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代长芦盐商承办内务府“永庆号”引地考论

2023-06-10吉朋辉

盐业史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永庆内务府盐商

吉朋辉

摘 要:清代中期,内务府在长芦盐区拥有“永庆号”21处引地,并招募长芦盐商承办这些引地,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利银。从乾隆十五年(1750)到嘉慶初年(1796),近10位长芦盐商先后轮流承办永庆号引地,并觅请了大量的保商,这些盐商的利益与皇家利益由此被捆绑在了一起。承办商尽力维持永庆号的经营,在获取余利的同时为内务府贡献巨额的利润。到乾隆朝后期,永庆号已经成为承办商的沉重负担,山西凤台王氏、浙江鄞县王氏家族都因此而走向破产。这个过程反映了清代皇权对盐商的剥削和控制。

关键词:永庆号;内务府;长芦盐商;王镗;王起凤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3)02-0049-9

清代的盐专卖制度使盐业产生巨额的垄断利润,许多权贵都凭借政治势力从中分一杯羹,皇室也不例外。康熙朝权臣纳兰明珠通过其家仆安氏经营两淮及长芦盐业,规模远超其他盐商。雍正四年(1726),雍正帝将纳兰家族的江西吉安府引地没收,赏给怡亲王府①。雍正八年(1730),经雍正帝批准,怡亲王府将这些引地交给两淮盐商黄光德代为办理,每年按照每引1两的比率收取5万余两窝利银,民商承办皇家引地肇始于此。乾隆四年(1739),吉安府引地的所有权被收归于内务府,仍招募两淮盐商代为办理,并且形成三年一轮换的定例②,5万余两窝利银大部分交到内务府,其余仍交怡亲王府。内务府由此开始拥有引地,并且确定了民商代办、收取利银的经营模式。

乾隆十三年(1748),由于纳兰玉麟欠缴内务府“滋生银两”,纳兰家族的21处长芦引地被收归内务府③。内务府设立“永庆号”盐局,派人经营这些引地,随后又将这些引地交给长芦盐商代办。从乾隆十五年到嘉庆初年,永庆号引地先是在近10位长芦盐商手中轮转,最后由王起凤家族长期承办。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永庆号引地给长芦盐商带来了利益也造成了困扰,在皇权进一步剥削、控制长芦盐商的过程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

一、永庆号盐商及其利益集团属性

内务府在天津设立“永庆号”盐局后,派一名郎中坐阵监管,具体的运销事宜则由内务府商人王瑶承担。内务府估算永庆号引地窝价为460,600余两,存积盐包、房屋、家伙等合银359,000余两①,合计成本共819,672余两,即以此数为准,每年向王瑶收取91,082两4分1厘的利银②。实际上,相当于内务府向王瑶提供了与永庆号引地成本等额的帑本银。

乾隆十五年(1750),内务府开始按照王瑶承办永庆号的方式,招募民商经营这些引地。参加招募的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家产总额与永庆号的成本总额能够相抵,将来万一办理不善,有拖欠利银及侵亏帑本等情况,即行参革治罪;第二,由数名盐商合作办理,以分散风险;第三,承办盐商须自行觅请数名殷实盐商具结公保,承担连带责任,“倘有亏缺,愿甘分赔”③,提供保结的盐商应与承办商实力相当,并且需要通过官方认证。这样的规定说明,永庆号招募民商的目的在于确保引地成本和经营的绝对安全。在多商共办和保结制度的保障下,就算部分甚至所有盐商经营出现问题,内务府的资产也不会受到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分享永庆号引地的盐利,内务府将长芦盐商中的佼佼者与皇室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让他们对于皇恩“雨露均沾”,从而达到笼络与安抚盐商的效果。

承办永庆号对盐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他们不必像自置引地时那样付出巨额的窝价银,就能获得大量引地的经营权。这种情况在接办其他盐商被罚没的引地时也会出现,但那时需要赔补前任盐商留下的积欠。而朝廷则豁免了安氏经营时的所有积欠,并且平时摊派在其他引地的杂项税费也都豁免了。比如乾隆十四年,长芦盐商共同捐资修建行宫、资助川饷,承办永庆号的王瑶并未参与④。长芦盐商经营永庆号,仍和王瑶一样只需缴纳盐课和91,082两的利银,如果能够维持正常的经营,永庆号每年可以给盐商带来约2万两的额外利润⑤。另外,通过承办皇家引地而获得直接为皇室效劳的机会,对于盐商来说不仅是名声上的显耀,还有可能在领借帑银、引盐运销等其他方面带来便利。

永庆号承办商的招募由长芦盐政在天津进行。乾隆十五年(1750)二月,长芦盐政丽柱确定了沈朝安等5位永庆号承办盐商及4位保结盐商。一年后承办商人减少为2人,并且开始三年一次招商轮换,直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鄞县王氏承办后由王家长期经营(表1)。

从表中可以看到,永庆号引地的承办商与保结商限于一个相对固定的盐商群体,并且身份有时会互换,他们代表了长芦盐商中处于最顶端的那个群体,他们的兴盛与没落都与永庆号引地息息相关。

乾隆十五年永庆号第一次招募民商,承办商人有五位,分别是沈朝安、査奕茂、卢敏功、朱立基、魏汝植,具结公保的商人是刘公德、胡世亮、王克大、张锦。按照长芦盐政丽柱的描述,他们都是“现在长芦办课熟悉盐务殷实民商”①。这些盐商之间存在着或明或暗的利益关联。保商中的“刘公德”是宛平査氏经营京引的引名,这个家族还以“查茂德”的引名经营着山东票盐和卢龙等三县引地,以“刘诚元”的引名租办着昌平、延庆引地。承办商沈朝安与刘公德一样经营大兴、宛平京引②,同为“京盐公局”的成员,他们很容易建立起合作关系。另一位承办商査奕茂本名查懋,出身于浙江海宁查氏。这个家族与宛平査氏都是由唐代安徽休宁查氏繁衍出的支派。这两个家族最晚在康熙朝中后期已经连宗③。雍正初年,查懋开始在宛平查氏的沧州查茂德盐店做伙计,最晚在乾隆二年(1737),查懋已经开始以“査奕茂”的引名经营山东票盐④。

保商“王克大”和聚集在其身边的山西盐商是以乡谊为基础组成的商帮。明清时期山西商人本来就是地域色彩极其浓厚的行帮集团,盐业管理中的纲法制又强化和细化了这种集团属性。长芦盐区从明初开始实行纲法制,依照地域将盐商划分为数纲,每纲有纲首,统筹盐商运销盐的事务,并作为联系盐商和官府的纽带。雍正年间,长芦盐商共分为六纲,即浙晋纲商、晋昇纲商、晋源纲商、晋泽纲商、庆丰纲商、河东纲商⑤,山西人占绝对优势。“王克大”是山西泽州府凤台县籍盐商王镗家族的引名,王克大所担保的朱立基、魏汝植也是凤台县籍,并且朱立基是王镗的外甥,他们应该都是“晋泽纲商”的成员。后来王克大成为永庆号的承办商,由朱立基代为经营,又将魏汝植及其他数名凤台籍盐商私自招来合伙。

由此可见,乾隆十五年永庆号第一期招商,承办商和他们的保结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利益集团。这表明乾隆帝和内务府在选择盐商的时候,谋求达到利益分配上的平衡,但这种分配方式很快带来了问题。乾隆十六年初,沈朝安、査奕茂向长芦盐政高恒呈称,办理永庆号的人数过多,意见不一,诸事掣肘,而朱立基、魏汝植则以“上年盐斤少销赔折利银”为由呈请告退,保结商人王克大也一同退出。由于卢敏功已经去世,承办商只剩下了沈朝安、査奕茂两家。他们建议不必另招新商,可以三年一轮换⑥。这个建议被采纳,此后永庆号的承办商大体上就是在两个利益集团之间轮换。

二、内务府和永庆号盐商之间关于利益分配的博弈

乾隆十五至十六年(1750—1751),长芦盐区连续遭遇水灾。为了缓解盐商的压力,乾隆十七年八月,乾隆帝下旨将“加斤课银”减半征收,并且剩余未完的“倒追银”全部豁免①。长芦盐政吉庆将永庆号引地也纳入了减免的名单,却遭到了乾隆帝和内务府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永庆号引地是皇家产业,因恤商恩惠而产生的额外利润不应该进入承办商的私囊,永庆号引地的加斤课银和倒追银需要照常缴纳,只不过由原来交到户部改为交到内务府。

长芦盐政作为长芦盐商和中央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有维护皇室利益、确保国家财税和扶助盐商经营的多重义务。吉庆将永庆号纳入减免名单是基于盐商的请求。他考虑到永庆号盐商比其他盐商多交成本利银,以此为皇室效力,认为皇室应该适当让利于他们,避免“使承办内府引地商人独抱向隅”,将来永庆号更换承办商时,盐商才会“不致视为畏途”,以达到“匪特课源可保,民食无虞,而内府之成本利息亦必赖以永久”②的目的。但在乾隆帝和内务府看来,盐商承办永庆号引地已经享受了诸多优惠,不应该再生贪利之心;承办商向内务府缴纳的利银,是其承办永庆号引地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不应被视作额外的负担;永庆号的余利出自于引地,那么因减免而节省的余利自然就应该归引地所有者内务府,而不应该“无故饱商人之槖”③。

总之,乾隆帝和内务府强调永庆号引地资本的增殖作用,而忽略盐商经营的盈利功能;追求永庆号为内务府创收的最大化,而将给盐商的让利最小化。在他们的眼中,盐商也应该有这样的自觉,根本不应该产生与内务府争利的念头。吉庆则强调逐利是商人的本质,“凡经营逐末者莫不冀觅蝇头,苟无余沥可沾,恐不尽心竭力”④,为了鼓励盐商积极承办,适当地让利是必要的。吉庆在与内务府反复往来论辩后,提出了折中方案:盐商按照内务府的要求向内库缴纳加斤课银和倒追银,但同时内务府应该抚恤盐商。这个方案被乾隆帝采纳,从乾隆十八年起,永庆号盐商每年将一半加斤课银及倒追银7,208两交内务府,内务府每年从利银内赏给商人银3,000两。这样一来,盐商每年的负担减轻了3,000两,但交到内务府的银两比原来多了4,208两,变成95,290两⑤。

吉庆与内务府之间的这次论辩,实际上是内务府所代表的皇帝和吉庆所代言的盐商之间关于永庆号利益分配的一次博弈。通过这次论辩,皇帝和内务府明确了永庆号引地的性质,厘清了承办商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和利益之间的界限,为此后办理永庆号事宜定下了基调。内务府将引地交给盐商代办,到底是为了富商裕课还是为了充实内库,已经很清楚了。

三、山西凤台王氏家族的困境

乾隆十八年(1753)底,曾担任第一期保结商的王克大被选为新的承办商,利益的天平又倾向了山西盐商一边。“王克大”是山西凤台县王氏家族的引名,这个家族子弟多读书并入仕为官,受到朝廷的支持和褒奖。作为对朝廷的回报,王氏家族会毫不吝啬地付出各种巨额捐输、报效。比如康熙六十年(1721),主持王家事务的王廷扬为了支持朝廷西北用兵,以长芦盐商的身份捐出了白银28万两;乾隆十三年朝廷对大小金川用兵,主持家族事务的王镗不仅协助朝廷运送军粮,还捐银15万两作为军费①。王家由此赢得了皇室的信任。

实际上,王家经营的长芦盐业规模并不算大,仅有河南的安阳、林县两处引地,名为“常茂号”,窝价合计约为30万两②,畅销之年利润在2.5至2.6万两③,但是这些利润中的很大一部分都要贡献给内务府,因為内务府是王家最大的债权人。乾隆十年,王镗从内务府借到了生息银5万两,按每月一分五厘起息,每年产生的利银为9,000两,且长期缴纳,到乾隆二十一年(1757),王镗缴纳的利银已经达到16万余两,是本银的一倍有余。乾隆二十二年夏天,王家准备运往安阳、林县的6,800余包引盐被洪水冲没,损失惨重,盐课及内务府息银无从筹措,又向内务府借领了10万两息银④。

巨额的捐输和内务府生息银让王家与皇室、内务府建立起默契的合作关系,无论是雍正帝还是乾隆帝,都对王家另眼相看。当乾隆十五年永庆号招商的时候,王镗的外甥朱立基顺利成为第一批承办商之一,王家也以“王克大”的引名,作为保商参与进来,此后的乾隆十九年(1754)、乾隆二十五年(1760),王克大先后两次成为永庆号引地唯一的承办商。

由于王镗一直在外为官,王家的常茂号引地和永庆号引地都由朱立基代为营运。王家欠内务府的利息和“当本生息银”等其他欠项,以及运盐的成本、王家的日常开支都要从常茂号的2万多两利润中取给,即便在正常的年景下,也极易入不敷出。到乾隆二十五年,常茂号的资本已经被用空了⑤。正在此时,永庆号引地又被交接到了朱立基的手中。朱立基没有运盐成本,便与其他5名盐商私立合同,合伙营运永庆号,由合伙人出资作为运本。但是常茂号的运本仍无着落,无计可施之下,朱立基开始从永庆号挪用银两、盐包。

朱立基本来的打算是待运盐得利后逐渐弥缝归还,但不幸的是此后又接连遭受打击。乾隆二十六年,朱立基的引盐被洪水冲没51,000余包,合计亏折本银41,000余两;水灾导致成本增昂,乾隆二十六、二十七两年又因此亏折银57,000余两。为了维持常茂号的运转,朱立基不得不一次次从永庆号挪用资本,到乾隆二十七年共挪用91,000余两。惨淡的经营状况让永庆号和常茂号积累起新的欠项:到乾隆二十八年,永庆号欠缴盐课、帑利、加课、带征等项达254,800余两,常茂号本该于乾隆二十七年开始偿还的内务府生息本银13,000两也变成了空头支票。

自然灾害及朱立基的经营能力只是王家引地亏赔的直接原因。乾隆二十五年,对于王家负债累累的局面,无论是乾隆帝还是内务府、长芦盐政官著都一清二楚,然而他们还是将永庆号交到了王家手上。原因在于,王家所借内务府生息银的利息都要靠常茂号的安阳、林县两处引地的利润来保障,一旦经营出现问题,不但利息没有着落,本银也有可能遭受损失。内务府将永庆号交给王家经营,是为了让王家多收余利,以确保内务府息银本利无虞。为了保障永庆号的安全,长芦盐政官著在招商时打破惯例,先是从通纲中选出多达12名候选盐商,在确定由王克大作为承办商后,又强令其余的11名盐商担任保商。众商对王家代理人朱立基的实力和能力心知肚明,但迫于官著的压力不得不为王家担保。通过这种方式,长芦盐商中的大部分殷实者与永庆号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再一次说明在永庆号引地的招商一事上,皇家利益被高高放在了第一位,这是永庆号亏赔的根本原因。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长芦盐政达色选出了新的承办商王起凤(引名“王得宜”)。乾隆二十八年正月,朱立基挪用永庆号资金及亏赔款项的事实被揭发出来。最终朱立基及其合伙人的所有家产都被罚没抵扣永庆号的欠项,剩余的9万余两差额,由王起凤认赔3万两,11位保商共同赔补6万余两,朱立基本人则被革去经历职衔,杖一百,发配充军①。凤台王氏的常茂号引地需要赔偿朱立基挪用的9万余两永庆号本银,再加上其他欠项,债务总额达365,800两,常茂号难以维持。乾隆三十年(1765)七月,常茂号引地被长芦盐政交给其他盐商代办,凤台王氏家族的盐业生意走到了终点。

四、浙江鄞县王氏家族的兴起与没落

王起凤是浙江宁波鄞县人,在京津开设有当铺,还曾经远赴恰克图,参加与俄罗斯人的边境贸易②。乾隆朝前中期,由于皇商数量减少,内务府开始招募民商办理库货变价事宜,王起凤频繁参与其中,与内务府建立起合作关系,且深得信任。王起凤还替内务府采买物品③。从以上事实来看,王起凤的身份虽然是“民人”④,但与内务府之间的关系已经和康、雍时代的皇商相差无几,可以说是一名“准皇商”,这是他能够承办永庆号的重要原因。差不多与接办永庆号同时,王起凤购置了直隶、河南的17州县引地⑤,一举成为长芦盐区的大盐商。

王起凤接手时,永庆号引地共短少盐17万余包,都是由他自行出资垫办的,这让他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到乾隆二十九年(1764),王起凤欠款的总额约23万两,其中包括永庆号引地的利银和部分内务府库货银。内务府同意王起凤分8年偿还欠款,并且决定在他还款限满、帑课全清之后再考虑永庆号承办商的更替。这样一来,王起凤至少可以承办永庆号至乾隆三十七年①,原有的三年轮办惯例就此被打破。

乾隆三十七年,王起凤将所欠款项清还完毕,内务府将王起凤的承办期限又延长了5年。永庆号的承办商并非没有其他合适的人选,只是乾隆帝和内务府并不认为有更换的必要。他们最在乎的是永庆号的成本是否安全、营运是否稳定、欠项是否能被清缴。既然三年轮办的惯例已经被打破,而王起凤又善于经营,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大费周章,打乱永庆号的正常运转。乾隆四十二年(1777)十二月,内务府再一次以“芦商中殷实甚少,而老成干练之人亦属寥寥”② 为由将王起凤的承办期限延长了5年。乾隆四十六年,王起凤在天津病逝,永庆号又由他的儿子王世荣接着办理,俨然已经成为王起凤的家族世袭产业。

乾隆四十七年(1782),皇商范氏因长芦盐业及洋铜业务亏折严重,20处长芦引地被交给10名长芦盐商代办,其中就包括王世荣③。这20处引地的利润,全部用于范氏办铜的成本及偿还范氏的欠项。乾隆四十八年,范氏推卸洋铜业务,王世荣又被朝廷选为接办人。办理洋铜每年总共需要的本银达十五六万两④,王世荣需要自行筹措7万多两。此外,他每年还要筹措永庆号引地及自置引地共38处的运本,这让王世荣的经营陷入困境,不得不向内务府借领帑银。到乾隆五十二年(1787),王世荣已经累计借领内务府帑利银384,200余两,仍然“资本一时不能接济,难以告运”⑤。

乾隆五十二年是永庆号又一个五年承办期满的年份,以王世荣的经营状况,显然不再适合承办了,但内务府仍然决定由他接着办理,同时将天津运库闲置的4万两库银借给他作为运本。其实这也是无奈的做法,因为此时长芦盐商的消乏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轻易选出新的承办商了。正如穆腾额所报告的,“各商已自顾不暇,岂能再令多添引地,而通纲分赔一时不能清缴,又须分限带完,恐致递年积压稽延岁月”⑥。王世荣不得不勉力支撑永庆号,同时请求朝廷将洋铜业务交给了另一位鄞县商人钱鸣萃经营⑦。

乾隆五十四年(1789)王世荣病故,永庆号被交给其子王珮经营。由于王珮也没有办法扭转积重难返的局面,又无法招到新商,乾隆五十九年,清政府议定在三年后将永庆号“停利归本”,即免除王珮每年95,000余两的永庆号成本利银,但需分10年将永庆号的81万余两成本银归还完毕,每年归还81,000余两。这项政策表明,在王珮和其他长芦盐商普遍亏累的背景下,内务府宁可舍弃利银,也要确保永庆号成本全额回收。

实际上,所谓的“归本”暗含着内务府对盐商的剥削。永庆号的81萬余两成本包括这21处引地的窝价和盐包、席绳、器具等消耗品。消耗品的价值自然需要偿还,但窝价本不必另行退还,因为永庆号引地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内务府。嘉庆二年(1797)三月,“停利归本”还没有施行,王珮便向长芦盐政董椿呈称“无力行运办课,恳请告退”。这让嘉庆帝十分恼火,斥责他“得承祖业,坐享温饱,不知感激,急功办运,遽思告退”,下令长芦盐政董椿“押令王珮并商众照旧行运,毋得稍任迟误”①。

随后接任长芦盐政的征瑞在清查了王珮家产后发现,王珮确实已经濒临破产,且王珮本人疾病缠身,已经无力再办。户部会同内务府查明,鄞县王氏自乾隆二十八年承办起至乾隆五十八年,交过的永庆号利银已经超过了成本三倍,于是奏准豁免归本。征瑞将永庆号引地和王珮的自置引地中的8处派给王珮的弟弟王瑍接办,其余引地分给其他14名盐商经营②,“所有王珮积欠帑课,照例归入参课随同通纲分限带完”③。王珮最终在毋须归还永庆号成本及积欠帑课的情况下摆脱了永庆号,但也从此失去了所有盐利。

嘉庆十四年,王珮将早已只是名义上的自置引地21处④ 呈请交官,这些引地与永庆号引地一起作为内务府的产业出租给长芦盐商经营,每年租金共7万两。另外,嘉庆元年被收归官有的皇商范氏引地⑤ 也同时出租,每年租金25,000两。王氏归官引地、范氏归官引地、永庆号引地以及乾隆三十七年归官的满城县引地、乾隆四十四年(1779)归官的长垣、阳武二县引地共同组成了规模庞大的内务府官引地,长期出租给众多长芦盐商分别经营。从此“永庆号”之名逐渐淡出历史舞台⑥。

五、结 语

内务府将永庆号引地交给盐商承办,最初的设想是让这些引地在所有实力足够的盐商中轮转,以达到最广泛的笼络。但承办权很快就向少数盐商集中,最终成为一个盐商家族的世袭产业。从客观来说,这是长芦盐商实力变化的结果。永庆号引地开始招商的乾隆朝前期是长芦盐商的鼎盛时期,众多有实力的盐商看重永庆号的利润及为皇室效劳的机会,积极参与竞争;而到了乾隆朝后期,由于长芦盐商整体实力的衰落,永庆号引地已经变成了避之唯恐不及的困境。从主观来说,这是皇帝和内务府确保永庆号成本安全的必然选择,面对盐商接连因积欠而被参革的局面,他们逐渐倾向于将永庆号交给自己信任的盐商办理,并且尽量不再变换承办商。

在皇帝和内务府看来,永庆号盐商既然是领取内务府的资本而获利,那么就应该无条件为皇室效力。他们的这种立场在乾隆十七年吉庆与内务府的博弈中体现得特别明显。由于这种立场的存在,凤台王氏家族、鄞县王氏家族对于永庆号的经营陷入困境时都无法轻易脱身,只能靠着仅存的力量勉强支撑,直到最终破产。他们固然也曾经享受行盐带来的利润,但这些利润实际上大部分都以各种方式输送到户部和内务府了。比如鄞县王氏从乾隆二十七年承办永庆号到嘉庆二年告退,所交过的正课、杂款、帑利、参课等银总额达700余万两①。

通过承办永庆号或为承办商担保,那些本来与内务府关系并不密切的长芦盐商也被纳入内务府的利益捆绑名单,而捆绑他们的绳索就是永庆号成本利银、内务府帑利银及罚银。他们更容易享受内务府帑银的帮助,同时也更容易欠下帑利,并时常因经营不利或参与担保而承担赔付责任。因此永庆号引地既是便捷的财富之源,又是危险的债务陷阱。内务府无论如何也不會让皇室利益受损,在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就剥夺盐商的私有财产赔补内务府的损失。其实所谓“损失”,有时候只是减少的收益而已。永庆号引地存在的这段时期,长芦盐商经历了从兴盛转向衰落的变化,导致这一变化的因素有很多,皇权的压榨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通过永庆号盐商尤其是凤台王氏和鄞县王氏两大家族的遭遇,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责任编辑:袁丽丽)

猜你喜欢

永庆内务府盐商
永庆(neco)
诠释理想信念的写作追求
了却君王身边事:大清内务府
满铁对清代东北内务府官庄的调查
一生的爱情
清季户部筹拨内务府经费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乾隆皇帝的荷包》
一生的爱情
烛光有烟
烛光有烟