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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驾乘关系分析判断

2023-07-13杨石楠

时代汽车 2023年13期
关键词:痕迹检验司法鉴定

杨石楠

摘 要:确定驾驶关系,方便交警等相关部门能够找到车辆肇事者进行后续追责及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判定依据:通过车体痕迹、人体痕迹、路面痕迹等其它痕迹的综合分析,最终作出驾驶关系的判断。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驾乘关系 痕迹检验 司法鉴定

1 驾乘关系的概念及判断意义

1.1 驾乘关系的概念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全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汽车也越来越普及了,每年的保有量都在稳定上涨,从而带来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却是一串串冰冷冷的数据。然而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的肇事者存在酒驾或无证驾驶,他们为了躲避法律的追究常常会选择找人顶包,交警等相关部门为了能够找到责任人进行后续追责及承担经济赔偿,因此需要对肇事车辆的驾车人及乘车人进行确认。

1.2 驾乘关系的确认方法

驾乘关系的确定是交警等相关部门或者社会上具有痕迹法医综合类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运用痕迹检验、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指纹、微量物证及DNA鉴定等方法,结合车辆的运动形态、力学、物证学、法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综合分析判断出肇事车辆驾车人及乘车人。

1.3 驾乘关系的判断依据

1.3.1 车体痕迹

车体痕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遗留在车体表面或车体内部与该起事故有关的痕迹,也是肇事车辆与相关车辆、人体、道路等其它物体设施相互作用形成的不同的车体痕迹。我们在勘验车辆及事故现场复勘时,首先要看车辆表面痕迹,如碰撞刮擦部位、距地高度、尺寸大小、受力方向、角度等车辆的行驶方向,结合事故现场情况,来明确本次事故的碰撞形态。然后进一步勘验车体内部痕迹,但也是最关键的痕迹,车体内部环境相对于表面要复杂些,因为车体内部痕迹大多是与人体相互作用形成的,考虑到人为柔性客体与车辆内部碰撞受力痕迹不易显现,同时车体内部的边边角角也是不容易发现的。如风窗玻璃,方向盘、脚踏板、变速杆、仪表台、安全带及座位损坏情况;同时也要注重观察车体内部变形痕迹的受力方向及附着物质,如粘附的毛发、血迹及衣服纤维等。结合车体内人员损伤形成特征及衣着褶皱破损情况分析研究,与车体内部的痕迹找到相对应关系。

1.3.2 人体痕迹

人体痕迹是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内部人员的损伤部位、损伤尺寸、损伤形态特征、成伤机制、体表受力情况及人体衣着痕迹。车辆的驾车人、前排乘车人及后排乘车人造成的成伤机制都有着各自的损伤特征,包括两轮摩托车驾车人和乘坐人造成的成伤机制也都有各自的损伤特征。

一是头面部的损伤,即人体额顶部及头面部与车辆前风挡玻璃边框及风挡玻璃发生接触碰撞出现的刮划伤,这种情况大多是在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在碰撞时因惯性向前运动,其头面部很容易与车辆前风挡玻璃边框及风挡玻璃发生接触造成伤害,造成的损伤特征往往是片状、密集呈点状。而驾车人因前方有方向盘的阻碍,且发生碰撞时,手握方向盘会形成缓冲作用,其头面部很难受到损害或损伤程度较小。

二是胸腹部的损伤,也可称方向盘损伤。车辆发生事故时方向盘会与驾车人的胸腹部瞬间碰撞、挤压受力,造成比较有特征性的损伤,常常会在衣服表面形成弧形状黑色印痕,尤其是白色衣物更为明显,同时胸腹部皮肤形成与方向盘形状相一致的弧形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严重者胸骨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胸廓变形,甚至会造成心、肝、脾、肺、肾、胃肠等器官挫伤和破裂出血。

三是腰腹部的损伤,也可叫安全带损伤。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车上人员系了安全带,车辆发生碰撞时,达到一定力度,安全带会瞬间蹦死,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坐人会被牢牢捆住,造成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坐人的损伤特征是不一致的。驾驶员是自左肩向右下斜挎固定,腰腹部可形成与安全带条形挫伤对应损伤;而副驾驶乘坐人是自右肩向左下斜挎固定,与驾驶人损伤特征相似,但方向相反。

四是躯体下部(会阴部和膝部)的损伤,也可称骑胯伤。这种情况一般会发生在两轮摩托车上,当摩托车碰撞车辆或障碍物瞬间,驾驶员身体正面会因惯性以类似贴饼子的形式向前滑动,下腹部会被挂在车把上,车把处为凸出客体,此时下腹部会受到伤害。驾驶员在身体向前挤压手把,重心前移,根据力学原理,摩托车尾部必然向上翘起,而且翘起趋势在持续加剧。其后驾驶员进一步接近肇事车辆,膝部会抵触到摩托车前挡风板或防护栏内侧,并进一步撞击车辆,此时膝部会受到伤害。在身体前屈时,面部、头部也会撞击到车体造成伤害。后座乘坐人两手常常会一把抱住驾驶员身体,呈下蹲姿势状态,会因惯性越过前屈的驾驶员背部向前旋转飞出,滚落到地面,一般情况下头部撞击到地面,受到重撞致傷(死)。值得注意的是骑跨式摩托车在骑行时,驾驶员的会阴部是与油箱紧密接触的,当车辆发生碰撞瞬间,因惯性会阴部会直接挤压油箱,一般会造成油箱两侧向内凹瘪,从而致驾驶员会阴部受到伤害。

五是小腿及脚部的损伤,也可称脚踏板损伤。驾驶员脚部有制动踏板、油门踏板及离合器踏板凸出部件。发生交通事故时容易在驾驶员内外踝、胫前远端等身体部位形成擦伤或挫伤,重者可致上述部位的骨折,也可在肇事嫌疑人事发时所穿鞋子上找到形成对应的破损褶皱痕迹特征,必要时可对踏板上遗留的纤维进行辅证比对。

1.3.3 路面痕迹

路面痕迹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遗留或附着在事故现场路面及其它物体设施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路面痕迹包括撞击痕迹、刮擦痕迹、倒地痕迹以及轮胎的制动痕迹、侧滑痕迹、滚动痕迹等其它痕迹。通过对路面各种痕迹分析,可以判断出车辆在此次事故中的运动轨迹及行驶状态,分析车体内人员的运动过程和受力方向,从而确定车内人员与车内部件碰撞位置,或车内人员被抛出点及车外的路线。

通过以上车体痕迹、人体痕迹、路面痕迹及其它痕迹的综合考虑,必要时会结合微量物证及DNA鉴定等方法,作出肇事车辆驾乘关系的最终判断。

2 实践案例一

2.1 简要案情

2018年02月18日22时30分许,一辆某帝豪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付某某、刘某),沿X049线自东向西行至怀远县荆山镇境内白莲坡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2 车辆检验

该车前保险杠外饰板碰撞缺失,前保险杠内部衬铁左侧及冷凝器左侧距地高40cm-80cm由前向后变形移位;发动机舱盖前部左侧及左前翼子板由前向后褶皱变形;左前组合灯缺失,左前轮失压后移、轮辋断裂并与轮胎脱离;主副安全气囊弹出,方向盘变形前移;仪表台下部左侧饰板松脱损坏、右侧饰板未见损坏;前风挡玻璃内侧左上角呈蛛网状碎裂、碎裂处表面粘附有人体毛发,受力方向由内向外。

2.3 人体检验

付某某损伤情况:①额顶部及头面部见片状、密集呈点状刮划伤;②胸腹部肋骨多发性骨折;③双下肢肿胀,石膏固定。

刘某体表各处未见有明显损伤,见下图1。

2.4 技术分析

根据对某帝豪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受损痕迹,该车正面左部受到由前向后的外力,事发时驾车人会因惯性有向前的运动趋势,结合付某某的损伤部位:①付某某额顶部及头面部见片状、密集呈点状刮划伤,与豪牌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风挡玻璃内侧左上角呈蛛网状碎裂、碎裂处表面粘附有人体毛发,受力方向由内向外进行比对,两者在痕迹特征及形成机理上相互对应;②付某某胸腹部肋骨多发性骨折,与豪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方向盘变形前移能形成相对应关系,符合碰撞挤压所形成;③付某某双下肢肿胀,结合豪牌号小型普通客车仪表台下部左侧饰板松脱损坏,两者也能够形成相对应关系。

综上所述,分析认为:事发时付某某为某帝豪牌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可以成立。

3 实践案例二

3.1 简要案情

2019年05月29日15时56分,张某某驾驶某江淮牌轻型自卸货车在六安市园区城南镇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人员(胡某某、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3.2 车辆检验

江淮牌轻型自卸货车左后轮外轮胎外胎侧见多处碰刮印痕;左后轮挡泥板后部见新鲜断裂损坏;车厢左侧后部距地高126cm-146cm、距车厢后端80cm-100cm处见灰尘减层擦拭印痕,其下方的紧绳器(车厢左侧倒数第二只)距地高113cm-125cm见灰尘减层和黑色物质加层碰撞印痕;后牌照左侧向后变形,其固定框架前部左侧见泥土减层擦拭印痕。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轮胎脱落,胎冠及胎肩处检见碰擦印痕,前轮辋弯曲变形,前轮轮辐断裂损坏;前轮减震器向后变形、移位,其前表面见黑色物质加层印痕;仪表盘外饰罩右侧损坏缺失,其左侧见表漆减层碰刮印痕。

3.3 人体检验

胡某某,男;检查结果:头颅外观见开颅术后纱布毛巾包扎在位,右侧眼睑淤青,鼻腔可见血性分泌物,面部见2处表皮擦挫伤。胸廓对称,左侧胸壁可见片状表皮擦挫伤伴局部挫裂伤,右侧胸壁见片状表皮擦挫伤。右上臂可见片状表皮擦挫伤,左手背部可见不规则形表皮擦挫伤;右手腕部可见片状表皮擦挫伤。左膝内侧见片状表皮擦挫伤,右膝部见多处片状表皮擦挫伤。分析说明: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顶枕急性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颅内积气、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 ;脑疝;闭合性胸部损伤:两肺挫伤、右侧第2肋骨及左侧第1肋骨骨折、右胸壁挫裂伤、左胸部皮肤擦挫伤。

叶某某,女;检查结果:头颅外观见开颅术后头套包扎在位,胸廓对称,心肺腹(-)。右眉弓外侧至颊部见一纵行弧状缝合伤口长约5.0cm。双眼睑青紫肿胀。右手臂见多处擦挫伤痕,右肘关节处见胶带包扎在位,拆开见其缝合伤口,右手背见一片状皮下青紫大小为8.0cm×2.7cm,局部可见擦挫伤痕。双手手指背侧均可见多处点状擦挫伤痕,左膝外侧见一小片状皮下青紫大小为1.7cm×1.1cm。余查体未见明显损伤。分析说明:右侧额颞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骨折。

3.4 技术分析

依据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中“3.3.4.2 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c)胸部、腹部有无与摩托车车把、后视镜、仪表盘作用形成的损伤;(d)前臂有无因摩托车车把突然扭转而形成的间接损伤;(f)腹部、会阴部、大腿内侧有无与摩托车油箱等部位作用形成的损伤。(g)小腿、足有无与摩托车前护杠、护板、档杆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根据对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部与某江淮牌轻型自卸货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的部位、两车的行驶方向和血迹的方位,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势必造成其头部、胸部、前臂、大腿内侧、小腿的身体损伤,而胡某某的头部、胸部(两肺挫伤、右侧第2肋骨及左侧第1肋骨骨折、右胸壁挫裂伤、左胸部皮肤擦挫伤),右上臂,左膝内侧,右膝部符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的损伤特征;叶某某的损伤主要在头部;故分析认为:胡某某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叶某某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可以成立。

4 结语

现阶段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驾乘关系的检验认定主要有两大方面,—是法医类鉴定人主要从车上人员所受损伤的部位、成伤机制及形态分布特点,另一方面是痕迹类鉴定人则主要根据受害者损伤特征与车内外造痕客体的形态相对应关系来确定。当然利用这些方法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确定驾驶关系,也只能有效的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有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演变过程,尤其是部分事故现场被破坏严重时,如消防人员解救车上人员,需要用切割机造成痕迹破坏,更为严重的甚至是碰撞后造成车辆起火,对车辆痕迹造成毁灭性的破坏,从而对我们检验鉴定难度系数增加,很难作出判断。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生物物证、化學物证及电子视频监控信息的出现也是能够协同作用,更能够科学、有效的对驾乘关系作出认定。

参考文献:

[1]张明辉,张蕙.《现场重建驾乘关系鉴定的应用研究》.

[2]于长吉,陶沙.《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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