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者网络视角下徽州传统村落治理共同体变迁
2023-08-21储金龙李久林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4期
关键词:旅游
储金龙, 滕 璐, 李久林, 刘 阳
一、引 言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高度重视。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有学者通过对乡村治理理论要义的阐述,提出其内涵在于政府组织、乡村社会等多元主体围绕公共权力和资源配置所形成的多向治理关系[1]。共同体概念最早由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el Tönnies)提出,是指建立在共同生产、生活基础上的联系紧密的自然结合体,具有突出的互助性和集体凝聚力[2]。虽然“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定义并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在“乡村治理”和“共同体”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涵概括为乡村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分工协作所达成的有机整合。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经历了“政社合治”“乡政村治”的发展过程,并在新时期步入“三治结合和多元共治”的新阶段[3]。在乡村治理演替的过程中,由于血缘、亲缘、地缘等关系的联结,乡村社会本质上一直保持着共同体的发展形态。但是伴随着城乡社会的变迁,村集体经济逐渐萎缩,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和人口社会性流动加剧,乡村社会结构改变,公共事务处于弱化状态[4]。尤其是在一些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劳动力流失严重的乡村,虽然共同体形态仍然存在,但内部治理主体已高度原子化,内生式发展机制失去活力,人际交流互动减少,面临着治理主体缺位和村民主体失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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