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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域下专利制度辩证统一性研究

2023-08-29冯振昌

经济师 2023年8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辩证统一利益平衡

摘 要:技术创新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促进技术进步的制度是技术创新的基础。专利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制度的产生及设计有着深刻的经济学背景;然而长期以来对于专利制度的研究却大多局限于法学范围,较少对专利制度从经济视角分析讨论,难以基于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来改进专利制度。专利兼具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法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使得应用其对专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着天然的契合度。文章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针对自然状态下技术知识供给不足导致“知识公地悲剧”阻碍社会进步,辩证分析了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在经济效率上的悖论,并探讨了专利制度设计中的内部矛盾,并针对该内部矛盾从经济激励的角度进行辩证分析,基于利益平衡原则探讨专利权保护的边界问题,并对专利制度的设计改进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经济学 技术创新 专利制度 辩证统一 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F069;DF5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8-020-02

一、引言

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特定政策的投射;而政策的制定大都建立在对社会问题的经济分析上(悉尼大学法学院座右铭),许多法律制度的制定都有经济效率因素的考量。20世纪60年代,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关于交易费用的重要论断,开创了法经济学的先河。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方法和理论全面分析法律问题的法学与经济学整合的交叉学科,其重点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目的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以使经济的运行更加有效率[1]。

专利法属于财产法,最基础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深层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最终目的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兼具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既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律问题,也涉及技术研发、技术贸易和消费等经济问题。专利制度的传统分析工具是建立在概念基础之上的分析推理、辩证推理,单纯的语言逻辑分析和价值评判无法知悉专利制度如何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专利问题同时涉及法律及经济问题使得法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根据效益原理认识与评价专利制度。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约瑟夫·阿罗(Kenneth J. Arrow)最早从法经济学的视角针对专利制度进行了分析。

技术知识表现为一种新的信息,而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导致技术知识的生产与一般的工业生产存在根本不同。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技术信息一经产出,静态地看,显然免费地为公众使用可以使得社会整体效率最高;动态地看,免费地为公众使用却不能激励创新,导致社会进步受阻。而如果赋予技术知识以垄断权,静态地看,公众不能接触技术创新,必将对社会公众的福利造成损害;而动态地看,却可以激励创新;即从经济效率的角度,专利制度本身存在内部矛盾,关于内部矛盾需要进行辩证统一性分析。

二、坚持发明人利益保护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市场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科技创新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的关键变量,世界各国都把科技创新作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通过技术创新设计生产出新产品或改进生产工艺,为消费者提供效用并刺激消费、扩大产品市场或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生产成本[2]。成功的创新者可以从对创新的暂时性垄断控制中获得高额回报,即“经济租金”;创新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使得创新不断涌现,进而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然而,技术创新本身具有冒险性,充满了不确定性,即失败的可能性始终存在[3]。针对技术创新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对创新组织及其活动理性化进行风险控制,降低失败的概率;而更为严重的是,在自然状态下,成功的技术创新一经出现,必将在社会上引起模仿[4]。一方面,创新者为了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可以将创新视作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始终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对其配方进行保护;另一方面,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反向工程进行逆向研发导致创新者无法通过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例如,机械设备通过简单的拆解就可以获取技术知识。如果任由人们随意“搭便车”,竞争者就能模仿发明而无需承担研发成本,可以提供更低的价格将发明者踢出市场,这就严重损害发明者的利益,从而摧残发明者的创新动力。如果人人都选择等待“搭便车”,技术供给自然会不足,“知识公地悲剧”就会发生,社会进步受到阻碍。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就需要给知识供给者提供足够的激励。在历史上,曾经采用过多种激励方式,如,古代欧洲的同业行会制度,以威尼斯王国在1474年颁布的《发明人法规》为起点标志,英国、法国、美国、俄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均陆续先后建立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建立直接导致了工业革命的浪潮,开启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高度。俄国1917年革命后实行计划经济,1924年作为新經济政策的一部分通过了专利法,作为对专利的补充,1931年法律创造了“发明者证书”,即国家给予发明者的奖励,发明者可以在专利和“发明者证书”之间选择,建国后改革开放前我国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设计。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任何技术的开发都不免属于国家,专利制度的作用极其有限。

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新技术、新产业、新产品,而不是紧紧依靠政府发现和培育。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和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国家建立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赋予专利权,通过授予暂时的垄断权将第三方排除在外,凭借垄断权通过市场获得成本回收和取得垄断利润,这远比固定数额的科技奖励更容易刺激有效的技术创新,所催生的技术成果显然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三、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5]。按照经济人假设,一旦获得垄断权,专利权人总会理性地限制技术扩散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技术创新的潜在效用通过扩散逐渐得以发挥,没有扩散,创新便不可能有经济影响;如果不对垄断加以恰当的限制,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对科技创新产生消极影响。面对上述内部矛盾,迫使专利制度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慎重的利益权衡。实践证明,可以通过确定垄断权的合理边界,在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获得理想的平衡,以消除垄断权导致的缺陷,有利于公众正常接近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设置合理的专利保护期限。专利权是暂时的合法垄断权,垄断权事实上既能鼓励发明创造也能阻止技术传播,最优的专利保护期限应该在鼓励创造和阻止传播之间设置一种平衡,既能让发明者有充分的时间收回其投资的利润,同时也应该在社会成本超过社会效益之前终止专利。现行专利法规定了自申请日起最长保护期: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实用新型保护期限短于发明保护期限显然也是由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需要做出的贡献较发明小,故需要获得补偿的期限也相对较小。专利法中设置了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即是从经济激励的角度出发,针对创新药企在相对较短的市场独占期内无法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为了弥补创新药为获得上市批准而造成的有效专利期损失而进行的经济利益补偿,以提高医药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控制专利授权范围。专利权覆盖的领域越广越能防止发明创造被免费使用,也就更容易限制技术传播;因而为了平衡发明人和公众的利益,在专利法中对专利授权范围进行了限制和排除。例如,现行专利法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排除在授权客体之外;并且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随着本国技术水平的发展状况对授权客体进行适当调整,例如,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而后来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删除该规定。

三是控制专利授权梯度。如果技术创新被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太多劳动就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或者只是一些惯常手段的简单替换,那么意味着技术创新以很低的成本就可发现,被授予专利权进行保护将会激励重复开发导致资源浪费,因而没有必要授予专利权;同时,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求、严重污染环境的发明也不存在进行专利激励的必要性。即从经济激励的角度,在授权条件中设置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是必要的。

四是设置合理的专利申请费。按照经济人假设,只有专利权带来的净收益大于没有专利权保护时的净收益时才会激励申请专利。历史上,专利申请费最初故意设置的非常昂贵,专利是政府提高赋税的一種方式[6];但后来,各国认为专利是鼓励创新的一种方式,应尽可能对所有发明人开放,降低专利申请费成为政策目标之一,但过低的专利申请费又会引起低质量申请问题。设置合理的专利申请费可以看作挑选高价值专利的一种机制。

五是采用累进制年费制度。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以后,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各种形式实施其专利;如果市场前景广阔,专利权人自然愿意继续支付以后的专利年费以继续维持垄断权;反之,继续支付专利年费得不偿失。通过累进制年费制度利用经济杠杆迫使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使得专利技术及早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增加社会公共福利。合理设计累进制年费制度可以自然筛选高价值专利。

六是限制专利权滥用。为了增进社会福利、降低社会成本、促进专利运用,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可以由国务院批准后推广应用;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消除价格歧视,基于FRAND原则进行专利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正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实行强制性许可。为提升专利许可的谈判效率、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风险,专利法建立了开放许可制度。为了防止专利权滥用和其他反竞争行为,对技术许可进行必要的监督,打击垄断行为,有效地实现利益平衡。

四、结语

专利制度是产业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专利制度的设计有着深刻的经济学背景,专利问题同时涉及法律和经济问题,法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根据效益原理认识与评价专利制度的最佳途径,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更容易基于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来改进专利制度。专利制度创造的垄断权使得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在经济效率上存在内部矛盾,需要坚持辩证分析,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边界问题。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鼓励与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公共政策干预工具,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发展阶段,专利制度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平衡点不尽相同,应坚持以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既要进行私权保护促进创新又要对私权进行限制增加公共福利,坚持均衡发展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帕累托最优。

参考文献:

[1] 魏建,周林彬.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2] 柳卸林.技术创新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3] 梅丽莎A.希林.技术创新的战略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4] 雷家骕.技术创新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

[5]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 多米尼克格莱克.欧洲专利制度经济学[M].张南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1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 100088)

[作者简介:冯振昌(1982—),男,山东临朐人,工学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结构工程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主要从事专利审查工作。]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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