术会将网站伪装成同正规网站相同的模式,一旦消费者误入其中,将会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1]。

二、民商法保护互联网商务交易安全的价值所在

(一)鼓励与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

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对于网络安全的信心尤为重要。基于民商法对网络交易中各类诈骗、强行交易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可有效保护互联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互联网交易当事人对于网络安全的信心,从而在未来更加积极投入到互联网采购、销售行业中,有效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互联网交易的优势在于低成本、高便捷与高利润。基于民商法对互联网商务交易行为加以规范,可让人们更加直接地享受到互联网交易带来的好处,让越来越多社会公众热衷于互联网消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如此不仅可推动我国GDP 的上升,国家也可获取更高额度的税收,并将其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2]。

三、民商法对互联网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保护研究

(一)明确交易主体权利与责任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商务交易数量不断增多,人们的消费习惯已经发生转变,为有效提升互联网商务交易的安全性,社会公众与司法机构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实现交易双方权利、责任的明晰。民商法对于互联网商务交易的保护,明确给出了保障权益层面针对性的方案、措施,可以确保网络交易双方在充分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明确自身以及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民商法下的知情权内容,不仅对交易者赋予了进一步了解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指出了商品质量、规格等一系列基本信息必须高度明晰、可靠,同时提出了避免模糊字样的要求。再例如民商法下的信息保护权,明确指出商家必须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性做出保障,禁止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销售个人信息等行为,进一步加强了网络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让整个交易过程更具合理性、透明性。

(二)规范交易内容

网络商务交易具有极为明显的虚拟性特征,同时其交易场景,与实体商务交易场景存在巨大差异,这其中商品的宣传差异是最为明显的要点。传统实体商务交易过程下,商品宣传的作用较小,消费者主要以对商品的接触、了解、观看等形式掌握商品的实际价值与质量,因此传统实体商务交易下,商品需求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而在互联网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能在网络宣传背景下初步了解商品的信息,在信息不明确的背景下,消费者极易对商品性能、价值产生认知误区。民商法为了推动互联网商务交易的有序开展,对于交易内容作出了规范。例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网络交易行为的主要方式,即要求消费者与商家必须采用公开的形式开展交易行为,从而保证交易具备可靠性与安全性。同时,民商法也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交易规则、交易过程等方面的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实现了各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明确,可让互联网商家、网民以规范的形式开展规范化自由交易,确保交易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

(三)管控交易主体行为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背景下,网民与商家在互联网发生交易行为期间,支付与消费的方式不断增多,因此社会公众对于网络交易安全的关注度亦在不断提升。为避免互联网商务交易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司法部门需要基于民商法开展网络安全交易的管理,结合民商法内的相关要求与规范,科学、合理控制网络交易的主体行为,并让互联网商务交易发生之前,经营者、消费者对于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充分掌握、了解,继而为双方带来安全的保障。与此同时,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户、作业人员个人性行为同样提出了行为规范要求,且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提供了解决方案、解决措施,可让网民与互联网商家依法进行违法行为的规避。此外,民商法,对于互联网商务交易中的产品质量标准、退货换货权利、相关交易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益受损一方可基于民商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人,如此更进一步增强了互联网商务交易行为的控制,真正维护了消费者以及商家的自身权益、个人信息安全[4]。

(四)增强交易的公正与公平性

互联网商务交易环境下,存在多样化的交易资源,并且交易的手段、方式也越发丰富。网络商家、消费者两大群体的交易方式在当前层出不穷,交易模式也越发新颖。使用正确的交易模式,能够全面维护互联网商务交易活动下的公正性、公平性,有效保障互联网商务交易的秩序。为了增强交易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民商法将互联网中消费者、商家两大群体的利益作为切入点,在高度顺应网络商家交易需求基础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公平交易方面引导消费者利用合理的货币数额来获取价值相等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秉持自愿的原则,然而一旦在互联网商务交易中出现一系列有违交易公平性原则的行为,如歧视交易、强制交易,则受害者以及司法部门便可基于民商法立法内容追究行为人相应责任,保证日常交易行为具备公正性、公平性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便对互联网商务交易行为中的各种不良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可让互联网商家、消费者以此为依据有效约束自身行为,继而在公正与公平的环境下促进互联网商务交易可持续发展[5]。

四、有效推进民商法加大网络交易保护力度的建议

(一)建立民商法先行赔付机制

在互联网交易背景下,互联网商家与网络消费者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是在商品信息维度,消费者相比商家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我国应基于相关立法,加强商品信息维度的消费者保护,在对先进网络信息技术加以应用的背景下,推动商家商品宣传方式多样化发展。民商法作为互联网商务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在对民商法相关法律文件优化、完善期间,本文建议进一步细化针对互联网商务交易的先行赔付制度,于法律条款中规定具体的赔付方式、赔付范围,从而对消费者的权益实现有效保护。

在电子商务平台招揽商家入驻期间,多数都会要求商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因此,民商法下相关法律文件,可以先行赔付机制为目标,于立法阶段明确一旦消费者在互联网商务交易中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可要求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开展合理赔付,随后电子商务平台自保证金中扣除资金赔付的额度甚至是更高额度罚款,从而在有效实现网络商户约束的同时,推动商户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并确保每一名消费者拥有更加良好的互联网商务交易体验[6]。

(二)加强民商法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

目前,大量消费者在参与互联网商务交易后,个人信息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泄露,导致大量消费者受到电话或短信骚扰,为消费者造成困扰。在互联网商务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安全应当得到良好的保护。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民商法下相关法律文件在完善期间,基于相关立法对互联网交易流程的要求加以细化,明确交易流程下每一名参与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于条款中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同时,民商法同样应针对快递服务过程进行立法要求,以避免快递公司非法泄漏、出售消费者信息。在立法与调整阶段,在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快递公司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信息保护的责任,同时明确快递公司员工泄漏消费者信息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企业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以有效规范快递公司面向互联网消费者提供物流服务阶段的行为[7]。

(三)对保护对象进行平衡

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商家与消费者应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二者应当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但部分案件判决期间,法院往往更加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然而,在互联网交易安全事故中,受害者并非仅仅只有消费者群体,商家也可能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民商法应在立法完善期间,合理平衡互联网商务交易行为下的保护对象,对消费者、商家的利益进行细化,兼顾消费者与商家二者的保护,从而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网购环境的同时,为商家提供健康且有序的经营环境[8]。

五、结束语

作为目前发展速度最快、最为广泛的交易方式,互联网商务交易让社会公众的生活更加便利,但频繁发生的互联网商务交易行为中,时常存在各种安全风险,威胁消费者的经济财产安全。因此,消费者与相关司法部门在面对互联网交易背景下的权益纠纷、诈骗案件等,应理性借助法律手段实现权益保护。基于对民商法深度的了解,合理选择正确途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充分发挥民商法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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