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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的法社会学分析

2023-08-21马乾坤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4期
关键词:主体机制法律

陶 菁, 马乾坤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引 言

“碳中和、碳达峰”是中国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为实现这一承诺,中国自“十二五”规划伊始便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并将此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在此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成为我国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转型的重要工具。截至2021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约2亿吨,累计成交额近80亿元,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1]。在2000至2021年间,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推行,试点地区呈现明显的碳排放量与碳强度的降低,且减排效果逐年增加,没有时滞性[2]。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短期能够改善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上升趋势,为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提升气候治理的话语权;在长期则能够促使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助力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免受气候治理前沿国家设障。

世界范围看,在“双碳”的治理实践中各国达成了多个保护性国际条约,其中《联合国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确定了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立奠定了法理基础;《京都议定书》(KP)确定的“三大机制”直接催化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落地;《巴黎协定》确定的全缔约国共同参与模式促进了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作为温室气体排放规制工具。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多数发达国家与地区业已实现碳达峰并正向碳中和稳步前行[3]。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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