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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章程》修改说明的报告(2023年3月28日)

2023-06-13艾平

中华魂 2023年6期
关键词:延安精神章程研究会

艾平

各位理事、会员代表:

我受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委托,向大会作《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说明的报告。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和过程

2020年9月19日在我会第六次会员大会上审议通过的《章程》,个别条款按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于2021年1月25日核准生效。现行《章程》在规范我会性质、地位、宗旨、指导方针,推动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工作,加强我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们感到现行《章程》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诸如,对一些原则性方向性的表述需要与时俱进加以规范,对业务范围、单位会员、组织机构和会长、秘书长的职权等许多内容亟需具体明确和补充完善。我会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章程》做进一步修改,并提出具体有力的指导意见。我会组织联络工作委员会承担了本次《章程》修改工作,各部门积极参与,紧密配合。通过走访兄弟社会团体,学习制定及修改章程的经验,聘请法律专家进行业务咨询,征求各方面意见,向有关领导部门请示沟通,扎实推进《章程》修改工作。

在2021年7月8日召开的我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上,结合讨论《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组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章程》修改草案一并提交会议征求意见。会后,根据大家反馈的意见又做了进一步修改。本次修改得到了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民政部的大力支持,在修改过程中反复多次给予指导,增加、修改了一些重要条款,使《章程》更加严谨、细致、规范。并经2022年1月20日召开的我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同意提交我会六届一次理事会和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由于疫情等原因,我会六届一次理事会和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延期。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以伟大建黨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再次强调,“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延安精神”。为我会《章程》修改注入强大动力和丰富内涵。根据我会主要领导要求,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延安精神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基础上,对《章程》再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章程(修改草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后,经2023年3月21日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六届一次理事会和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考虑

修改后的《章程》,注重总体结构保持稳定,坚持方向性提法衔接一致,力求章节条款规范实用可操作。在现行《章程》四十九条基础上,增加了六条,做了二十余处修改,修改后《章程》共五十五条。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二条中将会员组成由“各方面同志和单位”改为“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增加了“拥护‘两个确立”内容。增加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延安精神,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发扬斗争精神,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的要求和关于弘扬延安精神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深入研究、大力宣传、认真践行延安精神”,增加了“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内容,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使之更加完整。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部分。从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加有所作为出发,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了“受党委和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文化艺术展演等活动,制作影视作品”内容。第七条第三款增加了“在热心弘扬延安精神的单位和个人中开展培训,学习党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光辉历史,学习延安精神”内容。第七条第四款增加了“加强与各地延安精神研究会及相关学术组织的沟通联络”内容。

(三)第三章“会员”部分。考虑长远发展,规范运作,作了较大幅度的细化分类调整。由原来的七条增加到十三条。

一是第十一条第五款,个人会员权利删减了“因病和年高体弱者可不参加研究会活动,但不须办理退会手续”内容。

二是分别对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入会程序作出规定。增加了“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并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一)各地依法登记的延安精神研究会;(二)热衷于弘扬延安精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容。增加了“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加盖单位党委或行政公章;(二)填写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附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经组织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下发批复并颁发会员证,同时通知该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内容。

三是设立了单位会员的六项权利、四项具体义务。增加了“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视情况派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使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按需获得本会相关资料;(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内容。 增加了“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定;(二)视情况派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内容。

四是细化会员退出、处分内容。增加了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警告、通报批评”的内容。增加了“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二)2年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增加了“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内容。增加了“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内容。

(四)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部分。补充完善一些具体实务性内容。明确了“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5”。

第二十一条将分散在各条中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内容集中为一条表述。增加了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款,会长的“重要人事调整建议权;重大事项知情权、审批权;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决策权”内容。增加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秘书长“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提请会长、副会长研究审议作出决定并抓好贯彻落实”内容。

以上报告,请各位理事、会员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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