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法律问题
2023-08-01王申舟
中国水运 2023年5期
王申舟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1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的提出
船舶优先权是各国海商法公认的特有制度,是债权人对船舶及其附属物享有的优先清偿权,以保护船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优先受领的利益。随着海运业发展,国际货物运输频繁的同时运输风险也增大,各国通过立法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各国规定性质、担保范围、受偿顺序等规定不同,于是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1.1 目前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规定在《海商法》第272 条。国际社会有《1926年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公约》、《1967 年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公约》以及《1993 年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公约》等公约,但因部分公约未生效或虽生效但参与国数量有限,未能发挥公约功能。所以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仍依赖于各国立法,但各国对其标的范围、担保对象、受偿顺序、转让、消灭、性质以及适用法律问题规定都有很大的差别。
1.2 船舶优先权法国际统一之艰难
目前国际法上有两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第一种是直接规范法,通过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来解决法律冲突。第二种是间接规范法,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
但国际公约存在几个问题:第一,没有就船舶优先权所涉所有问题统一,如《1993 年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公约》中允许各国在国内法中自主设定船舶优先权,只是这类另设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且有3 个月时间限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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