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在县级种子管理中的实践探讨
2023-07-13李春艳高明清王维俊刘小龙关向东
特种经济动植物 2023年7期
关键词:生产
●李春艳 高明清 王维俊 刘小龙 关向东
(1.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新疆 伊犁 835300;2.昌吉州登海种业有限公司 新疆 昌吉 831100;3.乌鲁木齐柴窝堡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自2000年以来,种子市场全面开放,经营从业人员增加,县级逐渐成为种子经营的终端市场,种子生产经营门槛低、品种“多、乱、杂”等问题也成为了县级种子市场监督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作为种子流通的终端、没有事前监管措施的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的完善和意义
1.1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历经四次修正、修订,从最初只要求种子生产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备案,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所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均需要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备案;引种自同一生态区的地域农作物品种需要到引种品种和区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引种备案[1]。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委托生产和委托代销成为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且有效方式。
1.2 备案制度的意义
当前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4.0时代,2022年修订《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细化到生产地点、建立生产台账等,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点要求具体到县级,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明确到省级,更有利于实现对种子流通范围的全程监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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