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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和商业模式顶层设计资本篇

2023-07-11商业模式观察家

商界评论 2023年5期
关键词:合伙发行人股权

商业模式观察家

从2020年开始,我们每年都会推出资本与商业模式顶层设计的特别策划内容。这是因为我们看到,创业者始终倾向于创业,消灭连续创业者的首要因素并非创业失败,而是由于顶层设计方面的问题导致的创业者无法翻身。

顶层设计的重要性,事实上超出一般创业者的认知,它对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和企业高管而言都是寻求奋斗归宿的出口。

对创始人而言,其本质诉求是拥有控制权。所以,企业在早期做资本顶层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即要有一个相对比较大的股权。

对合伙人来说,其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自然是希望能获得公司的参与权与话语权。所以企业在早期做资本顶层设计时,还需要考虑拿出一部分的股权进行均分。

对于投资人来说,资金可以快速进入、快速退出是最好的结果,若还有着高净值回报,那便是锦上添花。所以企业应当为投资人准备合理的退出机制。

对于管理层而言,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成长期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希望自己可以得到分红权及公司成长的分红。所以,企业在早期做资本顶层设计时,需将部分股权预留出来。

因此,合理的资本顶层设计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控制权稳定:确保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权清晰:股权结构明晰、清楚、稳定,才有利于企业顺利走向资本市场;

权责明晰:明确股东之间对企业的贡献、利益和权利,有利于各股东的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

退出机制:拥有恰当的退出机制,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穩定;

合法合规:一切都要符合监管要求,做到程序合规。

我们将分章节简单介绍企业资本顶层设计的相关原则,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更多资料请大家前往微信服务号“商界评论杂志”获取。

三种持股结构

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讲,顶层设计有3种最基本的股权结构:自然人直接持股、法人持股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它们相互组合可以形成一些功能单元,最终构成“万能的资本顶层设计”。

自然人直接持股

在“自然人持股”的架构模型中,自然人股东均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

自然人持股的优势

1. 股权控制力强。

个人直接股权,当股东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股东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股东对个人所享有的股权具有很强的控制力。

2. 税负直接低成本。

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税务筹划的空间小,但从直接成本来看有一定优势。个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和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都是按照所得额或增值部分的20%税率处理。

自然人持股的劣势

1. 个人风险没有得到更好的隔离。

如果公司有出资瑕疵或外部债权人追索,导致公司承担了某些责任时,公司的股东可能会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被穿透,从而承担责任。

2. 股权调整的成本比较高。

股东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回购。无论是股东主动还是被动退股,都会面临一些法定条件的限制、内部配合的障碍,因而给股权调整增加了成本。

3. 股权控制力没有放大效应。

个人直接持有的股权没有杠杆效应,如果想拥有一个较大的控制权,需要通过代持他人股权或者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增强控制力。而这些增强控制权的方式,也因只是一个契约约定,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4. 不能享受某些特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重组业务的递延纳税优惠待遇,自然人股东为主体的并购重组就不能享受。而且并购重组金额大,自然人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纳税导致交易税负成本很大。所以,从整体上看,个人股东直接持股不利于公司横向、纵向扩张。

5. 控制权转让时,因高管身份限制无法一次性交易。

由于高管锁定要求每年对外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一般情况下实控人都会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管,导致无法一次性完成交易,需要通过表决权委托、分步转让等方式完成,不确定性较高。

法人持股

在法人持股的结构里,创业伙伴设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旗下有多个业务板块管理公司,每个业务板块管理公司下投资N家实体公司。

根据经验,法人持股适用于规划长期持股的实业家,有多个业务板块的多元化企业集团,作为大股东的家族持股平台等。

法人持股的优势

1. 可以集中股权。

法人持股可以提高对公司的控制力,以及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的能力。

2. 简化公司信息决策流程。

在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需要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

3. 调整控股公司股权比较方便。

法人持股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要知道,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上市前一年内不准转让,但若将需要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非股份公司,就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

4. 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很多控股上市均开展了房地产业务,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所以,公司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5. 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6. 可以开展其他业务。

当控股公司达到一定资产规模后,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获得资金,从而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比如房地产业务)。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待时机成熟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后,可以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7. 保持公司管理层的活力。

其实,有很多上市企业在上市之初,其管理层是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并为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难免会出现一些持有股份的管理层,推动公司发展的动力反而不足。由于他们处于高层位置,实际控制人也不好随意换人。这对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且有能力和冲劲的中层干部来说,相当于把中层干部晋升的路堵住了。但是,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那么就可以将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中层干部。这不仅照顾了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了新管理层的活力和公司晋升通道的通畅。

法人持股的劣势

1. 增加管理人员和成本:设立控股公司必然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员,且这些管理人员必须新聘任,所以成本自然增加了。

2. 公司决策比个人决策慢:公司决策比个人决策慢,主要体现在买卖股票不如个人自由。自然人股东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3. 合规性要求高: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要具有独立性。另外,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

在“有限合伙”的这种架构模型中,股东并不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

该架构的搭建过程为:

1. 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设立有限公司;

2.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高管或其他资源方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3.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拟上市公司。

“有限合伙”架构往往适用于:“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有短期套现意图的财务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等。

有限合伙的优势

1. 实现控制权的成本比较低。

有限合伙架构有着“四两拨千斤”之妙,假设有限合伙企业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只占该合伙企业不到0.1%的合伙财产份额比例,也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

2. 控制人自身风险的有效隔离。

基于普通合伙人是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自己的有限公司来担任普通合伙人,或者直接用控股公司平台,这样就可以有效隔离风险。

同时,有限合伙还方便更换实际控制人,可以在公司层面换股东,避开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企业工商登记。

3. 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使用有限合伙架构的企业,可以将部分股东放在持股平台内,未来股权发生变动时,是持股平台股东发生变化,而主体公司股东不受影响。所以,可以有效隔离给主体公司带来的干扰,对上市公司而言这条显得尤为重要。

有限合伙的劣势

1. 持有期的分红收益需纳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对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企业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若企业属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则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不免税,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无法享受个人直接持股的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根据持股期限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待遇。

3. 注册地陷阱。

了解注册地陷阱,首先要知道税收洼地,即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或財政返还/奖励及核定征收等方式,减轻当地纳税人的税负,让当地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低于其他地区。

从形成原因来看,税收洼地可分为减免税、财政奖励、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就是在确定纳税人存在应税事实但无法取得准确的经济数据时,通过法定的方式推算出纳税人的收入及利润,进而根据推算出的应纳税金额计算税款。

财政返还就是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纷纷采取对入驻企业承诺对企业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返还。

但是要知道,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财政返还,这种地方税收福利都存在一定的执行风险。同时,如果是作为长期持股平台,由于洼地政策的不稳定性,尚需综合考量工商变更的便利性、税收福利的可操作性等诸多因素,从而做出慎重抉择。

万能的资本顶层设计

“万能的资本顶层设计”遵循4个链条,均充分利用了各种持股结构的优势。从理性逐利的角度讲,一家拟上市公司最终都会倾向进化为万能的资本顶层设计。

链条一:创业者—家族公司—控股公司—经营主体

链条一常被称作控制权链条,体现创业者对经营主体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这里,家族公司是仅有创业者及其家人(如果只有2名股东,另一人不能是配偶)作为股东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股东则包括家族公司,以及其他合伙人。

链条一体现了法人持股的许多优势,比如可以集中股权,简化公司决策,具有股权杠杆,保持公司管理层活力等。事实上,它还具有资金池的功能,只要经营主体的分红不到个人口袋,家族公司、控股公司都可以在只消耗一次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成为事实上的资金池,方便后续再投资,更有利于公司做大。

链条二:创业者—家族公司—持股平台—经营主体

链条二的持股平台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它体现了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里的优势,既实现高管股权激励、公司融资等功能,又不稀释创业者对公司的控制权。

为什么要用家族公司来做持股平台的GP?这里有两种考虑:一是运用家族公司的有限责任,来规避有限合伙企业对自然人GP的无限连带责任;二是用家族公司做GP,创业者还能以个人身份做有限合伙企业的LP,实现更多个人利益。

链条三:创业者—钱袋子公司—经营主体

钱袋子公司主要指创业者做股东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它与经营主体之间没有股权关系,但是有业务往来关系。比如,经营主体向钱袋子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品牌使用费等。

钱袋子公司显然具有低税率的优势。个人独资企业年营收500万元以内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最低可到0.3%~3.5%。个体工商户年营收180万元以内(月入15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减半还有优惠,并可核定征收,最低税率可到0.3%~3.5%。

关键是,因为钱袋子公司的股东结构很单纯,钱袋子公司的资金不需要到个人口袋就能实现自由支配,相当于创业者的“小金库”。

不过这种“小金库”不宜过多,否则有滥用避税工具的嫌疑。

链条四:创业者—经营主体

无论股权结构如何进化,许多拟上市公司的创业者都会保留一部分直接持股,这是因为直接持股的退出税率最低。

从理论和操作层面讲,一家公司上市后,创业者可以适时高价变现一部分股份,也可以适时增持一部分股份,而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操作最方便、税负成本最低的持股结构。

显然,万能的资本顶层设计满足了创业者控制一家公司、变现、股权激励、融资等多方面的需求,因此成为许多以IPO为目标的创业公司的共同选择。

老乡鸡的资本顶层设计史

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少不了会碰到有关公司股权变动及顶层设计的问题。当公司不断壮大,甚至准备进入资本市场时,股权架构设计是否合理将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通过剖析老乡鸡的股权变动史,分析试图冲刺“中式快餐第一股”的老乡鸡是如何一步步完善股权架构的。

前身:肥西老母鸡

公司设立及缴纳第一期出资

1982年,20岁的束从轩拿着父母给自己攒的结婚钱,买了1 000多只鸡,在老家安徽合肥肥西县办起了养鸡场。

到90年代,束从轩成为了合肥地区最大的养殖户。但随着养殖户越来越多,产能过剩,成本上涨,养鸡场利润一再下滑。1999年,在一次接触了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培训后,束从轩萌发了做快餐连锁,打造中国人自己的“肯德基”的想法。

2003年10月,束从轩、张琼夫妇二人创立了肥西老母鸡公司(老乡鸡前身),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因正旺畜禽(束从轩早期做养殖的公司)存在对束从轩、张琼相关负债,故由正旺畜禽代为转账出资。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这种出资显然是不规范的。但通常经过会计师和保荐机构的专项复核发表意见,类似问题不是很大。

第一次增资及股权转让

2004年6月,肥西老母鸡进行了第一次增资及第一次股权转让。正旺畜禽将原对肥西老母鸡的70万元债权,转作对肥西老母鸡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万元;束从轩将其持有的肥西老母鸡40万股权转让给了张琼。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肥西老母鸡的股权结构如图2所示。从法律上而言,债转股是被允许的,但因存在债权真实性确认等问题,所以要经过评估、验资等法定程序等。

第二次增资

2005年6月,公司再次增资。注册资本由120万元增至400万元,新增280万元注册资本中,国有资本合肥创新投以货币方式认缴200万元,正旺畜禽和张琼共同以“肥西老母鸡”品牌合计出资80万元,其中正旺畜禽認缴46.67万元,张琼认缴33.33万元,如图3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正旺畜禽和张琼用肥西老母鸡自身的“无形资产”进行增资,包括后者正在申请的商标及资质认证证书,出资存在重大瑕疵。后续为弥补上述出资瑕疵,2021年2月大股东用现金补足了正旺畜禽和张琼的本次无形资产出资。

一般而言,在实践中若拟上市公司存在出资瑕疵或资料不全的情况,需要由股东用现金补足出资,同时取得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年8月,合肥创新投将其所持有的50%股权(对应2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了束小龙;正旺畜禽将其所持29.17%股权(对应116.67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了束小龙。此外,创始人张琼还将其所持15.83%股权(对应63.33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了儿子束小龙。

凡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都非常敏感,需要拟IPO企业提供主管国资委及政府出具的确认公司历史沿革等事项合规性的函件。

就合肥创新投增资、退出肥西老母鸡事项,合肥市国资委于2021年8月出具了相关确认文件,确认对肥西老母鸡项目的投资和退出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

2007年9月,或是出于股权激励考虑,用公司作为家族持股平台更好,束小龙把其所持肥西老母鸡的大半股权转让给了由束从轩和张琼控制的农牧公司(正旺畜禽),如图4所示。

同年11月,肥西老母鸡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增至510万元,11名自然人参与了增资,如图5所示,主要是针对公司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

关键决策

2012年6月,肥西老母鸡更名为“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2年11月,农牧公司、薛江淮、戴照广、束从芝、权家胜等12名股东将其持有公司共61.57%股权(对应314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束小龙,如图6所示。

一般而言,通过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人数众多易造成股权稀释、控制权受影响、决策效率降低等,也不利于后续的资本运作。

第四次增资及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9年5月,张琼将其所持公司3.92%股权(对应2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束小龙;公司注册资本由510万元增至3 660万元,新增3 150万元注册资本中,合肥羽壹增资1 904.01万元,束小龙增资405万元,中国香港公司SHUDONG GROUP(由创始人儿媳董雪创办)增资366万元,束文增资183万元,裕和投资增资182.20万元,天津同创增资73.20万元,天津同义增资36.60萬元,如图7所示。

由此,老乡鸡逐渐搭建起较为完善的股权架构。家族二代们直接持有部分股权,“合肥羽壹”为其家族控股平台公司,“天津同创”和“天津同义”为用于股权激励的合伙持股平台。

第六次股权转让

2021年1月,出于A股上市合规性考虑,公司股东中国香港公司SHUDONG GROUP向束小龙、董雪(束小龙妻子)、束文控制的青岛束董转让公司10%股权(对应公司注册资本366万元)。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以截至2021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为基准股改,2021年7月,老乡鸡公司正式完成股改。

股份公司设立后第一次增资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1年12月,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3 660万元增至3 688.2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麦星投资、广发乾和认购。

此外,还通过了《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决定对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按每10股转增87.61股,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 000万元,如图8所示。

2021年底,老乡鸡在正式申报IPO前,完成了一轮融资。企业在Pre-IPO阶段进行融资,一是融资相对更容易,获得的价格也相对较好;二是融资资金可以帮助公司从IPO申报到最终完成上市的这段时间,提供较为充足的营运资金储备。此外,引入一批有实力的投资机构,也能为企业后续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站台”。

同时,公司还通过转增做大了股本,每股市价降低,对于吸引投资,增强股份流通具有积极作用。

老乡鸡历史上经历了数次股权变动,股权架构在发展中得以不断完善,变得更规范科学。对于初创型企业而言,在公司创立时若能提早做好股权架构顶层设计,或许能少走很多弯路。

跨越顶层设计的陷阱

企业在做资本顶层设计时,会遇到很多常见陷阱,例如股权过于分散;股权过于集中;股东身份问题不合规;突击入股;不正当入股等。

(一)股权过于分散

一是公司为加快发展不断引进投资,导致股权不断稀释;二是公司原就有很多合伙人,股权本就比较分散。

股权分散,有引发控制权之争的风险。一般而言,实际控制人股权不低于40%,则不会对上市产生阻碍,而股权分散的企业至少不低于30%。

(二)股权过于集中

典型如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持有所有股权,没有员工激励,也没有外部投资者。

家族内部治理模式的弊端,会让监管机构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较难得到大型公募基金的青睐,同时员工积极性难以调动,难以吸收外部人才。

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可以考虑对员工进行少量的股权激励,引入外部投资机构,并给予一定的董事席位,以免给上市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三)股权结构清晰问题

对于拟上市企业,要保证股权结构清晰规范,股东身份合规。

1. 做好穿透核查

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应当充分做好股东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2)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当出具专项承诺,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对外披露:A.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B.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C. 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中介机构应当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说明是否存在第一、二项的情形。发行人应当说明该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5)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第一、二项的情形。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应当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6)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的情况。

(7)发行人及其股东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

(9)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本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

(10)發行人股东存在涉嫌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可要求相关股东报告其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并就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方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共同加强监管。

2. 申报前后新增股东怎么办?

对于申报前后引入新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首先,若是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新增股东,主要考察申报前1年内新增的股东,包括其基本情况、引入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监事、高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其次,若是申报后新增股东,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如果股权变动没有造成实际控制人变动,没有对发行人股权结构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3. 股权代持问题

发行人要保证股权结构清晰,若申报时存在股权代持行为,说明股权归属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条件,上市前必须进行清理。

若在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四)股东身份合规性

上市企业股东身份必须合规,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

1. 明文规定禁止

一种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情况,包括在职公务员、县以上离退休公务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员工持股会和工会、三类股东(新三板除外)、分公司、事业单位、高校(除高校资产外)、部分中介机构。

2. 三类股东

什么是三类股东?即以契约型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为形式的股东。

三类股东企业往往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等问题,因此出资人和资金来源很难穿透核查,不能满足我国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IPO对股权结构清晰的要求。

目前,监管层对“三类股东”投资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和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态度。

三类股东投资非上市公司的态度是“不禁止”,三类股东投资上市公司的态度是“从严格禁止变为逐渐放开”。对于存在“三类股东”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股权结构清晰的前提下,允许其参股上市公司;但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如存在“三类股东”情况,是否允许其参股上市公司,还没有明确的标准。

3. 职工持股会和工会

因为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控制权稳定,因此: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况,应当清理;

若是间接股东存在此类情形,当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时,可以不清理,但应充分披露;

若是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的,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可以不清理,但应充分披露。

(五)员工激励问题

股权激励是审核关注的重点,员工激励问题主要涉及员工持股计划、带期权股上市、股份支付等。

1. 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计算股东人数?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1名股东计算。

2. 期权激励计划

如果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符合相关上市板块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若是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3. 股份支付

部分首发企业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主要业务伙伴持股,因首发企业股份支付成因复杂,公允价值难以计量,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比,存在较大不同。

一是适用情形。

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若根據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

若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

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二是确定公允价值。

存在股份支付时,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

(2)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的市盈率水平;

(3)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

(4)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

(5)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三是计量方式。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

(六)持股平台问题

很多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为保证股权可控,减少股东频繁变动的麻烦,通常通过搭建持股平台,以员工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

关于持股平台的类型选择,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公司,会面临双重税负,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平台是合伙企业,则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面临锁定期较长(实践中一般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锁定3年)和激励效果较差(员工间接持股认可度较低)的问题。

因此,对企业核心高管而言,建议选择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方式;对中低层员工来说,可考虑持股平台由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避税陷阱

一是持有期的分红收益需要纳税。

企业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持股平台为控股公司,股权结构为:实际控制人→持股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持股有限公司取得控股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就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无法享受个人直接持股的税收优惠。

据税法规定,个人持有新三板或上市公司股票,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根据持股期限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则无法享受该待遇。

三是注册地优惠。主要包括核定征收和税收返还。

关于核定征收,对于增值越高的业务,核定征收的方式越能降低税负。工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5%~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为7%~20%,饮食服务业为5%~25%,娱乐业为20%~40%,其他行业10%~30%。

关于财政返还,是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对入驻企业承诺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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