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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执行规则

2023-09-02

法制博览 2023年18期
关键词:名下夫妻关系合法权益

王 超

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部分国家和地区如德国等夫妻财产的等级规定决定了这些国家和地区能够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区分,夫妻的债务执行自然是依据个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然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夫妻的婚后财产均属于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物权相关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能够登记在夫妻双方或者任意一方名下,但从财产的归属方面依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当夫妻双方当中一方成为被执行人时,如何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当中进行划拨、用于债务的执行,已经成为债权法律执行当中较为困难的问题[1]。

一、当前执行规则及困境

(一)物权外观与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的执行情况,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执行通常在物权外观下执行。根据物权外观的原则,在执行个人债务时首先能够执行的财产必须登记在被执行人个人名义下,因此在夫妻关系当中登记在配偶名义下的财产并不处于执行范围,同时以夫妻名义登记的财产由于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同样不能被执行。我国根据物权外观的原则执行个人债务的主要原因在于:该种执行原则对债务无关的另一方不会造成影响,因此更加能够被接受;该种执行原则与法律层面对夫妻当中一方债务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性;以该原则执行夫妻共同债务,同样能够使得个人债务更进一步明确。以物权外观为基本原则进行执行,在我国司法执法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共同财产执行困境

1.共同财产的份额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关于共同财产的概念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解读,当前则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婚姻相关法条以及夫妻财产相关规定,夫妻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按照当前普遍性的司法解读,在我国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为夫妻关系中所有财产的归属权均在夫妻双方,且夫妻双方占有财产的份额相同[2]。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各占有共同财产的一半,然而这一解读并未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与我国不同,法国、瑞士以及德国等国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方面明确了夫妻双方各占有共同财产的一半。虽然我国在法律规定方面并未对夫妻双方占有的份额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层面一般均按照夫妻各占有一半的标准执行。

2.执行规则困境

根据我国既往对于夫妻双方个人债务的司法执行情况,当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个人财产时则无法执行债务。然而这种执行模式使得很多债务人选择将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或以夫妻名义登记,抵抗司法执行。在《民法典》施行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当前法律解读,能够推定夫妻当中的债务人应当占有双方共同财产的一般份额,以此夫妻关系当中的个人债务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执行。然而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未明确的情况下,关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能够执行、如何保证个人财产推定的合法性等问题至今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依然存在执行的问题。

(三)夫妻关系中个人债务执行新规建设需求

为使得夫妻关系中个人债务执行更为规范,必须建立更为明确的新规定。首先,夫妻关系当中个人债务执行的规定,需要以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为基础,在确保执行合法性的同时,使得执行效率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提高;其次,债务的执行需要能够保证相关各方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且债务人个人债务执行时需要避免对夫妻双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伤;再次,在执行标准清晰的基础上,执行混乱的情况必须能够得到充分的控制,在夫妻关系中执行个人债务时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以保证执行的合理性;最后,执行标准的清晰化应当能够避免“执行难”的情况,根据更为规范的执行标准,夫妻将无法通过执行协议或者假离婚等行为逃避债务的执行,而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个人债务的执行。

二、共同财产执行新方案

(一)追加诉讼与另行诉讼不可行的主要原因

当前在执行层面,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一般采用另行诉讼或追加诉讼的形式,避免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带来的无法执行的情况,这种措施虽然从法律层面能够得以保证执行的合法性,但在实用层面却存在如下两个主要的问题:一是并非所有夫妻双方当中的个人债务均能够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因此上述的两种模式在法律层面可能并不存在依据;二是无论采用另行诉讼或者追加诉讼的形式,均需要经历完整的法律流程才能够进入执行环节,因此执行的时间更长,并不符合执行效率的需求。故上述的两种措施并不适合用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

(二)析产执行的困难

在债务执行方面,当被执行的财产并不属于个人财产,而是共同所有的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需要首先对财产进行析产,确定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当中占有的份额,以此为基础对财产进行冻结以及处理。这种模式用于一般共同财产的处理时具有较高的执行性,但用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却依然存在法律层面的不适。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根据物权外观的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进行析产并不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仅能够由夫妻双方申请,债权人申请时属于代位申请,但债权人代位申请的法律依据不足;三是我国债权人代位申请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宽泛,因此申请的难度较高并且较为复杂。故析产的形式在处理夫妻关系中个人债务方面同样并不适用[3]。

(三)直接执行方案

对登记在夫妻名义下的财产进行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的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无法覆盖债务。根据前文的分析已经能够确定:无论采用追加或另行诉讼的形式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在法律执行层面均存在困难,而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效的措施应当为以登记在夫妻名义下的财产为对象直接执行。

1.执行内在要求

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对外的概念,即在夫妻关系外夫妻所有财产属于共有的状态,但在夫妻关系内部,夫妻共同的财产能够视为夫妻双方各占有50%的财产。虽然我国当前并未明确规定,但目前在法律解读方面基本采用该种解读;其次,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个人债务的概念同样需要深入解读。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可能属于真正意义的个人债务,即借贷的行为与夫妻生活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但个人债务同样可能属于共同生活造成的双方债务,这种类型的债务如经营产生的债务本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无论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避免对债务人外的另一方权益造成伤害,均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的50%作为执行对象。

2.执行经验总结

事实上,我国很多省份已经开始通过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处理夫妻关系中个人债务执行问题,事实上这种执行的形式对夫妻中另一方的正常权益并不会造成影响,且采用这种执行模式能够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证执行的效率。根据我国的执行案例,同样能够明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50%进行执行具有可行性。但必须注意的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评定依然基于物权外观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执行的原则仅登记在夫妻名义下的财产才能够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财产与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一致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事实上远超过登记在夫妻名下财产概念的范围,因此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存在一定困难。

3.配偶财产保障

在夫妻关系当中,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因包括夫妻关系解除或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死亡,由此可见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事实上虽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能够被视为共同财产,但并非所有夫妻财产均适于采用一般的形式进行分割。一般的共同财产大都并非债务人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各方生活必需的财产,因此这类型共同财产的冻结、拍卖对债务人以及其他各方的合法需求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但夫妻共同财产当中很多财产属于生活必需的类型。如夫妻的唯一居住住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但同样是正常生活的基本需求。一旦对这类型的财产进行执行,则夫妻双方当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严重损伤。因此,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避免执行对另一方的生活造成影响。

4.执行效率要求

直接执行的形式,在效率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后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合法的权益。与追加诉讼或者析产等其他形式相比,直接执行能够在满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夫妻当中另一方进行救济,这种执行的形式并不需要累诉,同时能够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证[4]。

5.配偶双方权益保证

仅执行债务人个人财产,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损伤,事实上很多债务人已经通过将名下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或者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避免财产被执行。而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上限执行,当借贷行为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行为时则会对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伤,使其合法财产无法有效保证。以夫妻共同财产的50%进行执行,能够同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执行威慑机制

逃避债务的行为已经成为我国债务关系当中一种常见的行为,而债务执行过程中仅能够执行个人名下财产,使得逃避债务具有了可行性。为避免该种行为对法律执行造成伤害,债务执行的力度必须更进一步提升,以降低财产转移对债务执行的影响,使得法律的威慑性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三、共同执行机制构建

(一)个人债务推断

夫妻关系当中个人债务的执行,首先需要明确个人债务的概念。在夫妻关系当中,夫妻双方全部签署的借债被视为夫妻债务,而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借债,主要应当依据借债的目的判断债务的类型。如借债的主要原因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的需求,则债务同样能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用于正常经营等活动,则债务属于借债者的个人债务,但由于借债的合法性,因此夫妻的另一方同样需要承担部分的借债责任;仅借债的目的属于非法目的或与夫妻生活并不存在任何关系时,才能够将债务视为完全意义上的个人债务。

(二)共同财产确定

传统的模式下,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将当前夫妻名下个人以及夫妻共同的财产全部清查,根据财产的获取时间以及获取形式,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形式耗时较长,因此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能够利用信息技术平台辅助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根据财产的当前状态、获取形式以及是否涉及其他的第三方,则能够真正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共同财产评估

并非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属于债务执行范围内,如上所述很多夫妻共同财产均属于并不适合执行的财产类型,如夫妻唯一居住的住宅房屋,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并不适合执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估时,需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当中哪些属于动产,执行哪些财产对夫妻正常生活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鉴于我国的物权与实物属于一物一权的关系,因此对不动产执行时,拆分存在较大的困难,一般需要将不动产进行拍卖后才能够完成执行。

(四)配偶权益保障措施

债务执行过程中,需要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避免债务执行对夫妻关系当中的另一方造成损伤。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能够直接作为抵押物使用,即便在夫妻双方允许的情况下,同样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公示。在个人债务的判断方面,则应当严格根据个人债务的应用范围进行判断,与夫妻关系当中另一方无关的债务,在执行时最大的执行范围不应当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50%。

四、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婚内财产均需要同等份额分配,因此以更为简单的角度进行理解能够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均能够按照50%对50%的标准进行分配[5]。因此与当前采用的很多债务执行规范相比,以债务相关个人为对象直接进行其拥有的50%财产执行,不仅能够避免无法执行的问题,也能够从最大限度上降低个人财产执行对夫妻当中另一方的合法权利造成不良影响。然而鉴于夫妻关系中财产无法完全划分,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存在各种需要具体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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