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设计
2023-06-21李艳芳丁存凡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2期
李艳芳 丁存凡
摘 要: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是环境法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于环境法典中统一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内容既顺应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工作一体化、综合性的特点,也是环境法典内容全面性的必然要求。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应当在公私法路径协同的指引下,一方面发挥公法路径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注重私法路径的辅助功能。生态环境责任编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需处理好与总则编的关系,并且涵盖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和配套性规定。
关键词: 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环境法典总则编;公私法协同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3)02-0043-(11)
DOI:10.13852/J.CNKI.JSHNU.2023.02.005
一、问题的提出
“生态环境损害”这一概念事实上表现为纯粹的生态环境向负面状况改变,法律上表现为不可被特定个体所享有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时空意义上的广泛性,一旦发生,其后果同时又具有相当的严重性。这使得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根据顶层制度规划要求,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1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条款在环境法典中的位置,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在总则编的统领下,单独设立“生态环境责任编”。虽然近几年有关环境法典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特别是环境法典的编纂方式与体系架构,引起了学者们的极大关注,但具体论述分编条款内容的成果尚不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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