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2023-07-21韩文
法制博览 2023年14期
关键词:标准
韩 文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一、比较分析:国内外独创性理论对我国摄影作品认定标准的影响
(一)独创性理论在对摄影作品的认定中标准不一
2021 年6 月1 日起,我国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对作品的概念和类型再次进行了明确界定,摄影作品仍列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什么是摄影作品进一步作了明确: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该定义将摄影作品定性为一种“艺术作品”,然而对何谓艺术作品学界对此没有统一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借助作品的独创性理论来判断摄影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而进行侵权的认定。
独创性无疑是作品构成的实质性要件,各国版权法结构的不同导致对独创性认定的标准各异。单就两大法系而言,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就出现了很大差异。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作品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该标准明确了摄影作品受保护的下限。基于此,德国《著作权法》通过两分原则,将所有的照片区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和受邻接权保护的普通照片。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则经历了从“额头流汗”标准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的变迁[1],只要具备最低限度创造性的照片即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二)我国立法对摄影作品认定标准的特点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从体例上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分法”,但在邻接权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的设置上都非常有限,并不像德国版权法般有着较丰富的邻接权客体和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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