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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起源、特性与缔造者的历史社会学解读

2023-06-15裴沛

西部学刊 2023年8期

摘要:1215年诞生的《大宪章》起源于英国日趋成熟的封建政治思想、实践与法治之概念相结合的时期,但又是一场政治危机的产物。缔造者为亨利二世的幼子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国内通货膨胀等因素使约翰王自继位起就危机四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他迫切需要大量的金钱,而金钱来自对贵族和市民的盘剥,这导致代表骑士和市民阶层利益的反叛贵族的产生,随着国王在与反叛贵族所代表的群体的冲突中失利,双方达成了一个临时的休战协议,即《大宪章》。《大宪章》在国王的御玺印证下最后成为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独立成文法文件,但其真正的缔造者却是站在反对阵营里的人。

关键词:《大宪章》;缔造者;社会冲突;历史遗产

中图分类号:K503;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08-0161-04

誕生于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被看作是英国最早的宪政里程碑、近现代民主与自由的奠基石、英美宪法发展演进的缩微注释。17世纪以后英美在不断完善其政治文化中的自由、法治、人权等因素时回溯历史长河中寻根问源,最终将《大宪章》定为宪政文化的开端。但当我们抛开所有后世为其渲染的神圣色彩外衣后重新审视,《大宪章》不过是一份颁布于13世纪初的法令,是当时的英国国王与王国贵族契约化了的一系列承诺,为双方接受、由国王的御玺认证。

历史学界对于《大宪章》本质特性的争论长久而猛烈。任何对于历史的解读都不可避免地带上了“超前预见”的因素,因此历史无法被百分百还原,后人只能根据留下的文献以自己的理解去努力“猜测”历史的本来面目。而历史社会学①的意义就在于依据丰富多彩的“超前预见”还原“五彩缤纷”的历史原貌,并在还原的过程中进行总结归纳,分辨出规律与特例,将规律纳入到一个框架下以供后人理解,将特例的特殊性放大,供后人记忆。本文将从《大宪章》之起源以及谱写之人的角色出发,以历史社会学的方法剖析其特性及历史意义,解读《大宪章》作为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及其作为特例的特殊性。

一、《大宪章》的历史起源

《大宪章》植根于封建的土壤、诞生于两种完全不同甚至颇为矛盾的境况中:一方面它产生于英国日趋成熟的封建政治思想、实践与法治之概念相结合的时期;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场政治危机的产物[1]。彼时,欧洲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将国王与封臣的利益以土地的分封为基础联系在一起,从根本上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绑定在一起,为国家运行奠定基本的原则。世俗生活中,封建社会的核心是契约制,领主与封臣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国王与其主封臣(tenants-in-chief)组成一份协议中的甲乙双方,现实的世俗制度强调契约中“诚信”(bona fides)的核心作用。在中世纪,这种诚信在更多时候表现为封臣的尽责与忠诚;同时,契约制也对封君(国王)有一定约束力,当封君的行为违背了契约的“诚信”,影响到封臣的合法利益,就有可能会面临封臣撤销其忠诚。无论世袭贵族或新兴贵族,其对封君的忠诚度基本上取决于其能够获得的利益多少,土地、收入、封主的保护等都是重要的获得封臣忠诚的可交易的特权。

从物质分配的层面上讲,在任何一个社会,权力将决定几乎所有的社会价值和剩余产品,同时,人们分享劳动产品所要达到的程度,要能保证那些其行为对他们自身是必不可少的或者是有益的那部分人的生存和生产力的延续。但是国王作为理论和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其对权力的使用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同等级内的其他成员产生副作用甚至反作用。亨利二世中央集权的手段使得前朝政治分裂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但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伤害了王国大贵族的利益②。至理查德王统治时期,王国封建机构日益完善,王室生活也随之变得奢华,国王常年征战海外,雇佣军的大量使用,使得王国财政需求日渐上涨。为扩大王室收入,国王以各种名义增加税收③,加大了贵族的负担,此外,亨利二世与其子都习惯于利用对贵族婚姻的干涉权来榨取钱财,王权与贵族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了约翰王时期大规模的贵族反叛。

二、《大宪章》的缔造者

为《大宪章》加盖国玺予以法律认证的是亨利二世的幼子、无地王约翰。约翰王所处的时期本是欧洲封建社会的黄金时期,领主与封臣的关系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牢不可破,但是其父兄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政治问题与其自身的性格结合在一起,塑造了英国历史上最失败的国王。约翰王的统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自己的独特个性之上,恩威无度、猜忌疑心、擅权专断。已有的矛盾、个人经历的挫败感加之性格的缺陷,对外战争的失利,国内通货膨胀等多方面因素使约翰王自继位起其统治就伴随着无止境的危机。继位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力量与王位,约翰王迫切需要大量金钱。因此,约翰通过对贵族进行盘剥以获取金钱的手段在程度上更甚于其父兄。约翰王曾多次从教会与世俗贵族中通过提高税收方式进行掠夺以应对在大陆的战争④,其在位16年间征收盾牌钱高达11次,标准也高于之前⑤。此外,动产税、遗产继承税也是盘剥贵族的重要手法。在国内贵族经济负担越发严重的同时,约翰王却在对大陆的战争中屡战屡败,逐渐失去贵族与下层民众的支持。当贵族为迫使国王履行承诺而拒绝随出征海外时,约翰王便夺取了他们的城堡并要求他们的儿子作为人质,最终导致矛盾激化。1215年,大贵族群体联合叛乱,伦敦市民站在贵族一边,致使王军大败。

在中世纪的英国,王国的教俗大贵族身居高位,他们认为自己所代表的不仅是个人或贵族群体,而且也代表着整个王国所有臣民[2]。贵族期待一位足够强大能够保障其利益,赢得战争创造利益的君主,但同时,这位君主又不会变成一位侵犯贵族利益、战争无能的暴君[3]。一旦国王的统治严重侵犯到封臣的利益,贵族就有可能自发联合起来进行反抗。有时反抗仅限于向国王上诉,当上诉不可行时,反抗就可能会延伸到反叛。在约翰无孔不入的盘剥之下,贵族们的经济境况日趋恶化,甚至出现了大量贵族负债的情形。国王与反叛贵族间的冲突,伴随着骑士与市民阶层自身的利益问题,导致国王在冲突中的失利,双方达成一个临时的休战协议,即《大宪章》。《大宪章》在国王的御玺印证下最后成为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独立成文法文件,但其真正的缔造者毫无疑问是站在反对阵营的贵族[4]。

三、《大宪章》的特性及历史影响

法学界对于《大宪章》一直保持着至高的评价,它被视为英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丰碑,拥有高级法的地位,其引起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以法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确认并保护了自由人的权益。甚至有学者提出:“英国全部的制宪历史都不过是对自由大宪章的注释而已”,“自由大宪章可以称为全部人类历史最重要的宪法文献”[5]。在历史学家看来,表面上《大宪章》是一份界定君主与教会、贵族之间在自由、税收、服役、婚姻、债务、土地、继承、犯罪、诉讼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文件,是统治阶层内部的一份协议书,其原始形式不是一种制定法,而是一种契约[6]。从本质上说,它是封建贵族与国王政治冲突与妥协的产物。

历史学界、法学界以及人权组织对于《大宪章》性质的分析依据各自的着重点有所侧重、取舍。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看,《大宪章》的本质特性充分反映出社会冲突中不同层级之间权力的再分配与整合的过程,而之后8个世纪的演进展现了其作为社会变迁的遗产对历史进程的影响。约翰王逝世后,《大宪章》于1216年和1217年两度被再次确认。1225年,亨利三世根据情势变化和自己需要对《大宪章》进行删改⑥并予以再次确认。14世纪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对《大宪章》加以确认肯定、解释及修善。15世纪自亨利五世确认后,《大宪章》进入了一段近2个世纪的沉寂期。直至17世纪,为了反抗斯图亚特王朝君主的暴政,爱德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才为《大宪章》带来了复兴⑦。18世纪的英国,人们普遍认为自由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牛津学派的“宪政主义”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追寻着自由与宪政的影子,终于13世纪初的《大宪章》中找到了表达自由与限制王权的语句[7]。

18世纪以后,《大宪章》的影响已不仅限于英国本土。新大陆殖民者发起的“无代表不纳税”运动与宗主国一群寻求议会改革的激进分子都在《大宪章》中找到了维护自身正义代表形象的依据。后来的美国人权思想家认为:“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大宪章》……它坚持了英国人展现在《大宪章》中的基本权利。”[8]而私有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的理念更是继承了《大宪章》中明确规定的“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9]等条款精神,英美的有产阶层在过去的数个世纪中将其视为自己财产的护身符。时至今日,英美法庭的陪审团制度依然反射着《大宪章》中有关同僚审判的影子,中世纪时那种人们普遍认定的让熟悉本地习惯法的邻人来裁定比外来之人裁决要对自己有利得多的想法在今天转变为由陪审团裁定最为公正的思想。

就其内容而言,《大宪章》多数条款都是在申明国王的权限和贵族的权利,加之诞生的时代处于西欧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所以,在当时它不过是一份文字化了的封建契约与习惯法,一种实际上的封建习俗的表达。只是,对于一份政治文件来说,封建制度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特性比文件本身的寿命要长远数个世纪。而这些特性中最为重要的即是自由之人(liber homo)的概念。其中涉及的自由之人主要是指包含了教俗贵族的上层人群,而当时英国绝大多数人都不是“自由人”,这一概念在百年之后才逐渐改变⑧。后世在对待《大宪章》中提及的自由人的权利与义务时,有意或无意地将其概念与近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之人拉近,因此斯塔布斯赋予了《大宪章》超越时代的宪政意义。但事实上,《大宪章》中的“自由人”(free man)更确切地说是“自由的享有特权之人(the free and privileged man)”,即贵族。而在中世纪,对于特权的强调是远高于自由的。特权意味着自由,享有特权的贵族阶层会动用权力确保自己的自由。随着时间的推移,只有到了近代之后,贵族特权阶层所享有的权利才扩展到英国其他阶层的人。这一封建时期的基本理念与民主毫无关系[10],但仍旧作为英美文化中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流传下来,使得《大宪章》在英美政治传统中占据了独特地位。

此外,从当时反叛贵族的动机上看,没有哪一位贵族想缔造历史,成为自由的代言人。反叛者并非革命者,出身名门的贵族不会要求改变历史、创新立制的社会改革;他们不会想要颠覆既存的社会秩序,因为他们是现存社会秩序的得益者。反叛不是革命,其主要目的是从国王那里索取更多的利益,而不是取而代之。没有人会想成为自我利益的毁灭者。只是在反叛的过程中,一种以法律制约国王的制度开始孕育,直至转变为今后的以法律约束公共权力。约翰王与贵族都未想过要创造历史,但是“在御玺加盖的一刻,历史的进程被改变了。”[11]政治的妥协不是一次性能够完成的快餐,而是一个连续发酵的过程。《大宪章》虽然诞生于封建时代,却神奇地为之后的英国宪政革命服務,成为了英国宪政史的中世纪之光。

结语

历史的发展是一系列必然事件与偶然事件碰撞引发的,13世纪初《大宪章》的诞生可以说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封建贵族的反叛意识与精神不过是对失去利益、财富、社会地位的本能条件反射。他们对国王采取的行动是出自私利的,只不过客观上成就了《大宪章》作为后世瞻仰的自由丰碑。人类往往倾向于在自己过往的历史中寻求更伟大的意义。英美文化中一个巨大特色就是“自由的所有权”这一概念,而人们普遍认为这种自由是自古就有的,是从先祖那里继承下来的。对于辉格党人和牛津学派而言,《大宪章》是一份独特的文件,一个王国特殊政治制度的标志。《大宪章》对自由的保护范围由一小部分自由人扩展到整个国民,对特殊社会群体特权的保障演变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无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论其权利与地位的这一概念逐渐演变为法律面前人皆平等之观念。俾斯麦曾说过“政治的最大魅力不在斗争,而在于妥协”。而《大宪章》正是一场政治斗争妥协的产物,虽然妥协是暂时的,却也决定了其难以磨灭的魅力。《大宪章》的诞生是时代与人物共同作用的命运,作为统治集团内部冲突的产物,它在当时只是一份书面化了的已有封建协议。却为之后的英国宪政革命点亮了一盏示例之灯,它强大的生命力源于其强大的适应性与实用性。

注释:

①历史社会学(Historical Sociology):是一门新兴的社会学分支,其主张者强调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必须考量历史因素,社会现象本质上就是历史过程中社会互动的结果,关注现代社会的历史来源和历史变迁,具有历史学与社会学这两门学科的双重属性,是一门社会学和历史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②亨利二世大力推行的司法改革就是在实际上逐渐剥夺大贵族在其领地中的司法特权。

③亨利二世开始逐渐废除其封臣传统的军役而改征盾牌钱;1188年,亨利二世以十字军东征名义征收什一税;此外,其在位期间,两次征收丹麦金;理查德王在位期间,封建继承金也日渐增多。

④1199—1215年间世俗贵族的兵役免除税提高了16倍,封建继承税也被提高。凡未能如数缴纳者即被没收封地或处以重罚。1209—1211年间,约翰王从教会掠夺了2.8万镑。之后因得罪罗马教廷,为与教皇和解,答应将英格兰作为教皇采邑上贡。

⑤亨利二世和理查德王在位45年间共征收11次,每次标准为2马克或1磅/每骑士,约翰在位期间除前两次按照之前标准,其余都是按2.5马克、3马克或2磅/每骑士起征。

⑥《大宪章》条款由63章减为37章,顺序也发生了变化。

⑦所谓《大宪章》在17世纪的复兴,主要指其在限制王权、保障自由精神的复兴。

⑧爱德华三世对《大宪章》进行修正时,将“自由民”扩展为“不分财产和社会地位的所有人”。参考文献:

[1]HOLT J C.Magna Carta[M].Cambridge:Cambridge At The University Press,1965:105.

[2]TURNER R V.Magna Carta:Through the Ages[M].Harlow:Pearson Longman,2003:22.

[3]NELSON J.Politics and Ritual in Early Medieval Europe[M].London:Hambledon Continuum,1986:242.

[4]STUBBS W.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Vol.1 5th Ed[M].Oxford:Clarendon Press,1891:571.

[5]费多罗夫·康·格.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M].叶长良,曾宪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104.

[6]考文·爱德华·S.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25.

[7]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35.

[8]HAZELTINE H D.The Influence of Magna Carta o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J].Columbia Law Review Association,1917(1).

[9]ROTHWELL H.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 3[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320.

[10]PAINTER S.Magna Carta[J].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47(1).

[11]HOWARD A E D.Magna Carta:Text & Commentary[M].Charlottesville:The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998:3.

作者簡介:裴沛(1987—),女,汉族,山西沁县人,博士,南京传媒学院国际传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世界史、传播心理学。

(责任编辑:赵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